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造价发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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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造价发文
滨建标字[2001]16号
关于颁发《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
滨州市价目表》的通知
各县区建委,市直,省及中央驻滨各单位,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依据《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结合本市现行《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2000年版)》,编制完成了《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滨州市价目表》,现正式颁发,并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望认真贯彻执。
一、《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滨州市价目表》(以下简称价目表)适用于二000年七月一日后完成的工程或工程量,在滨地建标字[2000]第116号”文发前已办理完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全市各县区在执行本价目表时,对各自的适用区域要严格按照2000年颁发的《滨州地区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中的规定执行。
三、使用本价目表办理工程招投标、工程结算及咨询单位审核工程预结算时,施工单位必须出示本企业《山东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许可证》原件副本(复印件无效)。
四、原滨地建标定发[1997]75号“关于颁发《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滨州地区价目表》的通知”停止执行。
五、本价目表由滨州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六、鉴于国务院已批复撤销滨州地区,设立地级滨州市,在撤地设市后,原滨州市改为滨城区,六县名称不变。
因此,2000年版的《滨州地区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与本价目表在执行中除原滨州市对应滨城区外,其它完全一致。
二OO一年一月十六日
滨地建标字[2000]116号
关于颁发《滨州地区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
(2000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建委、计委、财政局,地直、省及中央驻滨各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结合近年来材价变动情况,由地区建委、计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完成了《滨州地区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2000年版),现予颁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本价格适用于二OOO年七月一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在本文发前已办理完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原九五年颁发的《滨州地区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九七年颁发的《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滨州地区价目表》、九八年颁发的《关于发布建筑工程(装饰)29项补充定额的通知》及“滨地建标定字(1995)第120号”文件同时停止使用。
本预算价格由滨州地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OOO年八月三十日
滨地建标字[2000]117号
滨州地区计划委员会
滨州地区建设委员会滨州地区财政局
文件关于按实调整部分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差价的通知
各县市建委、计委、财政局,地直及中央驻滨各单位:
为结合已颁发的我区新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的配套使用,根据建材市场价格情况,经研究确定对部分材料价格作如下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允许按实调整差价的材料:
1、钢材(包括铸铁管、不锈钢材料、有色金属制品、铝合金制品);2、木材(包括各种胶合板、木地板、复合地板、成品木龙骨);3、水泥、混凝土外加剂;4、钢、钢塑、铝合金门窗,门锁、玻璃幕墙、轻钢及铝合金龙骨:
5、大理石、花岗石、方整石、彩色石子,面砖、釉面砖、陶瓷锦砖、耐火砖。
铺地砖(缸砖、水泥砖),玻璃、玻璃马赛克,内墙瓷、耐酸瓷板,炉渣砌块、硅酸盐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6、卫生器具类;7、”PVC管材、刚塑管材(含管件)、玻璃钢管材,阀门、水咀、水表、散热器;8、电线、电缆、电扇、电表、灯具、灯管、灯泡、互感器、配电箱。
等电位箱、电气开关插座;9、消防、通讯、通风空调器材;10、油漆、涂料、防火材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成品石油类;11、装饰板材、压条、压线、地毯、壁纸、窗帘轨(盒);12、新型装饰材料及仿古园林材料。
二、除上述规定以外的材料,一律不得调整。
三、允许按实调整差价材料的价差应为实际购买价与本地区执行材料预算价之价差。
实际购买价应包括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四、原滨州地区建委、计委、建行“滨地建标定字[1995]第120号”文件停止使用。
五、本规定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但文发之日前已办
理完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六、具体事宜由滨州地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滨地建标字[2000]76号
山东省滨州地区建设委员会文件
转发《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水性刮瓷建筑涂料技术标准〉
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建委、地直有关部门:
现将山东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0]9号”文件《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水性刮瓷建筑涂料技术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地区建委办公室
滨建标字[2001]127号
关于调整滨城区工程建设部分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市直有关部门:
随着国家整顿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的开展,我市部分工程建设材料市场价格出现了较大幅度上扬,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经对建材市场的广泛深入调查和测算,现调整滨城区工程建设部分地方材料预算价格,并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地方材料预算价格调整中砂(临朐产)89.99元/立方米,中砂(青州产)84.51元/立方米,碎石(规格、产地为综合)83.38元/立力米调整。
二、全市各县区在执行本价目表时,对各自的适用区域要严格按照2000年颁发的《滨州地区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中的规定执行。
三、使用本价目表办理工程招投标、工程结算及咨询单位审核工程预结算时,施工单位必须出示本企业《山东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许可证》原件副本(复印件无效)。
四、原滨地建标定发[1997]75号“关于颁发《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滨州地区价目表》的通知”停止执行。
五、本价目表由滨州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六、鉴于国务院已批复撤销滨州地区,设立地级滨州市,在撤地设市后,原滨州市改为滨城区,六县名称不变。
因此,2000年版的《滨州地区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与本价目表在执行中除原滨州市对应滨城区外,其它完全一致。
二OO一年一月十六日关于调整我省工程经济定额中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及基期基价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02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的通知》、建标[2000]303《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的通知》以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经贸运行[2001]288号《关于实施水泥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文件要求,解决由于混凝土、砌筑砂浆标准的变化带来的工程结算问题,决定调郑建筑装饰、安装、修缮、市政、仿古园林工程经济定额中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标准及其基期基价。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基期基价执行时间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均执行调整后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基期基价;
(二)在建工程项目,2001年4月1日前已建工程部分,仍按原配合比标准结算。
4月1日以后按调整后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基期基价执行;(三)2001年4月以前已竣工工程项目,仍按原配合比标准结算。
二、国家颁布新的水泥强度检验方法和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属国家强制性标准内容,各市应予以充分重视。
要严格按调整后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基期基价办理今年的工程结算,并对建设、施工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联系。
附件:
1、《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基期基价表2、《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基期基价表3、《山东省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基期基价表4、《山东省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基期基价表5.《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单价估价表》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基期基价表6、《山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基期基价表7、《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单位估价表》基
期基价表二OO一年时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发布《滨州市建筑工程价目表》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满足建筑工程计价的需要,在《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基础上,我们组织编制了《滨州市建筑工程价目表》(以下简称价目表),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价目表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2003年4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价目表的使用按省建设厅鲁建发[2002]41号《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本价目表有滨州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映给滨州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二OO四年三月九日行政许可法释义:
哪些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在立法理论上,设定也可以称为创制、创设,讲的是一种制度从无到有的创制活动。
它与一般所称的规定不同,规定较多是从有到有,由粗到细,把已有的原则具体化。
从法治的意义上讲,行政许可是法律、法规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规定了某种限制条件。
这些权利和自由许多是宪法规定的权利。
对宪法规定的权利作限制,必须符合宪法精神和立法法的规定,通过立法解决,不是任何机关和组织都可以随意限制的,也不是随意采取任何形式都可以限制的。
由于我国立法体制是一个统一的、分层级的体制,因而,必须从国情为出发点,对各立法主体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方可从源头上对许可加以规范。
下面按照立法权限的划分,介绍行政许可设定权的配置。
一、中央立法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1)法律的许可设定权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代表人民意志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人民自己的代表机关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安全,在某些领域设定许可,决定对某些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必要的限制,符合法治精神。
因此,在本法确定的许可范围内,法律可以设定各种形式的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的许可设定权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其效力等级仅次于法律。
因此,其设定权的位阶高于地方法规和规章,但低于法律。
其设定权限与立法权限一样,体现两个原则:
一是法律保留原则。
立法法规定的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主要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最基本的制度)除非有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二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有了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具体规定。
此外,法律还开了一个口子,允许国务院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许可。
发布决定是国务院的一项权力,一般是针对某个具体事项做出,内容单一,条文少,应急,内容与制定程序均不同于行政法规。
对可否以发布决定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立法时有些不同意见。
最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肯定了这种形式,是出于四个考虑:
一是行政许可法取消了国务院部委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这是一个重大的举措,保留这一规定较为主动。
二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发生一些紧急情况,需要有相应的应争措施和手段。
三是新闻、出版等意识形态领域,立法条件尚不成熟,需要由国务院文件来管理。
四是改革中的一些试验、试点事项(如再就业、社会保障等),制定行政法规不成熟,也需要以决定等方式公布。
但"决定"毕竟不是行政法规,因此,法律规定:
除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及时提请人大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二、地方立法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1)地方性法规的许可设定权省级人大、较大市人大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其位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原因在于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而政府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人民选出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安全,在一些领域设定许可,以立法对公民权利作某些限制,合乎法治的一般原则。
不少国家(如澳大利亚、奥地利、法国),行政许可设定权在联邦议会和州议会,经议会授权,政府可以设定一些具体化、暂时性许可。
行政许可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已经有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
一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规定,进行细化。
不能增加许可条件和许可事项。
(2)省级人民政府规章的许可设定权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问题,是行政许可法立法过程中又一个大的争议点,中心是要不要给予规章设定权。
国务院原草案已经取消了部委规章设定权。
考虑到地方政府综合管理的职能和任务重,草案规定给予省级、
中,发生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不赞成赋予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权。
主要理由:
一是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两种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部委、直属局规章)设定权过多。
现在取消了部委规章设定权。
保留地方政府规章设定权,行政许可仍可能失控。
二是地方政府是执行机关,不应当自己给自己设定权力,要设定可以提到地方人大。
人大两个月开一次会,不会误事。
另一种意见主张赋予地方政府规章设定权,理由一是国家大,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事事中央管,很难管好。
二是地方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指导思想已发生变化,不会乱设许可。
三是地方立法周期长,影响行政效率。
全国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两种意见,认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辖区大,综合管理任务重,有时出现地方性特殊问题,需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制定地方法规又来不及,赋予省级政府许可设定权是必要的。
为此,行政许可法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给了一个一年期的临时行政许可设定权。
这样处理,既适应了实际需要,又体现了法制原则。
又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外,任何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这里的含义是:
一是,除上面有权机关外,其他别的机关,如较大市政府、一般设区或不设区的市政府、县、乡政府都不能再设定行政许可,地方党委也不能再设定行政许可;二是,全国人大、国务院、省级和较大市人大、省级政府有权设定许可,但许可的形式只能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形式,不能再用其他红头文件或者通知等形式。
张春生汪洋2004年2月2日《法制日报》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依据》,维护建筑安装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部、省政府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滨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日滨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滨州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核定、计取,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及新建装饰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为保证施工生产安全和质量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施工现场围挡、在建建筑物或构筑物除主体结构防护外的安全围挡设施、施工现场道路及砂石散状材料堆放地的硬化、消防设施、施工现场医疗和急救设施及其他必备的安全设施所需费用。
。
第三条滨州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以下简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安装工程发包、承包方应按照各级主管部门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设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报价和拟建工程发包时,按规定计算出费额,在工程造价中列暂定金额,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价时,将该费用单独计列。
工程施工时,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设置的安全文明设施内容进行确认,并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规定核定其费用,颁发《滨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承包方必须办理《核定通知书》的申请和领取,未办理《核定通知书》的工程,不得计取该项费用。
第七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方办理《核定通知书》的程序是:
首先到工程所在县造价管理机构领取《滨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申请书》,会同工程发包方按工程实际发生内容据实填报,双方无异议,加盖公章,报工程所在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安全文明设施内容进行确认,并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其费用,颁发《核定通知书》;市直单位、滨城区及开发区的工程直接到市造价管理机构领取《滨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申请书》,会同工程发包方按工程实际发生内容据实填报,双方无异议,加盖公章,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安全文明设施内容进行确认,并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规定核定其费用,颁发《核定通知书》。
第八条施工现场设置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设施项目全部到位并经验收合格后十日内,工程承包方应按规定办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核定手续;设施项目已拆除的不再办理。
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承包方取得《核定通知书》后,必须将《核定通知书》复印件三日内送达建设单位。
第九条建筑安装工程发包、承包方对申请核定设施的内容、数量有异议的,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到施工现场据实确认;仍有异议的,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确认。
第十条对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核定通知书》中的费用,建筑安装工程发、承包方有异议的,应在七日内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五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一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核定通知书》,作为办理工程结算计取该项费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伪造、涂改和自行核定。
如发生上述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二条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一经确认、发证,不需再进行编审,应按核定费额与工程发包时暂定金额找补差价列入工程结算。
第十三条《核定通知书》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印制,严禁伪造和翻印。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滨州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l日起施行。
原滨州地区建委滨地建标发[2000]6号《关于实施滨州地区建筑安装工
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核定通知书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主题词:
城建印发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