某市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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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某市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XX市农村敬老院规划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敬老院管理,切实维护农村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XX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XX市农村乡镇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社会福利事业机构。

由镇人XX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镇(街)XX办具体管理。

各镇(街)应加大资金投入,实现符合五保条件的五保对象全部入院集中供养的目标。

鼓励有条件的村兴办敬老院,提倡社会力量、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农村敬老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院内生活、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基本设施配套;院区布局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分设;环境绿化、美化;  

(二)供养对象住室每间不超过三人,并保证安全、保暖、舒适;  

(三)院内床位数量不少于本镇(街)符合供养条件人员总数的85%;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种植基地和畜禽养殖场所;  

(五)应按服务人员与供养人员不低于1:

10的比例配备服务人员;  (六)设立光荣间,集中收养农村孤老优抚对象;  (七)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夫妻间、病号间。

  

第四条 各镇(街)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XX市XX局是全市敬老院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指导。

各级财政负责落实敬老院五保供养经费及工作经费。

XX、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镇街敬老院按照规定经市XX局审批,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实行工作人员选聘制和院长负责制。

工作人员由管理人员(主要指院长、会计等,供养对象超过80人的可以配备1名兼职副院长)、服务人员(主要指服务员、炊事员、卫生员、保管员、保安等)组成。

管理人员主要从镇(街道)人XX府(办事处)在编人员中选聘,也可从社会上选聘;服务人员从社会上公开招聘。

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工作人员应服装整洁、挂牌上岗、服务热情。

  

第八条 实行院务民主管理制度。

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经镇街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其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

院务管理委员会对敬老院各项事务行使民主管理职能,参与院内的日常管理和生产、生活等方面的计划安排,负责实施民主监督,定期召开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归入档案管理。

  

第九条 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成立护理服务、膳食管理、生产经营、环境卫生、安全保卫、财务管理、文体活动等工作小组。

各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可由工作人员和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供养对象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落实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十条 各镇(街)要结合实际,对敬老院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原则上敬老院应选择居住环境较好且通电、通水、通路的地方建设;要充分利用国有、集体闲置资产,可以采取改建、扩建、新建等多种建设方式。

  第十一条 敬老院应合理分区布局。

生活区、文化娱乐区、生产经营区的划分应科学合理,符合功能需要。

  第十二条 敬老院内外出入口及供养对象生活、活动场所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并进行防滑处理。

  第十三条 供养对象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居室人均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 6平方米 。

居室应配备必要的家具和生活用品。

  第十四条 敬老院应合理设置卫生间、浴室和公用洗衣间等公共卫生场所。

平房的公用卫生间应做到每栋一处,楼房的公用卫生间应做到每层一处,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可能在居室内设卫生间。

所有卫生间内应设置一至两个残疾人专用坐便器。

  第十五条 敬老院要设立公共文娱、健身等活动场所。

有条件的敬老院应配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十六条 敬老院厨房应能满足供养对象供餐需要,保持卫生整洁。

应有满足供养对象进餐的餐厅并配齐桌椅,配备餐具消毒设施和食品保鲜设备。

  

第十七条 院内绿化美化,空地(道路、活动场所等专用场地除外)绿化面积(包括种植农作物)达到90%以上。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 镇街敬老院应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制定岗位责任,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流程和考核内容;制定人事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思想教育、值班请假、安全保卫、院民互助、工作学习、文体活动、卫生值日评比等制度,并悬挂上墙。

  

第十九条 实行院务公开、登记制度,接受院民监督,包括:

院务公开、财务公开、卫生评比、院民一览表、工作人员值班、文体活动安排、每周食谱安排等栏目。

所有公开的内容,应事先在记录本中详细记录,归入档案管理,以便日后查阅。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对院长的考核由市级XX部门和镇(街道)人XX府(办事处)共同组织实施,其他工作人员考核由镇街XX办组织实施,参加考核的五保供养对象不少于参与考核人员的二分之一。

考核与工资、奖金挂钩。

对年度考核优秀、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对象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工作有重大失误的工作人员应予以免职或解聘。

  

   

第五章 护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镇街敬老院为供养对象分配居室应充分考虑供养对象的性格特点、个人意愿、身体状况等,合理安排住房。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应为供养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日常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要强调亲情服务,给予供养对象精神上的慰籍。

组织供养对象开展学习和健身娱乐活动。

落实供养对象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二十四条 供养对象应团结互助,讲卫生,爱护公物,服从管理,尽量做到自主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

  

   

第六章 膳食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注重供养对象的饮食营养,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

每周有食谱,做到饮食科学、营养食疗、荤素搭配、粗粮细做、细粮巧做,保证院民饮食营养搭配合理、伙食标准到位。

  

第二十六条 每周食谱应根据供养对象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

应吸收供养对象代表参与膳食物资的采购或验收。

伙食账目要按月向供养对象公布。

  第二十七条 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不得在院内自设炉灶生火做饭。

工作人员在院内就餐的,应与供养对象同灶开餐,并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第二十八条  餐厅内悬挂五保供养对象生日表,镇街敬老院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为他过生日。

  

   

第七章 环境卫生  

第二十九条 院内环境卫生每日清扫一次,做到无污物、无垃圾、无杂草。

定期进行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第三十条 按照不同季节,根据气温变化,搞好建筑物室内通风,做到室内无异味、地面不潮湿。

  

第三十一条 每日按统一标准整理被褥,对各种用具定位摆放,洗刷一次房间内配备的痰盂。

随时清扫床面、地面,做到床面平整、清洁,地面无痰迹和杂物。

  

第三十二条 及时为供养对象换洗衣被,缝补损坏衣物,做到内衣每周换洗一次(夏季每两天换洗一次),外衣每十天换洗一次,床单每半月换洗一次,被、褥视情定期拆洗。

五保供养对象着装整齐、干净、卫生。

  

第三十三条 保持餐厅、厨房、库房等环境卫生清洁,防蝇、防蟑、防鼠,垃圾及时处理,确保卫生符合标准。

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每日一小扫,每周大清扫。

  

第八章 医疗保健  

第三十四条 镇街敬老院应配备有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和必要的医疗设备。

医务人员须持证上岗,确保各项治疗措施的落实,严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每位供养对象入院前进行体检,入院后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及时掌握供养对象健康状况,做到小病不出门,有病及时医治。

  

第三十六条 供养对象患病,镇街敬老院应负责及时治疗。

对传染病人应实行隔离;对重病、疑难病人应及时送往定点医院诊治,并派人守护。

对患有精神病、严重传染病的五保供养对象,不得在镇街敬老院集中供养。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定期与供养对象谈心,及时掌握每个人的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办法,保持供养对象心理状态稳定。

  

第三十八条 对病情危重的五保供养对象实行特殊护理,给予临终关怀。

有条件的镇街敬老院要设立临终关怀室。

  

   

第九章 安全保卫  

第三十九条 镇街敬老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院长等管理人员带班,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建立值班日志,工作人员认真记录;白班与夜班交接由交接人员签字;重大事情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

  

第四十条 院长和值班人员每天查房一次,了解和观察供养对象身体和精神状况,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晚间值班人员熄灯前要清点人数,安排老人就寝。

夜间应定时查看房间,注意天气变化,及时关好门窗。

  

第四十二条 实行来访登记制度。

保卫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来访人员进出登记。

供养对象亲友来访应热情接待。

  

第四十三条 组织人员定期对供养对象居室、用具、用电线路及电器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测。

  

第四十四条 剧毒药品、农药等危险物品设专库(柜)存放,并有专人保管和安排使用。

  

第四十五条 供养对象去世后,镇街敬老院应及时通知其亲属或所在村(居)委会,并报告镇(街道)人XX府(办事处);对非正常死亡的,必须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市XX部门。

已故供养对象遗物要妥善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镇街敬老院应设立单独帐户,配备会计和出纳各一人,做到会计、出纳分设,帐目、资金分管。

  

第四十七条 按要求设置财务帐目、科目。

对五保供养资金、日常管理资金、工作人员工资、经营性收入、捐赠资金等实行分账管理,做到账目明晰、专款专用,无违规使用资金情况。

  

第四十八条 实行院长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

各项开支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后由院长审批,大额开支经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镇街XX办或镇街分管领导审定。

  

第四十九条 每月向院民公布生活费开支、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十条   供养经费按标准列支、到位及时。

合理安排供养对象的消费结构,伙食费一般应占到供养资金总额的60%;为供养对象配套必要的春夏冬装,每月发给供养对象不于20元的零用钱。

  

第五十一条 聘用工作人员落实相关工资保险待遇。

工作人员工资的10%可以作为浮动工资掌握,年底与考核结果挂钩。

上级奖励资金、生产经营性收入可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对考核优秀工作人员的奖励。

  

   

第十一章 人事管理  

第五十二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院长、护理人员、财务人员、医护人员、炊事人员、保卫人员等组成。

工作人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

   第五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由镇(街)政府选派,其基本条件是:

热爱敬老养老工作,具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掌握一定的老年人医疗、护理、保健、餐饮知识,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任命敬老院院长应报XX局备案。

  

第五十四条 敬老院院长同时接受镇(街)政府的年度考核和院内供养对象的信任度测评。

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年度信任度测评达不到60%的,镇(街)政府应当进行调整。

院长离任前,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十五条 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由敬老院聘任,并签定聘用协议书。

其基本条件是:

热爱敬老养老工作,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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