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发98号附件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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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发98号附件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1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

一、目的与依据

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环保部等《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本行政区域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考核原则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各地减排体系建设运行成效。

四、考核内容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满分100分):

(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5分)。

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制定情况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情况。

(二)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30分)。

包括排污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完成率、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等。

(三)监督性监测开展情况(20分)。

包括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完成率、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等。

(四)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30分)。

包括现场端运行维护、比对监测、现场核查、监控管理、监督考核情况等。

(五)能力经费保障情况(15分)。

包括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地方资金配套情况和标准化建设情况等。

五、考核程序

考核包括各省自评、现场核查、专家审核三个阶段。

(一)各省自评

各省(区、市)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附1)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核查表》(附2)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认真填写《核查表》,编写自查报告。

(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组在听取地方人民政府自查情况汇报的基础上,采用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抽查、现场核实等方式,检查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同时依据各督查中心的日常督查检查情况,核定各地填报的《核查表》,编写现场核查报告。

(三)专家审核

审核专家在听取现场核查组汇报的基础上,依据各地提交并经现场核查组认定的现场核查报告、核查表,以及各相关部门掌握的材料,对各地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得分情况进行复核。

六、考核时间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的考核工作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一并进行,每年一次。

七、考核结果

(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得分为85分及以上的,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成绩为“优”;考核得分小于85分且大于等于75分的,考核成绩为“良”;考核得分小于75分且大于等于60分的,考核成绩为“合格”;考核得分小于60分,或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低于80%,或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低于95%,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其中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低于80%,或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低于95%,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考核得分高于60分的按59分计,否则按实际得分计。

(二)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成绩,纳入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八、其他

(一)本细则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环办〔2009〕148号)同时废止。

附1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

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制定

(一)指标解释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制定情况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与运行,制定工作计划并正式下发文件的情况,包括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3分,其中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规划2分,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1分。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纳入政府环保规划,或者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并下发文件,得2分,未制定计划并下发文件的不得分;

2.环保部门制定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计划,并下发文件,得0.5分,年度计划内容全面、详细,得0.5分。

未制定计划并下发文件的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1.环境保护五年规划;2.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计划的正式文件。

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

(一)指标解释

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是指各地按照国家要求以及依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涉及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内容的监测培训情况,包括减排监测体系管理培训和技术培训。

其中,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企业监测人员的环境监测管理和相关技术培训。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2分。

减排监测体系培训计分方法为:

2分×培训完成率,培训完成率=实际培训人数(次)÷计划人数(次),完成率低于50%得0分;培训计划内容不全面、针对性不强,酌情扣分。

(三)计分依据

1.开展减排监测体系培训的正式通知及总结;2.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签到表);3.培训教材。

三、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

(一)指标解释

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指被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考核时段内,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5分,计分方法为:

15分×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

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W自是被考核地区企业自行监测总完成率;

n是被考核地区参与考核的国控企业总数,包括所有的废水国控企业、废气国控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数量之和,并扣除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废水不外排、永久性关停、全年停产、名单重复及不具备监测条件等企业数;

Ci是被考核地区第i家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Di为第i家企业实际监测项次,为该企业实际监测的各监测点位的各监测指标的监测次数的总和,计算方法为:

式中s为第i家企业自行监测点位数,tk为第i家企业第k个监测点的监测指标数,di,k,l为第i家企业第k个监测点位第l个监测指标实际监测的次数,以实际采样监测记录的次数确定;

Mi为第i家企业应当监测的项次,为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中各监测点位的各监测指标应当监测的次数总和,计算方法为:

mi,k,l为第i家企业第k个监测点位第l个监测指标应当监测的次数,以企业的法定生产报表和监测方案进行统计。

实际监测次数超过应当监测次数的按应当监测次数计。

有关说明:

(1)废水国控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方案中的废水监测点位及监测指标、废气国控企业的废气监测点位及监测指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废水监测点位及监测指标纳入考核范围。

(2)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频次应当符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要求;若采用自动监测的,废水项目按1次/日、废气项目按照1次/周作为考核的依据,作为应当监测的频次。

(3)废水排放自行监测采用自动监测方式的,若自动监测数据通过有效性审核、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的,每个废水监测指标按照每日1个项次计为实际监测项次。

(4)废气排放自行监测采用自动监测方式的,若自动监测数据通过有效性审核、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有效自动监测小时数据达到《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要求的75%以上的,每个废气监测指标按照每周1个项次计为实际监测项次。

(5)由环境保护部及所属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查出自行监测存在问题的企业,按每一家0.5%扣减全省完成率。

(6)停产时间段不纳入考核范围,其间应监测的次数从总次数中扣除。

(三)计算支撑材料

各地区需提供企业自行监测的有关台账资料,满足计算自行监测完成率需求,包括:

1.环保部核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企业自测完成率自查,针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逐一检查自行监测情况,填写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完成情况自查表,详见附表1。

2.各国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及采样计划、分析测试方法、流量监测方法等,以及向环保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3.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原始记录,包括采样记录、样品保存、分析测试记录、监测报告等。

4.各国控企业的生产情况,包括生产天数等。

5.各国控企业的监测情况汇总,包括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的实际监测次数、应监测次数、监测完成率等。

6.全年停产、名单重复、废水不外排、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需经地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永久性关停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7、环保部及所属各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记录等。

(四)核查方法及重点

针对各省提供的污染源自行监测完成情况及有关台账,通过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等方式,重点核查国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及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情况。

核查方法:

检查国控企业自行监测的有关台账资料,并在开展自行监测的国控企业名单中抽查废水国控企业、废气国控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共计不低于30家企业进行重点核查,其中到企业现场核查不低于15家,计算其自行监测完成率。

(1)核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检查该企业是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监测内容是否全面完整,以及该监测方案是否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核查企业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结合监测原始记录检查监测点、监测指标、采样频次的落实情况,核算企业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的实际监测次数。

(3)核查企业的法定生产报表,核实考核时段内的生产情况及各监测点位的各监测指标应当监测的次数。

(4)核查各企业的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等台账,包括采样、送样、样品保存、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检查监测的规范性,以及核实考核时段内的自行监测实际开展的次数。

(5)若企业自行监测为委托监测,检查监测任务委托单、委托合同及监测报告,必要时可到受委托机构检查监测的原始记录。

(6)核查全年停产企业的生产状况。

核查结果处理:

对于已开展自行监测的国控企业,上述各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每家企业按2%扣减全省自行监测完成率,以扣减后的完成率进行评分。

(五)核查依据

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原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

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4.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

5.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

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

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2007)

8.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

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10.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1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12.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13.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四、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

(一)指标解释

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考核时段内,自行监测结果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布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5分,计分方法为:

15分×企业自行监测公布率。

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G自是被考核地区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

k是自行监测完成系数,若自行监测完成率大于70%,则k取1;否则按自行监测完成率取值;

n是被考核地区参与考核并开展了自行监测的国控企业总数,包括开展了自行监测的废水国控企业、废气国控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数量之和;

Ci是第i个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Gi是第i家企业公布自行监测结果的实际项次,为该企业各监测点位各监测指标的实际公布次数之和,计算方法为:

式中s为第i家企业自行监测点位数,tk为第i家企业第k个监测点的监测指标数,gi,k,l为第i家企业第k个监测点位第l个监测指标实际公布的次数,以省级或地市级环保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实际公布的次数确定。

监测结果未及时公布、数据公布不全的(公布数据应包括企业名称、排放口及监测点位、监测日期、监测结果、执行标准及排放限值、是否达标及超标倍数等),不计入公布实际项次;

Di是该企业已经开展监测的项次,统计方法见自行监测完成率部分。

有关说明:

(1)废水国控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方案中的废水监测点位、废气国控企业的废气监测点位及监测指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废水监测点位及监测指标纳入考核范围;

(2)自动监测指标项次的计算方法同自行监测完成率,即:

废水监测指标按照每日1个项次计,废气监测指标按照每周1个项次计;

(3)由环境保护部及所属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查出自行监测结果公布存在问题的企业,按每一家0.5%扣减全省公布率。

(三)计算支撑材料

各地区需提供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情况的有关台账资料,满足计算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需求,包括:

1.逐一检查各国控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情况,填写国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结果公布情况自查表(附表1);

2.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3.自行监测数据库(表)、监测报告、监测原始记录;

4.公布方式、公布平台;

5.各国控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情况汇总,包括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的实际公布次数、实际监测次数、监测结果公布率等。

(四)核查方法及重点

核查方法:

检查各省提供的企业自行监测公布情况及有关台账,在已公布自行监测结果的国控企业名单中,抽查废水国控企业、废气国控企业及污水处理厂共计不低于30家企业,其中企业现场核查不少于15家,重点核查公布方式、实际公布天数、公布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

对外公布方式:

查看公布平台,核实对外公布平台是否为企业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同时,在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实际公布项次:

查看公布平台,核实公布项次是否准确;

公布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通过公布平台查看公布内容是否完整,公布指标是否全面,是否存在故意不公布超标项目监测信息的现象,公布结果与原始记录是否一致。

公布及时性:

对于采取手工监测方式的国控企业,检查是否在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监测结果,采取自动监测方式的国控企业,检查是否实时公布监测结果。

核查结果处理:

对于每家已公布自行监测数据的企业,上述各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按每家企业2%扣减该地区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以扣减后的公布率进行评分。

(五)核查依据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五、监督性监测完成率

(一)指标解释

监督性监测完成率,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考核时段内,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计分方法为:

10分×监督性监测完成率。

监督性监测完成率计算方法为:

其中:

W监是被考核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性监测完成率;

n是被考核地区应当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国控企业总数,为该地区当年废水国控企业、废气国控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家数之和,并扣除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废水不外排、永久性关停、全年停产、名单重复以及不具备监测条件(指因特殊原因无法整改)等企业数;

,是第i个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完成率,其中Di是对该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实际次数,每季度计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每月计1次;Mi是对该企业应当开展监督性监测的次数,为该企业实际生产的季度数,季节性生产企业为实际生产的月数。

各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率最大为100%。

特别说明:

(1)监督性监测需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等要求开展监测,监测指标不全的,按监测指标数和应当监测指标数的比值作为所在季度的监测次数参与计算完成率;

(2)由环境保护部及其所属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查出监督性监测存在问题的,按每一家企业0.5%扣减全省完成率。

(三)计算支撑材料

各地区需提供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有关台账资料,满足计算监督性监测完成率需求,包括:

1.环境保护部核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监督性监测完成率自查,针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逐一检查监督性监测完成情况,填写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完成情况自查表,详见附表2。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报告、原始监测记录,省、市监督性监测季报、年报等。

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质控抽测报告、原始监测记录。

4.全年停产、名单重复、废水不外排、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需经地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永久性关停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5.监督性监测结果向环保主管部门、上级监测站的上报文件。

向主管部门报告时,需列出超标企业名单及监测结果。

6.环保部及其所属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记录等。

(四)核查方法及重点

检查各省提供的监督性监测完成情况及有关台账,通过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等方式,重点核查监督性监测开展情况、监测报告的编制与报送情况、质控抽测的开展情况、监测的规范性及数据质量情况等。

1.核查方法

在已开展监测的国控企业名单中抽查不低于30家企业,核查监督性监测的完成率。

(1)核查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环境管理的需要等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情况,检查标准的选用是否准确、监测指标是否全面;

(2)核查监测报告编制及报送情况,检查各级监测部门是否及时上报监测数据,一个季度内开展多次、多项目监督性监测的,是否上报全部监测数据,不允许只选择达标数据上报;监测部门是否在完成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监测报告并报出;环境执法机构是否在收到污染源排放超标数据后10个工作日内开展环境执法;

(3)核查省级环保部门质控抽测的开展情况,检查是否按照国家监测方案要求开展质控抽测,全年抽测率是否达到方案的要求;是否及时上报抽测数据,是否及时编制抽测报告;

(4)核查监测的规范性及数据质量情况,调阅监测的原始记录档案、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及各类报表,检查采样、送样、样品保存、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编制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数据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不合理结果、标准使用错误,对监测质量问题是否有整改措施并落实;

(5)核查未监测企业的生产情况。

2.核查结果处理

对于已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国控企业,上述各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按每家企业2%扣减全省监督性监测完成率,以扣减后的完成率进行评分。

(五)核查依据

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2.当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3.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

4.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5.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

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

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

8.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2007)

六、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

(一)指标解释

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考核时段内,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的公布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计分方法为:

10分×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

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

G监是被考核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

k是监督性监测完成系数,若监督性监测完成率大于85%,k取值为1;否则k取值为监督性监测完成率;

n是被考核地区开展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总数;

,是对第i家企业的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其中Di是对该企业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的实际次数,监测数据公布不全的(公布数据应包括企业名称、排放口及监测点位、监测日期、监测结果、执行标准及排放限值、是否达标及超标倍数等),不计入实际公布次数;Mi是对该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实际次数。

(三)计算支撑材料

各地区需提供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情况的有关台账资料,满足计算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需求,包括:

1.逐一检查各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情况,填写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情况自查表(附表2);

2.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

3、监督性监测公布方式、公布平台。

(四)核查方法及重点

1.核查方法:

检查各省提供的监督性监测公布情况及有关台账,在已公布监督性监测结果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30家企业,重点核查公布方式、实际公布次数、公布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

公布方式:

查看公布平台,核实对外公布平台是否为环保主管部门官方网站。

实际公布次数:

查看公布平台,核实公布次数是否准确;

公布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通过实际公布平台查看是否公布了本级及下级开展的全部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公布指标是否完整,公布结果与原始记录是否一致。

2.核查结果处理

对于每家已公布监督性监测数据的企业,上述各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按每家企业1%扣减该地区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以扣减后的公布率评分。

(五)核查依据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七、现场端运行维护

(一)指标解释

现场端运行维护是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单位按照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定期编制运行自检报告的过程。

包括运行管理制度、现场运行、自检报告。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其中运行管理制度1分,正常运行率7分,自检报告2分。

1.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的,得1分,1家企业不完善的,扣0.2分,扣完为止。

2.正常运行率计分方法:

7分×正常运行率,正常运行率=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

100%。

正常运行是指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企业定期对其运行维护和校准校验,设备运转率超过90%(设备运转率=实际运转小时数÷应当运转的总小时数)。

抽查不低于10家企业的现场运行情况,1家企业存在设备安装、验收不规范、未达到设备运转率超过90%,未定期校准和校验仪器或未及时记录异常和缺失数据时段等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3.及时编制自检报告且内容完整的,得2分,1家企业未及时编制自检报告或内容不完整的,扣0.5分,扣完为止。

4.环境保护部及其所属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存在问题的,每发现一家次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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