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制度示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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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制度示范
法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效力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和下属(分)子公司。
第二章工作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设立专门的法务科,法务科隶属于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
及下属(分)子公司的法律工作,并指导、监督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的涉及法律
的业务工作。
具体工作包括:
(一)全面负责集团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集团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集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集团法律事务机构;
(三)负责集团及下属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集团法律人员业务培训制度;
(四)对集团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五)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务人员的处分和任免提出建议;
(六)其他应当由集团公司法务科履行的职责。
集团法务科内部分工具体如下:
(一)合同事务主要由封刚负责
包括:
合同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指导实施,合同的审查,合同标准文本的建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对合同资料的存档进行指导,对各子公司法务人员及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合同管理情况的检查。
(二)公司登记事务主要由董君明负责
包括:
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务,参与公司兼并、收购事务,股权转让事务,公司证照年检事务。
(三)法律培训事务主要由虞虹负责
包括:
月会期间各子公司经理人员的法律培训,总经理后备人才的法律培训,合同
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法务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及考核。
组织法务科内部人员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四)诉讼事务集体讨论,共同参与。
以上分工并非绝对,必要时各法务人员应当相互协作。
第四条各(分)子公司根据需要设立1—2名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在集团公司法务科的指导下负责本公司的日常法律事务。
第五条各子公司法务人员的基本要求:
1、法律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其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但应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
2、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沟通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3、工作认真负责,遵纪守法。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科对各子公司法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并有权对其工作进行监
督、检查。
检查事项主要包括:
1、法务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
2、法务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情况;
3、其他法律事项。
第七条各子公司法务人员应定期(按月)或应集团公司法务科的要求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务科反馈工作。
第八条子公司法务人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有:
1、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包括:
合同文本的拟定和审查、合同。
2、签订前对方当事人资格审查、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资料归档等。
3、负责公司登记事项;包括:
公司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4、办理公证事务;
5、对公司需加盖公章的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6、参与公司劳动纠纷的调解;
7、在本公司内进行法律宣传活动;
8相关法律文书的起草;
9、对本公司内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制止;
10、参与公司仲裁、诉讼事务;
11、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法务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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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预防为主的原则:
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第十条指导为主的原则:
除需直接自行办理的工作外,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见为主,不代办包办。
第十一条法制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保守秘密原则:
对工作中涉及的公司机密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合法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在合法基础上,针对公司工作中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措施。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法务人员应恪尽职守,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时将移交国家行政、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不执行集团公司法务科制定的相关制度、流程的,经集团公司法务科指出后仍然不执行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履行相应的职责,可能或已经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第十五条法务工作应保存文件清单:
1、法务科诉讼案件存档文件清单
序号
存档文件
1
诉讼案件登记表
2
起诉状、答辩状
3
应诉通知书
4
传票
5
代理词
6
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
7
我方提供的证据材料
8
第一审判决
9
上诉状、答辩状
10
二审判决
11其他:
如延期举证申请、司法鉴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等等
2、法务科非诉案件存档文件清单
序号
存档文件
1
合同评审材料
合同评审台账
合同评审意见表
2
合资合同材料
合资合同的正式稿及历次修改稿
法律培训台账
3
法律培训材料
讲稿、试题
考核结果
4
法律服务材料
法律服务台账
法律咨询意见表
5
注册变更材料
注册变更登记月报表
各分子公司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法律文件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核后生效C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法务科。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内部法律服务效益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配合公司月度经济指标考核的管理模式,在参照《江苏省律师服务收
费标准》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三条帮助起草、审查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参与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第五条代为草拟、审查、修改公司各类合同文本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参与重大合同或项目的谈判和法律审查。
第六条根据委托,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第七条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第八条开展内部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第九条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司内部各种违法乱纪案件。
第十条提供各类法律咨询。
第三章核算方式和标准
第^一条核算方式
一、年度包干:
由集团法务科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年度法律服务协议,每年服务费用于合同签订之日确认。
二、按件收费:
没有签订年度协议的单位,将按件计费。
第十二条诉讼案件核算标准
一、办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
视案情复杂程度,收费标准为:
1500-15000元/件,具体说明如下:
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民事案件1500元/件;行政案件2000元/件;仲裁案件1500元/件。
2、说明:
(1)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围内确定收费标准;
(2)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幅度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
(3)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5倍的幅度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
(4)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定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5倍的幅度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
(5)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
二、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民事|行政|执行|仲裁):
除了应按照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外,还应按照以下比例收费(累进制):
争议财产标的
另加收费比例
速算数
1万元(含)以下
免收
1万元-10万元(含)
4%
3600元
10万元-50万元(含)
3%
15600元
50万元-100万元(含)
2.5%
28100元
100万元-500万元(含)
2%
1081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含)
1.5%
183100元
1000万元以上
0.7%
(例如:
涉案标的为360万元,则收费:
28100+(360-100)*2%=80100元)
说明:
1、经双方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协商收费;2、诉
讼案件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3、代理一审案件后继续代理二审诉讼案
件的,按照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代理过一审案件或二审案件继续代理申诉的,按照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费;曾代理仲裁案件,继续代理诉讼一审二审阶段按照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第十三条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1、各子公司每年收费:
8000元(仲裁、诉讼事务按第十二条另行收费);
2、集团公司各部门每年收费:
6000元;
第十四条单件非讼案件收费
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有关法律咨询、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由双方协商收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0日起执行,已经签订过内部法律服务协议的单位仍按原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法务科。
法务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培训管理工作,增进集团全体员工法律知识的学习,加强集团全体员工的法律素养,提高集团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培训组织
第三条集团公司法务培训的管理由集团法务科统一负责,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集团公司年度法务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负责对各子(分)公司、各职能部门法务培训计划的审核、培训工作的考核、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对各子(分)公司、各职能部门以授课的方式进行法律事务的培训和培训效果的考核;
(四)负责选购、编写和修订法务培训资料;
(五)监督各子(分)公司、各职能部门法务管理事务的实施并进行考核;
(六)负责其他有关法律事务培训、考核事宜。
第四条各子(分)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法务培训工作由该公司、部门专职或兼职法务管理人员全面负责,主要职责由:
(一)负责本公司、本部门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协助集团法务科进行法务培训、考核工作的开展;
(三)对本公司、本部门法务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四)负责对本公司、本部门特有的法律问题进行汇总整理并报集团法务科;
(五)其他有关本公司、本部门法务培训、考核事宜。
第三章培训对象
第五条法务培训和考核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各子(分)分公司管理层;
(二)各子(分)分公司法务人员;
(三)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管理层;
(四)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分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全体员工
第四章培训方式
第六条定期授课培训:
每月月终集中授课,每节课60分钟时间;
第七条不定期授课培训:
依据集团领导的安排或各部门的要求,进行临时授课,
每节课60分钟时间;
第八条自学方式:
时间由各部门自定,法务科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五章培训内容
第九条合同法方面:
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解决等;第十条知识产权法方面:
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商业秘密的管理等;
第十一条劳动法方面:
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劳动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待遇的办理、劳动争议的解决等;
第十二条公司法方面:
包括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公司的治理结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等;
第十三条经济法方面:
包括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第十四条经济违法和经济犯罪方面:
包括各类经济诈骗行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等。
第六章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合同审查、保管制度,主要包括:
(一)是否建立了合同台账制度;
(二)是否有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
(三)是否建立了合同审批制度;
(四)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客户资信档案。
第十六条是否建立了各类纠纷的处理制度,
(一)是否有重大纠纷的反馈制度;
(二)是否建立了纠纷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是否建立了关涉本部门、本公司其它法律事务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是否按时参加法务培训;
第十九条是否组织本部门员工进行了相关法律知识的自学;
第二十条是否在本部门贯彻了所学习的相关法律知识;第二^一条是否存在被起诉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集团法务科。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止日起正式施行。
廉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在公司内部反对腐败,提倡廉洁,对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司财产,破坏公司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惩治,从而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惩罚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及运用
第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惩罚分为下列几种:
(一)行政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经济处罚: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或赔偿损失;
(三)刑事责任:
对于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将移交国家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
(二)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
额5000元以下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0000元以下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根据《刑法》第163条第1款、《追诉标准》第八条规定,凡利用职务之便,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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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员受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根据《刑法》第163条第2款、《追诉标准》第八条规定,凡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为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根据《刑法》第271条第1款、《追诉标准》第七十五条规定,凡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为职务侵占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根据《刑法》第272条第1款、《追诉标准》第七十六条规定,凡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
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在5000元
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为挪用资金罪,处三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章举报及从轻情节
第六条对上述行为的知情人员有义务向公司举报,公司经查证属实的,将对举报人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并对举报人的情况采取保密措施。
第七条有上述行为的当事人,应主动向公司如实陈述有关情况,并退还非法所得,赔偿公司损失,公司将根据其情节给予从轻处理或免除相应责任。
当事人能够向公司揭发其他人员的本制度所打击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亦可从轻处理或免除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规定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总经办,如涉及刑事责任,将直接送交公司隶属公安机关。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正式执行,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新组建公司设立登记程序,特制定此程序。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整个集团公司内部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具体操作程序
第三条公司设立登记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阶段----设立登记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的资格: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受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受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步骤和手续:
(1)领表:
申请人凭委托书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领取《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
(2)提交材料: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理审查:
公司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公司登记机关于己于10天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4)领取通知书:
申请人按规定时间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申请设立的期限:
(1)必须在公司名称保留期六个月内申请设立登记;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先行申批的,必须在批准之日起9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的资格: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公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受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3、公司设立登记的步骤和手续:
(1)领表:
申请人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登记机关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按表格要求填写。
(2)提交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章程(按《公司法》第22条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资格证明;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股东的出资协议书。
(3)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人应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于30天后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4)领照或领取通知书: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被核准,申请人凭《公司受理通知书》前来办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手续;如果公司设立登记被驳回,申请人则凭《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办理领取《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4、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到公司登记机关领取);
(2)公司章程;
(3)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第四条公司变更登记
一、公司办理变更登记的步骤和手续
1、领表:
申请人凭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报告向登记机关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领取《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变更股东人(发起人)、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等,还应领取有关表格。
2、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表;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项目的专项批文、证件。
3、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在收齐申请人应提交的变更材料后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于30天内作出变更登记申请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4、领照或领通知书:
如果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被核准,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申请人凭《公司变更登记受理通知书》前来办理领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手续;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则办理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手续。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凭《公司变更登记受理通知书》前来领取《公司变更登记驳回通知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分公司的变更登记
分公司变更登记的步骤和手续:
申请人凭申请报告到登记机关领取《分公司变更
登记申请书》,按要求填好后,连同《营业执照》一齐向登记机关提交。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还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文;变更营业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场所作用证明;变更负责人,还应当提交负责人履历表。
公司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应提交的上述变更材料后,发出《分公司变更登记受理通知书》,并于30天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变更登记被核准,凭《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办理换发《营业执照》手续;变更登记如被驳回,则凭《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领回《营业执照》。
第三章附则
第五条本制度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集团法务科。
第六条本制度自颁布止日起正式施行。
法务科诉讼工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内部诉讼工作流程,特制定此程序。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整个集团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分)公司。
第二章具体流程
第三条诉讼前的准备活动
(一)调查取证
1、指定专人及时调查案件的基本情况,充分了解案情,并着手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2、调查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财产状况;
(二)证据审查及案情分析
1、审查案件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2、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若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应审查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3、确定管辖法院;
4、确定是否需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5、进行诉讼风险评估;一般案件应经全体法务人员共同协商确定诉讼方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
(三)起草诉前分析报告一份报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
(四)开始出庭准备:
1、确定出庭人员并开具授权委托书。
一般应由两名法务人员共同出庭参加诉讼;
2、起草起诉状或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准备诉讼材料;
3、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
4、准备法庭代理词;
(五)立案申请和诉讼保全
1、到管辖法院申请立案,并交纳诉讼费用。
2、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条出庭参加诉讼
1、接到法院传票后,应按时出庭参加诉讼;
2、对符合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向法庭申请回避;
3、向法庭宣读诉状或答辩状并举证;
4、做好法庭辩论;
5、根据特别授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或接受调解;
第五条受领判决书及上诉审查
判决书或调解书送达后,应仔细审查,若发现判决书出现法定上诉情形,应及时向法定代表人汇报,在征得同意后方可提起上诉;
第六条执行
未出现上诉情形的,当我方为义务人的,应督促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当我方为权利人时,应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条诉讼文件的归档
1、诉讼结束后,应整理相关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2、出具书面办案总结一并归档;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集团法务科。
第九条本制度自颁布止日起正式施行。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