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范例式样之三十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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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范例式样之三十八

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案由

拟实施时间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民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名称

法定

代表人

住址

联系

电话

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和内容

 

 

案件承办人签名:

年月日

行政

执法

机关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

说明:

属于情况紧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9条规定,使用本文书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制作说明

一、概念、适用范围

《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适用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前或紧急实施后内部报批程序,以及延长物品扣押期限的内部报批程序。

使用此文书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填写注意事项

对于情况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和内容”一栏中写明。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强措〔〕号

(联系地址):

经查发现,你(单位)关于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现根据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为日。

请尽快到本机关接受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收:

年月日时分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概念、适用范围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使用此文书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填写注意事项

1、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物品超过两件的,应当制作清单。

2、运管、路政实施的扣留车辆和工具的强制措施不使用此文书。

3、代理人签收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序号

物品名称

规格

数量

备注

 

 

 

 

 

 

 

 

 

 

 

 

 

 

 

 

 

 

 

 

 

 

 

 

 

 

 

 

 

 

 

 

 

 

 

 

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制作说明

一、概念、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此文书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附件使用。

二、填写注意事项

查封、扣押的物品(包括车辆、工具)只有一件的,不必填写此文书。

 

路政执法文书制作之

车辆(工具)扣留决定书

扣留〔〕号

扣留车辆情况

号牌号码

厂牌型号

车辆所有人情况

公民

住址

法人或其他组织

地址

车辆驾驶人情况

姓名

驾驶证号

从业资格证号

住址

与车辆所有人关系

扣留工具情况

工具所有人情况

公民

住址

法人或其他组织

地址

工具名称

数量

型号

备注

扣留时间:

年月日时分

地点:

经调查,你(单位):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决定扣留车辆(工具)。

请持本决定书于规定期限内到接受处理。

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对扣留的车辆进行处理。

如果不服本扣留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接受处理机关地址:

联系电话: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及时间: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车辆、工具扣留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概念、适用范围

《车辆、工具扣留决定书》是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或对实施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行政强制文书。

原《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不再作为强制措施文书使用。

使用此文书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填写注意事项

1、号牌号码栏:

按行驶证上的信息具体填写;

2、车辆所有人情况栏(工具所有人栏):

公民与法人或其它组织择其一填写。

一般按行驶证上的信息填写;

3、车辆驾驶人情况栏:

姓名、驾驶证号、住址等均可按驾驶人的驾驶证上的信息填写。

4、接受处理的规定期限一般为:

只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为规定期限;只有赔补偿通知书的,赔补偿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为规定期限;行政处罚同时有赔补偿的,使用两者中规定的较长期限。

地点一般为具体承办的执法机关。

5、当事人签名及时间栏:

应为当事人自己签名,不允许代签,时间应将实际的年、月、日、时、分填全。

车辆所有人为公民,其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现场的,由车辆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日期;车辆所有人为单位并其代理人在现场的,由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日期;车辆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不在现场的,由车辆驾驶人签名并注明身份和日期。

6、车辆、工具扣留期间,不得收取保管费用。

7、暂扣车辆、工具的强制措施的情况须在现场(勘验)笔录中详细记录。

8、扣留车辆、工具超过2件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9、实施扣留车辆、工具的强制措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

 

运政执法文书制作之

车辆扣留决定书

扣留〔〕号

扣留车辆情况

号牌号码

厂牌型号

车辆所有人情况

公民

住址

法人或其他组织

地址

车辆驾驶人情况

姓名

驾驶证号

从业资格证号

住址

与车辆所有人关系

扣留工具情况

工具所有人情况

公民

住址

法人或其他组织

地址

工具名称

数量

型号

备注

扣留时间:

年月日时分

地点:

经调查,在(时间)(地点),你(单位)(车辆号码为)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提供《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暂扣车辆。

请持本凭证在规定期限内到接受处理。

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本机关将对暂扣车辆依法作出处理。

如果不服本扣留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接受处理机关地址:

联系电话: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及时间: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车辆扣留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概念、适用范围

《车辆扣留决定书》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或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提供《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行政强制文书。

使用此文书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填写注意事项

1、号牌号码栏:

按行驶证上的信息具体填写;

2、车辆所有人情况栏(工具所有人栏):

公民与法人或其它组织择其一填写。

一般按行驶证上的信息填写;

3、车辆驾驶人情况栏:

姓名、驾驶证号、住址等均可按驾驶人的驾驶证上的信息填写。

4、接受处理的规定期限一般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接受处理的期限。

地点一般为具体承办的执法机关。

5、当事人签名及时间栏:

应为当事人自己签名,不允许代签,时间应将实际的年、月、日、时、分填全。

车辆所有人为公民,其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现场的,由车辆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日期;车辆所有人为单位并其代理人在现场的,由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日期;车辆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不在现场的,由车辆驾驶人签名并注明身份和日期。

6、车辆扣留期间,不得收取保管费用。

7、暂扣车辆的强制措施的情况须在现场(勘验)笔录中详细记录。

8、实施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

 

延长扣押期限通知书

延扣〔〕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你(单位)涉嫌一案,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的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案号:

)。

现因本案情况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扣押期限三十日(至年月日止)。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延长扣押期限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概念、适用范围

《延长扣留期限通知书》是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据《行政强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物品的扣留期限所使用的文书。

二、填写注意事项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路政管理案件中,对公路造成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情形,应当直接适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期限,不再适用本文书。

 

路政执法文书制作之

车辆(工具)扣留公告

扣公〔〕号

因你(单位)有的违法行为,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已对你(单位)的车辆(工具)(号牌:

)予以扣留,现要求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前往接受处理。

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扣留的车辆(工具)将由本机关依法拍卖。

特此公告。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车辆(工具)扣留公告》制作说明

一、概念、适用范围

《车辆(工具)扣留公告》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后,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前来接受处理时使用的文书。

《车辆(工具)扣留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时,使用此文书发出公告。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

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二、填写注意事项

1、扣留车辆的,选用《车辆扣留公告》;扣留工具的,选用《工具扣留公告》;统一编号,不区分车辆、工具。

2、在《车辆(工具)扣留决定书》规定的接受处理的时间内不来接受处理的,立即使用此文书发出公告。

3、经公告3个月当事人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处理。

4、公告一般在报刊、网络、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外明显处张贴或发布。

 

行政强制中止(终结)执行告知书

强中(强终)〔〕号

本机关在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规定的下列情形,现决定:

特此告知。

1、中止执行: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终结执行:

□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执行标的灭失;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行政执法机关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收:

年月日时分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强制中止(终结)执行告知书》制作说明

一、概念、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出现行政强制措施中止、终止情形时使用的文书。

二、填写注意事项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行解〔〕号

   个人姓名或单位全称:

因你(单位)涉嫌一案,本机关根据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项、目规定,依法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  (财物)采取了

     的强制措施(案号:

 ),现因

 ,决定自  年  月  日起予以解除。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概念、适用范围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指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核实,依法对暂扣物品解除强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文书。

适用于对返还暂扣物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所有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均应当使用此文书。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有: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二、填写注意事项

1、第一个时间栏填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时间。

2、财物栏:

填写被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名称。

3、强制措施内容栏:

填写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名称。

4、文号栏:

填写执法机关作出实施强制措施决定的法律文书的文号。

5、原因栏填写解除强制措施的原因,如“案件已调查处理完毕”等。

6、第二个时间栏填写解除强制措施的具体时间。

7、视情况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清单。

8、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在交通执法案件中,除路政管理中对公路造成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情形,应当直接适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期限以外,其他案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时,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取回被扣留车辆(工具)收据

根据《解除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号:

),今日时分,领取人在取回了被扣留的车辆(工具)。

取回的车辆(工具)简况为:

特立此据。

 

车辆(工具)交付经手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车辆(工具)领取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取回被扣留车辆(工具)收据》制作说明

《取回被扣留的车辆(工具)收据》是在行政强制措施解除后,领取人查验,取回的物品的文书。

 

行政决定义务履行催告书

催告〔〕第号

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时向你(单位)送达了: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已经告知你(单位)在15日内(即

年月日前)到银行缴纳罚款元,账号为。

逾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其他行政决定(案号),并告知你(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向你发出催告,请你(单位)

□在十日内尽快履行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义务。

□在三日内尽快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以上履行义务有异议的,可立即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拍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实施代履行。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决定义务履行催告书》制作说明

一、概念、适用范围

《行政决定义务履行催告书》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和实施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时使用的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五十一条规定,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二、填写注意事项

1、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工具)扣留决定书》及《车辆(工具)扣留公告》、《责令改正通知书》等填写此文书。

2、制作时要把握好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一般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45日之后送达此文书,最迟不超过三个月。

这是依法拍卖扣留车辆(工具)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的一个重要法律程序。

代履行三日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作出代履行决定。

 

路政执法文书制作之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责拆〔〕第号

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经调查,你(单位)在路线名称公路具体里程桩号处设置的设施,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项的规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自行拆除完毕。

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责令人签名及时间: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概念、适用范围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责令限期拆除的情形有:

1、未经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3、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或者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二、填写注意事项

1、责令限期拆除的期限应明确一个合理期限。

2、视情况制作违法设施清单。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路政执法文书制作之

限期拆除公告

拆公〔〕第号

位于路线名称公路具体里程桩号处的设施,因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项的规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项的规定,现责令设置该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于年月日前自行拆除完毕。

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限期拆除公告》制作说明

一、概念、适用范围

《限期拆除公告》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公告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二、填写注意事项

1、依法强制拆除前应公告。

2、视情况制作违法设施清单,一并公告。

3、公告一般在报刊、网络、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外明显处张贴或发布。

 

路政执法文书制作之

限期拆除催告书

拆催〔〕第号

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你(单位)在路线名称公路具体里程桩号处设置

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项的规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项的规定,已责令限期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出催告,要求于日内必须拆除完毕。

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限期拆除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或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限期拆除催告书》制作说明

一、概念、适用范围

《限期拆除催告书》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催告当事人履行自行拆除义务时使用的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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