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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管理制度

通风管理制度

1.0总则

1.1制定目的

加强矿井通风,防止瓦斯、煤尘、火灾事故发生,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1.2适用范围本矿生产区域内生产单位和管理部门。

1.3职责与权限

1.3.1矿长是本矿“一通三防”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1.3.2总工程师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的管理工作。

1.3.3生产指挥中心通风科具体负责“一通三防”的设计、组织、检查、考核内业资料整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1.3.4其他矿级、部门管理人员负责本职范围内的相关管理工作,生产单位负责本生产区域“一通三防”的全面管理工作。

2.0管理制度

2.1通风系统管理

2.1.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水平、盘区的通风系统时,矿通风部门制定方案,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上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采掘工作面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

如构成分区通风系统确有困难,需串联通风时,必须编制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2.1.2矿井在制定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时,要有通风部门参加,重点考虑通风能力、通风系统,未经通风部门同意不得安排生产。

2.1.3矿井通风能力必须满足生产需求,通风科要根据生产接续校核矿井风量。

但矿井实际入风量与需要风量之比不得大于10%。

2.1.4矿井内各地点温度、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2.1.5矿井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2.1.6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反风演习时间和反风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1.7矿井主要通风机的装置外部漏风,每季至少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

2.1.8巷道贯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严密的技术管理措施。

2.1.9在准备新水平、新采区时,必须先掘通风巷,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2.1.10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及巷道贯通的通风系统调整时,由通风科提出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修改矿井主扇工作制度,调整扇风机叶片角度时,由通风科与机电组共同实施。

  

2.1.11生产部门在安排掘进工作面时,必须考虑局部通风方案。

各种设计、规程和措施必须符合“一通三防”的要求,采掘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采用串联通风的,必须符合《安规》的有关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1.12通风科必须每旬对系统风流测定一次,并将测定报表送交矿总工审批。

2.2局部通风管理

2.2.1局扇的安装和使用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具体位置由通风科指定,施工单位负责安设,保证正常运转,不发生循环风。

2.2.2局扇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高压部位有衬垫,局扇必须吊挂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米。

2.2.3局部通风机要指定专人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

风机要求挂牌管理,局扇必须实现风电闭锁。

2.2.4一台局扇不准同时向两个工作面供风,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风筒吊挂平直、严禁拐死弯、不能有破口及漏风现象;要求风筒采用双反边接法,且接口严密不漏风;对于风筒破口要及时缝补保证风筒不漏风,掘进头要求风筒距工作面距离不大于20米。

2.2.5掘进巷道或硐室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程中要明确局部通风路线和避灾路线,规程要经通风科审批。

2.2.6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局部通风机时,必须先提出申请,经矿调度会研究决定,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措施,报总工批准方可停机。

因其它原因需停电停风时,必须由当班班长向矿调度值班人员汇报,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掘进头突然停电停风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打好栅栏或警戒,同时向矿调度汇报。

送电送风前,由瓦检员检查停风区瓦斯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凡因无计划停风停电,不论是否造成事故,均要做出未遂事故处理,

2.2.7局扇在井下累计运行达半年时,必须升井检修。

2.2.8通风科对局部通风必须每旬测定一次,测定内容包括:

风机功率、供风距离、出、入口风量、漏风率等内容,并做表上报总工程师 

2.3瓦斯管理

2.3.1加强局扇的管理,保证局扇正常连续运转。

2.3.2风筒距迎头的距离和巷道风速必须符合《规程》的规定。

2.3.3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瓦检员严禁空、漏、假检。

2.3.4打眼放炮必须符合三大规程要求,综掘机、连采机掘进、采煤机割煤时内喷雾要完好防止产生火花。

2.3.5加强对电气设备的检修,所有电气设备杜绝失爆。

2.3.6彻底杜绝超过6米的扩散通风,防止瓦斯积聚,迎头临时停工不得停风,禁止无风或微风作业。

2.3.7各地点配风要符合要求,实行分区通风,杜绝不合理的串联风、循环风。

2.3.8加强监测力度,及时掌握CH4及其它有害气体的变化情况。

2.3.9作业人员要熟悉各自工作地点的安全出口,提高自主保安意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增加抗灾能力。

2.3.10各作业地点的主要通道要有醒目的路标。

2.3.11加强对兼职、专职瓦检员的培训工作,要求每年对瓦检员进行一次培训。

2.3.12矿井瓦斯虽低但要按高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管理,兼职瓦检员严格执行兼职瓦检员管理制度。

2.4通风设施管理

2.4.1矿井通风设施的施工必须严格按照《矿井通风质量标准》、《XX公司一通三防管理细则》的规定施工。

2.4.2凡是通向采空区的巷道中的密闭都必须砌筑永久密闭。

盲巷、长期不用巷道必须予以永久封闭。

2.4.3井下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损坏、拆除通风设施。

 

2.4.4通风科必须对一通三防设施进行日常检查。

矿井所有一通三防设施统一由通风科安排施工并负责监理。

 

2.4.5凡因生产需要拆迁通风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与通风科联系,得到允许后,由通风科安排处理,其它单位不得擅自拆迁。

  

2.4.6各类通风设施的位置、结构的选择由通风科设计,并按质量标准施工,施工后由安监处、调度、经营、通风科共同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者必须返工,并按规定罚款。

2.4.7所有调节风窗都必须按标准规定建筑,不得以木杠、风帘和墙上开孔等方式代替。

2.4.8通风科每旬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帐。

发现损坏的通风设施,立即修复。

2.4.9在通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设备时,通风科责令有关单位处理。

2.5粉尘管理

2.5.1矿井主要运输道、采区回风道、胶带斜井、胶带运输平巷,上下山,采煤工作面上下平巷、掘进巷道、溜煤眼、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

胶带巷和胶带斜井内的防尘管路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内的防尘管路,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

2.5.2防尘管路要安设平直、吊挂牢固,小于或等于90°时要设弯头,接头严密不漏水。

2.5.3井下所有进回风井、主要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和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

2.5.4皮带巷要求机头必须进行封闭,皮带长度在1000米内中间设一组降尘水幕,皮带在2000米以上设两组水幕。

皮带巷机头封闭和降尘水幕由皮带使用单位施工、维护,皮带安装调试好5日内必须施工完封闭机头和防尘设施,实行开机开水。

封闭棚、水幕棚、水幕喷头和胶管损坏或雾化不好要求及时处理。

2.5.5除皮带巷外其余巷道由通风科负责安排施工队施工、维护和回收净化水幕和隔爆设施,进、回风道内水幕应封闭巷道全断面,雾化好,使用正常。

2.5.6定期冲刷积尘。

主要进回风巷每月至少冲刷二次,并填写冲刷巷道记录。

皮带巷由皮带使用单位进行冲洗,其它主回风巷由通风科负责安排施工队进行冲洗,主要进风巷道由机电队负责冲刷。

保证井下所有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和连续长度超过5m的积尘。

2.5.7采掘工作面采煤机、掘进机必须有有效的内外喷雾装置。

2.5.8所有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2.5.9原煤仓岗位工每班对地面上粉尘、设备上的煤用水冲洗或清理。

2.5.10任何人或单位不得破坏、拆除防尘管路和防尘设施。

2.5.11通风科对井下所有产尘地点每半月测定一次全尘和呼吸性粉尘,并制表报总工程师。

2.5.12矿井两翼,相邻的煤层均应设置主要隔水棚,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及掘进中的煤巷,半煤岩均应设置辅助隔水栅,主要隔水袋按400L/m2,辅助按200L/m2计算水量,由通风科负责安排施工和日常维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移动或破坏隔爆设施,如发现损坏照价赔偿。

2.6防灭火

2.6.1外因火灾

2.6.1.1井口附近20米内严禁烟火,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2.6.1.2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杜绝在井下使用明火;

2.6.1.3爆破材料库、变电所、配电硐室、检修硐室、皮带机头、机尾等都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2.6.1.4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焊和喷灯等焊接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进行这项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并由矿长委托专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2.6.1.5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用的润滑油、绵纱、布头、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送到地面集中处理。

2.6.1.6井下爆破材料库的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贮存,贮存量符合《规程》规定,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爆破材料库。

2.6.1.7消灭井下电气设备的失爆现象,机电设备应定期检修,避免设备带病运行。

2.6.2皮带火灾的管理

2.6.2.1皮带机检修工、司机、巡视工必须经过学习和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应经常对职工进行有关胶带防火知识的培训教育,并考核建档。

胶带沿线50米一处的洒水胶管必须配备齐全,并定期对底板、机架及沿线管路、电缆进行清洗。

2.6.2.2岗位点、硐室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齐灭火器、沙箱。

并定期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2.6.2.3胶带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机巷内应整洁,无杂物、无积煤、无淤泥、无积水。

巷内应设置消防管路,并每隔50米设置三通变头。

机头、机尾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沙箱。

2.6.2.4避免满载启动,减少空转时间。

2.6.2.5托辊损坏不转的应及时更换,防止胶带与其摩擦产生发热现象。

2.6.2.6胶带张紧装置配置应合理,防止胶带重载打滑。

清扫器、漏斗下要有专人经常清理浮煤,检查清扫器的磨损情况。

漏斗挡煤板要经常更换,以防撒煤设备在运行中撒落。

在机头、机尾、巷道内的浮煤应及时清理,严禁摩擦皮带。

2.6.2.7胶带不允许跑偏运行,胶带机上的各种保护(跑偏、纵撕、堆煤、烟雾、闭锁、打滑、断带、超温洒水)齐全可靠。

2.6.2.8使用熔丝、保险丝代替易熔塞,严禁使用螺丝、木塞代替易熔塞。

皮带机巷内严禁存放油料和使用过的棉纱等易燃物品

2.6.2.9皮带司机及巡视工每班要向队领导详细汇报设备运转情况和巡查情况。

2.6.3内因火灾管理

2.6.3.1综采工作面要求保证采高的前提下采取少留顶煤、底煤的办法进行回采,如不符合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6.3.2综采工作面两巷的片帮及浮煤要求及时清理到运输系统中,禁止浮煤丢到采空区。

2.6.3.3与采空区相通的巷道要求及时封闭,密闭要求严密不漏风。

2.6.3.4工作面在回采完后要求在一个月内进行永久封闭。

2.6.3.5通风科要定期对主要回风巷、综采会风隅角和采空区的CO、O2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2.6.3.6通风科、信息组要对井下所有监测探头定期检验、检查完好情况。

2.6.3.7通风科要定期联系采空区塌陷区的老乡及时填堵塌陷裂隙,减少漏风。

2.6.3.8对于掘进巷道中的浮煤要求及时清理,如不能立即清理的要求在巷道掘完后一次性全部清理完。

2.7内业管理

2.7.1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并严格落实。

2.7.2矿每月至少要召开一次通风例会并要有通风工作计划和总结。

2.7.3每年要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安全措施计划。

2.7.4矿通风科的上报图纸、报表准确,数据齐全,上报及时。

2.7.5各工种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要有保管、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校验。

2.7.6瓦检员、放炮员、测风员计划定期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7.7必须定期修改完善下列资料

综合防尘系统图;

防尘设施管理牌板;

测尘台帐;

防尘管路台帐;

隔爆设施记录;

防尘设施、防尘管路检查维修记录;

2.8盲巷贯通管理

2.8.1贯通前地测部门必须向总工报告,并书面通知通风科、生产、安监和与贯通相关的施工单位,并每天通报贯通距离。

  

2.8.2通风科接到通知后,立即制订贯通后的通风管理措施,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2.8.3施工单位接到书面贯通通知后,应立即编制贯通施工措施,待批准后方可施工。

  

2.8.4贯通时,必须由施工单位派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后,通风科必须立即调整完善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只有瓦斯浓度低于1%时,方可恢复其它工作。

2.8.5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挂上警示牌。

2.8.6恢复已封闭的盲巷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的瓦斯。

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方可进入或施工。

2.8.7通风队健全盲巷登记卡和盲巷管理台帐,并按要求认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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