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解题训练正式稿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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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解题训练正式稿1

民法总论解题训练

一、解题训练一:

消灭时效案(示范)

〔案例一:

甲乙签订有效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即交付了买卖物,双方约定2010年7

月3日付款,甲于2012年7月6日诉请乙支付未付价款,庭审中乙拒绝付款,但并未表明理由。

问:

法院是否应判令乙支付价款(乙是否须支付价款)?

解题:

法院应判令乙支付价款(乙须支付价款)

一、若法院判令乙须支付价款,则须满足以下要件:

(一)价款支付请求权产生

(二)价款支付请求权未消灭

(三)价款支付请求权无不可强制实现之事由

二、本案事实符合上述要件

(一)甲对乙之价款支付请求权产生(合130)

1•价款支付请求权产生的要件是:

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合130)

2•本案事实符合该要件:

合同有效(案件给定结论)

3•结论:

甲之价款支付请求权发生

(二)甲对乙之价款支付请求权未消灭

1•价款支付请求权消灭的事由为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他事由(如

撤销)等(合91)

2.本案无上述请求权消灭事项

3•结论:

甲对乙之价款支付请求权未消灭

(三)甲对乙之价款支付请求权能强制实现(民通135+时效规定3)

1.本案中,甲对乙之请求权不能强制实现之要件是

(1)该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民通135)

(2)债务人乙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抗辩权(时效规定3)

2•本案不符合上述要件

(1)甲对乙之价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A.甲对乙之价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民通135)

B•该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之起算点为2010年7月3日(民通137+通说)

(A)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民通137)

(B)在合同请求权情形,即为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之时”(通说)

a•该请求权之约定履行期限为2010年7月3日(给定案件事实)

'民通'指《民法通

b.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之时”为:

2010年7月4日0点(民通154IIS2)

(C)结论:

该请求权诉讼时效之起算点为2010年7月4日

C.该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为2010年7月4日(民通154IIS2)

D•结论:

甲于2010年7月6日诉请乙支付价款,该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2)债务人乙虽然拒绝付款,但并未表明理由(给定案件事实),故未提出诉讼时效届满

之抗辩权(通说)

3•结论:

甲对乙之价款请求权能强制实现

三、结论:

法院应判令乙支付价款(乙须支付价款)

、解题训练二:

作业之一

〔案例二:

甲乙签订有效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即交付了买卖物,双方约定2010年7月3日付款,甲于2012年7月6日诉请乙支付未付价款,乙则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付款,问:

法院是否应判令乙支付价款(乙是否须支付价款)?

一、若法院判令乙须支付价款,则须满足以下要件:

(一)价款支付请求权产生

(二)价款支付请求权未消灭

(三)价款支付请求权无不可强制实现之事由

二、本案事实不(完全)符合上述要件

(一)甲对乙之价款支付请求权产生(合130)

1.价款支付请求权产生的要件是:

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合130)

2.本案事实符合该要件:

合同有效(案件给定结论)

3.结论:

甲之价款支付请求权发生

(二)甲对乙之价款支付请求权未消灭1.价款支付请求权消灭的事由为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他事由(如撤销)等(合91)

2.本案无上述请求权消灭事项

3.结论:

甲对乙之价款支付请求权未消灭

(三)甲对乙之价款支付请求权有不可强制实现之事由(民通135+时效规定3)

1.本案中,甲对乙之请求权不能强制实现之要件是

(1)该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民通135)

(2)债务人乙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抗辩权(时效规定3)

2.本案不符合上述要件

(1)甲对乙之价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A.甲对乙之价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民通135)

B•该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之起算点为2010年7月3日(民通137+通说)

(A)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民通137)

(B)在合同请求权情形,即为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之时”(通说)

a.该请求权之约定履行期限为2010年7月3日(给定案件事实)

b.“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之时”为:

2010年7月4日0点(民通154IIS2)

(C)结论:

该请求权诉讼时效之起算点为2010年7月4日

C.该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为2010年7月4日(民通154IIS2)

D•结论:

甲于2010年7月6日诉请乙支付价款,该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2)债务人乙虽然拒绝付款,但并未表明理由(给定案件事实),故未提出诉讼时效届满之抗辩权(通说)

3.结论:

甲对乙之价款请求权有不可强制实现之事由

三、结论:

法院不得判令乙支付价款(乙须支付价款)

三、解题训练三:

作业之

案例三:

甲、乙签订有效家具买卖合同,约定甲应于2012年1月5日交付一套沙发,乙应于收货后三天内支付价款2万元。

2012年1月5日,甲要求乙先付款方愿交货,乙不允,故甲未能于该日交付该套沙发,乙因此受有损失500元。

问:

(1)甲是否有权请求乙先支

付价款?

(2)乙是否有权请求甲交付该套沙发(移转其所有权)?

(3)乙是否有权请求

甲赔偿损失?

t主要法条:

合同法第67条、107条

、解题问题一:

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

一)甲有权请求乙支付价款的,须满足如下要件

1.甲对乙之价款支付请求权发生

2.甲对乙之价款支付请求权未消灭

3.甲对乙之价款支付请求权无不可强制实现之事由

二)本案事实不符合以上要件3

1.甲对乙之价款支付请求权发生

(1)甲对乙之价款支付请求权发生之要件是

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合130Hs2、161S1+通说)

B.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合130Hs2、161S1+通说)

(2)本案事实符合上述要件

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给定案件结论)

B•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给定案件结论)

(3)小结论:

甲对乙之价款支付请求权发生

2.甲对乙之价款支付请求权未消灭

(1)价款支付请求权消灭的事由为

A.因有效的合同嗣后消灭而消灭:

如撤销、解除等(合56S1、合91Nr.7之“其他事由”,合97、合91Nr.2)

B.合同未消灭但请求权因法定事由而消灭:

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他事由(如履行不能(合110))等(合91)

(2)本案无上述请求权消灭事项

A•甲乙之间的合同未因撤销、解除而消灭(给定案件事实)

B.甲对乙之价款支付请求权未因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他事由等消灭(给

定案件事实)

(3)小结论:

甲对乙之价款支付请求权未消灭

3.甲对乙之价款支付请求权有不可强制实现之事由

(1)甲对乙之价款支付请求权,有可能受到以下抗辩权之限制:

同时履行抗辩权(合66)、先履行抗辩权(合67)、不安抗辩权(合68、69)、保证人之先诉抗辩权(担2511)、消灭时效届满之抗辩权(民通135+时效规定3)

(2)〔由本案事实可知,甲负有先履行之义务,故甲对乙之价款支付请求权有可能受到先履行抗辩权之限制。

〕故本案中,甲对乙之付款请求权不能强制实现(先履行抗辩权)的要件为

A.一方负有先履行之义务(合67)

B.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合67)

(3)本案符合上述要件

A•甲负有先履行之义务(给定案件事实:

“甲应于1月5日先履行,乙于其后3天付

款”)

B•甲尚未履行其债务(给定案件事实)

(4)小结论:

甲对乙之价款支付请求权,受乙之先履行抗辩权之限制,有不可强制实现之事由

三)结论:

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

、解题问题二:

乙有权请求甲交付该套沙发(并移转其所有权)

一)乙有权请求甲交付沙发的,须满足如下要件

1.乙对甲之沙发交付请求权发生2.乙对甲之沙发交付请求权未消灭3.乙对甲之沙发交付请求权无不可强制实现之事由

二)本案事实符合上述要件

1.乙对甲之沙发交付请求权发生

(1)乙对甲之沙发交付请求权可有两种形态,其构成要件不同

A•原给付请求权(原权)(合130HS1)

B•次给付请求权(救济权)(合107Alt.1)

(2)乙对甲之沙发交付原给付请求权发生

A•乙对甲享有此原给付请求权之构成要件为

(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合130HS1+通说)

(B)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合130HS1+通说)

B•本案事实符合上述要件

(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给定案件结论)

(B)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给定案件结论)

C.小结论:

乙对甲之沙发交付原给付请求权发生

(3)乙对甲之沙发交付原给付请求权,因甲不履行合同,转化为沙发交付之次给付请求权(合107)

A.乙对甲之沙发交付次给付请求权发生之要件为

(A)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合107)

(B)甲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107)

B•本案事实符合上述要件

(A)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给定案件事实)

(B)甲未履行合同义务

a.甲依约应于2012年1月5日履行其义务(交付沙发)(给定案件事实)

b.甲未履行此项义务(给定案件事实)

C.小结论:

乙对甲之沙发交付次给付请求权发生(并替代原给付请求权)

2•乙对甲之沙发交付请求权未消灭

(1)乙对甲之沙发交付请求权消灭的事由为

A.因有效的合同嗣后消灭而消灭:

如撤销、解除等(合56S1、合91Nr.7之“其他事

由”,合97、合91Nr.2)

B・合同未消灭但请求权因法定事由而消灭:

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他事

由(如履行不能(合110))等(合91)

(2)本案无上述请求权消灭事项

A•甲乙之间的合同未因撤销、解除而消灭(给定案件事实)

B•乙对甲之沙发交付请求权未因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他事由等消灭(给

定案件事实)

(3)小结论:

乙对甲之沙发交付请求权未消灭

3.乙对甲之沙发交付请求权无不可强制实现之事由

(1)乙对甲之沙发请求权,有可能受到以下抗辩权之限制:

同时履行抗辩权(合66)、先履行抗辩权(合67)、不安抗辩权(合68、69)、保证人之先诉抗辩权(担2511)、消灭时效届满之抗辩权(民通135+时效规定3)。

(2)本案无发生上述抗辩权之情事(给定案件事实)

(3)小结论:

乙对甲之沙发交付请求权无不可强制实现之事由(三)结论:

乙有权请求甲继续履行,交付该套沙发

三、解题问题三:

乙有权请求甲赔偿损失500元

(一)乙有权请求甲损害赔偿的,须符合如下要件

1•乙对甲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

2•乙对甲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未消灭

3.乙对甲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无不可强制实现之事由

(二)本案符合上述要件

1•乙对甲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

(1)乙对甲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须符合如下要件

A•甲乙之间合同成立、有效(合107)

B•甲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107)

C.乙因此受有损害(合112、113)

D•甲具有可归责性:

无责任阻却事由(合117I)

(2)本案事实符合上述要件

A•甲乙之间合同成立、有效(给定案件事实)

B•甲未履行合同义务(详上)

C・乙因此受有损害500元(给定案件事实)

D.甲无责任阻却事由(给定案件事实)

(3)小结论:

乙对甲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

2•乙对甲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未消灭

(1)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的事由为:

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他事由等(通说+类推合91)

(2)本案无上述请求权消灭事项(给定案件事实)

(3)小结论:

乙对甲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未消灭

3.乙对甲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无不可强制实现之事由

(1)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可能受到以下抗辩权之限制:

保证人之先诉抗辩权(担25II)、消

灭时效届满之抗辩权(民通135+时效规定3)

(2)本案无发生上述抗辩权之情事(给定案件事实)

(3)小结论:

乙对甲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无不可强制实现之事由

(三)结论:

乙有权请求甲赔偿损失500元

四、解题训练四:

期中考试

一、题目与问题

〔案情:

5岁之甲以其自有压岁钱5000元,至电脑城向电脑店乙买了一个市价5000元的IPAD,双方钱货两清。

问:

(1)甲对电脑店乙是否享有5000元价款之返还请求权?

(2)甲父丙是否有权代甲请

求电脑店乙返还价款5000元?

(3)甲父丙主张请求返还价款后,电脑店乙能否请求甲返还IPAD?

二、主要法条:

民通1211、14、16、58INr.1、合58S1(详下附录)

三、期中考试答题要求:

(一)答题内容与格式须符合解题之要求(可参考前两次解题作业的格式与思维方法)

(二)须提交打印稿。

打印稿须粘贴或以钉书针固定于指定的期中考试试卷之上

(三)须于指定时间交卷;无特殊之正当事由而迟交者,一律零分;有特殊之正当事由而迟交的,须提交经任课教师认可的有效书面证明

(四)指定交卷时间:

2012年5月19日下课前

四、附录

〔民通12II: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

动。

民通1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民通16: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通58INr.1: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合58: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通92: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期中考试解题参考答案

、解题问题一:

甲对电脑店乙享有返还价款5000元之请求权(合58S1Hs1)

一)甲对电脑店乙享有价款返还请求权,须满足如下要件

1.甲对电脑店乙之价款返还请求权发生

2.甲对电脑店乙之价款返还请求权未消灭

3.甲对电脑店乙之价款返还请求权无不可强制实现之事由

二)本案事实符合上述要件

1.甲对电脑店乙之价款返还请求权发生

(1)其请求权之发生,须满足以下要件

A.合同无效或撤销(合58S1HS1)

B.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合58S1HS1)

(2)本案符合上述要件

A.甲、乙签订之合同无效(民通58INr.1)

(A)民通58INr.1之民事行为无效,其构成要件为

a.民事行为(民通58INr.1)

b.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通58INr.1)

(B)本案事实符合上述要件

a.其所签订的合同,为民事行为(通说)

b.甲不满10岁,系无行为能力人(民通12II)

(C)小结论:

甲、乙签订之合同无效(民通58INr.1)

B.乙因该合同取得了财产5000元价款(给定案件事实)

(3)结论:

甲对乙之价款(5000元)返还请求权发生(合58S1HS1)

2.甲对电脑店乙之价款返还请求权未消灭

(1)甲对乙的价款返还请求权消灭的事由为:

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他事由等(合91)

(2)本案无上述请求权消灭事项(给定案件事实)

(3)小结论:

甲对乙之价款返还请求权未消灭

3.甲对电脑店乙之价款返还请求权无不可强制实现之事由

合66)、

(1)甲对乙之价款返还请求权,有可能受到以下抗辩权之限制:

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时效届满之抗辩权(民通135+时效规定3)

(2)本案无上述抗辩权发生事由(给定案件事实)

(3)小结论:

甲对电脑店乙之价款返还请求权无不可强制实现之事由

三)结论:

甲对电脑店乙享有可强制实现之价款(5000元)返还请求权

、解题问题二:

甲父A得代甲请求电脑店乙返还价款5000元

一)甲父丙得代甲请求电脑店乙返还价款,须满足如下要件(民通

1.甲对乙享有价款返还请求权

2.甲为无行为能力人(民通12II)

3.丙为甲之法定代理人(民通12II)

4.请求权之行使,属于民事活动(民通12II)

二)本案事实符合上述要件

1.甲对乙享有价款返还请求权(详上解题问题一)

2.甲5岁(给定案件事实),为无行为能力人(民通12II)

3.丙为甲之法定代理人(民通14)

(1)丙若为甲之法定代理人,须合乎如下要件

A.甲为无行为能力人(民通14)

B.丙为甲之监护人(民通14)

(2)本案事实符合上述要件

A.甲5岁(给定案件事实),为无行为能力人(民通12II)

B.丙为甲之监护人

(A)丙成为甲之监护人之要件为

a.甲为未成年人(民通161)

b.丙为甲之父母(民通16I)

c.丙无丧失监护能力(民通1611)或被撤销监护资格(民通

(B)本案事实符合上述要件

a.甲5岁(给定案件事实),属于未成年人(民通11I)

b.丙为甲父(给定案件事实)

c.丙无丧失监护能力或被撤销监护资格之情形(给定案件事实)

(C)小结论:

甲父A为甲之监护人

(3)小结论:

丙为甲之法定代理人

(合58S1HS1+民通1211)

12)

18III)之情形

属平等主体间之法律关系,

4.请求权之行使,属于民事活动(乃民事行为中之意思通知,通说)

一)电脑店乙对甲享有IPAD返还请求权,须满足如下要件

2.电脑店乙对甲之IPAD返还请求权未消灭

3.电脑店乙对甲之IPAD返还请求权无不可强制实现之事由

二)本案事实符合上述要件

1.电脑店乙对甲之IPAD返还请求权发生

(1)其请求权之发生,须满足以下要件

A.合同无效或撤销(合58S1HS1)

B.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合58S1HS1)

(2)本案符合上述要件

A.甲、乙签订之合同无效(民通58INr.1)

(A)民通58INr.1之民事行为无效,其构成要件为

a.民事行为(民通58INr.1)

b.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通58INr.1)

(B)本案事实符合其适用要件

a.其所签订的合同,为民事行为(通说)

b.甲不满10岁,系无行为能力人(民通12II)

(C)小结论:

甲、乙签订之合同无效(民通58INr.1)

B.甲因该合同取得了IPAD之占有(给定案件事实)

(3)结论:

电脑店乙对甲之IPAD返还请求权发生(合58S1HS1)2.电脑店乙对甲之IPAD返还请求权未消灭

(1)电脑店乙对甲之IPAD返还请求权消灭的事由为:

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他事由等(合91)

2)本案无上述请求权消灭事项(给定案件事实)

(3)小结论:

电脑店乙对甲之IPAD返还请求权未消灭

3.电脑店乙对甲之IPAD返还请求权无不可强制实现之事由

同时履行抗辩权

(1)电脑店乙对甲之IPAD返还请求权,有可能受到以下抗辩权之限制:

(合66)、消灭时效届满之抗辩权(民通135+时效规定3)

(2)本案无上述抗辩权发生事由(给定案件事实)

(3)小结论:

电脑店乙对甲之IPAD返还请求权无不可强制实现之事由

三)结论:

电脑店乙对甲享有返还IPAD之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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