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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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渤海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模板

沧州渤海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20年11月

1.总则1

2.辐射事故分级2

3.应急组织及职责5

4.应急响应10

5.辐射事故应急终止15

6.后期处置16

7.应急保障17

8.附则18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在发生辐射事故时,按事故等级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沧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1.3应急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职责明确、反应迅速;措施果断、处置科学;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区范围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响与准备,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单位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5)可能对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2.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注: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2.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注:

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2.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注:

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2.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注:

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0Bq且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25D2且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3.应急组织及职责

新区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受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

应急指挥部下设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辐射应急办”)、现场应急处置组、现场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

3.1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2)负责向新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辐射事故信息;

(3)负责向社会公布辐射事故情况;

(4)负责组织辖区内辐射应急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5)负责辐射事故处置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

(6)负责组织辖区内辐射应急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3.2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办公室的组成

新区辐射应急办设在新区生态环境分局,由新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领导任主任。

新区辐射应急办主要成员单位包括新区宣传办、新区生态环境分局、新区公安分局、新区社会事务局、新区应急管理局、新区财政局、新区电视台及三园区管委会。

新区宣传办:

组织协调突发辐射事故的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控,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负责全区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控制放射性污染物的进一步扩散;组织辐射事故去污洗消后的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和定性定级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为新区辐射应急办决策提供依据;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提出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

新区公安分局:

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对受污染区域进行治安封锁、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稳定、群众疏散、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等工作;做好事故发生点周围地区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持社会秩序,防止和制止不明真相的人聚众闹事;确保事故发生点周围地区交通畅通。

新区社会事务局:

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的医疗救援行动,救治受辐射伤害的人员和非辐射损伤的受伤人员;负责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辐射剂量监测与控制和其他疾病诊疗;负责组织辐射职业病危害评估,向受突发辐射事件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新区应急管理局:

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承担新区辐射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新区财政局:

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辐射监管能力建设资金的统筹保障工作。

新区电视台:

负责发布辐射事故应急预警信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落实电磁辐射防治和污染防治措施。

三园区管委会: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机构;及时向新区辐射应急办报告当地发生的辐射事故,了解事故发生原因、事故状况和发展趋势,配合做好应急监测和环境评价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辐射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教育工作;完成新区辐射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3.3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办公室的职责

(1)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日常准备工作;

(2)负责辐射事故处置期间信息资料的收集、传递,参与事故调查及后果评价,草拟事故通报和工作报告等;

(3)负责与技术专家组、现场应急监测组的联络工作;

(4)负责与上下级部门之间的联络工作;

(5)完成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负责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工作。

3.4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现场应急处置组

由新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应急响应办公室组成单位参加。

负责应急响应期间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应急抢险救援。

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控制放射性污染物的进一步扩散,现场安保和交通秩序维护等。

(2)现场应急监测组

由新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应急响应办公室组成单位参加。

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划定控制区、监督区范围,指导应急现场及公众的辐射防护,开展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后的恢复性监测工作;向应急指挥部提交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阶段性报告和最终监测报告;开展辐射事故影响后评估。

(3)医学救援组

由新区社会事务局牵头,事发地所在管委会、有关医疗机构参与。

主要职责:

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的医疗救援行动,救治受辐射伤害的人员和非辐射损伤的受伤人员;负责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辐射剂量监测与控制和其他疾病诊疗;负责组织辐射职业病危害评估,向受突发辐射事件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4)应急保障组

由事发地管委会牵头,新区生态环境分局、新区社会事务局、新区公安分局、新区财政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提供设备、交通和物资保障等。

(5)舆情信息组

由新区宣传办牵头,事发地管委会、新区电视台、新区生态环境分局、新区公安分局、新区社会事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省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

由新区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管委会、新区生态环境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对辐射事故原因和相关人员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负责对受污染区域进行治安封锁、治安维护、交通管制、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等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技术专家组

专家咨询组由辐射安全资深专家组成。

具体成员由应急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邀请。

其职责是为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及各工作组提供技术咨询。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1)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事发地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初步判断事故级别,并在第一时间报告本级管委会和新区辐射应急办;新区辐射应急办根据事故等级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①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

主要内容包括:

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②续报须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③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4.2分级响应

按照辐射事故分级,应急响应相应分为I级响应(特别重大)、II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和IV级响应(一般)四级。

I级、II级响应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市辐射应急办组织实施,IV级响应由县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

(1)I、II级响应

①事发地管委会应立即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及时向新区辐射应急办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亦可直接向市辐射应急机构报告;

②新区辐射应急办接报后,立即向市有关部门报告,并派出应急队伍赴现场,会同园区管委会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

①事发地管委会应立即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及时向新区辐射应急办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②开通与事发地管委会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③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④派出现场应急监测组和技术专家组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调动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⑤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⑥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返回时间;

⑦及时向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最终情况。

(3)IV级响应

①事发地管委会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②新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视情况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或派专家、救援力量和提供专业救援设备支援;

③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及时向新区辐射应急办报告事故情况和处置情况,新区辐射应急办根据有关规定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有关部门。

4.3响应措施

(1)现场应急处置

①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立即消除事故源;组织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故继续蔓延和扩大。

②弄清事故的类型,确定事故现场的辐射水平、影响范围和程度。

制定周密的事故处理方案。

事故处理方案应根据事故类型、辐射水平、事故现场的各种条件、人力、物力以及其它方面要求制定。

内容包括处理事故的程序、具体操作步骤及要点、限制污染扩散的方法、剂量监测方案、辐射防护措施以及事故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三废处置方案等。

③必须明确规定各类人员在事故现场允许停留时间;减少事故造成的照射,控制事故影响的区域。

事故发生后,根据其影响范围,设立明显的标志,必要时增设岗哨,严禁无关人员入内,以免受到不必要的照射。

(2)安全防护

①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②公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有: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公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救治受辐射伤害的人员和非辐射损伤的受伤人员;负责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辐射剂量监测与控制和其他疾病诊疗;负责组织辐射职业病危害评估,向受突发辐射事件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4)应急监测

根据辐射事故性质,制定辐射应急监测方案,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6)案件侦破、维护社会稳定

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对受污染区域进行治安封锁、治安维护、交通管制、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等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辐射事故应急终止

5.1应急终止的条件

(1)确认辐射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产生辐射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已经得到有效控制,辐射污染现场的污染指数已降至国家规定标准限值以内。

(3)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采取并将持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污染,使事故的长期辐射影响降至最低限度。

5.2终止程序

新区辐射应急办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做出设立污染警戒区域和时限的决定,并提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终止请示报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经批准后,新区辐射应急办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并撰写应急处置工作的详细书面报告,应急响应结束。

5.3后续工作

应急状态终止后,进入应急总结及事故后恢复工作,各应急单位协同开展下列工作:

(1)评价所有应急日志、记录、产生过程,书面信息等;

(2)回顾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产生过程,责令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明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3)回顾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根据应急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5)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经上级审批的辐射环境监测计划、辐射污染区去污计划、放射性废物处置计划等的监督组织实施。

(6)应急终止后,新区辐射应急办应及时向新区管委会和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总结报告。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和新区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新区辐射应急办组织对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事发地管委会做好评估后受照人员的医疗救助和抚恤工作,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和有关辐射基本知识宣传。

6.2事件调查

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为新区辐射应急办决策提供依据;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提出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

6.3总结评估

新区辐射应急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资料归档和总结,收集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报告等书面材料,评估应急处置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撰写调查和总结报告,提出加强防范突发辐射事故的建议。

7.应急保障

7.1应急人员保障

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的专业机构为基础,建立沧州渤海新区辐射事故应急队伍;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素质和能力,熟悉辐射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突发环境事故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

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等现场处置工作。

7.2物资保障

应急车辆:

根据不同事故的应急响应要求,辐射事故应急办配置与应急工作相适应的应急车辆及配套装备。

应急监测设备:

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各类应急监测的仪器设备,并进行经常性地维修保养,保证应急监测的需要。

应急人员防护装备:

新区辐射应急办为应急人员配备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和装备。

应急资源主要依托核技术利用单位,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已配有便携式监测设备及个人剂量报警仪。

7.3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应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将本地区突发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辐射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工作顺利进行

7.4技术保障

建立辐射事故联动系统,确保在启动应急响应前、事故发生后技术专家组成员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队伍。

8.附则

8.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新区辐射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

并根据实际,适时组织评估与修订。

各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报本地管委会批准发布后,报新区辐射应急办备案。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铀矿冶、伴生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风险制定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1

有关单位联系方式

(1)生态环境部

联系电话:

********

(2)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值班电话:

********

辐射处电话:

********

(3)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值班电话:

********

辐射科电话:

********

(4)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值班电话:

********

监管科电话:

********

(5)新区公安局

联系电话:

********

(6)新区社会事务局

联系电话:

********

 

附录2

沧州渤海新区辐核技术利用单位信息表

序号

辐射源单位名称

放射源使用情况

1

利和知信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Ⅳ类5、Ⅴ类11

5

11

2

达力普石油专用管有限公司

Ⅴ类15枚用于液位计

0

0

15

3

神华上航疏浚有限责任公司

Ⅳ类2枚、III类2枚,用于测量泥浆浓度

2

2

0

4

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

Ⅳ类2枚,用于测量泥浆浓度

0

2

2

5

河北嘉好粮油有限公司

V类放射源2枚,用于料位计

0

0

2

6

沧州黄骅港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Ⅳ类2枚,用于测量泥浆浓度

0

2

0

7

河北三和重工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V类放射源5枚

0

0

5

8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聚海分公司

Ⅳ类1枚用于液位计;Ⅴ类52

0

1

52

9

河北捷虹颜料化工有限公司

Ⅴ类放射源,Cs-137棒源,共4枚,全部为料位计

0

0

4

10

沧州正元化肥有限公司

Ⅴ类10;Ⅳ类17枚

0

17

10

11

中海石油中捷石化有限公司

Ⅴ类放射源,Co-60棒源,共4枚,全部为料位计

0

0

12

Ⅴ类放射源,Cs-137棒源,共8枚,全部为料位计

12

河北新欣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Ⅴ类放射源,Cs-137棒源,共14枚,全部为料位计

0

0

14

13

河北新启元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Ⅳ类16枚、Ⅴ类4枚,用于密度、料位测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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