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协会章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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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协会章程草案

 

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中文:

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

JiangxiaAssociationofScienceandTechnologyIndustry(缩写JASTI)

第二条性质

协会是由在江西省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和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有关单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界知名人士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联合组织,是面向它们提供全面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机构。

协会是政府联系会员的纽带,是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促进产、学、研结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形成和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力、塑造现代企业的助手,是推动高新技术产业走向世界、增进国内外技术交流和合作的桥梁。

第三条宗旨

协会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服务为本的原则,充分发挥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的基地、窗口及辐射功能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功能,联合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和大专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推动“火炬计划”的实施,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实现商品化、产业化,促进江西高新技术产业向着国际化方向发展,努力使之成为振兴民族经济的重要力量,促进江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科技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地址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大街6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

(一).从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生产与流通的结合上,对江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组织建设、产业政策、国内外发展趋势和市场动态等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建议。

(二).促进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的更快发展,真正成为我省的经济增长点。

(三).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四).发挥联合的优势,创造条件,为政府、会员和社会提供服务。

促进会员之间加强联系,开展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和管理交流,扬长避短,相互合作,增强竞争能力,取得规模效益。

(五).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与有关协会建立联系,促进人才、技术、资金、市场交流与合作。

开拓产品国际市场,加速国际化进程。

(六).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不

断利用高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新工艺。

(七).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或参与国内外的人才培训活动。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火炬计划项目等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大专院校的科研机构;关心、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有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本协会事理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2年1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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