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县海尾镇大安村V1建筑用河砂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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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县海尾镇大安村V1建筑用河砂矿

昌江县海尾镇大安村V1建筑用河砂矿

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摘要

琼拓新采评报[2015]11号

 

评估机构:

海南拓新矿业咨询评估事务所。

评估委托方:

昌江黎族自治县水务局。

评估对象:

昌江县海尾镇大安村V1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

评估目的:

昌江黎族自治县水务局拟出让昌江县海尾镇大安村V1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海南省有关规定,需对该采矿权进行评估并处置采矿权价款。

本次评估即为实现上述目的而提供“昌江县海尾镇大安村V1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出的公平、合理的出让底价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

2015年9月30日。

评估方法:

收入权益法。

评估主要参数:

评估区面积0.025km2;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333)矿石量3.5万立方米;采矿回采率95.27%;生产规模3.33万立方米/年;矿山服务年限、评估计算服务年限及评估计算年限1年;产品方案为建筑用河砂原矿;产品不含税价格27元/立方米;采矿权权益系数4.3%;折现率8%。

评估结论:

经评估人员现场查勘和当地市场分析,按照采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认真估算,确定评估基准日的“昌江县海尾镇大安村V1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评估价款为人民币:

叁万叁仟捌佰零柒元整(RMB33,807.00元)。

估有关事项说明:

1、评估结论有效期: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相关规定,本评估报告需报送备案后使用,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即从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2、其他责任划分:

本评估结论只对本项目评估结论本身是否合乎职业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资产业务定价决策负责,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3、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评估结论备案机关以及有关的国家行政机关使用,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

 

(此页为昌江县海尾镇大安村V1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摘要之重要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

黄雪侠

项目负责人:

中国注册矿业权评估师:

 

海南拓新矿业咨询评估事务所

二O一五年十月十日

 

昌江县海尾镇大安村V1建筑用河砂矿

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琼拓新采评报[2015]11号

海南拓新矿业咨询评估事务所受昌江黎族自治县水务局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采矿权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采矿权评估方法,对昌江黎族自治县水务局拟挂牌出让的“昌江县海尾镇大安村V1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进行了评估工作。

本所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的“昌江县海尾镇大安村V1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在2015年9月30日所表现的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

现谨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1、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

海南拓新矿业咨询评估事务所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编号:

460100000042971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

矿权评资[2002]026号

2、评估委托方

本项目评估委托方为昌江黎族自治县水务局。

3、采矿权出让人

本项目采矿权出让人为昌江黎族自治县水务局。

4、采矿权受让人

因系拟挂牌出让采矿权评估,本项目采矿权受让人待定。

5、评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昌江黎族自治县水务局拟将“昌江县海尾镇大安村V1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挂牌出让。

本项目的评估目的即是为拟挂牌出让的“昌江县海尾镇大安村V1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提供公平、合理的价值意见。

6、评估对象

根据海南省地质综合勘察院编制的《昌江县海尾镇大安村V1建筑用河砂矿地质勘查报告》(2015年8月),及昌江黎族自治县水务局的委托,本项目评估对象为:

“昌江县海尾镇大安村V1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面积0.025km2,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矿种为建筑用河砂矿,其矿区拐点坐标及矿区内各矿块拐点坐标: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

拐点编号

北京54坐标系

拐点编号

西安80坐标系

X坐标

Y坐标

X坐标

Y坐标

G1

2155042.673

36602668.020

G1

2154980.838

36602596.360

G2

2155009.171

36602660.024

G2

2154947.335

36602588.365

G3

2154839.642

36602849.733

G3

2154777.806

36602778.074

G4

2154843.799

36602903.426

G4

2154781.963

36602831.767

G5

2155017.195

36602835.031

G5

2154955.360

36602763.372

G6

2155049.311

36602748.446

G6

2154987.476

36602676.786

根据昌江黎族自治县水务局的要求,本项目评估对象为:

“昌江县海尾镇大安村V1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本次评估范围

即为上述矿区范围。

截止评估基准日,此范围未设置其他矿业权,无矿业权权属争议。

7、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15年9月30日。

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评估价值为2015年9月30日的时点有效价值。

选取2015年9月30日作为评估基准日,一是该时点系与评估委托人商定;二是考虑该日期为月末且距离评估日期较近,便于评估委托人准备评估资料及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选择评估参数。

8、评估原则

8.1遵循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公正性原则的工作原则;

8.2遵循预期收益原则、替代原则、效用原则和贡献原则等经济(技术处理)原则;

8.3遵循矿业权与矿产资源相互依存原则;

8.4尊重地质规律及资源经济规律原则;

8.5遵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范和会计准则原则。

9、评估依据

9.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9.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

9.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

9.4《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9.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9.6《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

9.7《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

9.8《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

9.9《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9.10《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9.11《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

9.12《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9.13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2007年第1号公告发布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指导意见CMV13051-200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

9.14国土资源部2006年第18号《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

9.15国土资源部2008年第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公告》;

9.16《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9.17国土资源部2008第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公告》;

9.18《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

9.19海南省地质综合勘察院编制的《昌江县海尾镇大安村V1建筑用河砂矿地质勘查报告》(2015年8月);

9.20《昌江县海尾镇大安村V1建筑用河砂矿地质勘查报告》审查意见(2015年8月);

9.21现场核实收集和调查的其他资料。

10.资源概况

10.1位置与交通

矿区大致在昌江县海尾镇北东面直线距离约17km处,属海尾镇辖区。

矿区呈不规则多变形带状沿珠碧江的边滩及河床展布,矿区面积0.025km2。

矿区位于大安村村边,有公路直通县道及省道,交通较为便利。

10.2自然地理条件

矿区属河漫滩地貌,最高海拔标高+2.2m,最低海拔标高-0.3m,最大高差2.5m。

矿区位于珠碧江河床上,地势平缓,通视条件极佳。

矿区所在的昌江县属海洋性热带季风气候,气候暖热,终年无霜,干湿季节明显。

年平均气温24.3℃,1月平均气温18.5℃,7月平均气温28.8℃。

降雨量相对偏少,年均降雨量1646毫米。

雨量分布欠均,东南山区1600毫米至1800毫米,西北沿海地带900毫米至1200毫米。

每年5月至10月为雨季及台风季节,降雨量占年降雨量的90%;11月至翌年4月干旱少雨。

日照时间长,年均日照达2000小时至2600小时。

区内为黎族、汉族居民集居地,经济较发达。

经济作物主要为水稻。

10.3矿区地质特征

10.3.1区域地质

矿区出露主要为新生代第四纪滨海阶地沉积与珠碧江流域的河流阶地沉积物。

10.3.1.1地层:

区域内地层发育不全,自老至新依次为:

南好组-青天峡组(Cn-q):

为砾岩、含砾不等粒石英砂岩、砂岩、岩屑长石砂岩、板岩、结晶灰岩。

北海组(Qp2b):

为亚砂土、砂、含玻璃陨石砂砾。

八所组(Qp3bs):

为粉细砂、含细砾中粗砂。

烟墩组(Qh3y):

为砂砾、砂、粘土及海滩岩。

全新统未分(Qh):

为河流Ⅰ级阶地、河漫滩冲积层、洪冲积层及洞穴堆积。

岩性为砾石、含砾粗砂、砂、砂质粘土等,洞穴堆积为钙质粘土夹碳质粘土,为建筑用砂的主要层位。

10.3.1.2构造

区域内未见大型构造出露。

10.3.1.3岩浆岩

区域内岩浆岩为花岗斑岩(K2γπ)、(角闪石)黑云母二长花岗岩(T3ηγ、P2ηγ)和(角闪石)黑云母花岗闪长岩(P1γδ)出露于区域南部和北东部。

10.3.2矿区地质

矿区地形地貌表现为冲积形成的Ⅰ和Ⅱ级河流阶地、河漫滩等。

地层出露较简单,为第四系冲洪积层(Qh),属河流松散冲积物,岩性为浅褐黄色含砾中粗砂、粘土质砂,粘土等。

未见明显构造形迹和岩浆岩出露。

10.3.3、矿体地质

10.3.3.1矿体形态

矿体赋存在第四系全新统冲洪积层中,矿体地表出露标高-0.3m~+2.2m。

矿体形态简单,呈不规则长多边形沿北西-南东向连续分布。

矿体出露具有一定规模,岀露面积约0.025km2,纵向长度约为309m,横向宽度约为120m,矿体似层状产出地表,厚度0.8-3.2m,平均1.51m,总体来说,矿体厚度稳定,变化不大。

10.3.3.2矿石特征

矿石组成

矿石呈浅褐黄色,主要为含砾粗砂,矿物成份主要为石英及少量长石,脉石矿物为少量泥质物、有机质等,重砂矿物磁铁矿、锆石、金红石等。

矿石结构

本矿区河砂以粗粒为主,均呈松散粒状结构,底部为稍密状态,次棱角状、次圆状。

矿石构造

本矿区河砂矿多呈松散状、孔隙状构造,少数团块状、碎屑状构造。

矿石质量

根据建筑用砂国家标准(GB/T14684-2011)的技术要求,海南省地质综合勘察院对所采取样品进行了粒度级配、含泥量及有害物质分析。

分析结果表明,矿区所采集样品含泥量及有害物质含量均符合行业标准,且均属于Ⅰ类;颗粒级配结果显示,细度模数为3.32-3.36,属于粗砂,级配属于Ⅰ区,符合建筑用砂标准。

本矿区河砂符合建筑用砂标准,质量良好。

10.3.3.3矿体围岩和夹石

本矿区自地表裸露处均为河砂矿体;矿体底板为淤泥质粘土含砂层,与矿层呈整合接触,界线明显。

矿区范围内矿体连续分布,不含夹层,所有矿石都可作为建筑用砂填料。

10.3.3.4矿床成因

矿区建筑用河砂矿是由砂岩岩体经风化、剥蚀后形成碎块、碎屑、碎粒、矿物颗粒,经地表水长期、远距离搬运、分选后沉积而成,因此本矿床成因类型为沉积型砂矿床。

10.4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10.4.1水文地质

矿区属河漫滩地貌,地表水为珠碧江河水,地下水为松散砂层孔隙潜水,珠碧江河水是该地区主干河流,各支流水都汇集在这里,直接流入海洋,河流水位受季节性影响较大,在洪水期河流对矿山开采有一定影响,但由于控制的矿体开采底板标高高于珠碧江河段正常水位标高,故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属简单类型。

10.4.2工程、环境地质

10.4.2.1工程地质

由于矿体无覆盖层,可以采用人工或机械直接露天开采建筑用河砂矿,开采边坡角为30°,开采厚度不大,不会因河砂开采引起河岸崩塌、侵蚀等不良地质现象。

10.4.2.2环境地质

如果开采过程严格按规划设计要求的开采范围和开采深度进行,就不会影响两侧河岸的稳定性,未来矿山开采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矿区开采技术条件属简单性。

11、评估方法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有关规定并参照《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鉴于昌江县海尾镇大安村V1建筑用河砂矿,属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小、矿山生产规模小,矿床属小型,根据昌江县目前的市场需求量,拟建服务年开采量为3.5万m3的小型矿山。

因此,本项目采矿权评估采用收入权益法。

计算公式为:

式中:

P——采矿权评估价值;

SIt——年销售收入;

K——采矿权权益系数;

i——折现率;

t——年序号(i=1,2,…,n);

n——评估计算年限。

12、主要技术经济参数指标选取原则

12.1本项目评估利用的储量是以海南省地质综合勘察院编制的《昌江县海尾镇大安村V1建筑用河砂矿地质勘查报告》(2015年8月),核定的地质储量为基础。

12.2其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选择

其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选取参考昌江黎族自治县水务局提供的有关矿山资料和评估人员掌握的资料确定。

13、主要技术指标

13.1保有地质储量、评估可利用储量、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

13.1.1保有地质储量

根据海南省地质综合勘察院编制的《昌江县海尾镇大安村V1建筑用河砂矿地质勘查报告》(2015年8月),核定的保有地质储量: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3.5万m3。

13.1.2评估可利用储量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计算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时,对参与评估计算的保有资源储量应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设计分类处理,其中:

经济基础储量,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全部参与评估计算;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和(332),全部参与评估计算;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参考(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规范的规定等取值,(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中未予利用的或设计规范未做规定的,采用可信度系数调整,可信度系数在0.5~0.8范围取值。

简单勘查或调查即可达到矿山建设和开釆要求的无风险的地表出露矿产(如建筑材料类矿产等)估算的内蕴经济资源量可作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计算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时,对于各种资源量应在项目经济合理性分析后分类处理,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各种资源量(包括333、(334)?

)全部参加评估计算,不使用“可信度系数”进行折算。

本评估项目中,保有资源储量类型全部为(333),故不需进行可信度系数调整,全部参与评估计算。

即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为3.5万m3。

13.1.3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是指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扣除各种损失后可采出的储量。

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

本次评估确定设计损失量为0,开采回采率95.27%,达到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

综上所述,本评估项目中矿石的可采储量为:

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3.5万×95.27%≈3.33万m3。

13.2采、选矿方案

自行装配采砂系统。

13.3产品方案

根据本矿实际,本次评估采用的产品方案为建筑用河砂原矿,作为建筑原料就地销售。

13.4生产规模

根据《价款评估应用指南》,考虑到本次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生产规模取值为年产建筑用河砂矿3.33万m3。

本项目评估设定生产能力为:

采选原矿石量3.33万m3/年。

13.5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

采矿回采率95.27%,选矿回收率100%。

13.6矿山服务年限

13.6.1矿山合理服务年限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T=(Q×η)/A

式中:

T-矿山合理服务年限;

A—矿山生产规模;

Q-评估可利用储量;

η-采矿回采率;

Q×η-可采储量。

13.6.2式中参数选取及计算结果

本项目评估可利用储量3.5万m3,矿山生产规模3.33万m3/年,采矿回采率为95.27%。

则根据上述计算公式:

T=Q×η÷A

=3.5万m3×95.27%÷3.33万m3

≈1.0(年)

即矿山合理服务年限为1年。

14、财务指标

14.1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正常年销售收入=河砂年产量×河砂销售价格

14.2产品销售价格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产品销售价格应根据产品类型、产品质量和销售条件,一般采用当地价格口径确定,可以评估基准日前3个年度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产品价格波动较大、服务年限较长的大中型矿山,可以评估基准日前5个年度内价格平均值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服务年限短的小型矿山,可以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的平均值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确定的矿产品的价格标准要与评估所确定的产品方案一致,一般来讲应为实际的或潜在的销售市场范围市场价格。

本评估项目矿山未来服务年限短,宜于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市场价格作为评估价格的选取依据。

本评估项目未来服务年限很短,可参照评估基准日所在年份的矿产品价格,根据评估人员了解到的情况,本评估采矿权所在地同类河砂的不含税价格为27元/米3。

本评估项目即取河砂的不含税价格为27元/米3。

14.3年销售收入

昌江县海尾镇大安村V1建筑用河砂矿正常年不含税销售收入计算如下:

正常年销售收入=3.33万米3/年×27元/米3

=89.91(万元)。

销售收入估算详见附表二。

14.4折现率

根据《价款评估应用指南》,矿业权价款评估中,折现率按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直接选取。

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06年第18号《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对矿业权出让评估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且矿业权价款未处置的矿业权转让评估,地质勘查程度为勘探以上的探矿权及(申请)采矿权评估折现率取8%。

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年第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公告》,矿业权评估准则尚未规定的,矿业权价款评估仍应遵循《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和《矿业权评估指南》。

本项目为采矿权价款评估,因此,本次评估折现率取8%。

14.5采矿权权益系数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建筑材料类矿山原矿采矿权权益系数的取值范围为3.5~4.5%。

该矿露天开采,地质构造简单,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环境地质条件简单,综上所述,该矿采矿权权益系数应取较高值,本次评估采矿权权益系数取4.3%。

15、评估过程

根据《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CMVS11000-2008)》,按照评估委托人的要求,我事务所组织评估人员,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实施了如下评估程序:

15.1接受委托阶段:

2015年9月15日,昌江黎族自治县水务局委托我事务所为承担本项目评估机构。

项目接洽,与评估委托人明确此次评估业务基本事项,拟定评估计划(评估方案和方法等),收集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15.2尽职调查阶段:

2015年9月22日,根据评估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我事务所评估人员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进行了现场勘查,同时进行产权验证和查阅有关材料,征询、了解、核实矿区地质勘查、矿山设计建设等基本情况,现场收集、核实与评估有关的地质资料等;对矿区范围内有无矿业权纠纷进行了核实。

15.3评定估算阶段:

2015年9月25日~10月8日,依据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整理分析,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合理选取评估参数,完成评定估算,具体步骤如下:

根据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归纳、整理,查阅有关法律、法规,调查有关矿产开发及销售市场,按照既定的评估程序和方法,选取评估参数,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对估算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形成评估结论,完成评估报告初稿,复核评估结论,并对评估结论进行修改和完善。

15.4出具报告阶段:

2015年10月10日,根据评估工作情况,出具评估报告,并向评估委托人提交评估报告。

16、评估结果

本所评估人员在实施了上述采矿权评估程序和方法后,经过评估估算,确定昌江县海尾镇大安村V1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

叁万叁仟捌佰零柒元整(RMB33,807.00元)。

评估结果的计算见附表一。

17、评估有关问题的说明

17.1评估结果的有效期

本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9月30日。

按现行法规规定,本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即从本评估结果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如果本评估结果的时间超过有效期,本评估机构对应用此评估结果而对有关方面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7.2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按现行法规规定,本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在有效期内,如果委托评估的资产具体数量发生变化,委托方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评估价值进行相应调整;如果委托评估的资产价格标准发生不可抗拒的变化,并对资产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聘请评估机构重新评定资产价值。

17.3其他责任划分

本评估机构只对本项目的评估结果是否符合职业规范要求负责,不对资产定价决策负责。

本项目评估结果是根据本项目特定的评估目的得出的公允价格,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17.4评估报告书的使用范围

本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挂牌出让“昌江县海尾镇大安村V1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并办理采矿权价款处置手续这一评估目的及送交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未经委托方同意,本评估机构不会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本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

18、评估报告的假设条件

18.1海南省地质综合勘察院编制的《昌江县海尾镇大安村V1建筑用河砂矿地质勘查报告》(2015年8月),核定的地质储量为准。

18.2矿产品价格及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在短期内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18.3矿山的采选技术以设定的技术水平为基准。

18.4矿山企业持续经营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8.5市场供需水平基本保持不变。

19、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本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2015年10月10日。

20、评估责任人员

法定代表人:

黄雪侠

项目负责人:

黄雪侠

中国注册矿业权评估师:

陈顺春

中国注册矿业权评估师:

王接福

 

21、评估项目参加人员

陈顺春(中国注册矿业权评估师)

王接福(中国注册矿业权评估师)

李福(高级工程师)

符和生(水文地质工程师)

陈东(会计师)

 

(此页为昌江县海尾镇大安村V1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正文之重要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

黄雪侠

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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