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PPP项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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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PPP项目合同
信阳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PPP项目合同
甲方:
信阳市公安局
乙方:
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引言、定义和解释
第一条引言
1.1本合同签署时间及主体
(1)本PPP项目合同(以下称“本合同”)于2018年12月20日在信阳市签订。
(2)本合同的签订主体
甲方:
信阳市公安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3)本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签字后,各方受本合同的约束。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达成后正式生效。
1.2签约背景及签约目的
信阳市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决定采用PPP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建设信阳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采用O&M(委托运营)+BOT(建设-运营-移交)的运作方式,信阳市公安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本项目已通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号)(详见附件一);
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乙方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甲方授予乙方在符合适用法律要求下,独家的在项目合作期内负责组织完成本项目投融资、深化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工作的权利;项目合作期期满时,项目公司将设施完好、运营正常的本项目所有的项目设施、设备及附属物无负债、无抵押、无担保地无偿移交给甲方。
待政府方的出资代表与乙方按照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在信阳市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通过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或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全面继承社会资本方在本PPP项目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为实施本项目,以及明确后续的运营管理相关事项,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关于联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加快推动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财金〔2016〕91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第二条定义和解释
2.1术语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指信阳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
甲方,指信阳市公安局,是信阳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乙方,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中标的社会资本方。
经营权,指政府授予乙方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本项目基础设施进行经营的权利。
合作期限,指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
项目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补充协议;
(2)本合同及附件;
(3)谈判备忘录;
(4)本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
(5)本项目招标及投标文件;
(6)中标通知书;
(7)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项目设施,指乙方投资建设运营所形成的所有设施。
项目资产,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为实施本项目而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为运营维护本项目而形成的运营维护设施及备品备件;
(3)本项目项下项目公司为本项目新增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
(4)项目文件项下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合同性权利;
(5)运营和维修本项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诀窍、运维手册、运维记录、设计图纸、工程档案、投融资资料、仪器、仪表、资产清册、质量保修书等有关文件与资料;
(6)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物品与资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修保函等。
建设履约保函,指社会资本方按照第33.1款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指社会资本方按照第33.2款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建设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
开工日,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见本合同第11.2
(1)款。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3)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修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争议解决程序,指本合同第51条款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终止意向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46.1条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终止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46.2条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2.2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
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5)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6)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7)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8)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9)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
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二章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第三条项目的范围
3.1项目概况
本项目名称为信阳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
项目实施机构
项目实施机构为信阳市人民政府授权机构——信阳市公安局。
项目实施机构主要负责项目的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具体包括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以及项目的谈判与合同签署、项目合同的执行、监管和移交等。
项目运作方式
本项目拟采用O&M(委托运营)+BOT(建设-运营-移交)的PPP运作方式。
本项目涉及信阳市共5000个前端监控点位及监控中心的建设及运营维护,其中1000个前端监控点及相关监控中心已经建设完成,采用O&M的运作方式;新建4000个前端监控点位及监控中心,采用“BOT”的运作方式。
项目回报机制
本项目回报机制政府付费。
项目位置
本项目已经建设完成的1000个前端监控点及相关监控中心项目建设范围涉及浉河区(老城分局)、浉河区(浉河分局)、羊山新区(羊山分局)、南湾管理区(南湾分局)。
新建4000个前端监控点位及监控中心项目建设地点仅涉及信阳市本级范围内,位于信阳市羊山、浉河、老城、平桥、明港、洋河、南湾、鸡公山、上天梯、工业城等十个公安分局的管理辖区。
本项目涉及信阳市共5000个前端监控点位及监控中心的建设及运营维护。
其中1000个前端监控点及相关监控中心已经建设完成,建设内容参见《信阳市公安局治安视频监控项目竣工资料》。
4000个前端监控点位及监控中心为新建工程,为信阳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二期工程,二期工程建设投资约2.536亿元,包括市综治中心建设1个、市公安局视频共享平台升级改造1个、市综治平台1个及30个行业部门平台建设30个、市主城区4000个一类监控探头点位建设4000个、市本级无线应急系统建设1个、无人机系统1个。
本期共新建视频会议系统、网络安全设备、路由安全交换一体机等设备。
上述项目概况以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3.2建设规模及内容
本项目涉及信阳市共5000个前端监控点位及监控中心的建设及运营维护。
其中1000个前端监控点及相关监控中心已经建设完成,建设内容参见《信阳市公安局治安视频监控项目竣工资料》。
4000个前端监控点位及监控中心为新建工程,为信阳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二期工程,二期工程建设投资约2.536亿元,具体建设内容详见下表:
项目建设类型及内容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数量
单位
1
市综治中心建设
1
个
2
市公安局视频共享平台升级改造
1
个
3
市综治平台及行业部门平台建设
31
个
4
市主城区一类探头
4000
个
5
市本级无线应急系统
1
个
6
无人机系统
1
个
市主城区一类探头分布一览表
序号
管理分区
建设内容
1
羊山分局
600个前端点位
2
浉河分局
350个前端点位
3
老城分局
600个前端点位
4
平桥分局
1000个前端点位
5
明港分局
500个前端点位
6
洋河分局
50个前端点位
7
南湾分局
150个前端点位
8
鸡公山分局
50个前端点位
9
上天梯分局
200个前端点位
10
工业城分局
500个前端点位
备注:
以上数据来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以竣工验收后的实际建设内容为准。
第四条项目的合作期限
4.1合作期。
本项目已建成的1000个前端监控点委托运营期限11年;新建4000个前端监控点位及监控中心合作期为11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10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4.2若因下述事项导致本项目建设期延长,则顺延本项目合作期限,即原则上保证项目运营期限不变。
因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原因导致的建设期延长;
因法律政策原因导致的建设期延长;
不可抗力导致的建设期延长;
其他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协商确定事项。
4.3移交。
本项目运营维护期满,项目公司将项目设施占有使用权无偿移交给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其它机构,本项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三章前提条件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5.1融资交割。
当下述条件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1)乙方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完成对项目公司的首笔出资;
(2)乙方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
5.2履约担保。
乙方或项目公司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2000.00万元保证金或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建设的义务。
5.3本项目获得项目审批。
如果乙方可以自行且快捷地获得相关审批,则该义务可由乙方承担;如果无政府协助,乙方无法获得相关审批,则政府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获得审批。
5.4完成本项目建设施工的必要条件与其他支持,包括水、电、路等配套设施。
5.5本合同经信阳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5.6上述前提条件可以被豁免,但只有负责满足该前提条件的一方的相对方拥有该豁免权利。
第六条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6.1合同终止
(1)如果第五条约定的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并且另一合同方也未同意豁免或延长期限,则另一方面均有权终止本项目合同。
(2)由于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的,除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
6.2提取履约保证金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前提条件,且甲方未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的,甲方有权提取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第四章项目的投融资
第七条项目投融资结构
7.1根据本项目经批复的实施方案,本项目拟定总投资25968.63万元。
项目资本金不低于5268.63万元,占总投资的20.29%;其中,政府方出资约526.86万元(占项目资本金的10%);社会资本方出资约4741.77万元(占项目资本金的90%)。
项目融资为20700.00万元,占总投资79.71%。
7.2融资限制
(1)乙方可以以本项目的收益权对外进行质押融资,除此之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将本项目的资产、设备对外进行抵押、质押。
(2)乙方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利或利益;若未来乙方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应采取由社会资本方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到位,甲方不承担贷款、提供担保的义务及相关任何风险。
(3)乙方对于项目所融资金,只能用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
7.3甲方不承担乙方融资活动的风险和责任。
乙方在融资活动中不得损害甲方在本项目中的权利。
第五章权利义务
第八条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8.1甲方的主要权利
1)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对项目公司履行PPP项目合同项下建设、运营维护的义务进行监督,如发现项目公司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2)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报告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相关信息,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提交建设相关文件或运营维护记录;
3)有权因前期费用、融资成本、工程决算等项目服务费测算的因素实际发生额变动与项目公司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根据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所确定原则、条件、标准进行调整政府支付费用;
4)在发生PPP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公司严重违约或发生紧急事件时,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利(但不得被要求)介入,暂代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5)建设期内,根据需要或法律变更情况对已确定的上述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改或变更;
6)项目运营期内,按照PPP项目合同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对项目公司进行绩效考核;
7)合作期满,有权无偿收回项目资产和设施的运营权和使用权;
8)如果发生项目公司违约的情况,有权要求项目公司纠正违约行为、向项目公司收取违约金、提前终止或采取PPP项目合同规定的其他措施;
9)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职能的相关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利;
10)建立施工监管委员会,由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联合成立,对项目所需招标、采购、付款等进行全方位监管;
8.2甲方的主要义务
1)根据PPP项目合同,为项目公司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设施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
2)在合作期,负责协调项目公司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推进项目建设环节所需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申报和批准工作;
3)在合作期,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等费用;
4)积极争取项目相关上级扶持资金,归政府所有,并用于支付政府付费;
5)在政府严重违约、项目公司提前终止PPP项目合同的情况下,有义务接收项目公司移交的项目设施,并向项目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
6)政府各相关部门应行使法律、法规及PPP项目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其规定的其他义务。
7)甲方已获得市政府授权签署本合同;甲方已经依法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授权和许可,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甲方声明和承诺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甲方违反适用法律的规定以及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或违反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甲方确保信阳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本项目政府支出责任纳入信阳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及中期财政规划,并提请人大审议通过;
8)甲方完成本项目建设施工的必要条件与其他支持,包括水、电、路、网络等配套设施;
9)甲方配合项目公司按时完成项目验收、竣工、备案、审计结算、付款等手续;
第九条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9.1乙方的主要权利
1)乙方负责本项目投融资、设计优化、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工作,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收取政府付费。
2)有权按本合同依法确定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设备材料投标人等项目参建单位。
3)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独立享有并行使本项目相关的投资权、建设权及项目管理权等,政府方不得擅自干涉。
4)在政府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赔偿。
5)乙方通过投融资建设形成项目资产,所有权属于甲方,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乙方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
6)在满足本项目总目标和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乙方享有对人员、材料、设备的调配权。
7)在政府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相关约定提前单方解除本合同。
8)在满足本项目总目标和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享有对人员、材料、设备的调配权。
9.2乙方的主要义务
1)未经政府方书面许可,项目公司不得解散;
2)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经营计划,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组织项目公司的安全生产;
3)乙方应承担施工现场的前期准备工作;
4)乙方应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项目所必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
5)乙方应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乙方所负责工程需要的确保工程能够正常开工及顺利实施的相关手续。
6)项目建设范围内,正常建设运营所需的水、电、网络和进场道路设施等项目相关的配套设施所需费用以当地的实际价格为准,由乙方自行支付。
7)乙方应负责筹措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资金,按工程进度计划投资建设,并确保投入资金满足本项目实施的需要。
接受甲方对融资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8)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和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工程建设,确保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除本合同约定建设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外,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将验收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以及提供运营维护服务。
第1章根据适用法律和项目合同的规定接受政府方对项目公司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政府方履行上述监督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但该等监督不得干涉项目公司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履行其在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0)乙方应配合甲方根据本项目建设情况的需要进行的总协调,并及时向甲方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11)乙方应根据本项目实际工作需要编写工程计量、投资额确认及建设期利息计息相关的管理办法文本并上报甲方。
12)在做出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后及时向政府方备案;
13)按照适用法律和相关规定对项目设施进行建设、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
14)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缴纳有关税费;
15)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谨慎运营惯例,自费购买和保持有关保险,包括适用法律要求的任何强制性保险。
如果项目公司未按照规定购买或维持本合同所要求的保险,政府方有权购买该保险,并有权根据本合同从履约保函中提取需支付的保险费;
16)需要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提前告知政府方;
17)有义务接受政府方组织专家对其经营状况进行中期评估,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18)有义务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项目所必需的应由社会资本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
负责按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办理项目的报建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19)乙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和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工程建设,确保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除本合同约定建设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外,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将验收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以及提供养护、维修服务。
20)应配合政府方根据本项目建设情况的需要进行的总协调,并及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1)应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
①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
②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而造成道路场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扬尘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环境污染;
③在项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但对本合同生效日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或者政府方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社会资本方不承担责任。
22)乙方应遵守在紧急情况下接受政府征用的义务。
23)应履行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项目的建设
第十条项目的设计
10.1设计工作
甲方应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及经验的设计单位负责本项目的设计工作并负责所有设计图纸的审查及论证等工作。
10.2设计文件的变更
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为优化完善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等目的,需要变更设计时,可依据本项目关于设计变更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但应遵守本合同的规定报经审核和批准。
10.3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核和批准
乙方应向甲方和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其设计变更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证明文件,从而使甲方能够合理的出具书面意见。
在未得到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同意及适用法律要求的对设计文件的变更文件的批准前,乙方不得将此变更文件用于本项目施工。
10.4根据适用法律的批准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将设计优化文件提交信阳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和备案。
在政府主管部门审阅设计文件期间,乙方应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疑问进行澄清和解释。
政府主管部门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上述审核、审批和备案。
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不可变更(工程地质原因和政府方原因需要的变更除外)。
10.5设计责任
本项目的设计由甲方主导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