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吉林省人民政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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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和《吉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办发[2009]34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水建管[2009]500号)文件精神,扎实有效地做好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全省水利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为重点,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和生产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

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规模以上的水利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切实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水利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建立规范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三)阶段性目标

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建设法规制度,初步建立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基本形成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营造良好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环境。

二、任务分解、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

根据分级管理和业务归口管理的原则,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省水利厅负责厅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对全省各市(州)、县(市、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负责所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

省水利厅有关处室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管理业务领域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

厅规划计划财务处牵头负责水利工程规划、项目审查审批、投资计划管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厅建设与管理处牵头负责江河治理、城市防洪、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

厅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牵头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项目。

厅审计与稽察处牵头负责专项治理项目审计稽察工作。

厅安全监督管理处牵头负责专项治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省渔业局牵头负责渔业工程建设项目。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应急度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省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局牵头负责节水灌溉、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泵站改造等工程建设项目。

省水土保持局牵头负责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

省水利厅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重点建设项目。

省河务局牵头负责第二松花江治理建设项目。

省水文水资源局牵头负责水文测站等建设项目。

省地方水电局牵头负责地方水电建设项目。

省监察厅驻水利厅监察室牵头负责协调处理违纪违法案件。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围绕6个方面、29项主要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强化资金管理

目标要求:

着重解决或避免擅自改变规划、未批先建、违规审批、设计粗糙、不按程序变更设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等突出问题,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不断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主要措施:

1、努力提高项目设计精度和深度。

加强设计人员培训,提倡新工艺新技术,节省工程投资成本,创新设计理念,减少不必要的设计变更和深度不够的问题。

2、加强水利前期工作管理。

研究制定水利规划管理办法,明确政府在水利规划编制中的主导地位,强化规划编制单位的中立性和公平性,加快规划编制、协调审批进度;完善规划论证制度,提高规划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度,强化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管。

3、严格水利项目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

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主体和审批权限,严格审批程序,完善配套制度。

加强与有关部门在项目分类、审批权限、报批程序等方面的工作衔接。

4、提高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加大前期工作投入,积极推行项目前期工作招投标制度,选择具备合格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勘测设计任务,加强勘探测量工作,严格各设计阶段工程设计标准和等别,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范,确保勘测设计工作达到规程规范要求深度;加强概算编制管理,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对前期工作不完善、不符合有关规定项目,一律不安排投资计划。

5、加强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

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对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项目,原则上先安排进行审计,视审计情况再进行概算调整;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对超概算、超计划的项目,在概算调整未经审批前,不拨付资金。

6、加强资金管理,督促地方落实配套资金。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资金采取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厉行节约,降低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严肃处理在资金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检查地方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明确地方配套投资责任主体和配套比例,对水利项目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采取不予审批新上项目、调整投资计划安排,促使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牵头单位:

厅规划计划财务处

配合单位:

厅建设与管理处、厅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省渔业局、省监察厅驻省水利厅监察室、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局、省水土保持局、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审查总站、省地方水电局、省水利厅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省河务局、省水文水资源局。

(二)强化水能资源管理

目标要求:

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能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主要措施:

7、加强水能资源管理。

建立健全水能资源开发制度和规范高效、协调有序的水能资源管理工作机制;遏制水能资源无序开发,清理整顿违规水电站。

牵头单位:

省地方水电局

配合单位:

厅水政水资源处

(三)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

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

8、规范施工招标文件编制。

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

严格审查施工招标文件,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内容,及时更正。

9、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

加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10、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3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9]1361号)、《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吉水建管[2008]278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审批非公开招标项目,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11、规范评标工作。

加强围标串标治理,有效控制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行为;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积极探索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防范和打击水利建设领域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12、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

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构;强化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和审计工作,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牵头单位:

厅建设与管理处

配合单位:

厅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省渔业局、厅审计与稽察处、省监察厅驻省水利厅监察室、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局、省水土保持局、省地方水电局、省水文水资源局。

(四)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

目标要求:

着重解决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管理力量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不到位,质量与安全措施不落实等突出问题,避免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主要措施:

13、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实效性。

牵头单位:

厅水政水资源处

配合单位:

厅规范计划财务处、厅建设与管理处、厅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省渔业局、省监察厅驻省水利厅监察室、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局、省水土保持局、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省地方水电局、省水利厅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省河务局、省水文水资源局。

14、研究解决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结合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农村饮水、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应急度汛、水土保持、农村水电、渔业基础设施和水文设施建设等工程实际,加强对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项目法人组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等重点环节的调查研究,出台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建设管理,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牵头单位:

厅建设与管理处、厅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省渔业局、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局、省水土保持局、省地方水电局、省水文水资源局

15、严把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关。

严格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做好水利建设市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市场清出机制;参建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

16、加强建设监理管理。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等有关制度开展监理工作,积极培育水利工程监理市场,着力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强化监理行为监管,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现场监理力量;加强监理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

 

行为履行的况制度hjianshe17、加强合同管理。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等提高依法履约意识,提高合同履行水平,防范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逐步建立水利工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18、严把开工审批关。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吉水建管[2008]282号)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

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要严肃处理。

19、强化验收管理。

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20、加强质量管理。

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经费,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水平;认真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确保质量检测工作有序开展。

牵头单位:

厅建设与管理处

配合单位:

厅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省渔业局、厅审计与稽察处、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局、省水土保持局、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省地方水电局、省水利厅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省河务局、省水文水资源局。

21、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

厅安全监督管理处

配合单位:

厅建设与管理处、厅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省渔业局、厅审计与稽察处、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局、省水土保持局、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省地方水电局、省水利厅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省河务局、省水文水资源局。

(五)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目标要求:

着重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诚信体系。

主要措施:

22、公开项目建设信息。

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公开项目招标过程、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建设信息。

23、拓宽信息公开渠道。

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种媒体,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水利行业信息共建共享。

24、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25、深入宣传报道。

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

厅建设与管理处

配合单位:

厅办公室、厅规划计划财务处、厅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省渔业局、厅审计与稽察处、省监察厅驻省水利厅监察室、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局、省水土保持局、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省地方水电局、省水利厅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省河务局、省水利宣传中心、省水文水资源局。

(六)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审计、监察工作,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目标要求:

着重解决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标投标、规划审批等突出问题,加大稽察、审计、监察、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遏制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

主要措施:

26、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工作。

对重点水利项目和重点民生水利工程加大稽察力度,注重稽察整改落实,开展稽察成果分析和对策研究,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范管理。

27、强化水利工程建设审计工作。

开展水利工程建设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突出重点,提前介入,主动跟进,依法审计,客观评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及时揭示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整改落实,确保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牵头单位:

厅审计与稽察处

配合单位:

厅规划计划财务处、厅建设与管理处、厅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省渔业局、省监察厅驻省水利厅监察室、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局、省水土保持局、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省地方水电局、省水利厅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省河务局、省水文水资源局。

28、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监察工作。

开展水利工程建设专项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对水利建设领域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29、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拓宽案源渠道,公布专项治理电话和网站,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注重案件线索,集中查处和通报一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剖析大案要案,开展警示教育,查找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牵头单位:

省监察厅驻省水利厅监察室

配合单位:

厅规划计划财务处、厅建设与管理处、厅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省渔业局、厅审计与稽察处、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局、省水土保持局、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省地方水电局、省水利厅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省河务局、省水文水资源局。

三、工作步骤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10月开始,至2011年12月结束,共分三个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0月至11月)

1、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成立吉林省水利厅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宿政厅长任组长,王曜午副厅长、省监察厅驻省水利厅监察专员杨兴全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和单位负责人任成员,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厅建设与管理处,承担日常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制定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统一部署,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

各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具体工作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报省水利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排查问题阶段(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

1、开展自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重点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逐项组织自查自纠,认真查找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作出处理。

自查报告于2010年1月底前报省水利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重点督查。

省水利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重点督查。

(三)整改规范阶段(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

1、及时纠正问题。

针对自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纠正。

2、落实监管责任,健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完善规章制度。

全面清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规章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

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

四、保障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

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部署,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组织,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近期水利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全面落实。

省水利厅成立了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各市(州)、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目标、进度和时间要求,分解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相应的责任单位。

各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将工作责任和措施分解,落实到人员,尽快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确保领导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保证按期完成任务。

(二)加强协作配合

省水利厅各牵头单位要及时向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和有关工作建议,及时向下传达国家和我省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确保政令畅通。

要加强沟通协调、团结一致、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合理安排,迅速落实,全力推进。

(三)强化督促检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治理工作迟缓的地区和部门,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四)加强信息沟通

各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底前要把阶段性工作情况报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要形成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报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向水利部和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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