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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评估的现状与改革

高职教育评估的现状与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高等教育大众化步伐的加快,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十分迅速,已经成为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持和加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办学特色,提高高职院校的教学质量,有必要建立和完善高职教育的评估制度,加强对高职院校的管理和监督。

一、我国高职教育评估的现状

  我国现代最早的高等教育评估活动是自1983年教育部在武汉召开的高教工作会议上提出对重点学校开展评议以后才进行的。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提出:

"国家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

教育管理部门要组织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定期对高等学校的教学水平进行评估,对成绩卓著的学校给予荣誉和物质上的重点支持,办得不好的学校要整顿以至停办"1990年10月,国家教委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高等教育评估方面的法规性文件,是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的标志。

《暂行规定》就高等教育评估的性质、目的、任务、指导思想、基本形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从而确立了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基本框架。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高职教育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与此同时,高职教育的评估工作也逐步开展起来。

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国高职教育的评估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并在评估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些指导性文件,如2000年教育部高教司印发了《高职高专教育教学工作优秀学校评价体系(征求意见稿)》和《高职高专教育教学工作合格学校评价体系(征求意见稿)》(教高司12000-j49号)。

近年来,教育部先后组织的高职教育大型评估活动有:

示范性高职院校的建设和评估、高职高专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评估、高职高专教学改革试点专业的评估等。

  高职教育评估规范文件的发布和评估活动的开展,对我国高职教育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时间还不长,教育评估的理论与实践探索起步也比较晚,高职教育的评估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政府在评估中权力过大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我国高职教育的评估带有明显的中央集权制的特点。

政府在评估中拥有绝对的权威性,非政府的高职教育评估基本上得不到社会的认可。

由政府部门通过行政手段领导、组织和实施教育评估,能够顺利地开展评估工作,也具有较高的权

威性。

但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这种完全由政府来组织的评估形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首先,全国实施高职教育的院校数量巨大(包括独立设置的普通高职院校、普通高校下设的二级职业学院和私立民办高职院校共1000多所),仅依靠政府评估机构是力所不能及的,即使能评估,周期也太长,难以适应高职院校快速发展的需要。

其次,由政府独家控制评估权,缺乏监督和竞争的机制,相对降低了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性。

再次,政府在具体的评估中干预过多,必然削弱其对评估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和控制的能力,这也不符合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最后,政府过度参与高职教育的评估,管得太死,在客观上抑制和削弱了高职院校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从而不利于高职教育的创新和发展。

2.评估的信息来源渠道单一、封闭性强

  美国教育评估专家肯尼思(Kenneth)在《大学教学评价》中提出:

多渠道的信息来源有利于提高评价的准确性。

但是,目前我国的教育评估一般是以学校自评材料为主要信息来源,专家组在此基础上作些验证工作,至于高职院校的社会声誉、校友成就、对区域发展的影响和贡献等外围信息几乎没有畅通的渠道来搜集,甚至对统计、档案、人事等部门的数据、资料都极少利用。

由于评估的信息来源渠道单一,评估的科学性无法得到保证,造成评估只是走过场,无法取得应有的成效。

此其一。

其二我国由政府主导的教育评估中,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都有很强的封闭性。

主要表现在:

评估过程中,评估主体所采用的数据来源、评估方法、评估质量指标体系等缺乏透明度;评估结束后,评估结果都只是让被评学校的领导知晓,一般并不向社会公布。

由于过程和结论并不向社会公众公开,这样的评估实际上影响了受教育者的知情权,也难以通过评估对被评估的学校产生压力,促使其提高办学水平,从而不利于高职教育的发展。

3.评估法规体系不完善

  高职教育评估的制度化必须通过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来体现。

目前,我国已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明确提出实行教育评估制度,但是在教育评估法制建设方面,还十分薄弱。

高职教育评估所需的法规,除了上述的《暂行规定》外,其余只是零星的评估法规条款,针对高职院校的评估法规条款和文件更少,现有的法规还无法做到"发挥非政府行业协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也无法形成规范的高职教育评估市场。

4.中介评估机构势单力薄

  中介性高职教育评估是相对独立的评估主体在价值主体的广泛参与下,以多元化价值观为准则,对高职教育活动中形成的实际价值作出判断,它使高职教育机构与政府、社会之间

发生关系,并对三者的关系起到协调和平衡的作用。

由于中介性评估由独立的评价机构承担,兼顾了社会多种价值观,并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因而可以克服行政性评估中难以避免的种种缺陷,对教育活动及办学效益作出客观、公正的价值判断。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高职教育投入的多元化以及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立一种既不隶属于政府教育行政机关,又不凌驾于高职院校之上,相对独立的评估中介机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但是,到目前为止,全国的中介教育评估机构仅有六、七家,还面临着许多"生存"困难,诸如接受委托问题、与行政部门的关系问题、评估市场开发问题、公平竞争的环境问题等。

5.学校内部的自我评估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高职院校内部开展的以教学为主要内容的评估活动,是整个教育评估活动的主体和基础,也是学校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传统上我们对政府组织的外部评估的权威性高等重视,而学校内部的经常性自我评估在大多数学校中被忽视。

事实上,真正持久的教育质量应当是学校内部全体师生员工共同努力的结果,单靠外部的监控是难以保证的。

高职院校内部的评估活动应该经常进行,以促使学校加强高职特色、提高为地方经济服务的能力。

为此,要不断地激发学校内在评估的积极性,将评估的动力由外部赋予转变为学校为发展自身的内在需要,即从"要我评估"变为"我要评估"。

二、高职教育评估的改革与完善

1.建立多元化的评估制度

  由于以政府主导为特征的单一教育评估制度有诸多弊端,已经不能适应高职教育评估的实际需要,因此,必须建立多元化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一,评估主体多元化。

《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要"建立有教育和社会各界专家参加的咨询、审议、评估等机构,对高等教育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规划等提出咨询建议,形成民主的、科学的决策程序。

"根据《纲要》的精神,高职教育的评估主体应该是多元的,也就是变过去政府为单一主体的评估制度为教育界、知识界、用人单位和社会广泛参与、多方介入的多元主体参与评估的制度。

在多元化主体的评估制度中,政府只负责评估的组织和宏观控制,不再参与到具体的评估活动中,经常性的评估则由高职院校和社会中介评价机构自行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能保证教育行政部门集中精力通过制定评估政策实行对评估活动的宏观调控,调动社会各界参与举办高职教育的积极性,还能增强学校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保证和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评估方法多样化。

目前,我国对高职教育的经常性评估还是以行政检查等方法为主,

定量的指标采用不多,常用的量化指标比较简单,如毕业率、就业率、各种考试(如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的通过率等。

从世界各国教育评估的趋势看,健全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评估方法是保证教育评估效度和信度的基础。

为此,应进一步完善、改进评估的指标体系,并积极创造和使用新的方法和技术。

目前,已有研究者在这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如北京高教局在教育质量评价中提出并推行的"参数法"等。

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评估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新兴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被越来越多地运用于评估之中。

采用多种评价尺度和测评方法,可使评估更加接近真实、贴近本质,更好地完成评估任务、实现评估目标。

第三,质量观念多元化。

我国传统评价学生的尺度是以所学知识的多少来衡量的,这是一种唯知识的质量观。

对于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应用人才的高职教育来说,必须改变这种单一的质量观,建立起包括知识、基本技能、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创新能力等多种综合素质的多元质量观。

在高职教育的评估中,不仅要考察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学生对于实践操作技能、技术应用能力与创新能力的掌握程度,因为对学生这种能力的培养才真正体现了高职教育的特色。

2.加强中介评估机构的作用

  华东师大陈玉琨教授认为,中介性评估机构是通过评估联系政府、社会与高等学校的纽带和桥梁,在促进高等学校满足国家、地区及社会的需要,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水平中具有重要作用。

四中介性高等教育评估的必要性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1)可以避免高校和政府的直接冲突,起到缓冲器作用,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护高校的自主权和学术自由。

2)有利于社会各界对高等教育及其管理的广泛参与,促进教育的培养目标和价值取向的合理性确定。

3)政府可以相对地从对高校管理的具体事务中超脱出来,有利于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

4)相对独立的中介机构在政府的宏观管理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其评估工作会更具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有利于教育评价工作的完善和发展。

  中介性评估机构的建设,需要政府、高校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就中介性评估机构自身来说,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相对独立性:

中介性评估机构在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府的教育评估法规的前提下,就其工作过程来说是独立的。

2)公正性:

中介性评估机构要与各种利益团体发生关系,能否做到政府、高校、社会各界一律平等公正、"不偏不倚",直接关系到中介性评估机构的社会信誉。

3)科学性:

中介性评估机构要想不断发展和完善,必须使评估标准化、方法科学化,使评估手段现代化、评估过程规范化。

3.完善高职评估的相关法规

  从高职教育开办较早的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制定相关的法规文件是保证高职教育评估顺利开展的最有效手段。

如新西兰在1990年根据《教育修正法案》成立了新西兰资格局,资格局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审查和制定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的标准。

~1992年,美国《高等教育法》修正案提出了关于教育评估的两项改革措施:

制定了15条标准,对各州的中学后教育进行定期检查;对全国的高等学校进行重新审查和鉴定,以鉴定结果作为衡量高校取得联邦助学金的条件。

其他国家,如英国、日本等都出台了有关教育评估的相关法规,对高等教育的评估组织、过程、结果的公布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我国自1990年以来,国家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多部涉及教育评估的相夫法规。

但是,从我国高职教育评估的实际需要看,相关的法规还显得十分滞后。

因为现有的几部法规中,除《暂行规定》对高等教育评估的规定较为具体和详细外,其他相关法规中的相应条款则比较简略。

而且《暂行规定》作为教育评估专门性的法规,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规定政府是评估的主体,学校是政府评估的对象,学术机构和社会团体只是政府评估学校时所鼓励参加的力量,处于从属地位,这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我国高职教育评估的发展。

  因此,为了提高和保证高等教育评估的客观性和严肃性,应根据我国高职教育评估的现实需要,同时借鉴国外教育评估立法的成功经验,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高职教育评估法规。

4.引入ISO国际质量认证体系,改进学校内部评估

  学校内部评估制度的健全是提高教学质量、改进教学管理的有效保障,引入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forStandardization)质量认证是建立高职院校内部评估制度的一个可供选择的模式,也是世界各国高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改革的重要趋势。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通过IS0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的学校美国有26所、加拿大有94所、墨西哥有19所、英国有97所、欧盟有166所。

⑥我国也有大连海事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等普通高校和青岛远洋船员培训学院等高职院校引入了ISO质量认证体系进行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评价。

  IS09001是IS09000系列标准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个,用于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一般学校里引入的大多是这一标准。

IS09001标准的基本思想是"质量形成于生产全过程。

必须使影响产品质量的全部因素在生产的全过程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是一种采用"过程管理"的手段来保证产品质量的管理方法。

在高职院校中,学生就是学校教育过程的"产品",教育过程就是这一产品的"生产过程"。

依据IS09001标准的基本思想,保证学生这一"产品"的教育质量,就必须使所有影响教育质量的因素,在教育过程中的全部环节都受到控制。

IS09001用于学校教学质量的监控,主要有两个步骤:

一是遴选质量标准体系的组成要素,二是建立质量监控机制。

01)质量标准体系的组成要素主要有招生计划、人才培养方

案等指标。

要保证高职人才培养的质量,在进行"生产"前,就要对学校的师资、教学设备、实践基地等教学资源和各个专业具体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认真设计和评审。

2)质量监控机制。

要建立完善的质量规范、程序,并对每项质量规范的评审和完成情况进行记录;要建立一支由校长授权行使职能的质量监控队伍,负责质量监控体系的建立、信息的反馈、协调沟通,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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