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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通用

 

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

批准:

实施日期: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安全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以人为本综合治理

 

安全目标

追求最大限度的不发生事故

不损害职工健康

不破坏环境

 

安全承诺

◆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支持,以保证公司目标的实现;

◆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行业标准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在生产活动中将职业安全健康放在优先地位,加大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投入,加强生产技术及设备的改进,制定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火灾、爆炸、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及伤亡等各类事故的发生;

◆加强对员工劳动保护的管理,确保全体员工的健康;

◆提供全体员工的培训,增强职业安全健康意识;

◆加强对承包商和供应商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杜绝违章作业行为;

◆开展风险管理,定期进行风险评价;

◆努力向社会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高品质产品;

◆定期公布职业安全健康业绩,通过公众的监督,使我们的职业安全健康业绩得到持续改进,促使企业可持续发展;

◆公司的各级最高管理者是职业安全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每位员工对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事务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职业安全健康表现是公司奖励和聘用员工及承包商的重要依据。

 

目录

安全目标制度实施细则

安全承诺制度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责任及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法规获取和识别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制度

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

部门、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制度

危险源管理制度   

变更管理制度

承包商管理制度

供应商管理制度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监视和测量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生产设施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考核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应急救援设备的使用和保管办法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禁令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安全管理绩效考核制度

安全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

文件管理制度

安全台帐管理制度

 

安全目标制度实施细则

一、安全目标

1、杜绝轻伤及以上事故和一般非人身伤亡事故;

2、杜绝有害物质泄漏事故;

3、职业病发病率为零。

二、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消防法》和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确保各项目标的实现,促进生产经营的发展,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相互督促,严禁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生产纪律。

2、全体员工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3、各单位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管理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4、各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5、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各单位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安全承诺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全员安全意识,深入落实安全责任,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认真落实安全承诺制度实施细则是企业职工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基本保证,个人须向单位进行书面承诺,即签订安全承诺书。

第三条安全承诺书统一制作,承诺人必须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并认真履行安全承诺。

第四条各级领导要以岗位安全职责为主要内容,带头落实安全承诺制度。

第二章安全承诺内容

第五条承诺通则

1.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做到“三不伤害”,即: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2.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指挥,纠正违章行为;

3.严格执行安全作业票证制度,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时,按规定程序办理作业许可证,不得无证作业;

4.按规定着装上岗,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严格遵守防火防爆、车辆安全等禁令和规定;

5.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会报警、会自救、会互救、会熟练使用防毒面具、呼吸器、灭火器、气防设施和器材。

第六条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即安全生产“一岗一责制”,是承诺人的重要承诺内容之一。

第三章安全承诺的范围和程序

第七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都应进行安全承诺。

第八条新入厂职工在完成“三级”教育后签订安全承诺书,转岗职工在完成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后重新签订安全承诺书。

如果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不应在承诺书上签字。

第九条承诺人必须熟悉安全承诺内容,并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

安全承诺签字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随身携带,一份由安监部门存档。

第一十条安全承诺书每年1月份签订,有效期1年。

第四章安全承诺的要求

第十一条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实施本单位安全承诺签字的总负责人。

安全监督部门是组织实施和考核安全承诺的责任部门,应定期对承诺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职工进厂必须携带有效的安全承诺书,无安全承诺书者不准入内。

第十三条安全承诺誓词:

我已接受过本岗位的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承诺书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承诺人违反承诺,造成责任事故或情节严重的,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和岗位业绩考核制度及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等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要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外来施工队伍和临时用工的安全承诺规定(细则)。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将安全承诺制度纳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和岗位业绩考核制度进行检查考核,并制定出具体的检查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安监部门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责任及追究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1条 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各级行政一把手应带头做好安全工作。

第2条 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分管的领导负责。

第3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恪尽自守,各负其责,持与本岗相符的安全资格证上岗。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

第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本单位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条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关人员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第一章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长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

树立正确的行为榜样。

第2条 安全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3条 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精神,并及时组织向员工进行宣传教育。

第4条 按规定组织主持召开全厂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总结、分析、部署安全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状况,制定对策。

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A类安全隐患负责消除处理。

第5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各类安全管理监察人员。

抓好员工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员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

第6条 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督促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细则,认真执行、定期检查。

第7条 严禁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安排解决安全隐患。

第8条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9条 严格执行“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对重大安全问题及时作出决策。

第10条 督查各级干部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接受职工监督。

第11条 组织实施企业长远安全技术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措工程计划,优先保证安全投入和安措项目所需的资金、设备、材料等,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员工的劳动作业环境。

第12条 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对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事故责任者进行组织处理。

第13条 发生事故时,厂长要立即组织抢救,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14条 外出(住外)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厂长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生产、建设过程中未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厂长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16条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对工人违章作业不加制止;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厂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有关指示精神,分析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并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厂长对导致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厂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严重以上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相关责任人处罚的,厂长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外出(住外)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厂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副厂长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厂长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3条 参与安全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对影响安全生产关键问题的解决办法和处理意见。

第4条 协助厂长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和各类安全生产专业会,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安排安全生产工作。

第5条 积极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并提出安全保证意见,不断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和预防事故能力。

第6条 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关键问题,对潜在的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7条 当分管范围内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厂长的指示组织事故的抢救和恢复生产工作,努力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并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抓好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第8条 不断学习和掌握安全管理方面的新知识、新办法,开拓工作思路,创新管理方法,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应变能力和决策水平。

第9条 发生事故时,副厂长要立即赶赴现场,积极组织抢救工作。

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对工人违章作业不加制止;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11条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有关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副厂长负领导责任。

第14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副厂长负主要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副厂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分管单位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副厂长负领导责任。

第18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其职权,造成管理空岗,副厂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师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厂长的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务于安全生产。

第3条 组织制定经营规划和财务经营计划,进行成本费用分析、核算、控制以及资金的合理调剂,保证安全技措资金,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顺利进行。

第4条 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协助厂长搞好财务工作,保证企业经营成果、财务数据信息的及时、准确。

第5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贯彻执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防止浪费现象,为生产发展把好财产关,避免经济损失。

第6条 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7条 加强分管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8条 按时参加各类安全工作会议,积极组织并参与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会计师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会计师因为自身原因,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能保证公司正常生产过程中安全投入,会计师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分管的有关单位不能协调工作,影响了安全生产工作资金的需要,会计师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不能按时参加有关安全工作会议,会计师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分管单位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会计师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在分管单位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会计师负领导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科科长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厂领导下,模范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工作指示、指令,充分行使对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权。

负责安全监督、监察管理工作。

第2条 经常深入工作现场,掌握全厂安全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动态,认真组织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对“三违”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对特别严重者向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3条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的具体规定和本厂生产实际,不定期、不间断地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跟踪检查落实,对危及人身安全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并组织人员撤离。

第4条 定期对全厂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督促作用,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各级管理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5条 及时参加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企业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计划、培训等会议,准确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和建议,并认真督促有关单位进行落实。

第6条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活动分析会,分析全厂安全生产动态,及时预报、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7条 组织制订、修订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8条 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9条 对全厂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培训、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10条 监督落实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全厂性的化学事故救援预案的制定,并组织全厂性反事故演习。

第11条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监督、组织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对重大事故和性质严重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提出意见和具体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安全管理部门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厂长提出建议,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按规定主持召开公司安全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不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发现或得知作业现场存在不安全因素,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及时监督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夏季、冬季四防”方案、措施的落实,安全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18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其职权,造成管理空岗,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安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在分管单位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科长负领导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技术科长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下,模范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工作指示、指令,充分行使对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权。

负责安全监督、监察管理工作。

第2条 经常深入工作现场,掌握全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动态,认真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对“三违”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对特别严重者向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3条 按照安全生产法规的具体规定和本厂生产实际,不定期、不间断地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跟踪检查落实,对危及人身安全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并组织人员撤离。

第4条 及时参加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企业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计划、培训等会议,准确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和建议,并认真督促有关单位进行落实。

第5条 监督落实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全厂性的化学事故救援预案的制定,并组织全厂性反事故演习。

第6条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参加监督、组织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对重大事故和性质严重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提出意见和具体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7条 负责操作法和工艺指标管理,做到操作法及时制定、修改和完善,为操作及时提供可靠的安全操作依据。

第8条 分管工艺事故,协助调查工艺事故原因,参与制定一般及以上工艺事故的纠正预防措施。

第9条 负责工艺技术管理。

组织全公司生产、技改技措、科技研发、发展等方面重大技术问题的调研、论证,并指导实施,组织全公司生产技术管理方面规章制度的起草、修改、制订并实施考核。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工作会议,认真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标、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生产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不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生产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现场存在不安全因素,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生产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及时监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夏季、冬季四防”方案、措施的落实,生产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14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其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生产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生产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车间主任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车间主任是车间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对车间安全生产和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全面负责。

应督促、领导各级生产负责人共同搞好安全、劳动卫生工作。

第3条 落实企业安全责任制度,组织好每天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排查安全隐患,保证安全隐患整改所需的资金、设备、材料等。

对本单位无法解决的重大隐患,按隐患级别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4条 把安全工作列入车间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挖潜、革新、改造项目认真做到“三同时”。

第5条 充分发动职工,扎扎实实地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6条 组织审核并批准车间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保证认真贯彻执行。

第7条 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并负责查明原因,坚持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严防事故发生。

对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酿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8条 经常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安全生产经验,并及时组织交流推广。

组织开展安全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第9条 加快“三废”治理步伐,改善现场环境面貌,提高建设洁文明工厂。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车间主任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车间主任应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车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组织制定车间各岗位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车间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在生产、检修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检修的,车间主任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不能保证车间各岗位操作人员按规定配齐配足,或车间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车间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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