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分析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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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分析1.doc

在过去的几十年间,中期财务报告问题似乎并未引起人们的特别重视与兴趣。

尽管西方个别国家实行中期财务报告制度已有多年,但多数国家、特别是这些国家的会计界是近年才开始对此议题感兴趣并将其列入议事日程的。

关于中期财务报告的各种问题,各国规定不尽一致,但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多久编制一次中期财务报告:

美国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通常与公司的季度报告合编,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规定上市公司应公告季度报告;加拿大、巴西、法国等国也是按季度编报;英国、澳大利亚、日本、我国香港地区则选择按半年编报。

  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制度始自1993年5月证监会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随后1994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此后该准则于1996年和1998历经了两次修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于2001年4月6日出台,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季度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建立。

11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

该项准则的发布,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所有上市公司从2002年1月1日起应将履行这一义务。

我国传统上编制的会计月报、季报实际上也是一种中期财务报告,但从其编制的目的、依据的理论基础、确认计量的原则以及编制的方法等方面来看,都与真正意义上的中期财务报告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财务中期报告的相关理论、主要内容和编制中的特殊问题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述,在引述国内外主流观点的同时提出自己的看法,最终得出对我国中期财务报告理论和实务发展的建议。

            

  一、中期报告的相关理论问题

(—)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及由此引发的理论问题

  为什么要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其目的主要是什么?

对此人们有不同的认识。

一种认识认为,中报的目的与年报一样,是为了提供一个特定期间内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差别不过是缩短了期间,加快了报告的频率。

在这种认识下,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着眼于过去,着重如何真实反映企业过去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强调的是客观性、可靠性和反映经济现实。

另外一种认识认为,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主要是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帮助其预测企业年度内未来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中期财务报告信息应着眼于未来,着重如何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对企业的未来作出正确的分析,强调的是相关性和提供预测信息。

不同的目的导致了不同的理论观点与方法。

较具代表性的有两种观点:

独立观和一体观。

  独立观是将每一中期视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

中期终了,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其会计估计、成本费用分配、递延和应计项目的处理等基本采用与编制年度报告相一致的原则和标准,不对有关费用进行均衡化。

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我国香港中期财务报告依据的理论基础是独立观。

IAS34(国际会计准则34号)要求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应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倾向于独立观。

这种观点是与上述对中期财务报告目的的第一种认识相联系的。

以这种方法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优点是其所反映的企业业绩资料较具可靠性,不容易被操控;缺点是容易导致中期收入与费用的不合理配比,影响对企业业绩的正确评价和预测,误导投资决策和股价表现。

一体观是将每一中期视为会计年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会计估计、成本费用分配、递延和应计项目的处理等须考虑对全年经营成果所作判断的影响,年度经营费用需基于年度预测值进行估计并以适当的标准和方式分配给各个中期。

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中期财务报告依据的理论基础是一体观。

这种观点是与上述对中期财务报告目的的第二种认识相联系的。

以这种方法编制中报的优点是可以避免因划小会计期间而导致的年度内各期间收益的非正常波动,使收入与费用得到合理配比,提高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的相关性以及在预测、决策方面的有用性;缺点是这种对中期收益的平滑化,容易导致对收益的操纵,影响信息的可靠性。

  我国中期财务报告的会计准则侧重“独立观”。

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第3条规定:

在判断项目的重要性程度时,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

第十条规定:

企业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

可见我国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侧重独立观。

采用哪种方法编制中期报告很大程度上与其编制目的和所在环境有关。

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不够发达,会计造假行为又层出不穷,独立观能有效地遏制会计信息失真,因此,采用独立观在当前是符合我国实际的。

  但通过对独立与一体观的分析可见,纯粹按独立观或一体观对中报进行编制都具有一定的理论缺陷,在实践中较为合理的方法应是二者的融合。

IASC代表的是独立观,它在IAS34第28段指出“企业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采用与其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相一致的会计政策”,但紧接着,它又指出“企业报告的频率(年报、半年报或季报)不应影响年报结果的计量。

实现这个目标,中期财务报告的计量应以年初至今为基础。

”这就表明了一个中期是一个较大的财务年度的一部分。

虽然确认中期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原则,应与年报原则一致,但年初至今计量可能涉及在本期财务年度的以前中期已报告过的金额的估计变更。

可见,IAS34也是独立观与一体观两种观点相协调的结果。

综观世界各国,也大多是两者的融合,只不过各有侧重。

  

  既然中报的编制不应纯粹采用某一观点的做法,那么关键问题就在于如何对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以及对某些特殊项目的处理究竟采用哪种方法更为妥当。

 

(二)中期财务报告中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 

  1.资产与负债的确认。

所谓确认是指“将符合要素定义并符合确认标准的项目计入资产负债或收益表的过程”。

根据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第6号概念公告,资产是将某一特定主体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中所取得或控制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负债是作为一个企业单位由于过去购销业务的结果,而承担在未来偿付给其他企业的资产或劳务,因而是经济效益的未来牺牲。

这里所说的资产通常指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同时FASB在第5号概念公告又指出它们的确认应遵循四条确认标准:

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所以,根据独立观要求,编制中报与年报一样,资产、负债的确认也应该符合要素定义以及以上四条普遍适用的确认标准。

对于资产,在中期报告日和企业的财务年度结束日应采用相同的未来经济利益测试,根据其性质,某些费用如果在财务年度结束时不具资产资格,在中报日也同样不具资产资格;类似的,中报日的一项负债必须代表该日的现有义务,正如其在年报日所代表的那样。

  

  2.期中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按权责发生制要求,任何一个项目的确认,都应以权利与责任的发生与否为标志。

对收入而言,其责任或义务是指收入的赚取过程已经完成,而权利就是收取酬金或已经取得报酬的权利。

因为,在传统会计中,收入实现原则集中体现了收入确认的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条件:

一是交易行为确实已经发生;二是获益程序已经完成或实质上确属完成。

一般认为,中报收入的衡量也应采用与年报相同的实现原则,即坚持独立观。

这主要是基于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来考虑的。

  

  会计信息的最高特征是“决策有用性”,主要体现在可靠性和相关性两个方面。

可靠性以真实地反映它意在反映的情况为基础,同时又通过核实向信息使用者保证它具有这种反映情况的质量,它包括反映真实性、可核性和中立性。

收入实现原则有其合理的理论基础,以它为基础能保证收入信息的可靠性,但是如果人为改变收入的原始形态,不按收入实现原则,而是区分不同性质的销售收入将其提前确认或推后确认,必然不符合反映真实性,而且对收入的预计或递延必然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从而不同的会计人员得出不同的结果,使可核性在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方面显得无能为力。

同时,由于不按实现原则确认收入给企业以人为操纵、平滑收益的可能,而中立性原则要求对企业不得预先决定产生何种结果或行为加以操纵,显然这也破坏了中立性要求。

可见不按实现原则确认中期收入从三个方面都不能确保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此外,由于不同期间的收入比较对财务报表分析意义重大,而将某期已实现的销售收入递延到下期,或将下期预计的销售收入提前于本期确认,这样产生的会计信息还会影响不同企业以及同一企业不同期间的可比性。

由于信息的不可比,进而影响了会计信息要与决策相关这一相关性的内在质量要求。

 

  3.期中费用的确认与计量。

同样根据权责发生制要求,当“费用”的效用真正发挥后,其权利也就形成了,就应正式地记作费用,并与已实现的收入相比较,以便合理地确定收益。

这就是费用配比原则所规定内容。

传统会计所应用的费用配比原则包括以下三项确认规定:

(1)联系因果关系确认费用;

(2)系统地和合理地分配费用;  

(3)发生时立即确认费用。

中报也应该同年报一样遵循费用配比原则,即也应体现独立观的要求。

根据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二十八号意见书(APB28)规定,期中期间的成本费用可按性质分为两大类:

(1)所谓与收入相关的成本,即那些与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如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对于这部分费用应联系因果关系收入确认的当期加以确认;

(2)在其他成本费用中,对于当期发生,受益期涉及多个会计期间与收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成本,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将其分配到各受益期间;(3)在其他成本费用中,对于当期发生并不受益于未来期间的成本或受益期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则应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中期财务报告的组成

  IAS34对中期财务报告的基本组成作了规定,即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

简化资产负债表、简化利润表、反映权益变动或与业主的资本交易和给业主的分派所引起的权益变动以外的权益变动的简明报表、简化现金流量表以及选择的说明性附注。

从所了解的几个主要国家(例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的情况来看,各国中期财务报告的组成大同小异,一般均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三张基本报表和有关辅助资料,例如报表附注或其他有关说明。

我国证监会1998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指出,中期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中期会计报表须经审计的公司应当编制现金流量表。

鉴于现金流量信息是会计信息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可以及时反映上市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与流出信息,有助于投资者预测公司未来支付能力。

在“现金为王”理念受到普遍重视的今天,即使不需审计的上市公司也应提供中期现金流量表,这可以看作是对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报表使用者负责与承担的意思表示。

  在实务中上市公司编制中期报告所投入的关注和努力较之年度报告的编制少得多。

诸如实地盘点存货、重新估计坏账损失等年报编制应有的会计程序,出于成本与效益原则的考虑,通常予以省略;在附注内容上,公司往往会尽可能选择较低的披露水准或简要的格式予以敷衍。

某些公司选择中期夸大业绩、年终再行调整的手段,或配合二级市场炒作,或推迟困境显现,共赖以倚持的无非是信息不对称原理和中期财务报告的二元观。

冰山定律告诉我们,被揭示的中报财务信息之“问题公司”只是“水面”以下部分的十分之一。

上市公司在提供比较中期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期间为:

本中期期末与上年末;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为:

年初至今与上年可比期间)的同时,应在会计报表中披露如下事项: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会计差错的变更;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合并范围的变化;季节性、周期性收入的说明;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其他重要事项等。

会计报表附注项目应包括:

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待摊费用、存货、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等。

(二)完整与简化

  中期财务报告是应同年报一样完整,还是可以简化呢?

看法上见仁见智,各国规定也不尽相同。

IAS34将中期财务报告的最基本内容界定为包括简化的财务报表和选择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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