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室内轻质隔墙板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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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室内轻质隔墙板工程施工合同
室内轻质隔墙板工程
施
工
合
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室内轻质隔墙板合同
第一节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承、发包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室内隔墙条板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详见施工图纸。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即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等与完成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有关的所有工作。
三、工程承包范围:
室内隔墙条板安装施工,采用厚隔墙板。
施工内容为隔墙条板运入施工现场、场内运输与转运和安装。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暂定年月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书面开工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以开工日期为准,包括合同工期及同意顺延的工期在内计算的完工日期(竣工日期前承包人应完成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并经四方验收合格)。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含节假日),即:
自发包人签发开工令确定的开工日起至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并经四方验收合格日止;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滞后,承包人承诺实现以下进度控制目标并受本合同违约责任的约束;
节点目标:
月日——月日安装m2;月日——月日安装m2;
月日——月日安装m2;月日——月日安装m2;
在具备施工条件后,具体施工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承包方须严格按照以上目标节点进行施工,否则,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均由承包方承担。
五、施工质量及验收标准
5.1轻质隔墙板的技术标准及要求
5.5.1技术标准
本次工程所涉及的标准、规范,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条例和规范的最新规定。
这些法规、条例及规范包括(但不仅限于):
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DBJ13《轻质隔墙板应用技术规程》
5.5.2技术要求:
5.5.2.1隔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级别、规格和隔声、隔热、阻燃等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5.5.2.2潮湿处安装轻质隔墙应做防潮处理。
5.5.2.3隔墙板材安装必须牢固,与周围的混凝土或砖砌体连接牢固,不出现裂缝。
5.5.2.4隔墙板材所用接缝材料的品种及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5.5.2.5隔墙板材安装应垂直、平整、位置正确、板材不应有裂缝或缺损。
5.5.2.6隔墙板材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洁净,接缝应均匀、顺直。
5.5.2.7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方正、边缘整齐。
5.5.2.84.允许偏差:
立面垂直度:
3mm;表面平整度:
3mm;阴阳角方正:
3mm;接缝高低差:
2mm。
工程质量标准最终应达到发包人、监理单位及质检部门验收合格为准。
六、合同价款
以竣工结算审计金额为准,计价原则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约定。
本工程轻质隔墙板暂定m2,单价元/m2,此单价为不含税价。
合同价款估算金额:
¥元(大写:
元整人民币)(暂定)。
七、上述合同价款包括的工作内容:
7.1为完成本工程而采取的一切技术保障措施和安全文明施工所产生的费用;
7.2施工场内搭建临时办公用房、材料加工工棚、临时厕所以及在场外搭建工人宿舍、食堂等临设施,接送工人上下班的交通费;
7.3本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风险所要求承包人应独自承担的全部费用。
组成合同的文件:
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和签署的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规范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分析表
八、本协议书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双方另行约定:
a)无正当理由,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进场通知书之后三天内不进场的(由发包人确认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的实质进场,不得走形式),视同违约,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中标资格,且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承包人投标保证金,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b)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书面进场通知后须在五天内提交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并按进场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进场施工,承包人如无法提供上述文件并按时进场施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中标资格,并有权解除本合同;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c)承包人必须以自身的资金和专业技术力量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现转包和挂靠。
任何因工程转包和挂靠关系(发包人指定分包和专业分包除外),而导致工期拖延、经济损失及质量事故,一概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承包人违法转包、交由承包人内部私人承包、将主要工作擅自分包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d)若承包人在施工中管理混乱,无法保证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和协调工作,或者因承包人实力不济无法投入应有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保证本合同的有效履行,致使本合同约定的目标工期滞后而承包人仍然无法增大投入赶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律师函三天内无条件退场。
对不合格的项目不予以支付费用,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若承包人银行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则发包人有继续追溯赔偿权。
f)承包人在工程承包范围内进行施工工作,必须服从发包人的统一指挥管理,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否则,发包人将依据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严厉的处罚,并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十二、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本合同双方约定:
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元(大写:
元整)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本工程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一次性归还(不计利息)。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一节
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号)
第二节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和签署的文件
2.1.2合同协议书
2.1.3中标通知书
2.1.4合同专用条款
2.1.5合同通用条款
2.1.6技术规范
2.1.7图纸
2.1.8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分析表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及无锡市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
3.3适用标准、规范:
以上各类、各级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一律就高不就低;
(1)本工程所需的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购买。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签订合同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所需安装平面图三份。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1)姓名:
(2)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3)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负责在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全过程监理控制;负责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等工作。
(4)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a.发出可能引起工程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它指令;
b.发布停工令、复工令;
c.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申请;
d.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或变更工程价款、补偿损失的申请及工程索赔价款的确认;
e.批准或同意承包人的材料、设备供应;
f.工程进度款的批准以及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签证;
g.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甩项验收报告及工程缺陷证书的确认;
h.撤换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
i.变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或做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决定。
(5)工程师在发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附上发包人加盖公章的书面确认。
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的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核对有无发包人的书面确认,一旦工程师未经发包人确认作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承包人应该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发包人,要求发包人予以追认,发包人未予追认的,工程师的该行为对发包人无约束力。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1)姓名:
(2)职务:
;
(3)职权:
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宏观调控,监督和管理现场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的工作过程,组织协调各参建单位的工作关系。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
(1)姓名:
(2)职务:
7.5删除通用条款中原条款改为: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有关撤换人员的书面通知后四天内必须安排后任者到岗。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经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所需的水、电已接至施工场地,由承包人与土建总包单位协商使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与公共道路通道。
(4)在施工期间,协调好承包方与其他分包单位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为承包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5)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承包人进场两天内。
(6)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由发包方提供临时设施搭设场地。
(7)发包人接承包人材料及半成品进场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监理、承包方进行验收。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9.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9.1工程开工前,应向发包人报送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其它有关施工文件,包括经发包人同意的动火、电焊、气焊、危险品设置的批复文件。
9.2开工前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文明施工的交底会议,熟悉施工现场环境,按照经发包人、监理审批后的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9.3承包人在施工全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
9.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好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应遵照发包人现行的一体化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规定组织施工,实现施工范围内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9.5认真、及时、负责做好施工期间工地内的材料、设备设施的防火、防盗工作。
9.6从发包人提供的电源开始至施工部位的电缆、电线及流动电缆,由承包人自行配备,并必须符合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用电规范及文明工地要求。
9.7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施工人员到位后,接受发包人关于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技术、安全及文明施工标准的交底,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
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的检查,并把好质量关。
9.8承包人须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期间及竣工未交付前的成品保护,必须落实行之有效的产品保护措施,成品保护措施方案须得到发包人批准方可实施,产品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9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承包人管理及施工不完善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应及时报告发包人提出事故处理方案,经设计、监理、发包人等单位共同研究认可后,由承包人组织实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9.10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遵守《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的要求,及时发放民工工资,并每月将经民工签字的工资发放表报发包人备案。
如因承包人未及时发放工资造成民工上访等事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发包人一经发现承包人有不及时发放工资的情况,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从到期应付工程款中代付民工工资。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中系数N定为1.5。
9.11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格式,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并上报各种施工方案、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工程月报、工程周报、施工进度报表、工程资料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9.12承包人须在质监站竣工验收前将所做工程部位作一次全面清理并达到验收标准。
三、施工方案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承包人在接到进场通知3日内,须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方案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批准,未被批准的,必须重新编报。
(2)进度计划提交时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9.1.
(2)款执行。
(3)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接到报表后3日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开工时间前后不同的分项工程,应满足总工期计划对工程完工时间节点的要求;如果因为发包人供图拖后,分项工程进度计划的开工时间可以顺延。
10.4无论是否是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承包人应该自行承担因其自身原因延误引起的费用。
工程师对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本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工期拖延、施工组织不当等的责任。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删除通用条款11.1中的“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一句,改为:
“由双方磋商确定”。
11.2将通用条款11.2修改为:
“发包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通知承包人调整开工日期,承包人不应因此提出索赔”。
12.暂停施工
12.1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
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13.工期延误
13.1删除通用条款第13.1款,重新约定为:
工期是包括因气候或多雨天气造成的时间损失在内的时间计划安排,做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充分了解本地气候条件,不能因为气候或多雨天气而要求延长合同工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配合总体工程进度进行施工,除非因以下事件承包人不得要求延长工期: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因发包人修改质量标准、工程变更、指令额外工作而使工程量累计增加超过合同工程量的15%。
(4)发包人拖延支付进度款,承包人书面通知后停止工程施工的。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连续24小时内超过中雨雨量标准(雨量标准依据当地气象局的规定)。
(7)不可抗力影响(需经无锡市权威机构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
(8)合同约定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遇以上事件发生,而又有证据证明必然影响工程之竣工时间的,承包人在情况发生后14日内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并附详细资料,经发包人代表书面签证后,工期按实际影响相应顺延,承包人逾期提出,发包人不予考虑。
但以上事件是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或承包人延迟履行期间发生,工期不予延长。
13.3承包人总工期已经包括与发包人其它承包人交叉施工可能产生的工期损失。
13.4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和工期顺延。
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施工计划、方法、措施以及设计资料的审查与批准,或对于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检查和检验,并不意味着可变更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
四、质量与验收
17.验收要求
17.1双方约定验收部位:
双方约定在轻质隔墙板安装过程中由甲、监理单位组织进行验收。
五、安全施工及事故处理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注意高压电线等可能带来施工安全隐患的问题。
2、由承包人负责施工范围内的一切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施工范围内的一切安全责任。
3、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措施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承包人自理,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负责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及财物安全,承包人发生任何伤亡事故与发包人无关,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如因此导致发包人和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承包人应予及时予以赔偿。
必要时发包人可将承包人应承担的上述赔偿金从到期应付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5、承包人应合理安全使用水、电、电讯设施,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6、施工方案必须有安全、文明施工的方案措施与应急预案并按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及时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必须符合政府和行业有关规范的规定。
7、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
8、承包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针对本工程的特性,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9、在施工期间,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如发生工伤事故,发包人有协助紧急抢救的义务。
对其善后处理由承包人对伤亡职工全面负责,所涉及的费用由承包人全面解决。
10、承包人必须贯彻无锡市建委、市劳动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对职工加强安全知识教育,配备专职安全员执行和遵守发包人的一切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检查。
11、承包人自备的设施、设备、机械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标准及要求,必须向发包人报验后方可进场,在使用前须通过发包人的验收,在施工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机械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并纳入发包人机械管理范围,如因承包人自备设施、设备、机械不良引起的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1)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1.1)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a.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之承包方式,承包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等一切与承包范围有关的所有工作;
b.本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样品制作及送审、主材及辅材的场内外运输、现场搬运、安装、竣工全面清扫、原材料及成品的检验测试费、竣工未交付前的产品保护费、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申报、乙方合理的管理费、利润等一切费用。
c.综合单价不因人工、材料、机械、运输费用、政策性调整、公共事业收费的变动或政府红头文件的颁发以及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
d.单价已经考虑了停电、停水、二次搬运、施工场地可能不足、发包人现场约束、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和维护产生的一切费用,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影响施工的因素及其所增加的费用;
e.各种测试和检验及为此而提供的样品和试件等的一切费用,以及所有施工方案、施工、保修、测试、监测及维修等费用和一切的责任均已考虑在单价内;
f.承包人须为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等进行工程检查验收时提供各种方便产生的一切费用已考虑在单价内;
i.有关当局规定的防洪、防台风、防流行性疾病所需要的一切费用;
1.2)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在工程量清单相关项目单价之中。
1.3)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a.本工程合同单价为一次性包死价,不因市场价格变化进行任何调整。
b.工程设计变更按专用条款第31条的约定执行价格调整;
c.发包人指定的额外工作,可由现场签证,签证单在竣工决算时由审计单位审核后作为独立费列入竣工决算总价中。
23.4删除通用条款第23.4款。
23.5如果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价款调整的意见不能统一时,承包人应以双方暂定价格为依据,继续履行合同。
承包人不得以该借口来停工或拖延工期或达不到要求不施工等,否则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承包人予以赔偿,发包人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没有预付款。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1)经监理、发包人确认合格的工程项目,每周日前承包人向监理提交本周已完工程量计量报告。
每周报表形象进度节点统一截止到每周日前下午5:
00前。
(2)发包人根据有关计算规则、合同及补充条文约定对监理工程师初审完成的工程量计量报表进行复核;确认后的工程量与工作量仅作为支付进度款的参考,不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3)承包人所提交已完工程量计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自开工至本期末已完工程量及工程价款;b、自开工至上期末已结算工程款;c、本期应结算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d、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
25.2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相关记录和图纸,并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进行核对和确认,双方确认后以此做为工程进度款计量依据。
若承包人不参加上述记录和图纸的审查工作,则视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删除通用条款26.1款,双方重新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开业前工程款支付按每15天予以支付,发包人按照每15天已完工程合格量的60%支付;后续安装工程量采用月进度付款方式,承包人当月月底申报工程款,发包人按照月进度的60%支付。
(3)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承包人提交决算报告;发包人收到决算报告后二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双方确认的决算报告,甲方根据实际结算造价支付至决算金额的95%。
(4)结算工程款的5%余款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质保期结束,工程无质量问题,保修期满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