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含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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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含税
劳务合同含税
篇一:
劳务合同扣税
篇一:
巧妙设计劳务合同的避税方案
巧妙设计劳务合同的避税方案东小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既可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缴纳。
刘先生的建议便很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点。
筹划案例
张老师是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授,对企业管理颇有研究,经常应全国各地企业的邀请,到各地讲课。
2008年5月,张老师又与海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张老师给该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间是10天。
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书上这样写道:
“甲方给乙方支付讲课费5万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负。
”5月20日,张老师按期到海南授课。
5月30日,该企业财务人员支付钱老师讲课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实际支付讲课费4万元,其计算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0××30%-2000=10000
支付讲课费=50000-10000=40000
张老师10天以来的开销为:
往返飞机票3000元,住宿费5000元,伙食费1000元,其他费用开支1000元。
张老师10天净收入为30000元。
返回北京后,一好友刘先生来访。
刘先生系一税务专家,经常为企业和个人进行避税筹划。
他们在闲聊中,张老师提到了授课一事。
在审阅张老师的讲课合同后,刘先生指出,如果对合同进行修改,便可以获得更大收益。
刘先生建议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35000元,往返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及应纳税款全部由甲方负责。
”张老师想了想,觉得很有道理。
筹划分析
刘先生建议对合同进行修改,其道理如下:
从企业方来说,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甚至还有可能有所减少。
因为:
对企业来说,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合同上规定的讲课费少了,相应来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变少了。
因而虽然修改后的合同规定由企业缴纳税款,但实际来说可以由企业少付的讲课费进行弥补。
费用的分散及减少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业乐意接受。
从张老师这一方来说,收入可以增多是最好的结果,而且由于该老师在外讲课机会较多,如果每次都能多收入一笔,一年下来的总收益增加额则是非常可观的数目。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个人会经常遇到提供劳务服务的机会,这时签订合同方式不同可能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对个人的经济收入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因而对合同的订立方式进行必要的设计安排就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一般而言,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合同上最好将费用开支的责任归于企业一方,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不会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如果可能的话,可以将一次劳务活动分为几次去做,这样就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实际适用的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在这种情况下,相对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相对较低,这样税款加总以后,比合并缴纳时的税款数额要少。
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上用条款说明税款由谁支付,税款支付方不同,最终得到的实际收益也会不一样。
篇二:
劳务费的计算方法
劳务费的计算方法
一、劳务费的定义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劳务费的计算原则
a、发放含税劳务报酬的计算方法:
1、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抵扣800元费用,再乘20%税率;
2、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抵扣收入额的20%,再乘20%税率;
3、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
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举例:
1、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含)不上税;
例:
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800元,不扣税。
2、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800元至4000元(含)的,扣除费用800元,税率为20%;例:
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2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12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200×20%=240元。
3、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4000元至25000元(含)的,扣除20%的费用,税率为20%;例:
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10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20%=8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8000×20%=1600元。
4、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25000元至62500元(含)的,扣除20%的费用,税率为30%,并减2000元速算扣除数;
例:
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正常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40000-40000×20%=32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32000×20%+(32000-20000)×20%×50%=6400+1200=7600元。
简便算法(速算扣除数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40000-40000×20%)*30%-2000=7600元。
5、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625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税率为40%,并减7000元的速算扣除数。
例:
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100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正常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100000×20%=80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80000×20%+(50000-20000)×20%×50%+(80000-50000)×20%×100%=16000+3000+6000=25000元
简便算法(速算扣除数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00000-100000×20%)*40%-7000=25000元。
b发放不含税劳务报酬的计算方法:
首先,根据不含税劳务报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以上公式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遵循以下原则;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1000元以下的部分20%0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30%2000
超过49500元的部分40%7000
其次,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金额(税金)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公式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遵循以下原则。
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25000的部分不超过20000的部分20%0
超过25000元至62500的部分超过20000元至50000的部分30%2000
超过62500的部分超过50000的部分40%7000
举例
1、欲发给王某不含税劳务报酬2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判断:
2000元在3360元以下
根据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2000-800)÷(1-20%)=1500元
应纳税额=1500*20%-0=300元
含税劳务报酬=2000+300=2300元
2、欲发给王某不含税劳务报酬4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判断:
4000元在3360元以上且在21000元以下
根据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0%)÷[1-20%*(1-20%)]=元
应纳税额=*20%-0=元
含税劳务报酬=4000+=元
3、欲发给王某不含税劳务报酬30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判断:
30000元在21000元以上且在49500元以下
根据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30000-2000)*(1-20%)÷[1-30%*(1-20%)]=元
应纳税额=*30%-2000=元
含税劳务报酬=30000+=元4、欲发给王某不含税劳务报酬50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判断:
50000元在49500元以上
根据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50000-7000)*(1-20%)÷[1-40%*(1-20%)]=元应纳税额=*40%-7000=元
含税劳务报酬=50000+=元篇三:
劳务报酬所得扣税规定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20%=8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8000×20%=1600元,
税后收入额=10000-1600=8400元
篇二:
劳务合同,个人所得税
篇一:
巧妙设计劳务合同的避税方案
巧妙设计劳务合同的避税方案东小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既可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缴纳。
刘先生的建议便很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点。
筹划案例
张老师是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授,对企业管理颇有研究,经常应全国各地企业的邀请,到各地讲课。
2008年5月,张老师又与海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张老师给该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间是10天。
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书上这样写道:
“甲方给乙方支付讲课费5万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负。
”5月20日,张老师按期到海南授课。
5月30日,该企业财务人员支付钱老师讲课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实际支付讲课费4万元,其计算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0××30%-2000=10000
支付讲课费=50000-10000=40000
张老师10天以来的开销为:
往返飞机票3000元,住宿费5000元,伙食费1000元,其他费用开支1000元。
张老师10天净收入为30000元。
返回北京后,一好友刘先生来访。
刘先生系一税务专家,经常为企业和个人进行避税筹划。
他们在闲聊中,张老师提到了授课一事。
在审阅张老师的讲课合同后,刘先生指出,如果对合同进行修改,便可以获得更大收益。
刘先生建议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35000元,往返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及应纳税款全部由甲方负责。
”张老师想了想,觉得很有道理。
筹划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劳务报酬合同的设计技巧。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既可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缴纳。
刘先生的建议便很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点。
很多人在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只注意法律含义,却往往忽略其税收含义,因而自己多缴了税款也不知道。
从合同字面上看,好像可以获得很大收益,但扣除掉应缴税款及各项费用开支后,实际所得却很少。
本案例中的张老师便属于这种情况。
刘先生建议对合同进行修改,其道理如下:
从企业方来说,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甚至还有可能有所减少。
因为:
对企业来说,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合同上规定的讲课费少了,相应来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变少了。
因而虽然修改后的合同规定由企业缴纳税款,但实际来说可以由企业少付的讲课费进行弥补。
费用的分散及减少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业乐意接受。
从张老师这一方来说,收入可以增多是最好的结果,而且由于该老师在外讲课机会较多,如果每次都能多收入一笔,一年下来的总收益增加额则是非常可观的数目。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个人会经常遇到提供劳务服务的机会,这时签订合同方式不同可能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对个人的经济收入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因而对合同的订立方式进行必要的设计安排就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一般而言,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合同上最好将费用开支的责任归于企业一方,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不会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如果可能的话,可以将一次劳务活动分为几次去做,这样就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
对较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实际适用的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在这种情况下,相对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相对较低,这样税款加总以后,比合并缴纳时的税款数额要少。
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上用条款说明税款由谁支付,税款支付方不同,最终得到的实际收益也会不一样。
篇二:
节省个税支出巧签劳务合同
节省个税支出巧签劳务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增强,在对外提供劳务服务时,提供者多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然而,在签订合同时多数人都将注意力集中在薪酬、用工时限、用工条件等方面,对于税收往往忽略了。
其实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时,适当考虑一下税收因素,可以节省税款支出,得到实惠。
报酬与费用分开
目前,多数劳务合同在约定劳务报酬时,多采用“甲方支付全部劳务报酬,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这样的字眼。
对此提供劳务者多将其当作是一种约定俗成,殊不知这种约定却会使提供劳务者多负担税款。
例如,王先生应一家企业的邀请给部分管理人员培训,双方约定劳务报酬1万元,由王先生自己支付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
在此种情况下王先生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0000×(1-20%)×20%=1600(元)。
在此期间王先生共计支付交通等费用1400元,王先生实际获得收入7000元(10000-1600-1400)。
假如王先生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约定,劳务报酬8600元,由用工单位提供交通、住宿、就餐等。
在此种情况下王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8600×(1-20%)×20%=1376(元)。
王先生实际获得收入7224元(8600-1376),比前一种方式多获得224元。
对于用工单位来讲,提供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时就是举手之劳,不会增加太多费用,说不定还会比一次支付1万元劳务报酬节省。
劳务报酬与薪金合理转换
在提供劳务时有时因用工单位的用工时间长,劳务提供者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会提供劳务。
对于此种劳务方式,劳务提供者可与用工单位协商,将劳务合同更改为招聘合同,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降低从而减少税款支出。
例如,李先生在一家企业长期从事技术顾问。
李先生与企业约定的报酬为每年3万元,按月领取。
假如李先生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将报酬性质定性为劳务报酬,那么李先生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30000÷12-800)×20%=340(元)。
假如李先生与企业签订招聘合同,将报酬性质定性为薪金所得,那么李先生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30000÷12-2000)×5%=25(元)。
通过比较发现,李先生在签订合同时选择招聘合同与劳务合同二者每月相差个人所得税315元。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因薪金与劳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不同,在计税数额较小时选择薪金个人所得税负较轻,在计税数额较大时选择劳务所得的税负较轻。
篇三:
劳务报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劳务报酬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而国务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应纳税所得额
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从事上述劳务活动,需要根据比例税率缴纳税款。
延伸阅读: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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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篇三:
劳务合同交税
篇一:
巧妙设计劳务合同的避税方案
巧妙设计劳务合同的避税方案东小城
筹划案例
张老师是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授,对企业管理颇有研究,经常应全国各地企业的邀请,到各地讲课。
2008年5月,张老师又与海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张老师给该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间是10天。
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书上这样写道:
“甲方给乙方支付讲课费5万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负。
”5月20日,张老师按期到海南授课。
5月30日,该企业财务人员支付钱老师讲课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实际支付讲课费4万元,其计算如下:
应纳个人
所得税额=50000××30%-2000=10000
支付讲课费=50000-10000=40000
张老师10天以来的开销为:
往返飞机票3000元,住宿费5000元,伙食费1000元,其他费用开支1000元。
张老师10天净收入为30000元。
返回北京后,一好友刘先生来访。
刘先生系一税务专家,经常为企业和个人进行避税筹划。
他们在闲聊中,张老师提到了授课一事。
在审阅张老师的讲课合同后,刘先生指出,如果对合同进行修改,便可以获得更大收益。
刘先生建议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35000元,往返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及应纳税款全部由甲方负责。
”张老师想了想,觉得很有道理。
筹划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劳务报酬合同的设计技巧。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既可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缴纳。
刘先生的建议便很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点。
很多人在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只注意法律含义,却往往忽略其税收含义,因而自己多缴了税款也不知道。
从合同字面上看,好像可以获得很大收益,但扣除掉应缴税款及各项费用开支后,实际所得却很少。
本案例中的张老师便属于这种情况。
刘先生建议对合同进行修改,其道理如下:
从企业方来说,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甚至还有可能有所减少。
因为:
对企业来说,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合同上规定的讲课费少了,相应来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变少了。
因而虽然修改后的合同规定由企业缴纳税款,但实际来说可以由企业少付的讲课费进行弥补。
费用的分散及减少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业乐意接受。
从张老师这一方来说,收入可以增多是最好的结果,而且由于该老师在外讲课机会较多,如果每次都能多收入一笔,一年下来的总收益增加额则是非常可观的数目。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个人会经常遇到提供劳务服务的机会,这时签订合同方式不同可能会带来不同的效果,对个人的经济收入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因而对合同的订立方式进行必要的设计安排就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一般而言,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合同上最好将费用开支的责任归于企业一方,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不会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如果可能的话,可以将一次劳务活动分为几次去做,这样就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实际适用的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在这种情况下,相对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相对较低,这样税款加总以后,比合并缴纳时的税款数额要少。
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上用条款说明税款由谁支付,税款支付方不同,最终得到的实际收益也会不一样。
篇二: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一字之差,许多劳动者分辨不清二者有何区别,但其实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之间差异非常大,经常仔细地对比,本文指出了其中的6点区别。
值得一提的是:
劳务合同有两种,一种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由某个法人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务输出,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这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
另一种劳务合同,是单位与劳动者个人所签的,提供劳动与报酬的协议,本文所说的劳务合同,均指这一类协议。
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适用的法律不同
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签订的形式不同
劳动合同则必需是书面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视为无合同,企业违反了劳动法,员工据此辞职,是可以拿到补偿的。
可参考:
遭遇裁员,该不该拿离职补偿(点击打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
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要先行经过单位注册地区县劳动机构仲裁,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先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