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费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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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费用管理办法
安全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规范和加强安全费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等相关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费用的管理应遵循“足额提取、确保需要、预算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费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须建立健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管理责任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制定详细的安全费用使用范围、使用计划和审批流程,加强安全费用的考核监督。
第二章提取标准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河南省内Ⅰ类、Ⅱ类瓦斯管理区的吨煤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8号)规定执行;河南省外的煤炭生产企业,如果当地政府规定的提取标准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可按当地规定的标准进行调整,但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所属非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按照财企〔2012〕16号规定执行。
具体提取标准见附表。
第六条各单位可根据安全投入的实际需要,科学测算本单位安全投入规模,合理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确需调整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应提前报集团公司批准,并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属矿山开采企业的,应根据上述规定,合理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属非矿山开采企业的,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并在合理预计全年营业收入的基础上,按月均衡计提安全费用,年终进行统算调整。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非正常停产超过一年恢复生产的非矿山开采企业,以最近完整生产年度的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第八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需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的,应在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方可操作。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使用范围
第九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企〔2012〕16号文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安全费用,为便于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和统计,将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归类、简化整理为以下涵盖集团公司所属各行业安全投入内容的十五大项: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
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
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及应急救援支出。
包括完善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非煤矿山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支出。
(四)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非煤炭企业使用)。
包括: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交通运输企业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冶金企业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机械制造企业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五)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非矿山开采企业使用)。
(六)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七)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八)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九)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十)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一)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二)非煤矿山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三)交通运输业购置、安装和使用卫星、通信导航系统等支出。
包括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十四)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五)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所属行业情况选择使用上述项目。
第十条根据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安全费用的具体列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电费、职工薪酬、修理费、设备投入等与安全投入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须明确安全费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管理职责,制定安全费用使用的审批程序。
所有计入安全生产费用的开支,均须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安全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安全费用预算须纳入年度经营预算编制范围。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科学编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分析,不断提高安全费用使用效果。
第十三条各单位须明确安全费用和生产经营支出的划分标准,科学、合理确定安全费用与生产性支出的分配方法,完善相关基础管理工作,真实反映本单位安全投入的实际状况,严禁生产性支出挤占安全费用。
对于安全费用中列支的材料费、电费、职工薪酬、修理费等与生产经营支出容易混淆的耗费:
一是坚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原则;二是坚持与安全费用预算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坚持分配依据不充分时不计入安全费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各单位应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炭安全监察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五章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河南煤业化工〔2009〕69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使用范围设置明细科目,根据管理需要设置相应辅助核算项目。
“专项储备-安全费用”中列支的费用,须至少按“材料费、电费、职工薪酬、修理费、其他”设置“安全费用要素”辅助核算。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不能满足需要时,超支部分直接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为全面反映企业安全投入的实际状况,煤炭生产企业须在“其他应付款”下增设“安全投入”二级明细作为过渡性科目,归集本单位发生的所有计入专项储备和从成本渠道直接列支的资本性和费用性安全投入。
对于需要单独考核的瓦斯治理投入等项目,须经过相关管理责任部门审核认定,并设置相应辅助核算进行归集。
非煤炭生产企业实际安全投入大于提取标准或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规模较大时,可参照煤炭生产企业核算。
煤炭生产企业会计核算示例:
(一)提取安全费用时:
借:
制造费用—安全费用
贷:
专项储备—安全费用—提取数
(二)发生安全费用时,根据经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审核确认的原始凭证,首先在“其他应付款—安全投入”进行归集:
借:
其他应付款—安全投入
贷:
原材料等
然后作对应结转分录,如果是费用化投入:
借:
专项储备—安全费用—使用数
贷:
其他应付款—安全投入
如果是资本化投入:
借:
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
贷:
其他应付款—安全投入
资本化投入转入固定资产时:
借:
固定资产
贷:
在建工程
同时按照结转金额一次性提足折旧:
借:
专项储备—安全费用—使用数
贷:
累计折旧
提取的安全费用不能满足使用按正常成本渠道列支时:
借:
生产成本(或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
其他应付款-安全投入
月末“其他应付款—安全投入”科目余额须为“0”。
第十六条报表填报
(一)生产成本表及分产品成本表:
成本表中安全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按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
(二)专项资金提取使用情况表:
反映“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直接列入成本的安全投入不在该表填列。
(三)煤炭企业安全投入明细表:
安全投入明细表应严格按照“其他应付款—安全投入”科目发生额进行填报,反映企业的实际安全投入全部状况。
瓦斯治理费用应根据已启用的“瓦斯治理投入”辅助核算归集的结果,在表中单独填报。
第十七条对于在专项储备中直接列支的固定资产,由于已一次性提足折旧,应做好备查及纳税调整工作.
第十八条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型成员企业,在确保税前扣除的前提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以根据安全费用集中使用情况,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安全费用预算及使用情况备案制度。
每年3月底之前,各单位须将上年度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及本年安全费用预算情况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各单位安全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安全费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本单位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无安全费用预算、随意挤占、挪用安全费用等违规现象,将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煤炭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的通知》(河南煤业化工〔2011〕132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须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安全费用的核算和报表填报在2012年8月份进行重新分类调整。
为保持年度内辅助核算的连续性,“专项储备-安全费用”可自2013年1月1日启用“安全费用要素”辅助核算,在2012年度采用台账形式辅助管理。
附: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明细表
主题词:
企业安全费用管理办法通知
主办: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财务管理部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综合办公室2012年7月31日印发
附件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明细表
单位:
元/吨
序号
矿井名称
提取标准
一
永煤公司
1
新桥矿
15
2
车集矿
70
3
陈四楼矿
15
4
城郊矿
20
5
顺和矿
15
6
主焦煤业
50
7
红岭煤业
50
8
龙山煤业
80
9
大众煤业
60
10
云盖山一矿
30
11
云盖山二矿
25
12
吕沟煤矿
20
13
嵩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