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学院本科生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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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学院本科生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巢湖学院本科生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巢湖学院本科生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讨论稿)
为适应学年学分制改革要求,切实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促进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学制
第一条本科学制为四年。
在校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制,允许学生按有关规定提前毕业,也可延长修业年限。
申请提前毕业者,在校修业年限不得少于三年。
延长修业年限者,其总修业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不得超过六年,并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另行交纳延长年限的有关费用。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我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书面向所属系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和所在街道、乡镇等相关证明(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以缺席教育教学活动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院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诊断,认为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医治,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报学院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并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交费收据按时(自开学之日起两周内)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否则以缺席教育教学活动论处。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且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期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者,须提供有关证明,由所在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保留学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在规定期限内交清相关费用后,准予注册。
第三章专业培养计划及选课
第六条培养计划按专业制定。
培养计划中应规定各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的学分数。
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应修完规定的课程,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学生入学后,各系应按专业向学生公布培养计划,并指导学生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按学期进行选课。
选课具体办法按《巢湖学院本科学生选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学习能力自主决定选修学分,有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先修先行课程。
未取得先行课程学分,一般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
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九条严格考试管理工作。
所有教学环节均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方式可根据专业及课程特点灵活决定,可分为闭卷、开卷、论文、操作性考试、设计性考试、调查报告等多种形式。
每学期期末集中考试课程门数一般不超过4门,考试门数的计算不包括学生增选的其他年级、专业的课程。
非集中考试的课程考核可在课程结束后分散进行。
第十条各系(部)要严格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制度,凡平时缺课、缺交作业、缺做实验达到或超过十分之一或实验不及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一条课程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或优秀、良好、等中、及格、不及格五等级分制进行,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同时用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为:
百分制成绩
五等级制成绩
绩点
90-100
优秀
3.1-4.0
80-89
良好
2.1-3.0
70-79
中等
1.1-2.0
60-69
及格
0.1-1.0
<60
不及格
0
平均学分绩点的具体计算方法为: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绩点×学分数
(2)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的学分数之和例:
某学生选修5门课程,其成绩点和学分如下:
课程学分为4、4、4、4、4,其成绩点分别为4、3、2、1、0,则其学分绩分别为16、12、8、4、0,那么该生一学期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之所修课程的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的学分数之和即为(16+12+8+4+0)÷(4+4+4+4+4)=2.0。
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一学期核算一次。
第十二条学生若对其成绩有疑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查卷。
核查试卷应在开课系主任主持、课程所属教研室主任、学生辅导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并给出核查结论,报教务处审核。
对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查卷。
第五章多修
第十三条各专业类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每个学期的应修学分数为标准学分数。
学生超标准多修,其上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必须达到1.9以上,并应按规定交纳修读费。
平均学分绩点在1.9以上者,可多修5个学分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3以上者,可多修8个学分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6以上者,可多修12个学分的课程。
第十四条对成绩优秀的学生,其超标准多修的课程可视情况部分或全部免收修读费。
平均学分绩点在2.3以上者,免收4个学分的修读费;平均学分绩点在2.6以上者,免收8个学分的修读费;平均学分绩点达3.1者,上述多修课程全部免收修读费。
第六章重修
第十五条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应申请重修。
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申请重修,也可以改修相应的其他课程。
同一门课程最多允许重修二次。
第一次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第二次重修成绩最高记载为70或中等,其成绩点为1.1。
学生如对自己某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不满意,也可以申请重修,但此类情况重修每门课程只限一次,成绩可按其中的高分记载。
因课程内容整合名称改变的课程,是否补修由课程所在系部认定,写出书面材料,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备案。
学生重修或改修课程,都必须按学校规定交费。
第十六条对量大面广的校定必修课、系定必修课,申请重修学生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课程,实行单独开班,由教务处统一排课。
对于人数少无法单独开班,又无法插班重修的课程,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或累计数届后利用假期统一开班重修。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不能参加已修课程期末考试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不需重修。
第七章免修、免听
第十八条学生对某一门课程已有一定的基础,通过自学或其它形式的学习达到了该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可申请免修。
学生申请免修某一课程,必须经课程所在系主任批准,并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且成绩绩点达1.9以上,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学生对某门已选课程,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和课程所在系(部)主任签字同意后,可获准全部免听或部分免听,但必须提交平时作业并参加实验。
第二十条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外语课、公共计算机课、公共师范教育类课程、国防教育课、体育课和实验、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免听。
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进行综合评定。
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应到指定医院检查,获得证明后,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由负责公共体育课教学相关部门安排参加体育保健课。
第八章缓考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病重住院不能参加考核(含考试、考查),应当在考核进行之前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签署意见,附校医院证明,教务处审查批准后可以缓考。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第二十二条补考和重修考试一般不得申请缓考。
第二十三条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或缓考虽经批准但缓考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的,作旷考处理,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该课程应予重修。
第九章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医院或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本科学生学习确有困难,要求转入专科学习者;
5、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院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其办理手续如下:
1、学生本人应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2、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经所在系初审并推荐,教务处组织统一考试、会同转入系并依据学院办学资源等情况予以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因病或生理缺陷而转专业须附院医院的检查证明)。
其中委培生(含定向委培)须持学生所在地招生办公室或委托培养单位同意转专业的书面证明材料。
3、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转学者须经两地高教主管部门批准。
转专业应于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结束;转学应在每学期结束前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包括省级重点院校);
2、由专科转入本科或“专升本”者;
3、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4、对口招生转入统招,或虽同属对口招生但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者;
5、学科跨度较大者;
6、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者(以生源地录取线为准);
7、应予退学者;
8、处于保留学籍、休学期间者;
9、无正当理由者。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应载入其学籍档案。
第十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须停学治疗的学生,或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需暂时中断学习的学生,可申请休学。
休学期限为一年。
情况特殊,经学校批准,也可连续休学二年,但不得超过二年。
学生在休学期间的待遇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九条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养。
学生因病应当休学,本人虽未提出申请,亦应通知学生本人限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学生因自费留学需保留学籍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
自费出国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休学的学生,应按文件规定时间申请复学。
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学生,必须提供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康复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二条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超过期限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学院将不再保留学籍。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其复学资格,对该生作退学或开除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一章退学与试读、旁听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一学期或一学年内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达到或超过学院规定所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超标准多修的学分除外);
(2)在校期间经第一次重修仍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累计超过14学分者;(3)考试作弊者;(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5)因违纪违法应予取消学籍者。
第三十六条因学习成绩不合格或因考试作弊而退学者,半年后,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原所在系同意并经学校批准,允许编入下一年级相应班级试读。
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退学,试读不得超过两次,且不能连续两次。
因考试作弊而退学者,只准试读一次。
因其它原因退学者,不准试读。
试读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
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间,若所取得的总学分达到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可自动解除试读。
第三十七条连续两次试读或累计超过两次试读,应予劝退。
第三十八条旁听
1、劝退的学生希望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可在校旁听,旁听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2、旁听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专业停招或一年级第一学期的学生除外);
3、旁听期间不享受全日制在校生奖学金、困难补助、医疗救助等一切待遇;
4、凡原学费未交清者,应当先补缴学费,方可办理旁听手续;
5、旁听期间,学生若有违规违纪行为,由所在系提出报告,学院调查核实后,取消其旁听资格;
6、旁听学生在旁听期间的一年内没有受到新的试读或劝退处理,列入正常学籍,否则取消学籍。
第十二章升级
第三十九条学生(含旁听生)学习成绩优秀,在完成本年级专业培养计划基础上,同时取得上一年级专业培养计划2/3以上课程学分,经本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可允许编入上一年级。
第十三章主辅修制度
第四十条为使部分学业优良的学生,培养复合型人才,在学好本专业的基础上,能较系统地学习另一个专业的主要课程,学院本科教学阶段实行主辅修制。
凡主修课程修满6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1.2以上者,可申请参加辅修第二专业。
辅修专业是指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学习另外一个类别的本科专业。
第四十一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应按照相应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进行,应完成该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
符合要求者,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未达要求则按选修课学分记载。
第十四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二条具有学籍的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后,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平均学分绩点达1.5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本科学生学位授予条例》及《巢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9以上的优秀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允许修业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学分数在14学分以下者,发给结业证书;超过14学分者,发给肆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离校后一年内,可申请重修或补修未能取得学分的课程。
重修或补修满全部学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位。
重修或补修必须按学校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从2008级全日制本科各专业(不含专升本)学生开始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