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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协议书

合作经营协议书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本着诚挚合作、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成立湖南友谊咨询集团中山分公司事宜,特签订本合作协议。

一、合作基础

甲方是有承建大型市政、工业与民用建筑、高等级公路工程等施工能力的综合性建筑企业,拥有多个国家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具有很好的

品牌效应和较强的管理水平;乙方有有效的信息、广泛的社会资源和一定的施工管理能力;甲、乙双方发挥各自优势,进行强强联合、互利双赢。

二、合作方式

乙方负责以甲方名义对该工程从信息跟踪、前期运作、招投标到实施等全过程的施工项目的市场开发、承揽,以及办理工程施工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工程中标后,乙方以甲方名义进行项目经理部的筹建和施工项目管理,并以自身

作为其权利义务的载体,对双方合作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和其他一切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仅按本协议的约定对双方合作工程项目进行监控管理。

甲方委派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质量总监和安全总监等共1-4

名,对双方合作的工程项目的合同、财务、质量、安全、工期、进度、文明施工等进行监控,甲方委派人员的薪酬由乙方承担,薪酬标准为项目经理11000元/

月/人,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质量总监和安全总监等9000元/月/人,其他主

要管理人员等7500元/月/人。

甲方委派人员的薪酬由甲方按月从乙方工程款中扣取,具体事宜在中标后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明确。

双方合作工程项

目的其余配置(包括人力资源和其他一切资源)由乙方按需要自主配置,但必须满足工程和业主的需要,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经营和管理模式

1、双方合作工程项目受甲方统一管理,可以采取灵活的经营策略和管理模

式,但总体管理方式不能与甲方的管理原则相违背,同时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

章制度。

2、乙方作为独立核算实体,自主经营,并对合作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成果承担责任;甲方仅对合作工程项目的合同、财务、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等进行监控和管理。

乙方在经营中必须遵守甲方的整体经营

方针和政策,不得损坏甲方的市场形象

乙方应向甲方上交本工程结算总造价3.0%的管理费(不含税金及工程所在地政府要求交纳的各种基金和规费),税金(包括在本项目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暂按3.3%考虑)按实际发生额由甲方或业主代收代缴,政府要求交纳的各种基金和规费及在本项目所发生的企业所得税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上述管理费和税金

由甲方从每笔应收工程款中按比例扣取。

3、合作工程项目的资金必须从财务走账。

所有工程资金必须先入甲方账户,

甲方在收取本协议约定的管理费、委派人员的工资、风险抵押金和甲方就合作工程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所交纳的一切费用(包括对业主的履约保证金)及本项目相关分包合同的价款后拨付至由甲方内部银行为乙方专设的项目账户。

工程款

的支付一律采用支票结算的方式,乙方必须提供有效合法的正式发票。

合作工程资金必须先保证项目施工的需要,即必须在支付完项目材料费、劳务费、专业分包工程款等工程费用及所有债务全部支付完毕后方可另外分配使用,否则甲方在

拨款之前有权决定分配以满足工程需要。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关于对农民工工资结算与支付的规定,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乙方的一切费用支出应按甲方财务管理的规定进行归集核算、收集并保管合法的原始凭证,乙方的财务工作必须符合甲方财务管理制度,甲方定期对其进行财务检查和过程审计。

如业主指定分包或政府要求或双方一致认为必须以甲方名义对外签订分包合同的情况,甲方可代签分包合同并代付其分包工程款,对此乙方不得有异议并事先向甲方作出承诺。

如乙方未经甲方账户擅自以外部账户收款,则由乙方赔偿由此给

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甲方支付擅自收取款额30%勺违约金。

4、项目中标后,乙方为方便其业务开展,可刻制一枚项目专用章,但需经

甲方总经理书面同意。

该项目专用章由甲方派专人管理,仅限于合作工程项目与本合作工程的业主及监理之间的文件往来使用。

乙方可以以自身的名义自行对外签订劳务分包、工程分包、材料购租、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并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同时报甲方合作工程管理部备案;也可以以甲方的名义对外签订上述合同。

但乙方不得擅自以北京城建三公司的名义签订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协议或进行其他商务活动,如发现未经甲方授权同意对外签订其任何协议、合同,此协议

或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为无效,甲方同时对乙方每起类似情形罚款100000元,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业主招标文件规定或政府要求的必须以甲方名义签订对外分包(含劳务分包)的合同除外。

乙方同第三方在劳务费、分包工程款、材料费、机械设备租赁费等其它各方面的法律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对合作工程因经济和其他纠纷(包括债权债务诉讼纠纷)产生的法律后果乙方负全部责任,同甲方无任何关联。

乙方也不能由此要求甲方提供任何证据,如发生诉讼、仲裁案件,甲方将对乙方按每起处50000

元惩罚。

如未经甲方审批同意私自刻制冠以甲方名称的任何印章,甲方将对乙方

处以100000元惩罚,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不利后果。

5、为保证本协议的履行,乙方应按每个单项工程中标造价的1%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且每个单项工程应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不得少于20万元。

此风险抵押金在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竣工资料移交完毕、竣工结算或结算审计业主已签认、投标项目经理解除备案后,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

投标保证金、银行信贷证明及履约担保(包括银行履约保函和开工预付款保函)由乙方承担,当业主要求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时,乙方须向公司缴纳保函金额一定比例的现金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按业主招标文件规定办理,乙方在甲方收到业主或银行退还的保证金后一个月内到甲方内部银行办理退还手续。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甲方与业主签订的主合同的约定为准,工程保修款为

工程结算总价的5%一般情况下,在工程保修期满、业主退款和甲方收到其工程结算总价5%的保修款后,甲方退还给乙方工程结算总价的4%保修款,留工程结算总价1%的保修款作为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工程内部质量维修基金,此内部维修基金保留一年,如果没有发生维修事宜,则该维修基金一年期满14天内全额

退还给乙方。

6乙方的项目施工组织不能满足业主、监理和甲方的要求时,甲方有权采取任何措施包括另行组织其它队伍进场施工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分包合同等措施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由于为达到合同履约而增加的投入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

1、根据承接合作工程项目的需要,在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预结算、技术方案、施工合同、资料管理、竣工交验等方面给予乙方相应的协助和指导。

2、确定管理原则,制定规章制度和规范,对乙方的合同、财务、市场营销、工程进度、技术、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3、监督乙方对甲方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使用,若发现乙方违法违规使用上述证件,或损害甲方利益时,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证件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4、负责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业主指定分包项目的分包合同、指定供料的

材料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的审核和用印工作,并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履行。

5、乙方在施工中不能履行甲方与业主所签合同或发生投诉、媒体曝光等损害甲方声誉的情形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将合作工程收回或委托其他队伍施工,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

6甲方对乙方所承接工程进行项目评估后,如发现该工程报价低于成本价,可要求乙方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终止该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

1、负责组织对合作工程全过程的实质性投标,协调与业主以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关系,为甲方提供有效的投标业务数据并负责投标报价。

2、承担投标全过程的各种费用(包括从前期联系项目开销、资质审查、考

察现场、投标报价、工程中标、投标答疑、澄清与解释、中介费、咨询费、投标手续费、投标保证金、合同注册备案相关税费、各种履约担保等现金或保函费用、以及有关手续费、注册登记费、办证费用、资料费等)、保证工程实施的全部费用(包括实施工程项目全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间接费、各种管理费、税金、保险费、对外协调费、甲方对业主承诺形成的各种费用、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乙方应承担的各种费用和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等)和实施

工程保修的各项费用。

如工程不中标,乙方为此工程所有花费由乙方全部自行承担,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补偿或索赔要求。

任何原因引起的乙方各种保证金、担保(现金或保函)等费用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自觉履行本工程项目所签订的一切合同或协议,包括甲方与业主签订的

施工合同及其与本项目有关的材料买卖合同、劳务合同、机械租赁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等全部工程合同。

4、乙方对合作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负完全责任,并保证在合作工程中全面履行甲方对业主的一切承诺,服从甲方的指导和监督。

如乙方不能履行甲方与业主所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项目现场管理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及甲方现场管理规定,按甲方各项要求组织施工,确保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在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均达到业主和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乙方遵守国家及合作工程所在地要求预防的各类传染病的规定,按规定实施、承担一切由此而造成的费用。

乙方对因合作工程发生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负全部责任;如需对第三方进行赔偿,则负全部赔偿责任。

6严禁转包和整体分包或肢解分包,严禁非法用工。

施工前必须有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安全预案,并报甲方技术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审批。

京内工程施工劳务队伍必须在城建合格劳务队名录范围内选用,京外工程施工劳务队伍必须符合当地政府的相关要求,对劳务队伍的资质、备案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及时上报甲方外管部。

合作工程项目部及劳务队伍的具体管理事宜,必须按“城建外管发(2009)65号”文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7、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并承担费用,甲方给予必要协助。

负责组织及编制、洽谈工程结算并承担费用,工程结算签字后及时将原件递送甲方经营部备案。

任何业主不予结算的费用不得向甲方提出索赔,由乙方自行负担。

负责协助甲方对工程尾款的清欠收款工作。

8、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各级政府、部门于建设工程劳务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甲方及业主和当地政府部门关于劳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妥善地处理相关劳务纠纷,严格杜绝此类劳务纠纷事件的发生。

9、乙方所承包项目如有此类劳务纠纷事件发生,无论何种原因,所产生的

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为平息此类事件,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承包项目的账户上划款给事件中的劳务队伍,且不需任何结算依据,乙方必须无条件承担全部费用。

10、如因乙方承包项目发生的此类劳务纠纷事件造成甲方任何经济、社会信誉等损失,甲方拥有向乙方或乙方负责人无限追索经济赔偿或追究法律责任的权

1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书面证明文件。

12、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商务活动。

五、附则

当乙方和甲方就合作工程发生同时投标的矛盾时,应由协作各方共同协商解决,或由甲方主管领导裁决。

2、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选择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3、组成本协议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协议;

(2)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5、本合作工程在中标后,甲、乙双方须签订项目承包施工协议书,对具体事项予以明确,并作为本合作协议书的有效组成部分。

6本合作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在工程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达到合同

约定质量标准、竣工资料移交完毕、竣工结算及审计业主已签认、工程结算价款收付已完毕、债权债务清楚并全部清偿完毕后自行失效。

本协议期满失效后,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应另行续签协议。

各分公司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地(120平方米以上),具备必要的通讯、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和交通工具,根据业务需要合理配置相关专业人员,至少配备1-3名与相关业务对应的注册工程师,且最低限度满足业务开展的需要。

二、财务管理流程

1、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2010)总字第号文件执行,文件附后。

2、公司总帐户如下:

公司名称:

帐号:

开户行名称:

三、分公司经营费用缴纳流程

经营协议履约管理费:

各分公司严格按照与总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的费用比例、金额数量、上缴时间、缴纳方式等上缴经营履约保证金。

如无特殊情况或未经董事长书面批准,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缴纳即视其为违约,总公司有权终止该分公司各项经营业务。

根据分公司现状,收费标准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收费标准:

按递增收费

分公司合作协议书签订以三年为一经营周期,本经营周期第一年管理费为30万/年(税后)上缴,第二年管理费为35万/年(税后)上缴,第三年管理费为40万/年(税后)上缴,每年分公司上缴管理费超出当年应交费用时,超出部分计算方式如下:

年收入

金额

50万以

50万

-80万

80万一100

100万一

150万

150万一

200万

200万以上

收取比例(不含税)

15%

14%

13%

12%

11%

10%

2、以上业务在后期实施过程中如有总公司参与管理及人员安排等,管理费

由双方约定另行计算。

3、以上费用不包含所有公开比选(评分法)招标代理业务,该业务由成都直属公司统一管理协调,如分公司运作该业务,则交给总公司30^管理费(含税)

4、管理费收费方式:

预付。

《合作经营协议书》签订后,分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当年的管理费,第一次支付时间为协议签订后一周内,以后为每年的12月25日前交付下一年度的管理费,如拖延1天按上交费用总额的5%攵取滞纳金,重者停止办理其经营业务手续。

5、承包人在签订协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承包履约保证金(20)万元,承包履约保证金在承包经营期结束后十五日内退还(无息)。

6、币种:

人民币;

支付方式:

转帐。

四、分公司经营业务管理流程

(一)业务流程:

1、分公司招标代理(除公开比选)、造价咨询及监理、项管、工程咨询等业务均通过总公司企管部统一进行管理。

2、所有业务由以下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审核:

A:

代理业务:

B:

造价业务:

C:

监理、项管业务

D:

工程咨询:

(二)公司证件、分公司印章

1、总公司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以及个人资格证件等证书原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各分公司使用时须提前向

企管部申请,并将借据盖上分公司证章后传真至企管部,由企管部与人力资源部进行协商后统一调配使用。

各分公司应在使用完当日或次日归还,若不归还或归还延误影响了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业务,除承担其他分公司的损失外,下次使用不予借。

2、公司证件不得转借至第三人,各分公司所借证件只能用于单项具体项目

(在人力资源部借证件时必须登记清楚证件使用用途和时间),如需要续借使用

的,必须征得总公司许可,不得私自保存、复制、伪造、出租、转让,若造成后果将进行严厉的处罚,总公司保留应用法律程序处理的权利。

3、总公司在分公司合作经营协议书签订后,统一刻制分公司印章,并经董

事长下达授权书后下发使用。

分公司印章不得在授权范围以外使用,若违规使用

造成后果由分公司自行负责

4、分公司承担监理业务中拟派的人员所持证件必须为本公司注册人员。

若违规使用造成后果由分公司自行负责。

(三)文件管理

1、书面文件(比选申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监理规划及细则等)盖

章(必须有一套完整的资料)和需用的公司证件由各分公司到总公司办理,特殊情况下只采用快递,则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造成遗失,由该分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2、书面文件一般的由总公司统一编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自身的条件,各分公司也可自行编制,但须经总公司审查。

各分公司编制的书面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策,各分公司应熟悉项目所在地的政策和法规,编制的书面文件不得与之相抵触。

3、实行文件审查程序,所有分公司书面文件必须经总公司审查通过后,方能对外发放,文件审查遵照总公司文件“三级审查”制度执行,各分公司不得私自更改经审查的书面文件内容。

书面文件若需更改其内容须经总公司同意。

4、所有分公司需加盖总公司印章的文件,须经总公司审查通过方能加盖。

已加盖总公司印章文件因变更、错误、修改等作废时,应将该文件原件(加盖鲜章的)归还总公司销毁。

(四)资料管理

1、各分公司所承担业务相应的资料应及时整理完整装订成册,各分公司应

将装订好的项目资料一个季度一次及时上交总公司总经办统一归档保存。

各项存

档资料所需版式(原件、复印件或网络下载)应根据统一的《存档资料记录表》

规定逐一对应。

2、各分公司应积极配合总公司完成年中、年度考核和评审,提供考核和评审所需的所有资料。

3、各分公司月业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应在次月五日前递交(传真或电子文档)至总公司归档。

(五)监督考核

总公司在各分公司经营期间内实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总公司成立考核小组负责对各分公司年度经营状况、经营目标、公司管理体系、人力资源、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有监理项目、项目管理的分公司总公司总工办要全面协助进行考核,各分公司应服从总公司的监督和接受提出的整改意见。

五、其他事宜

1、各分公司归口总公司企业管理发展部管理。

2、本流程制度未尽事宜且从二O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问题将进一步改进。

3、各分公司收到管理流程制度后七日内给予回复,未进行回复的分公司将暂不进行新业务。

4、企管部:

公司企管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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