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理工大学科研管理考核与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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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科研管理考核与奖励办法

西安理工大学科研管理、考核与奖励办法

第一部分科研项目的管理

一、科技合同的审查和立项

(一)科技合同的审查

凡校内各院(所)需通过科技处签订并加盖“西安理工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或“西安理工大学科研合同专用章”的科技合同,应采用由科技处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文本或语言规范、格式统一的自制文本并履行以下合同审查、盖章程序后,方为有效合同:

1、向科技处科研综合管理科介绍合同意向,领取标准合同文本和科技合同审查表;

2、由各院(所)科研主管审查项目在技术、经济、人力上是否可行,有无损害学校知识产权等内容,并在合同审查表上签署审查结论和立项意见;

3、合同额在30万元以上或科技处认为有必要的合同,还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其合法性、严密性、规范性、知识产权归属、风险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并在合同审查表上签署审查结论;

4、合同额在50万元以上或科技处认为须经主管校长审批的项目,还须经主管校长审批;

5、最后经科技处审查通过后,由科研综合管理科加盖科技合同章。

经审查盖章后的科技合同,须在科研综合管理科办理登记手续,并纳入学校科技合同管理。

(二)基金、计划项目的审查

1、基金、计划申报项目实行校、院(所)二级审查制度。

2、各院学术委员会应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对申报项目的学术意义及技术路线等进行评价,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供申报人参考。

3、校学术委员会应对所有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对申报项目的内容及学术意义进行评价,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供申报人参考。

4、科技处应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对项目提出修改、缓报等建议。

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科技处办理签章、登记手续后上报相应的主管部门。

(三)科研项目的立项

1、纵向项目在上级部门正式下达批文、第一批拨款到位后方可办理立项手续。

立项时应提交项目申报书、上级部门正式批文等材料。

2、经费不到学校的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应在上级批文下达后,凭项目申报书和上级正式批文办理立题手续。

3、横向项目在与委托单位签订正式合同、第一批经费到位后方可办理立项手续。

立项时应提交二份技术合同(一份原件)及技术合同审查表。

4、校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立项手续。

5、所有在科技处办理立项手续的科研项目均纳入校科研计划管理。

二、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一)科研项目的分类

科研项目按其任务来源分为:

纵向项目、横向项目、校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三类。

1、纵向项目:

指国家、部(委)、省、市等上级部门按计划下达的科研项目。

学校对纵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按来源分为以下几个级别:

国家级项目:

包括国家基金,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防科工委计划下达的项目以及其它可视同国家级的项目;

省部级项目:

指省部基金、省部计划,省科委、省计委、省经贸委、西安市科委、西安市计委、西安市经贸委按计划下达的项目以及其它可视同省部级的项目;

厅局级项目:

厅局级基金、计划项目以及其它可视同厅局级的项目;

一般纵向项目:

指与国家、部(委)、省基金、计划相关但由直接承担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提供经费的项目,陕西省政府和西安市政府(不含其下属县、市、区)以外的地方政府资助的研究发展项目。

2、横向项目:

指由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

3、校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指由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

(二)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1、所有在学校立项的项目,均采用项目卡片的形式管理。

在立项时应由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西安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登记卡”,确定项目组的成员及各自的分工,各成员工作量的大致分配比例。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需变更项目组成员或成员所占工作量比例的,应提前三个月到科技处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不予认可。

2、确有特殊原因,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经校主管领导审批,允许在校内其它独立法人机构立项,但应在立项时将合同书原文、项目组成员及分工报科技处,并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文件的规定上交管理费后,视同在校立项的项目。

3、凡在学校立项的项目,其参加者的职称评定、工作量的考核及科研任务的在研、结题、到款、鉴定、获奖等情况由科技处予以认定,并出具证明。

凡未在学校立项的项目,学校一概不予认定。

4、跨院(所)联合承担的项目应在合同审查阶段,明确各人的分工和各单位到款额度、工作量的分配办法等协作事宜,写出书面协议,经各方签字报科技处备案。

5、学校对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实行校、院、项目组三级管理,重点跟踪与一般抽查相结合的管理检查制度。

各单位于年中、年末应对本单位承担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类基金、计划及重点(重大)项目或存在较大问题的项目,协调解决本单位科研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将检查情况书面上报科技处。

承担国家、省、部级基金或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还应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填报年度计划执行报告或结题报告,经科技处审查后统一上报主管部门。

项目负责人必须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全部的责任。

6、无论个人还是基层单位利用学校设施、场地、水电等条件从事未在科技处立项的科研项目的,一经发现,其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并按学校损失情况予以赔偿。

7、离退休的职工承接的项目,学校将从管理费上予以优惠,由科技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科研到款计入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的单位。

使用在职人员者,按所占比例计算相应科研工作量。

8、离、退、调出人员一年内不得把成果带出校外。

超过一年,在校外实施学校科技成果的,不得损害学校知识产权,否则,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合同的结题、延期与终止

1、按时或提前达到研究目标的项目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结题手续。

上级要求验收的纵向项目应申请组织验收或鉴定;上级没有要求、但条件成熟、成果突出的项目也可申请组织验收或鉴定,其它项目由学校或委托单位组织验收。

结题时应提交结题报告、验收报告及取得的成果。

2、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组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否则将视为拖期。

因项目组自身原因造成的拖期,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研究过程中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需要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书面终止申请,同时停止项目经费支出,经上级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办理终止手续。

4、属于课题组自身原因造成了拖期或未按要求完成,后经努力妥善解决的,取消项目负责人当年任何评优资格;没有努力补救,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项目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合格;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者,项目负责人应负全部责任。

第二部分科研经费管理

一、科研经费的分配与经费配套办法

1、科研经费在到达学校帐户后,根据实际到款数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下表比例进行分配:

级别或性质

管理费(%)

合同登记费(%)

项目组经费(%)

配套、补贴经费(%)

争取项目奖励费

业务协作费

科研业务费

学校配套经费

报奖补贴

鉴定补贴

 

国家级

5

2

8

85

13

1

1

省部级

5

2

8

85

3

1

1

厅局级

8

2

10

80

0

1

1

一般

10

2

13

75

0

0

0

转让合同

20

0.5

0

20

59.5

0

0

0

其它合同

12

0.5

0

20

67.5

0

0

0

2、配套经费只资助国家、省部级基金类项目,根据项目当年已提取管理费的到款数,按上表比例在校科研基金中给予配套。

3、项目完成后,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的,按项目全部累计到款数,按上表比例在校科研基金中给予鉴定费补贴。

4、用项目的研究成果申报科技奖励的,按项目全部累计到款数,按上表比例在校科研基金中给予报奖费用补贴,一个项目只补贴一次(无论获奖与否)。

5、争取项目奖励费与业务协作费应确实用于奖励在争取项目中作出贡献的人员或支付有关业务协作费用。

6、横向项目在完成研究任务并经委托方验收合格后,可申请结算剩余经费。

结算时应留取剩余经费的20%作为项目的保证、风险或发展金,留取的经费应在项目结束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结算。

二、管理费的分配比例

根据实际提取的管理费按下表比例进行分配:

分配比例

项目类别

管理费(%)

管理费分配(%)

公共占用费

科研事业费

校科研基金

院基金

国家、省部级项目

5

0

3

2

0

厅局级项目

8

2

3

3

0

一般纵向项目

10

3

3

2

2

横向

项目

技术转让

20

5

3

2

10

其它横向

12

3

2

3

4

对公共占用明显不合理的项目的水电费等公共占用费可由有关部门进行核算,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与科技处协商后,由项目组对不合理的公共占用给予补偿。

三、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范围

1、科研经费的管理

(1)所有项目经费采用《科研经费控制本》的方式由财务处设专帐管理。

项目经费到校后,由项目负责人持科研综合管理科开具的经费调拨单到财务处办理经费本发放等有关手续后,方可凭本使用经费。

(2)项目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财务制度。

所有开支要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报销;项目负责人的开支需经主管院(所)长批准方可报销。

(3)硬件费(指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形式为载体提供成果的货物的价值)在到款时由科技处根据合同审定,帐目单列,由项目负责人与科技处共同签批使用,仅限于购买合同中规定的硬件设备(不含元器件、原材料费),项目组未使用完的硬件费,可在补齐管理费后转为项目经费使用。

2.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为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包括:

科研业务费、实验费、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协作费、鉴定费等。

(2)在保证有充裕资金完成项目的前提下,经项目负责人申请、科技处审批,可以领取科研津贴。

纵向项目每人每月不超过200元,横向项目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

只有项目组成员才能领取科研津贴。

(3)科研经费要合理使用,确实应用于科研项目。

科技处有权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由校审计室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四、优惠政策

1、由同一负责人承担的纵向项目当年累计到款超10万元的,超额部分,减扣1%的校管理费,超30万元的,超额部分,校、院分别减扣1%的管理费。

2、由同一负责人承担的横向项目当年累计到款超10万元的,超额部分,校、院(所)分别减扣1%的管理费;超30万元的,超额部分,校、院(所)分别减扣2%的管理费;超50万元的,超额部分,校、院(所)分别减扣4%、2%的管理费;超100万元的,超额部分,校、院(所)分别减扣6%、2%的管理费。

3、横向项目合同中明确规定为委托方购买及研制设备的硬件费,经审批后,学校可免收管理费,只提取应上交的各项税费及0.5%的合同登记费,到款额度计入所在院(所),不计科研工作量。

4、部分内容确属学校没有条件完成,必须以合同形式外协完成的项目,经审批后,学校可免收管理费,横向项目应按规定扣除相应的税费。

到款额度计入所在院(所),不计科研工作量。

五、税收

国家统一征收的与科技活动有关的各种税费为:

1、营业税及其附加费(税率百分之五点五)

(1)征收范围:

根据陕地税发[1999]259号文件的规定,凡从事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无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或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形式为载体提供成果的货物的价值。

(2)征缴办法:

从项目经费中支付,在到款时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2、水利基金(税率万分之八)

(1)征税范围:

从事所有“四技”(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下同)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2)征缴办法:

从项目经费中支付,在到款时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3、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三)

(1)征税范围:

从事所有“四技”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2)征缴办法:

从项目经费中支付,在到款时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4、所得税

科研人员的科研收入由个人申报,并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可由财务处代交或由个人直接申报交纳。

5、借开技术贸易发票,需经科技处审批。

6、除上面的税费以外,按国家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应征交的其它与科研收入有关的税费,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六、结余经费

1、纵向项目完成后,经过鉴定(或评审)、验收,在确认完成研究计划,并经决算批复,剩余经费可转入项目负责人的其他纵向科研项目,不允许转入横向项目使用;由于项目组原因终止、撤销的项目,由科技处通知财务处冻结剩余经费。

2、横向项目完成后,项目组长持委托方验收证明、技术研究报告及申请结算报告,到科研综合管理科办理结算手续,凭结算手续到校财务处进行经费结算。

第三部分工作量计算、核定与考核

一、工作量计算办法

1、科研工作量包括一线科研工作量和二线科研工作量。

根据纵横向科研到款折算的工作量为一线科研工作量;成果获奖、获得专利权、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折算的工作量为二线科研工作量,具体计算办法见附录。

3、一线科研工作量根据按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校级项目及上级部门规定不能提取管理费的项目除外)的到款来计算,标准值见下表:

项目类别

纵向项目

横向项目

国家级

省部级

厅局级

一般纵向

校级

工作量(学时/万元)

200

150

120

100

100

100

二、作量认定与管理办法

1、认定的依据:

项目可申报工作量汇总表及项目登记卡。

2、认定的程序:

(1)项目负责人填报“科研工作量申报表”。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成员承担的任务及贡献的大小分配工作量,应杜绝人情工作量,否则,一旦发现,该工作量作废,并影响项目负责人的评优。

(2)各院(所)科研主管依据科技处提供的可申报工作量汇总表进行审查、汇总后,统一上报科技处;

(3)科技处审核、汇总,并将个人科研工作量汇总表送人事处,作为个人考评的依据。

3、非项目组成员不能分配科研工作量,没有从事实质性科研工作的成员也不能分配科研工作量。

4、经费未到学校的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的科研工作量只限项目负责人使用,工作量不计酬。

5、一线科研工作量酬金的发放额度和一线教学工作量相同。

纵向项目一线科研工作量酬金中的一部分按当年确定的额度由学校发放,其余部分经课题组申报、科技处审批,可从项目经费中支付,但应保证有充裕资金完成项目。

横向项目科研工作量酬金经课题组申报、科技处审批,可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省教委科研计划项目、校基金项目的一线科研工作量学校不支付酬金,也不能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6、虽在学校立项但未开展实质性科研工作的项目,其科研工作量不能使用,由各院(所)严格审查。

7、项目合同期满后一年内科研工作量仍可继续使用,特殊情况需经审批方可延期使用。

三、科研工作量的考核与奖惩办法

1、对院(所)的科研考核实行科研绩效综合量化考核。

2、对个人的科研考核将从科研工作量考核逐步过渡到科研绩效综合量化考核。

3、对个人的科研考核(不包括专职科研编制)按人事处制订的考核办法由各院(所)进行考核。

学年考核时,若一线科研工作量未达到额定工作量,可用二线科研工作量冲抵,但最多只能冲抵额定工作量的20%。

高水平的科技成果(按西理人字[2000]第3号文件规定应奖励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等)所折算的科研工作量为一线科研工作量,不受所占比例的限制。

4、超额完成科研工作量个人的奖励办法

(1)当年超额完成科研工作量500学时的,当年考核为优秀;

(2)当年超额完成科研工作量1000学时的,当年考核为优秀,并授予校级先进个人称号;

(3)当年超额完成科研工作量1500学时的,当年考核为优秀,授予校级先进个人称号并奖励一个月工资(不含校内津贴,下同);

(4)当年超额完成科研工作量3000学时的,当年考核为优秀、授予校级先进个人称号、奖励一个月工资并单拨一个晋升一级职称的指标。

(5)享受上述奖励的,必须是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超额完成工作量的超额部分应为当年到款所计的工作量。

四、科研目标责任制与综合量化考核办法

1、根据人事处提供的各单位当年在编人员情况,统计各院(所)各种类型、不同职级人员的人数。

2、科研量化指标的确定

(1)以学校科技发展目标为依据,确定学校每年各类指标的目标值;

(2)根据学校对不同职级人员岗位目标的要求,确定不同职级人员各类指标的量化基准值;

(3)根据各单位上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学校的年度目标并考虑各单位的性质与水平差异确定院(所)各类指标的折减系数;

(4)根据不同职级指标量化基准值、各院(所)各类人员数量及院(所)各类指标的折减系数确定各院当年各类指标值;

(5)根据所从事工作的不同性质与编制类型,确定不同类型人员的折减系数;

(6)根据不同职级各类指标的量化基准值与科研类型折减系数确定个人的量化考核的各类指标值。

3、科研绩效综合量化考核

(1)以科研量化指标的基准值为参考确定综合量化考核指标体系;

(2)对各院(所)进行量化考核并排队。

对前三名进行表彰与奖励,并在投入等方面给予倾斜;

(3)对高职或专职科研人员进行科研业绩综合量化考核,并按综合量化分排队,考核结果供人事处考核时参考。

(4)科研业绩综合量化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另文规定。

五、高水平科技成果(论文、专著、获奖、专利权等)按人事处制定的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由科技处认定,人事处负责办理奖励手续。

第四部分科研机构、专职科研队伍、重要科研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一、科研机构

1、科研机构是指由校务会批准建立的研究所、科研实体,按科研性质管理的科技公司,以科研开发为主的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与技术创新基地、产学研联合体等。

2、科研机构应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中长期建设规划,应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项目来源,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科研编制人员及从事科技活动所必须的固定场所与设备。

3、专职科研机构是指无本科教学任务,专门从事某一领域研究与开发工作的科研机构,其在编人员一般应以专职科研编制人员为主,且不少于3-5人。

科研机构的人员除专职与在职的其它编制人员外,可以是外聘人员。

专职与外聘人员须由科研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院(所)、科技处与人事处共同审批。

4、对科研机构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所有科研业务归科技处管理,其它事务均由所在院负责管理。

5、专职科研机构每年的科研量化指标,将视其使用科研编制人数、占用科研用房面积、固定资产的数量,学校各期投入支持情况与其发展状态,由科技处单独制定下达,按年度实行综合量化考核。

对综合量化考核优秀的专职科研机构,学校将在各方面给予支持,并给予表彰与奖励。

对综合量化考核不合格的专职科研机构,将对机构负责人进行调整并限期整改,若连续两年综合量化考核不合格的,则对其实行撤消、转并等处理,或对其占用的科研资源(编制、用房、资产设备)等实行有偿使用。

对一般的科研机构将定期实行综合量化评估与排名,以促进其规划与建设。

6、拟新建的专职科研机构应有明显的发展优势与方向,应属于学校科技发展规划中已规划的科研机构。

没有列入发展规划的科研机构将从严审批。

二、专职科研编制

1、按学校“十、五”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各院(所)科研编制应在“十、五”末达到在编教师总数的20%。

各院(所)应有规划,逐年达到此目标。

在院(所)的科研综合量化考核体系中将体现这一点。

2、各院(所)的专职科研编制应具体落实到人,必须定编在某一科研机构,但允许院(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轮换与调整。

有较长期科研任务的课题组需要专职科研编制时,可提出申请,由所在院所进行调配或由其它编制暂转为专职科研编制使用。

确实需要从外面引进专职科研编制时,应由系、院所、科技处严格审查,按人事处制定的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进行。

3、对专职科研编制实行科研业绩综合量化考核,由编制所在院所负责实施,任务指标根据学校当年科研目标与任务分解下达。

科研综合量化考核为优的,视年终考核为优;科研综合量化考核不及格时,视年终考核为不及格,奖惩办法与其它编制教师同样对待。

评优比例与标准由科技处与人事处协商确定。

4、由于科研任务的不确定性,科研到款指标一项允许专职科研编制人员延时一年考核。

连续两年科研综合量化考核不及格或长期游离于所在编的科研机构之外、没有在校内从事实质性的科研活动的专职科研编制人员,各院所有权取消其科研编制,上交校人才交流中心,各院所应严格审查。

5、专职科研编制在评职称时,科研综合量化考核应均在合格以上,可不要求教学工作量(只限于学校有权审批的一级学科的有关职称系列)。

考核时培养研究生及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的一线教学工作量可冲抵部分科研工作量,但不能超过额定科研工作量的20%。

6、专职科研编制教师除工作量酬金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其它待遇与其它编制的教师一样对待。

7、学校鼓励专职科研编制人员从事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并对在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工作中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与奖励。

三、重要科研基地建设

1、重要科研基地是指省(部)级管理部门、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或学校与大型企业合作创建的研发基地与技术创新中心或已列入学校“十、五”科技发展规划、属于校内重要的科研机构的研发基地、中试基地。

2、重要的科研基地必须有明确的建设目标与中长期发展规划,拟新建的重要科研基地必须已列入学校“十、五”科技发展规划中,学校将定期对其进行评估。

3、对重要科研基地的负责人将实行岗位目标负责制,由所在院所提出建议名单,由人事处、科技处联合审核后报学校校务会议批准。

有关待遇与奖惩办法由科技处与人事处另行商定。

4、学校对重要科研基地的建设将在科研编制、用房、科研立项、基地建设投入等方面实行明显倾斜与扶持政策,将与学科建设、科研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5、鼓励重要科研基地实行开放,并给予一定的运行与开放费。

允许跨校、跨院所的人员兼职或聘用。

鼓励跨校、跨院所不同专业之间的交叉性合作研究,鼓励校内设备、仪器、信息资料等资源的共享。

6、重要科研基地将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人员、行政与考核由学院负责,固定资产、科研业务分别由学校各职能处室负责协调与管理。

四、采取如下措施加大科研投入与资产固化

1、鼓励与支持院(所)对科研机构、科研实体、课题组的重点重大科研方向、研究项目与重要科研基地建设实行科技投入配套政策(资金配套、科研用房配套、人员配套等)。

2、对于利用课题费外购的固定资产或自制仪器设备形成的固定资产(校资产处与科技处鉴定与评估)减免管理费并按20学时/1000元奖励科研工作量。

3、对于利用剩余科研经费(已提取管理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归课题组管理与使用,在资产重组时按折旧年限计算资产权属与比例,但不得随意转移到校外使用。

折旧年限与固定资产的属性由资产处、科技处与所在院(所)共同审定。

4、将资产固化与科技投入列为院(所)与高职专业技术人员科研综合量化考评的重要指标,视同科研到款或科研成果对待。

5、欢迎各级政符、企业、社会团体与个人以多种形式在学校内建立科技奖励、科学研究与发展基金、成果转化与风险投资基金,学校将在名誉、优惠与奖励等方面给予鼓励与支持,并给中介人或促成人一定比例的奖励。

6、对学校投入或配套投入购置的仪器设备,根据需要学校可优化配置、调拨或有偿使用,提高设备仪器的综合利用率和配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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