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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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

黔南州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吸引投资者以资金、先进技术和现代管理方式参与黔南州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是指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企业,是指投资者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以外,投资者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投资,不受投资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经营期限的限制。

   第五条本州鼓励投资者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工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宾馆酒店服务业、旅游业、文化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六条本州各级人民政府致力于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投资者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兴办企业或者从事基础设施建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优惠扶持政策

第八条投资者在黔南兴办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可以通过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或通过租赁使用土地。

(一)投资企业从事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建设,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国内外知名企业或名优品牌项目,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租金按基准地价50年期进行核定,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企业,可以减免土地租金。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后可以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在土地出让金交清后,土地使用权可用于抵押。

第九条投资者购买“四荒”地(未利用地)发展农、林、牧、水产养殖产业,享受“四荒”地使用权拍卖的优惠待遇;投资者经批准可在所购荒地内修建生产用房和办公用房。

 第十条收购破产企业全部产权并接收原企业职工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的前提下,以原取得使用权的方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投资者在本州兴办企业,享受国家、贵州省相关优惠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我州鼓励投资者投资工业项目,投资该类项目,除享受一般投资企业优惠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属于国家鼓励类的投资项目落户我州工业园区的,可优惠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对高新技术项目、外向型项目、固定资产投入3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免征综合开发费,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我州鼓励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该类项目除享受一般投资企业优惠及国家、省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政府资金扶持:

(一)凡州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求扶持的项目,符合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条件的,且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

(二)属国家级农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且一次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

(三)州级以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单位申报项目,一次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

需政府扶持的项目可采取无偿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州级扶持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我州鼓励投资宾馆酒店业项目,投资该类项目,除享受一般投资企业优惠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投资者在本州内兴办三星级以上酒店,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取得土地使用权:

1.租赁国有土地的,租期在40年以内(含40年)。

前5年免收土地租金,5年后按基准地价35年期核定收取租金。

2.政府以国有土地作价入股的,投资者在酒店营业后可按土地入股作价的价格逐年回购政府所持股份。

(二)凡在本州内兴办三星级以上酒店,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报建费、临工调节费、供水增容费。

酒店投入运营后所交纳的营业税由享税政府财政按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的比例奖励投资者,用于完善酒店设施。

第十五条我州鼓励投资旅游业项目,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开发权的企业,在划定景区范围内投资该类项目,除享受一般投资企业优惠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景区范围内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在不破坏生态环境和种植条件下,可与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管理使用,也可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协商租用。

(二)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前三年缴纳的营业税由同级政府按50-80%的比例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投资600万元以上的,第四年至第八年另按20-30%比例给予扶持。

具体扶持比例按景区开发成熟度分类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我州鼓励投资者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项目,符合国家行政划拔土地目录规定的,建设用地可以划拔;对从事公路、环保、城镇供水、污水处理及其它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除享受一般投资企业优惠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区域性减免优惠政策。

(二)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同级财政留存部分,视项目不同类别,前3-5年全额、第6-10年按20-30%的比例由同级政府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

(三)对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其沿线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出让给投资者。

 第十七条我州鼓励投资文化产业项目,除享受一般投资企业优惠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范围内,参与或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书报刊印刷、发行、会展、广告、体育和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予以扣除。

(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

对党报、电台和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性部分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兴办文化产业企业,符合国家土地划拨目录的,所需建设用地可以采取行政划拨。

企业所得税除按规定享受“三免两减半”的优惠外,企业经营第六至八年上缴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同级政府按50%的比例扶持企业用于发展。

第十八条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国内外知名企业或名优品牌项目,从企业设立之日起10年内免交州、县(市)权限内的行政性收费。

   第十九条外来投资者在入户、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开发小区、公园、学校、医院、道路、绿地的名称,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企业名称或投资者姓名等进行命名,以提高投资者知名度,树立投资者形象。

第二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投资者或企业吃、拿、卡、要和敲诈勒索。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或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各级投资者投诉中心投诉。

对职权范围内的投诉,有关部门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第三章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州、县(市)分别建立招商引资发展奖励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州级每年安排100万元(结余部分滚动使用),主要用于奖励投资者、引资者和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对项目第一引资人引进资金的奖励办法:

(一)项目第一引资人指将项目最先引荐到我州的个人或单位,第一引资人须到州、县(市)招商引资局进行备案登记。

(二)受奖励对象是指纪检监察部门明文规定不得享受奖励以外的所有人员。

(三)对引进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奖励:

 1.引进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按形成固定资产的0.1%奖励,交通基础设施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2.引进其它产业和行业的,形成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下按1%,超100—2000万元的部分按0.5%,超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3%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

  (四)引进州外无偿资金(不含争取到的各级政府和部门下拨的各项专项资金)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引进资金总额的3%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上的,除按100万元的3%计奖外,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2%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

   (五)引进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开采项目、水电开发项目及国家明令限制的项目不予奖励。

(六)项目开工建设后,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的60%比例兑现引资者奖励;其余部分待项目竣工投产后,按投产时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兑现剩余部份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奖励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项目属地负责兑现。

州级财源项目第一引资人由州人民政府兑现引资奖励;其余项目由各县、市政府负责兑现奖励。

   第二十六条政府招商小分队中聘用人员引进资金的,按照本奖励标准全额兑现。

   第二十七条政府委托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引进资金的,对受托人按照第一引资人奖励办法全额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实行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奖。

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同级政府经年度考核评定后,分别给予嘉奖。

 第二十九条引资人奖励实施程序

(一)州、县(市)招商引资局为奖励实施单位。

(二)经备案登记、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资人需填写《黔南州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部门进行审核。

(三)根据审核结果,由招商引资部门会同财税等部门对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数额进行认定,必要时可聘请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认定。

(四)认定结果及奖励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招商引资部门兑现奖励;所需资金从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中拨付。

(五)州级财源项目的奖励须经项目所在县(市)招商部门核实后,报州招商引资局进行审核,再按上述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虚假引资骗取奖励者,如数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州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州内各县(市)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原《黔南州招商引资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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