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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三依AZJ法治国与AZJ国家犯罪形成的解

依法治国与国家犯罪形成的解析(三)

  (五)什么是国家犯罪?

  由于犯罪概念的不统一,对于犯罪的理解和界定都呈现出多样性。

在现有的法学学术研究水平和国内国际法律认知水平下,要对犯罪作出一个适合任何历史时代、适合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的清晰定义是不现实的。

在实际生活和国家治理过程中,关于什么是犯罪,国家和公民更多依赖于刑事法律对于犯罪的定义,根据刑事法律来指导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行为。

  在人类文明得到高度发展的今天,在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应当依法行使国家治理权力这一点上,所有国家、公民、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已达到实质上的共识。

如何在法治环境下行使国家治理权力一直是法治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是法学关注的重大问题。

依法治理国家的关键就是保障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治理权力,对国家治理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过程或程序、效果进行法律限制和法律指引,并对如何行使国家治理权力进行必要的法律监督。

  从国家治理权力的性质来看,国家治理权力是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进行国家治理的权力行使范围、方式、过程或程序、效果的依据,它既赋予了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进行国家事务治理的自由和权力,同时,也构成对国家治理行为的限制。

首先必须明白的是,对国家治理权力进行限制必须建立在正当性原则基础上,对国家治理权力的限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法律本身必须是正当的。

其次,对国家治理权力的限制不能剥夺国家治理应当具有的功能和行使该权力的条件。

再次,法律对国家治理权力的限制应以消除国家治理权力对法律、国家治理秩序、公民合法权益的破坏或侵犯为最低标准。

  但是,目前在法律实践中并不存在有关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的具体法律规定,法学理论中也缺乏对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的体系研究。

对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的客观现象,在所有国家当中都是通过对具体的国家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的不法行为的惩罚来实现,这是不正确的。

国家犯罪与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国家治理权力时的个体犯罪是有本质区别的,二者之间是完全不同的二个独立法律范畴,具有本质差别。

  国家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的国家治理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法治精神,破坏了国家治理秩序或人类生活公共秩序,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危害了合法、合理、公正、责任的国家治理权力体系,因而被认为是对人类社会和国家治理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规范和惩罚。

  国家犯罪,实质是由国家行为主体实施的国家治理行为中的犯罪行为而由国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需要二个前提,一是明确的国家行为主体和国家行为,二是国家行为破坏和违反的秩序准则。

如果说一个行为不是国家行为,那么国家就不用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果说一个国家行为没有破坏国家治理秩序或人类生活公共秩序,没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那么国家就不用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效果。

  (六)国家治理

  要掌握国家犯罪概念,必须理解国家治理及国家治理秩序的基本含义。

那么,什么是国家治理、国家治理秩序呢?

  20世纪80年代,世界银行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crisisingovernance)一词,此后,“治理”(governance)被广泛地被运用于政治场合。

治理最初含义是操纵、引导和控制的意思,主要用于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的政府相关管理活动中。

全球治理委员会于1995年发表的《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报告中认为:

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

  治理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治理不只是一整套规则,也不只是一种活动,而是在遵循规则基础上的一个持续的活动过程;治理的过程也不只是简单地单向控制,而是在规则基础上的有效协调和双向控制;治理涉及到与治理事务相关的多个部门、多个行为主体,是多个部门、多个行为主体综合作用的结果,单个部门、单个行为主体的行为结果只构成治理的片面元素;治理不只是一种针对治理行为和过程、依据的制度,还包括在适用制度过程中的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的持续互动。

  国家治理是国家治理主体(主要指国家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运用国家公共权力,在国家主权所辖范围内建立和维持合法、公正、合理、责任的国家运行秩序和公民生活秩序,满足国家管理和公民生存、发展需要的一种持续的国家职能活动。

国家治理的目的是通过国家治理行为主体运用国家公共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国家、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各种行为,最大限度维持国家秩序和国家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

国家治理通过国家治理主体的行为发挥出国家公共权力的权威性,在处理国家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国家、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相互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发挥出国家公共权力对国家大小事务的管理、协调、处理、指导、调控作用,维持合法、合理、公正国家秩序的高效、有序运行。

  国家治理是个综合过程,国家治理活动是持续性国家综合管理的活动,不仅包括了制定和实施法律、政策等国家治理措施,也包括了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政策等国家治理措施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其它国家之间的交流、合作、协调、管理、处理、指导、调控关系,更包括了对国家治理行为规则的建立和维持,因此,国家治理与国家统治的含义是不一样的。

在单纯强调国家统治功能时,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体现出等级森严的政治关系,二者之间的角色不能互换。

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可能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也可能只有义务而缺乏对应的权利,所以,公民与国家权力行使主体的统治者之间的社会差别显著,社会矛盾尖锐。

在强调国家治理时,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即国家治理行为主体也是被国家治理权力治理对象的一分子,在行使国家治理权力之外的非国家行为和以个人名义进行的任何活动,都是国家治理的对象,没有超越法律和国家治理秩序的特权,在这个意义上说,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身份是互换的。

同时,国家治理主体在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时,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国家行为主体不仅享有一定的国家治理权力,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国家治理义务,要遵守并维持国家秩序,国家治理行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均衡的,国家治理权力的行使更多体现出义务性、责任性、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

所以,国家治理的内涵与外延均包括了国家统治的全部含义,但并不仅限于国家统治。

在人类文明进步和国家政治文明的角度上说,提出国家治理的概念远比强调国家统治更进步,这是国家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更代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

  (七)国家治理秩序

  秩序的一般含义是指事物之间按一定次序组合的有序性,后来,秩序一词被广泛运用于政治、经济和日常生活中,含义也不断丰富,不仅包括了公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也包括了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的某种比较稳定的、同一的、连续的、规律的、可重复进行的一种状态。

在人类社会,人类行为遵守一定秩序是已发展成为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成为人类文明发展状态的基本尺度之一。

秩序无所不在,秩序在人类行为的方方面面均发挥出对人类行为和活动的调节作用。

秩序是人类社会进行活动的基本条件,秩序是人类活动的行为前提,人类社会不能没有秩序,失去秩序,人类行为将失去行为规则,任何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和破坏作用的行为都可能发生,人类社会将陷入到混乱的状态。

  人类秩序是个多元化发展前提下的统一体,人类在生存或生活的某一方面都可能形成某一层次的秩序,但人类行为的调整却是在相互作用、共同影响下的许许多多单一层次秩序形成的综合秩序体作用下的结果。

在适应人类生存和生活的秩序体系中,有些是随着人类的自然生存和生活需要而自然产生的秩序,有些是在人类总结自然秩序的基础上加上人类智慧或单独依靠人类智慧而创造形成的人为秩序,这其中就包括了国家治理秩序。

国家治理秩序是漫长人类文明的历史经验结晶,不仅包括了适用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自然秩序,更多地包括了揉合了人类智慧的人为秩序,所以,可以说国家治理秩序就是人类在总结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并揉合了人类智慧而形成的人类社会基本秩序,是人类秩序中的重中之重,是国家的根本秩序;人类文明特别是政治文明发展的要求在国家治理过程中,有秩序就必须遵守,无论是国家治理权力的行使还是国家治理义务的履行,都必须注重秩序的运行,如果不能遵守国家治理权力的行使秩序,就不会形成良好的国家治理效果,国家治理秩序乃至国家秩序、人类生存和生活秩序就无法建立和维护。

  秩序的形成并不一定需要规则,但规则却是秩序形成的最重要途径,人类行为形成和遵循秩序更多是在行为规则调整下的结果。

行为遵守规则是人类活动进行和秩序建立并维持的前提,人类行为必须首先要遵守了行为规则,然后才能建立和维护人类生存和生活秩序。

法律首先是一种规则,是人类的正当行为规则,具有国家强制力,法律效力范围内的人们必须遵守,人类社会的有序性最主要是由于人们对于法律规则的遵守而形成的,因此,法律是规则中的根本,是规则中的规则。

  国家治理是严肃的国家活动,必须行为有矩。

国家治理行为必须建立在一定的行为规则之上,或者说,国家治理行为必须遵守一定的行为规则,依行为规则进行任何国家治理职能活动。

法律是国家治理最重要的工具和手段,不仅是国家行为主体用以国家治理的依据,也是国家行为主体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根本依据和行为规范。

因此,法律是国家治理行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国家治理行为的一种客观行为规则,调整着国家治理过程中的实际治理行为,构成了国家治理权力合法、合理行使的基础,也构成了国家治理行为主体的权利最大界限和国家权力行使主体义务的最低界限。

由此可见,国家治理行为必须遵循的法律是国家治理秩序的根本组成部分,它的意义就在于它为国家治理行为的进行划定了一个有限的范围:

从权力方面说,这个范围就是国家治理权力行使的依据;从义务方面说,这个范围就是国家治理权力必须遵守的行为限制;从国家治理的必要方面说,这是国家行为主体必须达到的治理责任。

可以说,国家行为遵守了法律,就基本上等于遵守了国家治理秩序,而以遵守法律为首而建立并维护的国家治理秩序就是基本的国家治理秩序。

  法律的实现是一个从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到法制监督的有序过程,法律秩序的建立和实现是这个过程综合作用的结果。

法律的存在意义在于建立和维护了一定的社会秩序,而国家在建立时,适应于国家特点和国家治理需要的治理秩序就会形成,法律、道德、宗教等都可能成为国家治理秩序建立和维护的重要力量,但法律由于国家强制力特征,使确保国家治理秩序的建立和维护、调整法律框架下的国家、公民行为成为法律的首要任务,法律秩序成为国家治理秩序中的核心,也是国家秩序的核心。

法律对于国家治理的价值就在于法律能有效地调整国家中存在的各种秩序,实现国家治理的目标和宗旨,保证国家、国家行为主体、公民的行为均依法进行,使国家治理秩序、国家秩序得以维持、巩固和发展。

  法律秩序有多种分类,如按法律秩序调整的对象分可以分为经济法律秩序、政治法律秩序、文化法律秩序、社会公共法律秩序等;而对法律秩序最重要的划分则是按法律秩序行为主体分,法律秩序通常包括了作为国家治理行为主体的国家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律秩序和作为被治理对象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必须遵守的法律秩序。

这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必须遵守的法律秩序是由国家治理行为主体的国家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律秩序派生并随着国家治理行为主体的国家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律秩序的实现而实现的一种法律秩序。

由于国家治理行为主体的国家治理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律秩序是国家在治理过程中的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因而对于其他法律秩序更具权威性和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国家治理主体的国家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律秩序的确立过程中,也体现在对整个国家法律秩序的遵守和维护过程中,还体现在对整个国家秩序的实现过程中。

  法律是国家治理秩序的前提,但国家治理秩序并不等同于国家治理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律,两者不能等同。

国家治理秩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治理状态,但国家治理秩序的实现并非只是法律这唯一因素所能达成,国家治理中的其它因素如政策、工作纪律等对国家治理的法律秩序的形成和实现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国家治理秩序实现的根本途径或最主要途径却是通过法律并依靠法律的国家强制力来完成。

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国家治理所必须遵守的行为模式,使国家行为主体的国家治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效果;利用法律指引国家行为主体的国家治理行为,法律成为国家治理的必然行为模式,告诉国家行为主体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如何做;国家行为主体依法自觉进行国家治理行为,依法积极行使了国家治理权力,依法自觉履行了国家治理义务,依法尽到国家治理职责,只有这样,国家行为才遵守并维护了国家治理秩序。

否则,国家行为主体没有依法行使国家治理权利,没有依法履行国家治理义务,没有尽到应尽的国家治理责任,就会破坏国家治理秩序。

  国家治理行为最终需要通过具体的个人行为来实现,不可避免地受到个人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必然存在着不符合国家治理目的和法律等规则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如果此时对国家治理行为一旦失去控制和规范,就必然对国家治理秩序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必须对国家治理行为制定必要的行为规则,防止国家治理权力滥用或违法或渎职,否则,不但会导致国家治理权力行使的无序化,更会导致国家治理秩序的无序化,使国家治理秩序、国家秩序陷入混乱。

  国家治理秩序随着人类文明特别随着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而发展,是国家治理权力合理存在的基本条件和前提,没有国家治理秩序就没有国家治理权力或没有国家治理权力存在的必要性和空间。

在对国家治理的促进功能与规范作用方面,法律是为创立、维持、发展一定的国家治理秩序需要而产生并发展的,法律以规范国家治理行为的方式、程序、效果和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国家行为主体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规范国家治理行为的逻辑起点和主要内容,从而形成具有与人类文明发展程度和国家治理客观需要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国家行为法律规范体系。

在国家治理的实践过程中,可能存在没有通过法律规范或调整的国家治理秩序,但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治理秩序却是国家治理秩序的主要方面和根本内容。

可以说,自人类进入到国家文明状态以来,在任何治理有序的国家中都不可能离开法律的规范和调整作用下的国家治理秩序,尽管有时会存在破坏国家治理秩序的行为,但国家行为遵守秩序却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根本方向。

  法律通过设定特定的国家治理行为规则来构筑国家治理秩序,从而使法律秩序成为国家秩序的基本元素,使国家治理秩序成为国家秩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

在国家治理秩序一定的前提下,法律通过对违反法律的国家治理行为进行矫正,使国家治理行为重新符合法律所确定的国家治理秩序的要求,使国家治理权力排除在国家行为主体的个体行为自由之外,同样使国家治理行为不得干涉或侵犯属于公民的合法权益。

打个比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是维护国家治理秩序和维护刑事法律尊严的必要过程,是国家治理的职能之一;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样进行羁押,羁押多长时间,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享有什么权力、履行什么义务,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

作为国家治理行为主体的国家有关机关是否都在按法律的规定进行国家治理?

当然不尽然。

比如,在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现象十分严重,超期羁押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非法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更破坏了国家治理所依据的法律秩序;由于国家行为本身对国家治理秩序造成破坏会引发连环效应,并影响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所以,国家治理必须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这种错误的违法国家治理行为进行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国家治理责任,以矫正被破坏了的国家治理行为,维护国家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功能,恢复合法、公正、合理的国家治理秩序。

因此,国家治理秩序成为国家治理的最重要手段和依据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也是人类文明特别是国家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

在任何社会特别在近现代社会以及人类的将来,否定国家治理秩序都是不可取的,也是不可能的,国家治理秩序无疑是国家秩序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必须得到建立和维持,在预防和制裁公民行为对国家秩序造成的破坏的同时,预防和减少国家行为对国家秩序的破坏是维持国家秩序的根本,因为,国家行为对国家秩序的破坏本身就是根本性的。

  (八)研究国家犯罪的目的

  国家犯罪,不同于刑法学中对犯罪的研究,因为国家犯罪并不涉及到到对国家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并没有针对具体国家犯罪行为主体设定法律制裁措施,并没有以具体的国家行为主体为对象去研究如何惩治国家犯罪现象。

但国家犯罪与刑法学对犯罪的研究也相同,它们共同目的都在于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从探索国家犯罪的发生特点、犯罪的变化规律等来寻找防止国家犯罪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从这个意义上说,预防国家犯罪是国家犯罪学研究的终极目的。

  无论是对国家犯罪具体犯罪现象的研究,还是对犯罪原因,犯罪根源的探索,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在林林总总的国家犯罪现象中,探求犯罪发生的规律,寻找犯罪发生的原因,最终找到预防犯罪的方法或者对策,防止国家犯罪行为的扩大和加剧发生。

对于国家犯罪的研究来说,一个国家行为是否应该被纳入到国家犯罪学的研究视野,即是否应当成为国家犯罪研究的犯罪,是要看这种国家行为符不符合国家犯罪研究的基本目的。

如果一个国家犯罪行为值得从犯罪学的角度去探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寻找预防其再发生的对策,且这种行为与正常的国家治理秩序、公民合法权益不相容,应该被减少、消灭、改进,则这种国家行为就应该被国家犯罪学所关注,就是犯罪学中所研究的犯罪,反之则不是。

除了以上研究国家犯罪的基本目的外,以下几点也是研究国家犯罪的具体目的,同样值得关注。

  1、研究国家犯罪是对合法国家行为的保护

  法律对国家行为的规范实质就是通过法律手段对国家行为的内容、方式、过程、程序、效果进行控制,使国家行为沿着预定的行为规则进行国家治理活动,并达到预定的国家治理目的。

法律通过预设国家行为的权利与义务,并结合国家治理实践,对依法进行的国家行为进行肯定性评价和积极的保护,对违法国家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对具体国家行为主体的国家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矫正不法国家行为对国家秩序的破坏,使国家行为沿着法律设定的模式进行,以达到对国家秩序建立、治理、维护和发展目的。

所以,法律对国家行为的意义在于提供了评判国家行为的客观法律依据,正是因为有了这些具体法律规范的存在,对国家行为、公民对国家行为、国家行为主体对国家行为才有了评测的工具和评价的标准,也只有依靠了这些法律工具和标准,国家、公民、国家行为主体才有可能对国家行为合法还是违法、是正确还是错误、是合理还是不合理进行准确的判断,才能对国家行为是否构成国家犯罪进行准确的评判。

所以,无论是对合法国家行为的保护,还是对违法行为的预防或制裁,都必须以具体的法律规范作为评价的准绳和尺度。

  法律是对国家行为进行评判的最高权威,法律对国家行为的规范体系是特定的,依法适用法律调整国家行为的过程与结果在同一法律下也是统一的,所以,法律的作用在于排除了对国家行为评判的任意性,对于任何国家行为进行法律判断只能依据现有的同一法律。

国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是法律,而不是领导的意志和社会舆论。

对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行为而言,它本质上就违法犯罪,而不是因为领导的决策而使之合法化;对于没有违反法律的国家行为而言,它本质上就合法,不会因为领导的意志或社会舆论而使之不合法。

所以,从这方面来说,国家犯罪的意义不仅在于对国家犯罪行为的认定、改进、控制、预防,也在于对合法国家行为的保护,以保证合法国家行为对国家治理职责的正常履行。

同时,由于对对合法国家行为的保护,激发出国家行为主体依法进行国家治理的信心,激励起国家行为主体依法进行国家治理行为的热情,增强国家行为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自信心,增强与不法国家行为斗争和抗争的决心。

  2、研究国家犯罪是对国家行为的塑造,促使国家行为符合法律和社会普遍价值观念。

国家犯罪学以国家行为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破坏国家治理秩序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国家行为进行分析,寻求合法国家行为的途径和方法,以维护合法国家行为的合法方式、内容、程序,这就产生了对违法国家行为加以重新塑造的效果。

在政治、社会、法律变革时期,国家犯罪学的这种对国家犯罪行为的重塑功能被广泛地应用到国家政治和法律建设方面,从而成为塑造新的合法国家行为的有力工具,因此国家犯罪学的研究对国家行为的重塑功能是客观存在的,正确地看待国家犯罪理论对国家治理行为的塑造功能,对国家政治的文明建设影响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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