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科大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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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科大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doc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评聘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及省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构建符合附属医院医疗卫生实际的、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学校直属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评审相应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其中,以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申报评审的,须为附属医院下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职在岗人员。

(1)卫生技术系列分为医、药、护、技四大类,职务条件适用于在我校附属医院从事相关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6个月的在职在岗人员以及正受聘于我校附属医院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

在职在岗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结合的制度,有相应的空缺岗位才允许申报评审,评审通过即给予聘任(从每个层次最低职级聘起:

如四级主任医师、七级副主任医师)。

(二)退休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要求,只评资格,不予聘任及兑现相关工资等待遇;在站博士后及编外人员可根据条件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由附属医院视情况给予聘任。

二、定编定岗

(一)各附属医院应根据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各职级数,按照“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人员聘任制改革原则,依据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文件规定,充分考虑到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实验平台或基地建设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设置本单位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及各部门具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数。

(二)附属医院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以临床医生为主,适当倾斜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科研平台的医生,并适当预留单位事业发展及高层次人才引进所需的数量。

三、评审指标

卫生系列的评审指标根据附属医院当年空缺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确定。

附属医院应根据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核定本单位各部门的编制数、岗位数,并按不超过当年拟聘各级岗位数的2倍推荐申报人选。

退休人员、在站博士后及编外人员由附属医院视情况予以推荐。

四、评聘机构

(一)学校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职改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校职称改革工作,是学校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工作的最高机构,对学校职称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负责全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工作的组织领导。

职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职改办),具体负责全校职称改革日常工作;另设学校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具体负责监督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工作,受理相关的投诉、争议等问题。

各附属单位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称改革工作。

(二)学校成立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会),高评委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成员人数一般为21-25人,除主任外,其他成员原则上从各专业评议组评审专家中选取。

评委会下设专业评议组,专业评议组的设置以《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学科专业分类表》为准。

专业评议组设立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各评议组设组长1名,由高评委会主任从抽取的评委中指定,成员人数一般为3—7人,负责对相关专业申报人进行评议。

高评委会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会议和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学校组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评委库(以下简称评委库),邀请思想政治过硬、专业技术水平高、作风正派、具备一定评审水平、具有三年以上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的各专业在职专家入库,并定期进行更新,高评委会及各专业评议组的评委成员由学校根据申报人专业等情况在评审专家库里随机抽取,每次评审须聘请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校外专家参加。

(三)各附属医院成立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及具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代表组成的评议推荐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对申请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进行评议,并根据指标要求向学校职改办推荐人选。

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由各单位按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及学校规定要求执行。

各专业评议组及高评委会负责对各附属医院推荐的人选进行评议,评议内容包括个人医德、医疗水平、科研水平和完成聘期任务能力等。

五、申报、评审、聘任程序

(一)个人自愿申报。

各附属医院的卫生人员根据附属医院公布的岗位对口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各附属医院评议推荐。

各附属医院可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在不低于学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评审条件的基础上,制定本院的推荐条件,并报学校职改办审批。

附属医院评议推荐小组应根据学校各类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条件及本单位相应岗位数,对申报人进行评议并推荐,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人员半数者(不含半数)才能推荐,推荐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

各单位推荐人选在向学校申报前,其材料须在本单位内公示7个工作日,并将公示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学校职改办。

(三)资格审核。

学校职改办分别就基本申报条件对各单位推荐的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者上报高评委会及专业评议组评审。

(四)论文代表作送审。

申报者每人须提交2篇代表作,由学校职改办分别送3名校外同行专家通讯评议。

评议结果分为“已达到”、“基本达到”、“未达到”3个等级,原则上需2个专家评价“基本达到”或以上才能上报高评委会专业评议组评审。

(五)专业评议组评议。

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者需按要求进行答辩,各专业评议组对申报者进行评议,评议结果提交至高评委会。

(六)高评委会对各专业评议组上报的申报者进行终审。

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人数半数者(不含半数)才算通过。

评审同意通过的数量不得超过各附属医院公布的岗位数。

(七)评审结果及聘任公示。

学校职改办将高评委会评审结果在学校及申报人所在医院给予公示7个工作日。

(八)办理聘任手续。

如公示没有异议,即由学校职改办按照程序予以办理聘任手续。

以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评审取得的资格,须为附属医院下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岗在职人员方予以聘任。

六、纪律要求

(一)申报人须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对经核实有弄虚作假等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申报者,取消当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申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威胁、打击报复、诬陷各级评审机构成员和组织评审工作人员,否则学校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各附属医院应按照学校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本单位申报人员的审核推荐工作,对经核实不遵守评审纪律、不按条件审核、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对该单位做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及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等处理。

(三)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实行回避制度。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审批机构成员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应予回避。

(四)各评议推荐小组、高评委会成员及组织评审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评审规定和评审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不得借评审之机徇私、偏袒或压制、打击报复、诬陷评审对象。

2.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讨论和表决情况,不得泄露匿名评议专家名单。

3.不得接受个人对评审情况的查询。

4.不得以帮助评审对象为名,与评审对象达成任何交易。

5.党政领导担任各级评审机构成员时,在评审中应以成员身份行使评审权力和履行评审义务,不得以领导名义干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

6.各级评审机构成员因故未出席评审会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投票。

7.不得违反学校规定的其他评审纪律。

经监督小组确认属违反上述评审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撤销评审成员资格或评审工作资格,情况严重者,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争议处理

(一)申报者对专业技术资格或职务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所在单位、学校职改办或监督小组提出申诉或投诉。

申诉或投诉时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具体事实根据,否则不予受理。

(二)所在单位接到申诉或投诉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监督小组接到申诉或投诉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上报学校职改领导小组。

(三)对于各附属医院的评议推荐结果,若该附属医院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50%以上以书面意见联名要求复议的,该附属医院评议推荐小组应予以复议,并以复议结果为准。

(四)经高评委会及专业评议组评议的结果原则上不给予复议。

八、其他

(一)出国留学人员绿色通道评审。

出国留学人员符合《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发〔2004〕223号)有关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不受任职资历、业绩条件所限制进行申报:

1.申报人在国外从事临床工作。

2.申报人必须为回国后首次申报。

3.业绩材料必须为国外期间取得且有较高水平并得到国内三位同行专家的推荐。

(二)对于已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处理。

各附属医院已取得卫生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尚未聘任,且现从事与资格相符的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附属医院应结合推荐条件及聘任条件,予以优先聘任,以解决遗留问题。

(三)对于对口援疆援藏援川的专业技术人才,援助时间1年以上的,经所在附属医院及学校同意后,可于援助期间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其所取得资格证书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等对待。

各附属医院根据医院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予以办理聘任手续。

对于其他按照国家及省市规定进行对口援助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评审要求按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与本规定相悖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广州医科大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2.广州医科大学卫生系列高级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有关说明

3.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学科专业分类表

附件1

广州医科大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申报条件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卫生技术系列分为医、药、护、技四大类,职务条件适用于在我校直属附属医院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6个月的在职在岗人员以及正受聘于我校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离、退休人员。

1.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中医师、副主任中医师职务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临床医疗或公共卫生工作,取得医师资格并已进行执业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者的医师资格证类别、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2.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职务条件适用于在我校从事医院药学、临床药学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职务条件适用于在我校从事中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职务条件适用于在我校从事护理工作,取得护士资格并已进行执业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4.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职务条件适用于在我校从事医学影像(放射、核医学、超声等)、检验(卫生检验、临床检验等)、病理、心电图、功能检查、理疗、病案、营养、医学实验等技术操作、诊断、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思想政治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在合格以上。

2.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相应规定执行:

(1)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或定性为四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

(2)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3)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4)有敲诈、勒索病人及其亲属财物行为已受到查处或己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4年申报。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有关规定者,延迟2年申报;情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申报。

(三)资历条件。

1.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应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并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

2.申报副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业绩成果必须为获得博士学位之后取得。

(2)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

(四)从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从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同级别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

2.从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晋升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应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申报晋升评审时,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年限可连续计算,年限要求按上文关于资历条件的规定执行。

业绩材料可从取得其他系列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起计算。

(五)申报者须参加广东省卫生系列实践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参加实践能力考试的专业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即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从参加考试的当年度起凭合格成绩连续3年可申报卫生系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六)附属医院下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以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身份或非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申报评审。

以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申报评审时,其申报要求参照学校申报条件和所在医院的推荐条件,对论文、科研课题要求不做硬性规定,可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申报者应提交能够反映其业绩能力水平的材料。

以基层医护人员的执业注册地点为申报依据,只有注册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护人员,且执业注册时间不少于半年,才能以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申报。

(七)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继续教育条件。

按广东省现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及继续教育相关政策执行。

二、分则

(一)主任(中)医师。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1)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临床医生需独立承担专科查房工作,每年进行专科查房30次以上。

(2)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主持完成疑难危重病人的会诊、抢救工作或复杂重大事件(事故)、疫情(毒情)的调查处理,全省性(大型)的专项研究、专项调查,疾病防治等工作。

(3)组织、指导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诊疗技术项目或主持完成本学科各项技术审查、评价验收、方案论证、鉴定工作。

(4)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并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

(5)熟练正确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参与一定量的本科生教学,培养研究生、住培生或进修生1名以上,并进行院级以上学术报告或讲座3次以上。

2.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等国家级奖项(排前8名);或获省(部)级上述有关政府奖项一等奖(排前5名)、二等奖(排第3名)、三等奖(排第1名)。

(2)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以上(排第1名),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等1项以上(排前3名)。

(3)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学项目1项且取得阶段性成果。

3.专业论文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A类论文不少于3篇或SCI影响因子达3.0分论文不少于1篇。

(二)副主任(中)医师。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1)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临床医生能承担专科查房工作。

(2)有较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较复杂的院内外会诊、抢救工作或较大型疫情(毒情)的调查处理、专项调查、疾病防治等工作。

(3)参与医疗、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诊疗技术项目或制订本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防治方案、管理办法及中长期规划等。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主持本专业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

(5)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参与一定量的本科生教学,协助指导研究生、住培生或进修生。

(6)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1年以上,具体要求按省市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2.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等国家级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有关政府奖项一等奖(排前8名)、二等奖(排前5名)、三等奖(排前3名);或获市(厅)级上述有关政府奖项一等奖(排第1名)。

(2)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排第1名),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等1项以上(排前5名)。

(3)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前3名)或主持市(厅)级及以上科研/教学项目1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专业论文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A类论文不少于2篇或SCI论文不少于1篇。

(三)主任(中)药师。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1)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

(2)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独立承担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工作。

(3)组织、指导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技术项目,主持制定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并有效地用于规范技术操作及管理。

(4)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并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

(5)熟练正确指导下一级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参与一定量的本科生教学,培养研究生、住培生或进修生1名以上,并进行院级以上学术报告或讲座3次以上。

2.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等国家级奖项(排前10名);或获省(部)级上述有关政府奖项一等奖(排前8名)、二等奖(排前5名)、三等奖(排前3名);或获市(厅)级上述有关政府奖项一等奖(排第1名)。

(2)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以上(排第1名),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等1项以上(排前3名)。

(3)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学项目1项且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市(厅)级及以上科研/教学项目2项,且其中一项已结题。

3.专业论文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A类论文不少于3篇或SCI影响因子达2.0分论文不少于1篇。

(四)副主任(中)药师。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1)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

(2)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本专业部分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工作。

(3)参与组织、指导本专业的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技术项目,主持制定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并有效地用于规范技术操作及管理。

(4)根据专业发展需要,主持本专业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

(5)熟练正确指导下一级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参与一定量的本科生教学,协助指导研究生、住培生或进修生。

2.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等国家级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有关政府奖项一等奖(排前10名)、二等奖(排前8名)、三等奖(排前5名);或获市(厅)级上述有关政府奖项一等奖(排前3名)、二等奖(排第1名)。

(2)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排第1名),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等1项以上(排前5名)。

(3)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前3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市(厅)级及以上科研/教学项目1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局级及以上科研/教学项目2项,且其中一项已结题。

3.专业论文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A类论文不少于2篇或SCI论文不少于1篇。

(五)主任护师。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1)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独立承担专科护理查房工作,每年进行专科查房30次以上。

(2)有丰富的护理实践经验,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有处理突发事件的护理抢救工作能力。

(3)组织、指导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熟练掌握各项护理技术操作。

(4)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并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

(5)熟练正确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参与一定量的本科生教学,并进行院级以上学术报告或讲座3次以上。

2.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等国家级奖项(排前10名);或获省(部)级上述有关政府奖项一等奖(排前8名)、二等奖(排前5名)、三等奖(排前3名);或获市(厅)级上述有关政府奖项一等奖(排名第1)。

(2)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以上(排名第1),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3)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学项目1项且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市(厅)级及以上科研/教学项目2项,且其中一项已结题。

3.专业论文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专业论文4篇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SCI影响因子达2.0分论文不少于1篇。

(2)A类论文不少于2篇。

(3)B类论文不少于3篇。

(六)副主任护师。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1)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能承担专科查房工作。

(2)有较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

(3)参与护理、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工作,熟练掌握各项护理操作技术。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

(5)参与一定量的本科生教学,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2.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等国家级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有关政府奖项一等奖(排前10名)、二等奖(排前8名)、三等奖(排前5名);或获市(厅)级上述有关政府奖项一等奖(排前3名)、二等奖(排第1名)。

(2)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排第1名),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等1项以上(排名前5)。

(3)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前3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市(厅)级及以上科研/教学项目1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局级及以上科研/教学项目2项,且其中一项已结题。

3.专业论文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A类论文不少于1篇或B类论文不少于2篇。

(七)主任技师。

1.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1)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

(2)精通本专业技术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性能及保养维护要点,每年参与或指导技术操作300次以上,独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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