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之欧阳总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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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之欧阳总创编

学前教育条例

时间:

2021.02.13

创作:

欧阳总

  (1月12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条例虽然不是法令条令,但也是行政律例,同样具备法令效力,有它强制性的作用。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例而制定并宣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律例性公文。

条例是法的表示形式之一。

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令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

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令制定的,是从属于法令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令后果。

条例作为文种意义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家和处所立法机关,用来对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工作、活动及成员的行为,对某一重年夜的事项规画做出比较全面、系统、原则的规定的律例性文件。

现行的公文处理实践中条例、规定、办法等律例性质的公文和与律例性公文联系比较紧密的命令、决定、决议、通告等公文,距特殊的法定效力仅仅次于法令,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党政机关依照法令运用法令的规范形式,将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予以肯定,具有法令条文和党政机关公文双重属性,即有法令的指导作用,又有严格的法令约束力,成为机关、单位、个人在有关方面的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进和包管学前教育健康成长,规范学前教育,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令、行政律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不满三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教育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成长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介入、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当包管学龄前儿童能够平等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免费学前教育。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行儿童优先、儿童平等成长的原则,包管儿童利益最年夜化,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成长规律,增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生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成长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年夜力成长农村塾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增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成长。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担任全省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和规划调整,建立学前教育经费包管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事处应当采纳多种形式包管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和组织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具体担任学前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事处应当明确经验丰富的公办幼儿园教师等人员担任所在乡镇、街道的学前教育教导。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督导陈述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

第二章  保育教育

  第十条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可以申请入园。

幼儿园接收有困难的,本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应当予以统筹安插。

  第十一条学龄前儿童申请入园的,其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出具儿童出身医学证明、有效预防接种证明、体检健康证明、户口簿;流动人口子女在居住地申请入园的,其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当出具自己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偏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实际,科学安插教育内容和办法,满足学龄前儿童感知、体验、探索需求,呵护和培养学龄前儿童的兴趣和自由想象力。

  幼儿园组织活动应当以游戏为基本形式,注重活动的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不得组织有损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活动。

  禁止以集中授课方法实施汉语拼音以及汉字读写训练、数字书写运算训练、外语认读拼写训练。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科学制定学龄前儿童一日作息制度,培养学龄前儿童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营养的相关规定,包管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相关部分和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平安教育,开展需要的自救、互救、紧急疏散等应急演练,增强学龄前儿童的自我呵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积极创作创造条件,接收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疾儿童提供融合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设置学前教育班接收学龄前残疾儿童,配备适合学龄前残疾儿童特点的场合和设施,为学龄前残疾儿童的保育教育和康复提供帮忙。

  鼓励社会各类康复机构、福利机构为学龄前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教育。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加强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扩展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和活动空间,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指导等办事。

  鼓励家长采取志愿办事等形式介入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并通过家长委员会等方法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掌握科学育儿办法,创作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并与幼儿园相互配合,增进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第十八条幼儿园使用的教师指导用书应当经过审定;未经审定合格的,不得选用。

具体审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制定。

  幼儿园应当依照保育教育设备配备标准和管理办法配备玩教具、图书等。

保育教育设备配备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会同卫生等有关部分制定。

  鼓励幼儿园开发适合儿童生长需要以及增进儿童智力开发的特色玩教具等保育教育设备。

第三章   教育机构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设施规划纳入城乡规划,预留合适规定要求的学前教育设施建设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具体制定和调整学前教育设施规划专项规划,满足学龄前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

  学前教育设施的规划,应当体现本行政区域内学龄前儿童的数量散布、流动趋势、保育教育需求等情况,每一万至一万五千常住人口至少设置一所幼儿园;人口较为分离的农村地区,应当根据条件适当增设幼儿园。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应当根据规划配套设置学前教育设施,并与居民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

  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衡宇、场地等设施是公共教育资源,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幼儿园的土地、衡宇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学前教育设施规划专项规划和调整计划予以重建,或者依法给予赔偿,赔偿用度应当用于幼儿园建设。

需要异地重建幼儿园的,应领先建后征;需要原地重建幼儿园,或者根据设施规划规划和调整计划撤消原幼儿园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分应当作好学龄前儿童和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安顿工作。

  第二十二条设立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合适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适规定的幼儿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等人员;

  (三)有合适规定标准的保育教育场合以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场合应当设置在平安区域内,合适国家和省规定的交通、消防、环保、日照及其他选址要求;学龄前儿童人均占空中积、建筑面积、午休室面积、户外活动面积、绿化面积以及设施、设备配备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具体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担任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静态监管。

  幼儿园实行年检制度,由审批机关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审验,并将卫生保健等有关情况纳入审验内容。

年检不得收费,年检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实行法人挂号制度。

国有资产介入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规定挂号为事业单位法人。

  第二十五条举办幼儿园应当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

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优质的保育教育办事,满足家长和学龄前儿童对学前教育的多样化需求。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适度举办分支机构或者合作举办幼儿园。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保育教育规模一般不超出十二个班,农村地区可以根据生源状况适当降低规模。

  幼儿园班级人数不得超出国家和省规定的限额。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管理制度,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员,落实平安防备办法,加强平安管理。

  用于接送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及其使用管理,应当合适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保育教育人员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等行政部分应当统筹规划,加强幼儿教师和保育、保健、保安等人员步队建设,提高保育教育人员的职业品德水平和保育教育能力。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和幼儿园应当维护保育教育人员的合法权益,包管保育教育人员待遇。

  第二十九条幼儿教师、保安员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

  保育员、保健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接受职业专业培训,取得岗位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建立健全保育教育人员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规范保育教育人员岗位管理。

幼儿园平均每班应当配备二名以上幼儿教师、一名以上保育员。

  对公办幼儿园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制定。

  民办幼儿园应当依照岗位设置标准和实际需要,依法自主聘用并配齐配足保育教育人员。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法受过刑事惩罚的人员;

  

(二)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的人员。

  慢性沾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三十二条实行幼儿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职务(职称)制度,建立幼儿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

  幼儿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表扬奖励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权利。

  与幼儿园建立劳动关系的幼儿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定、培养培训、表扬奖励等方面与事业性质幼儿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保育教育力量,在岗位设置、培养培训、骨干保育教育人员配备等方面,对农村地区和薄弱幼儿园给予搀扶。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担任人和保育教育人员合理流念头制。

鼓励公办幼儿园担任人和保育教育人员到民办幼儿园支教。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教育、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建立幼儿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

幼儿园应当包管幼儿教师和卫生保健人员介入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依法包管保育教育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用度,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事处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保育教育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三十六条保育教育人员应当履行工作职责,尊重学龄前儿童人格,关注个体差别,平等看待学龄前儿童。

  保育教育人员不得歧视学龄前儿童,不得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害学龄前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包管监督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分和单位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工作中的重年夜事项。

  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担任制定本省学前教育质量评价标准。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成长水平实施评价与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在学前教育中取得优秀教学功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省级教学功效奖的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第三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事处应当共同分担学前教育财务经费,加年夜财务性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包管学龄前儿童人均学前教育经费、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财务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务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专项资金、奖励补贴等方法,对各地成长学前教育给予支持,并向经济薄弱地区和农村倾斜。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财务部分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分,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幼儿园人均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人均财务拨款标准、公办幼儿园人均公用经费财务拨款标准。

  第四十条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实行免费,所需经费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包管。

  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人均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幼儿园的人均经费标准。

  第四十一条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困难家庭的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前孤儿入园给予资助。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个人通过多种形式资助经济困难家庭的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前孤儿入园。

  第四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申办审批、资质认定、师资培训、表扬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权利。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纳购买办事、奖励补贴、派遣公办幼儿教师、建立协同成长机制等方法,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保育教育办事。

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运行开支给予补贴,重点用于支付衡宇租金、弥补保教玩具、衡宇维修改革等。

  第四十三条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收费标准依照赔偿本钱、分类订价的原则核定,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分会同财务、教育行政部分制定。

制定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办法,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民办幼儿园根据学龄前儿童人均培养本钱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本地价格、财务、教育行政部分备案并公示。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被褥、服装等方法谋取利益,不得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为名收取用度,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园相关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等用度。

  幼儿园收取用度和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家长和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缴纳水、电、气、煤等公用事业用度,依照中小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公安等部分应当指导、监督幼儿园加强平安捍卫工作,指导幼儿园制定幼儿园平安捍卫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幼儿园周边治安巡防,及时排查和消除平安隐患,维护幼儿园周边秩序,依法包管学龄前儿童和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平安。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处所各级机构编制部分应当依照规定介入公办幼儿园设置规划的制定工作,依照权限和法度对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模的公办幼儿园规画审批手续,合理确定人员的编制。

  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编制,不得安插保育教育人员从事与保育教育无关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卫生保健工作评价和公示制度,做好幼儿园工作人员和学龄前儿童健康检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教育、财务等有关部分和残联等组织应当采纳办法支持幼儿园实施融合教育,加强对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的监管。

  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对学龄前儿童家庭教育、学龄前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指导和宣传,对因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保育教育职责不当身心受到伤害的学龄前儿童,应当给予援助。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应当会同财务、统计等部分,对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及执行情况按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法令责任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幼儿园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会同有关部分依法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修改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的使用性质和用途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更正;拒不更正的,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重新安插用于学前教育,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幼儿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责令更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更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保育教育场合以及设施、设备不合适规定标准,波折学龄前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学龄前儿童平安的;

  

(二)拒绝接收具有普通教育接受能力学龄前残疾儿童的;

  (三)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

  (四)幼儿园班级人员超出规定限额的;

  (五)未执行平安、卫生、保健、营养等相关规定的;

  (六)选用未经审定合格的教师指导用书的;

  (七)侵占、挪用、抽逃学前教育经费的。

  幼儿园年检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责令限期更正,拒不更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收取用度、谋取利益,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园相关的赞助费等用度的,由教育、价格等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幼儿园或者其保育教育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依法予以处理:

  

(一)以集中授课方法实施汉语拼音以及汉字读写训练、数字书写运算训练、外语认读拼写训练的;

  

(二)配备不合适相关标准和规定的玩教具、图书等保育教育设备的;

  (三)不履行保育教育岗位职责,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

  第五十五条处所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学前教育包管监督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或者有关部分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条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受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学前教育办事,并执行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第五十七条中外合作举办幼儿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规画。

  第五十八条设区的市直接管理的幼儿园,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财务、卫生等部分,依照本条例关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职责权限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九条社会培训机构对学龄前儿童开展培训,应当合适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1986年6月20日第六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幼儿教育暂行条例》同时废除。

时间:

2021.02.13

创作:

欧阳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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