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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消防发展规划(2001-2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依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本着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为把深圳市建设具有适度超前性、可操作性的城市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公消[1989]70号)《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要点》(公消[1998]l64号)
《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国办发[1995]ll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9年)《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1999年)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998]207号)《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GNJl-82《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l998年)《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l996-2010)》(1997年版,以下简称《总规》)深圳市城市各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及有关的消防规范和标准。
第三条 规划期限、范围
本规划的期限、范围与《总规》的期限、范围相一致。
规划期限:
近期至2005年,远期至2010年,远景设想为2011年及以后。
规划范围:
深圳市行政辖区,包括深圳经济特区(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宝安区和龙岗区,总面积2020平方公里。
第四条 规划目标
1、近期按照《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要求,建成消防法规健全,监督制度严格,城市消防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消防队伍装备先进、训练有素、战斗力强,企事业单位防火组织健全,市民有较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灾、减灾能力的城市消防安全保障体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远期建成现代化、多功能、快速反应的城市消防和综合防灾、抗灾体系,达到中等发达国家城市消防水平。
第五条 本规划是《总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的专项规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本规划由《深圳市消防发展规划文本》、《深圳市消防发展规划说明书》、《深圳市消防发展规划现状调查报告》和规划图纸组成。
第二章 城市消防安全总体布局规划
第七条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原则
1、必须将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工厂、仓库设置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
对不合理的城中村、旧城区及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必须纳入近期改造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性质、使用功能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2、装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专用码头、车站必须设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与其它物品的货场、码头及主航道的问距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距离要求。
3、城区内新建的各类建筑,要严格控制耐火等级。
对原有耐火等级低、建筑密度大的城中村和旧城区,必须纳入城市近期改造规划。
采取措施,逐步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4、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应与城市其它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需满足各种消防要求。
5、城市设置物流中心、集贸市场和营业摊点时,不可堵塞消防车通道及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第八条 工业区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1、将消防安全与经济、环境要求相结合,确立合理的工业布局,实行全市工业重心向特区外转移的战略,建立良好的工业消防安全体系。
根据《总规》将工业区分为规划增设、逐步改造、保留完善三个类别。
对逐步改造的工业区,要随其功能的改变,完善相应的消防设施;对保留和新建的工业区,要将污染较大,火灾危险大的工业企业布置在城市的边缘,按性质不同组成工业区,明确功能分区,避免出现工业、商业、居住混杂的局面,工业区和居住区之间应设绿化防护带。
2、特区内危险品工业企业服从工业用地布局体系,逐步过渡到与其生产性质相适应的特区外工业用地之内;特区外危险品工业企业应进行分类重组,按消防布局要求安排在与之相适应的工业区内。
对重点隐患单位,近期应制定出详细规划,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关、停、迁。
第九条 仓储区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1、仓储区的消防布局规划
完善仓储区消防安全设施,落实库区与周边地区的消防安全距离及防火分隔,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和人员、货物的消防疏散场地;根据仓库类型、火灾危险性,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对各类仓储区进行功能调整,不同类型的物资分类集中存放,确保安全第一;设立相对集中的危险品仓储区,并预留发展用地,确定安全控制范围;对现有存在隐患的库区提出关、停改造计划。
规划新建:
盐田港后方陆域仓储区、盐田港保税仓储区、横岗仓储区、福田保税区仓储区、平湖仓储区、龙华仓储区、坪山仓储区、沙井仓储区、观澜仓储区。
保留:
蛇口仓储区和赤湾港仓储区、妈湾仓储区、笋岗仓储区、清水河仓储区。
2、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储区的消防布局规划危险品仓储区的外部距离、仓库区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仓库区防护屏障的设置应满足防火技术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大型危险品仓储区应配备企业专职消防队。
根据《深圳市油气及其它危险品仓储区布局规划》危险品仓储区分为新建、保留、搬迁。
对规划新建的仓储区要求加强规划库区及周边用地的控制管理,避免仓库用地被挤占或在周边用地安排与库区不相适应的建设发展项目,在库区的建设和管理中必须加强消防审查和监管力度;对规划保留的仓储区要重点完善消防安全设施,落实库区与周边的消防安全距离及防火分隔,保证消防通道的通畅和人员、货物的消防疏散场地。
第十条 加油(气)站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根据《2010年深圳特区公共加油站规划》、《深圳市宝安区燃气工程发展规划》和《深圳市龙岗区燃气专项规划》,至2010年,深圳市加油(气)站的总数将达到125座,加油(气)站必须符合城市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工程消防安全规划
根据《深圳市燃气专项总体规划》及《深圳市宝安区燃气工程发展规划》和《深圳市龙岗区燃气专项规划》,全市燃气气源近期为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及气化后管道供应相结合。
远期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辅。
远期规划建设27座区域气化站(或高一中压调压站),近期规划设ll0多个瓶装气供应站及保留16座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地下燃气管道的建设必须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中的有关规定;现有及拟建的气化站、储配站等必须加强消防安全措施,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执行,保证与周边建筑的安全间距,四周消防通道畅通,消防供水采用双水源;随着区域气化站的建成及市政管网的建设,逐步取消小区气化站、瓶组供气站;建设安全规范、符合规划布局要求的瓶装供应站,各站内过夜实瓶数不得超过规范允许之范围;已具备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使用管道燃气。
第十二条城市对外交通设施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1、港口码头
对保留的港口码头,要完善相应的消防设施,加强消防管理;对改造新建的港口码头,要明确功能分区,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系统。
2、机场
规划期内以完善配套为主,采用先进设施和设备,发展成为现代化国际机场,配合机场的发展,严格控制机场辖区的建筑,强化机场油库的管理,完善各种消防设施和管理,加强现有专职消防队建设。
3、铁路和站场
铁路线路要求其在穿越市区段必须保留足够的绿化隔离带,与城市道路交叉时,尽可能采用立交;对主要客运站一一罗湖火车站,要重点规范该地区交通管理,结合地铁站,合理布局站前公交站场;对规划的西部前海铁路客运辅助站和平湖铁路客运辅助站,要重点控制用地,满足客流量的要求;对平湖铁路编组站和平湖货流中心,要按货场性质,明确分区,必须设置环型消防车通道。
第十三条 城市居住区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1、特区内居住用地结合商贸设施规划和旧城区改造进行调整,相对集中,形成有相当规模的、配套齐全、环境优美的居住小区。
特区外居住建设,统一按城市住宅标准规划建设,改善居住环境,改变工业、居住混杂局面。
居住区的建筑结构、总平面布置及消防设施配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消防规定。
2、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城中村和旧城区建设的法令、条文,杜绝无序建设,
近期完善城中村、旧城区的详细规划,为城中村和旧城区的建设提供依据,开展专项治理,全面清理、整顿城中村和旧城区内“多合一”工厂、商铺、出租房的消防隐患,结合城市道路网建设,推动城中村、旧城区内部消防车通道的建设,加大投入,加快城中村、旧城区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结合电网改造,杜绝电气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 商业区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1、商业区要加强绿地、停车场建设(可作为防火隔离带和紧急避难场所),杜绝占道停车,保证消防通道的通畅,完善消防水池、消火栓建设,确保消防用水。
2、新建、扩建、改建时,要严格消防审核,确保其各项标准满足有关防火技术规范的要求。
3、对由原工业区转型形成的商业区,要逐步完善消防设施系统。
4、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消防监督和管理,配齐消防设施,严禁占道经营。
5、重点清理、整顿铺面、仓库、居住“三合一”商业区。
第十五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1、严格控制高层建筑的高度和密度,做到疏密有序,合理布局。
公共用途的高层建筑应结合城市广场建设,居住用途的高层建筑应加大小区公共绿地或疏散空间控制。
2、严格执行高层建筑规划审批制度,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予批准建设。
3、在高层建筑的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维护管理过程中,加强消防监督指导,着重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4、加强现状高层建筑密集区的消防环境整治,消除高层建筑的违章、临时附属建筑,确保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第十六条 城市地下空间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地下空间开发是以地铁网络作为特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形态的网络骨架体系逐步形成“三纵一横三片”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形态。
要求:
1、地下设施的消防建设必须符合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
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严格执行地下设施防火的各种安全措施。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严格限制易燃品的贮存和发烟量大的商品数量。
3、加强地下设施防火的安全管理和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核电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全市境内有两座核电站,分别是现有的大亚湾核电站和在建的岭澳核电站。
要求:
l、贯彻“层层设防、万无一失,确保安全”的指导思想,采用一整套严密措施,防止火灾及核辐射发生,控制火灾后果。
2、按核电厂防护要求,严格控制各级安全区,在各级安全控制区之间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注意事项,重点限制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等危及核电厂安全的车、船进入。
3、大亚湾公安特勤消防大队要强化其抗核救灾功能。
第三章 重点消防地区规划
第十八条 城市用地消防特性分区
本规划将全市建设用地分为8个消防类别区,分别是:
1、首脑机关:
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等机关所在地。
2、商业中心、高层建筑密集区:
主要包括罗湖一上步商贸区、规划的南山商业文化中心、沙头角中心区、宝安中心区、龙岗中心区和龙华新城商贸区以及罗湖上步商业区、福田中心区、南山中心区等。
3、港口、仓储、化工区:
主要包括蛇口港区、秤头角专用码头、大亚湾核电专用码头、下洞港区、盐田港区和盐田港后方陆域仓储区、盐田港保税仓储区、横岗仓储区、福田保税仓储区、平湖仓储区、龙华仓储区、坪地仓储区、沙井仓储区、观澜仓储区、笋岗仓储区、清水河仓储区以及《总规》定性为化工行业的工业区。
4、对外交通设施:
主要包括罗湖火车站、平湖编组站、黄田机场以及规划的坪山、龙岗、平湖、银湖等多个客运场站和物流中心,皇岗、沙头角、罗湖、文锦渡、同乐、布吉、南头、白芒、梅林、沙湾、盐田、背仔角等一、二线口岸。
5、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主要包括深圳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宝安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龙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6、核电工业区:
特指现有的大亚湾核电站和在建的岭澳核电站。
7、普通工业区:
指上述划定的工业区以外的工业区。
8、一般消防地区:
主要包括各类居住区以及上述划定以外的区域。
第十九条 重点消防地区规划
本规划将重点消防地区分成两个等级。
一级重点消防地区主要包括:
黄田机场、罗湖火车站地区、规划地铁站场及其附属设施、一、二线口岸及附属设施、各市级中心(包括市级机关、警备区、市级商业中心、商务旅游中心、高层建筑密集区、中心区内大型公共设施)、妈湾、赤湾、大铲湾、蛇口地区(包括港区、仓储区和工业区)、盐田港区及盐沙保税区和工业区、长岭皮油气危险品仓储区、塘朗化学危险品库区、下洞油气仓储区、秤头角液化天然气接收基地、大亚湾、岭澳核电站、沙井市级工业区、龙岗大工业区。
二级重点消防地区主要包括:
布吉水径民爆器材仓库区、高新科技工业园区、福田保税区、南山商业文化中心区、宝安中心区、龙岗中心区和龙华新城商贸区、市公路客运站场及其附属设施、龙华高新科技开发区、横岗工业仓储区、观澜仓储区。
对上述重点地区重点安排消防力量,加强消防装备配置,对重点地区的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岗位依照标准进行重点消防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消防站规划
第二十条 消防站是保护城市消防安全的重要公共设施,是城市消防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城市抗御火灾能力和处理突发性灾害事故的重要力量。
第二十一条 消防站布局原则
1、普通消防站布点以“陆上消防队接到报警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水上消防队接到报警二十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点
”为原则。
2、均衡布局与重点保护相结合,水陆空立体布局,全面发展。
3、消防站建设要适应多功能、跨区域作战的要求。
4、确定消防站的责任区域和用地规模时,不同地区区别对待。
5、公安消防站与镇、村、企业专职消防站协调发展,建立多种体制的消防体系。
第二十二条 消防站责任区规划
特区内每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按4-6平方公里控制;特区外近期规划每镇设一个消防站,远期按每站责任区面积7平方公里控制。
根据城市发展及人口增长的状况,结合新增消防站,对原有的责任区进行重新调整。
第二十三条 消防站的分类
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本规划将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两类。
特勤消防站分为陆上特勤消防站、水上特勤消防站和直升机特勤消防站。
第二十四条 全市共设90个消防站,其中普通消防站82个,陆上特勤消防站5个(包括2个核电特勤站),水上特勤消防站2个,直升机特勤消防站1个,另外设置消防培训基地1个,修理站1个。
第二十五条 普通消防站建设以标准普通消防站为标准,特区内保留11个普通消防站,新增17个普通消防站,特区内普通消防站总数达到28个;特区外保留6个普通消防站,新增48个普通消防站,特区外普通消防站总数达54个。
第二十六条 保留4个陆上特勤消防站,其中公安特勤站两个,分别为黄贝岭中队(站)和宝安直属中队(站);核电特勤站两个,分别为特勤一中队(葵涌中队)和特勤二中队(坪山中队)。
规划将龙岗区直属中队改为特勤直属中队,陆上特勤消防站总数达到5个。
第二十七条 保留蛇口水上消防站,规划在盐田港新建盐田水上消防站,水上特勤消防站总数达到2个。
第二十八条 规划新建l座直升机特勤消防站。
有三个选址方案:
①位于宝安区龙华镇梅林关口民治村的龙华培训基地;②黄田机场;③南山区直升机机场。
第二十九条 规划建设l座培训基地,地址在宝安区龙华镇,用地3公顷;规划在龙岗大工业区设一个消防大队,用地1公顷。
第三十条 规划新建l座修理站。
选址在龙华培训中心,用地1公顷。
第三十一条 保留各企业和镇级以上专职消防站,对各村级专职消防站进行合并,重新布局;规划在黄田机场增建1个专职消防站。
第三十二条 市公安消防局的机构按局、处、大队和科、中队(机关设处、科,区设大队、中队)设置,人员编制、消防站装备配置和建筑标准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消防一线民警值班执勤实行三班昼夜轮值制。
将消防员的权益保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第五章 消防给水规划
第三十三条 消防给水采用以城市给水系统为主,人工水体、自然水体为辅的消防供水体制。
消防供水体系主要由市政供水管网、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城市水体(水库、池塘)组成。
第三十四条 完善城市水厂、加压泵站、给水管网等城市供水配套设施的建设,尤其要加快东部供水网络工程的建设,以解决龙岗、宝安两区消防水源不足的问题,提高全市供水能力,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对旧城区、城中村等年久失修、管径偏小的给水管、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有计划、按步骤进行改造,保证消防供水。
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规范要求设置消火栓,建立定期检测制度,加强监管。
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地区,应制定详细的消火栓补建计划,并限期强制补建。
第三十七条 消防给水应实现多种水源互补的给水体系,充分利用海洋、水库、池塘、泳池、喷泉等天然水体和人工水体,建设消防取水口,留出消防车驶近通道,设立明显标志,严禁占用。
对于特区外缺乏市政管网的偏远村镇和工业小区,应强制要求建设消防水池,确保消防用水。
第六章 消防供电规划
第三十八条 将消防供电规划纳入电力专项规划中,使供电系统的设计满足消防要求。
第三十九条 加强电厂、变电站及电力传输线路等设施的建设,弥补供电缺口,到2010年建成500千伏、220千伏、l10千伏主干电力网络,实现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证消防供电的安全可靠性。
第四十条 一级负荷单位采用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单位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各类建筑的供电系统建设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执行,确保消防用电。
第四十一条 市消防指挥中心按一级负荷供电,宝安、龙岗消防指挥中心按二级负荷供电。
第四十二条 各级变配电站、电厂的总平面布局及各种设施的配备要满足消防要求,确保安全供电。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电力法及电力线路防护规程,高压线路走廊、电厂、变电站与易燃易爆品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四十四条 电力电缆与建筑物及其它各种管线的防火间距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第四十五条 城区内规划建成区10千伏电力线全部采用电缆,沿电缆沟敷设,增强安全性。
针对旧城区、城中村等地区,有计划、按步骤对旧供电网络进行更新和改造,减少火灾发生机率。
第七章 消防车通道规划
第四十六条 消防车通道系统依托城市道路网络系统,由高速公路、城市各级道路及小区内部消防车通道组成。
本规划将其分为三类;一类消防车通道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和连接市内各区、镇和功能组团的干线道路;二类消防车通道主要包括城市组团内部的主、次干道及支路;三类消防车通道主要包括小区级、组团级道路。
第四十七条 完善各级道路的合理级配,改善次干道密度不足状况,建立高速畅通的消防车通道脉络,确保消防车的通达性、时效性。
第四十八条 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工业、仓库区等,应遵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及操作场地;地下停车场(库)上的消防车登高面,应满足消防车荷l载的承重要求;小区内消防车通道宽度及转弯半径,应满足国家相应规范要求。
第五十条 统一规划、建设停车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坚决取缔占道经营、占道停车等阻塞交通的行为保证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第五十一条 规范小区消防车通道管理,加强城中村、旧城区的消防车通道建设,拆除违章建筑,保证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第五十二条 规划危险品运输路线:
以大外环线及其联结的高速公路作为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过境路线;以北环线、南环线为环形骨架,以罗盐大道、沙河西路、侨城东路为辅,作为危险品运输车辆在特区内的运输路线。
第五十三条加强多警种协同作战,及时做好出警线路上的交通疏导和管制工作,保证消防出警的快速、通达。
第八章 消防通信及指挥系统规划
第五十四条 消防通信及指挥系统规划与城市电信专项规划相结合,建设多功能、现代化的通信系统,以适应现代化城市消防的“快速反应、准确应变、灵活机动、高效统一”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消防通信及指挥系统主要由六大系统组成,即火警接收和受理系统、有线/无线通信系统、高空隙望预警和大屏幕显示系统、火场图像传输系统、计算机辅助决策信息管理系统和指挥训练模拟系统。
第五十六条 消防通信及指挥系统在现有基础上,尚应进行补充和完善,达到如下功能:
1、随时能接受所有“119”火警电话和火灾自动报警信号,具有呼叫排队和语音提示性能。
2、具备同时受理至少4起火灾报警的能力。
3、具备实时快速反应能力,自动受理报警时,从接警到各消防站接到下达出动命令的时间不超过30秒;人工受理报警时,从接警到各消防站接到下达出动命令的时间不超过45秒。
4、为了确保系统的可靠性,除主要接警设备有热备份外,还有市话局直通“119”电话备用系统,主要设备应具备故障自动降级运行和故障告警功能。
5、系统的通信网与非通信网相对独立,具备自检式巡检能力,并应保持常年畅通。
6、系统的数据结构应统一规范,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可扩展性。
7、系统应能提供规范的人机交互方式填录的火警记录电子表格,操作与维护简单方便。
第五十七条 补充完善宝安、龙岗两区消防指挥分中心的消防指挥系统,达到市消防指挥中心的标准。
第五十八条 建设市消防调度指挥中心至宝安、龙岗和公安消防特勤大队的调度专用光缆线路,有条件时,增设可视会议电话。
第五十九条 市消防调度指挥中心与市政府值班室、供水、供电、供气、“110”、“122”、“120”、中国海事搜救中心、核电应急中心、运输、气象、环保、地震等单位及消防重点保卫单位之间各设2对专用线,并具备自动报警功能,有条件时,增设数据和阁像传输功能,以便统一调度和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第六十条 完善市消防无线对讲系统。
第六十一条 利用无线通信系统建立火场图像传输系统。
第六十二条 在宝安、龙岗区增设无人值守消防高空隙望台,装设电子监视器自动报警装置。
第六十三条 增设消防直升机相应的通信设备,用于火场辅助指挥或火场通信支援。
第六十四条 与公安、交通、电信、气象、地震等有关单位实行计算机联网,达到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十五条 建立消防卫星通信系统,用于战斗车辆的动态管理和调度通信联系。
第九章 社会救援规划
第六十六条 以公安消防局为主体,联合卫生、气象、环保、地震、供水、供电、供气、海事等部门,建立包括抗灾、防风、防潮、避难疏散、人员救护和其它特别服务的城市社会安全保障体系。
第六十七条 城市生命线系统(包括交通、能源、通信、给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除应满足自身的布局和防护要求外,提高城市抗灾救灾的能力。
第六十八条 结合城市中的组团绿化隔离带、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的规划建设,组建完善的城市防火隔离带体系和疏散空间体系,以防止火灾蔓延,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十章 消防近期建设规划
第六十九条 近期消防安全布局规划
1、对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工业企业(尤其是危险品工业企业),制定出详细规划,视其具体情况,进行关闭、转产或引导其向相应工业区搬迁。
2、规划新建:
大铲湾、长岭皮、塘朗危险品仓储区。
3、规划建设液化石油气区域气化站,加快城市燃气管网建设,逐步取消小区气化站和瓶组供气站;大力整顿、迅速规范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按规划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供应站98座。
4、对城中村进行重点消防整治,尽快完成城中村的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开展专项治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十条 消防站近期建设规划
1、消防站是近期消防建设的重点,规划到2005年,全市新建消防站21个(20个标准普通消防站,l个水上消防站),其中,特区内新建9个,宝安区新建4个,龙岗区新建8个,即宝安、龙岗两区各镇建一个消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