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妇幼保健院章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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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妇幼保健院章程草案

莱芜市妇幼保健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党领导

第四章举办单位

第五章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会构成及职责

第二节理事

第三节理事长

第四节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管理层

第七章监事会

第八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九章信息公开

第十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一章章程修改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医院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紧密结合《莱芜市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医院章程。

第二条本医院名称是莱芜市妇幼保健院。

第三条本医院事业单位类型是公益二类。

第四条本医院住所是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西大街12号。

第五条本医院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六条本医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330万元。

第七条本医院举办单位是莱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八条本医院登记管理机关是莱芜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医院宗旨和业务范围是:

承担全市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工作,开展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优生优育、不孕不育、生殖保健等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并组织推广,面向社会提供妇女儿童全生命周期保健服务、疾病诊治、预防、计划生育技术、生殖健康、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服务,为基层医疗保健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在功能定位上主要包括:

坚持国家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向全市各辖区及周边区域提供急危重症、疑难杂症诊疗和妇儿医疗保健服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并承担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及相应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第三章党领导

第十条加强医院党组织建设和党对本医院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和依法办院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医院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

第十一条坚持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把党委研究讨论作为医院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凡涉及本医院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党委集体研究讨论,不能提交理事会决策。

第十二条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本医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理事会、管理层党员领导人员,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方式配备。

发挥本医院党委在选人用人中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四章举办单位

第十三条举办单位权利:

(一)提出本医院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医院首届理事会;

(三)审核本医院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四)任命本医院理事长;

(五)委派本医院执行理事;

(六)对本医院按照程序产生管理层、职工理事进行备案;

(七)从外部理事库中选聘本医院外部理事;

(八)选任本医院监事会主任;

(九)审定本医院推荐职工监事;

(十)批准本医院理事会工作报告并监督运行;

(十一)审定本医院重大事项;

(十二)编制对本医院管理权责清单;

(十三)行使法律法规规定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会构成及职责

第十四条本医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由7名理事构成,其中:

理事长1名、执行理事1名、职工理事1名,外部理事4名。

理事会下设发展规划、捐赠筹资和经济运行、学术人才、提名薪酬、公共关系、审计等专门委员会,负责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理事会可根据本医院发展需要成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十六条理事会职责:

(一)拟定和修订本医院章程;

(二)拟定本医院发展规划、岗位设置方案、薪酬待遇方案、人才建设规划、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和方案、职称晋升聘任方案、年度用工计划和方案等重要事项;

(三)审定本医院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科研规划和科研年度计划;

(四)审定本医院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定本医院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审议本医院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聘任(解聘)院长及本医院管理层其他人员;

(八)制定院长任期目标和本医院管理层其他人员考核评价办法、薪酬管理办法;

(九)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编写和发布本医院年度报告;

(十一)本医院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

(十二)决定本医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理事

第十七条理事分执行理事、职工理事和外部理事。

执行理事由举办单位委派;职工理事由本医院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举办单位备案;外部理事从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单位产生,由举办单位从外部理事库中选聘。

第十八条执行理事、职工理事每届任期和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外部理事在本医院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届。

第十九条理事应具备履职知识和能力,熟悉医疗卫生及相关方面政策和规定。

职工理事一般应为中层干部。

第二十条外部理事和履职有关参会、出差等待遇,比照本医院理事会其他成员待遇执行。

第二十一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并享有发言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检查本医院财务状况;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

(六)按照相关规定领取履行职责应得报酬;

(七)本医院章程规定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医院章程;

(二)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审慎提出决策建议;

(三)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不得擅自公开本医院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本医院章程规定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批准权限和产生权限相同。

理事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

(三)执行理事同时担任管理层职务时,其管理层职务解除;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和本医院章程规定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任命。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党组织书记由同一人担任。

理事长不是中共党员,配备专职书记,专职书记须为执行理事。

理事长经核准登记为本医院法定代表人,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除履行理事一般职责外,还承担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四)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五)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医院章程规定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1名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本医院章程规定召开,每年定期召开四次会议。

遇特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或理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

(二)在召开理事会会议七个工作日前,将讨论议题送达所有理事酝酿。

(三)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四)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可由理事长委托理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五)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理事会作出决议时采取记名方式票决制,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一般事项须经过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理事会会议涉及重大事项包括:

1.业务发展规划;

2.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3.机构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人员配置标准等;

4.数额300万元以上重大财务事项;

5.数额3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实施;

6.章程修改;

7.其他重大事项等。

(六)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理事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并载明授权范围。

(七)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医院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研究涉及本医院职工利益有关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程序后理事会方可批准或作出决议。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医院章程规定,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理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四)关于会议程序进展情况说明;

(五)会议审议议题、理事对有关事项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议题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八)和会理事提出应当记载其他事项。

理事会设专职秘书,具体负责理事会会议组织、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督办等工作。

第六章管理层

第三十四条医院管理层由院长、副院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执行机构。

设院长1名,副院长3名。

管理层实行聘任制,聘期不超过本届理事会任期。

第三十五条院长由理事长根据党委推荐提名或公开选聘,理事会表决、聘任,报举办单位备案。

管理层其他人员由党委研究,院长提名,理事会表决、聘任,报举办单位备案。

管理层人员优先从医院范围内选聘或公开选拔。

第三十六条管理层对理事会负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拟定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

管理层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

1.任职、公务回避制度;

2.专业委员会制度;

3.业务管理制度;

4内部分配制度;

5.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6.内部审计制度;

7.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医院实际制定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五)负责一般工作人员管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聘用中层管理人员;

(六)理事会赋予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院长除履行管理层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理事会决议开展工作;

(二)主持本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等各项业务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医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四)负责本医院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承担法律法规和本医院章程规定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院长办公会是管理层议事形式,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临时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负责召集主持或委托1名副院长主持,超过三分之二管理层成员参加方可召开。

第三十九条院长办公会由管理层成员、执行理事参加,监事会成员列席,其他科室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并由专人负责记录存档。

第七章监事会

第四十条本医院设立监事会,为医院内部监督机构。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其中:

外部监事2名,职工监事1名。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任期和理事会一致。

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成员、医院管理层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任1名,由举办单位在监事中选任。

监事会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1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职工监事由本医院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推荐,经举办单位审定后报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产生。

外部监事由举办单位代表、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由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从外部监事库中选派。

第四十四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批准权限和产生权限相同。

监事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终止监事资格情形、出现空缺填补程序,比照第五章第二节理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外部监事和履职有关参会、出差等待遇,比照外部理事待遇执行。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医院章程履行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对理事会决策和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医院财务资产、运营进行监督;

(三)对本医院理事会及管理层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四)履行法律法规和本医院章程规定其他职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和院长办公会,可以对会议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并跟踪关注医院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对理事、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特殊情况下,可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任或其委托监事召集和主持;

(三)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形成决议,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

(四)监事会定期向举办单位和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报告工作;

(五)监事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发言情况,会议记录作为医院重要档案保存。

(六)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经和会监事确认符合会议事实后,由监事会主任签发。

会议纪要作为重要档案材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本医院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条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医院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一条本医院执行国家统一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监督。

第五十二条本医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配备、管理。

第五十三条本医院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后,本医院经费支出按照医院内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医院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本医院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和捐赠人、资助人约定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六条理事会换届、法定代表人和院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信息公开

第五十七条本医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医院章程;

(二)本医院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医院年度报告;

(四)年度工作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五)年度财务报告;

(六)理事会认为应该公开其他信息。

第十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本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

第五十九条本医院提议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本医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六十一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本医院终止后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医院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章程修改

第六十三条本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和修改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

(二)章程内容和实际情况不符;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理事会决议通过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须向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经2017年6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内容如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为准。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以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医院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自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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