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24邮政企业市县市财务管理一体化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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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24邮政企业市县市财务管理一体化实施办法试行

***市邮政企业市县(市)财务管理一体化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财务管理体制,根据省局要求,在原《***市邮政局市县财务管理一体化实施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一体化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财务体制改革,实行财务报账制的市县财务一体化管理模式。

现结合***邮政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县财务管理一体化的基本原则:

取消各县(市)局的会计核算主体,实行报账制,以市局为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各县(市)局为市局内部的报账单位,原有账务合并到市局。

市局以能反映各县(市)局经营绩效为原则,根据内部管理需要,采取按单位分户核算方式进行会计核算。

市局、各县(市)局按照《***省邮政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邮局[2002]374号)的规定,建立集团账户管理体系。

各县(市)局通过远程终端制作记账凭证,由市局统一审核后记账、结账,按月反馈各县(市)局财务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各县(市)局财务分析、计划进度考核、缴纳税金的依据。

其会计报表等由市局统一编制(但目前各县市局每月需上报速递专业核算和储蓄、书报刊模拟核算报表、责任中心报表),统一保存。

各县(市)局必须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各自的存货、固定资产、备用金、代办费、用户欠费、业务宣传品等备查帐,并进行实物管理。

第三条市县财务管理一体化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市局的计划财务、人力资源、市场经营、运行维护、物业管理、安全保卫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权限,各司其职,在财务改革的同时协同进行其他配套改革。

第四条为充分调动各县(市)局生产经营主动性、积极性,市局将结合本市实际,设立收支计划完成率、用户欠费率、存货压库额度、盘活资产贡献、地方税收优惠等考核指标和考察指标,制订有效的绩效考核奖励办法和工资分配管理办法。

第五条为保证***市邮政企业财务管理一体化改革稳步推进,市局计划财务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将陆续制订出台配套的企业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具体事项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大力推行成本费用开支预算管理,规范统一全市成本费用列支渠道和支付标准,制定有效的资金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务检查稽核制度,重点加强对收入的核查。

第六条加强人工成本控制。

根据财务管理一体化的要求,市局控制全市劳动用工及代办人数,制定和下达全市邮政减员计划,各单位必须认真实施,以实现减员增效的目标。

各县(市)局和市局各部室、分局,根据业务的发展,需要增加在岗职工、劳务工及代办人员,根据人员的管理权限逐层审核,最后报市局人力资源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员。

根据省局的效绩考核指标,在控制总量、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市局制定工效挂钩考核办法,对工资总量进行调控,对完成各项指标效绩较好的局在工资总额和新增效益工资分配上予以适当倾斜,对完不成指标的局适度扣减效益工资。

第二章集中核算管理

第七条集中收入核算和管理

一、各县(市)局按照市局统一部署,按时编制上报下年度业务收入计划,经市局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正式下达,落实执行。

各县(市)局的月度收入核算截止期为每月月末。

各县(市)局计财部负责按月及时汇总所属营业网点营收款项,填写月度通信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汇总表,并进行月度业务收入的核算结转,由市局审核后,各县(市)局自行编制业务收入完成明细表上报,作为分析考核及各县(市)局内部经营分析、绩效考核和纳税申报的依据。

二、各县(市)局在银行开设“收入专用户”,用于收存本局全部货币性收入款项(含通信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收回债权、利息收入、预收款项、暂收往来款项等),通过网上银行(自动上划)全额上划至市局。

该账户除向市局上划收入款外,资金只进不出,不得以收抵支。

三、各县(市)局作为市局的一个收入管理单位,对市局分解下达的业务收入计划应认真组织实施,控制好业务收入管理的各个环节,防止收入流失。

所辖的支局、所一律为报账单位,不论实行何种经营承包方式,其业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县(市)局。

第八条成本的核算和管理

一、各县(市)局按市局统一部署,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上报下一年度付现成本费用计划(具体范围和明细项目由市局确定);每月28日前上报市局下月付现成本费用计划。

市局根据省局下达的收支差额预算目标,在保证各县(市)局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前提下,经审核及综合平衡后下达各县(市)局付现成本考核计划。

二、全市各局付现成本核定以“以收定支”为总原则,实行“预算管理,额度控制”,采用月度预拨,年度总额控制的办法,拨付各县(市)局备用金。

各县(市)局职工工资及福利费、教育经费、营业税金及附加等项目,由市局在备用金中一同下拨。

四、各县(市)局在银行开设“备用金专用户”(即基本户),用于接收市局下拨的备用金。

各县(市)局根据经营需要,用于提现、支付费用、职工内部借款及业务采购等。

该账户除接收市局拨入费用外,只付不收。

五、报账制实行初期,地方税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最优纳税原则,由各县(市)局就地申报缴纳。

各县(市)局取得的税收减免政策,由市局予以适当奖励。

企业所得税按目前汇缴办法,由市局统一计算上交省局。

六、各县(市)局单笔费用在1万元及以上(用工费用、税金及水电费、通信费、车辆养路费等固定托收费用除外),由市局进行审核支付。

1万元以下的日常经营费用(邮运费、低耗品、办公用品、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会议费等),由各县(市)局按内部费用开支权限审批后,直接支付。

费用报销必须按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当期受益当期列支。

第九条集中资产核算和管理

一、货币资金

(一)从实施报账制初始日起,各县(市)局所有的企业资金并入市局统一支配。

(二)各县(市)局根据“收支两条线”的会计核算要求,在当地开设“收入专用户(一般存款户,即现在使用的收入户虚拟账户)”和“备用金专用户(基本结算户,即现在使用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

“收入专用户”资金只进不出,不得以收抵支;“备用金专用户”除接受市局收入户下拨的备用金及账户利息外,只出不进.各县(市)局财务银行调节表(包括收入专用户及备用金专用户),每月寄市局出纳备案,以便核对.储蓄资金、住房公积金等属于专项资金的,可以开立存款专户,并报市局财务部门备案。

市局财务部门参与动态管理。

(三)资金由市局统一集中管理后,全市通信建设和生产经营资金,一律由市局统一筹集。

县(市)局在借款时,需向市局提出申请,经市局批准后由市局向省局请示借款,县(市)局要主动配合市局与省局联系。

各县(市)局不得向外单位借款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各县(市)局借款债务仍属于借款局,并由县(市)局承担偿还责任,利息自负。

市局根据相关县(市)局上缴的集中资金情况,同时根据该局资金状况,由市局统筹安排该局还款事宜。

市局根据全市整体通信建设规模和企业自筹资金情况,按省局借款管理办法合理安排融资。

各县(市)应留成的折旧资金,市局用于各县(市)局的固定资产投资。

并建立有偿投资考核机制:

一是对动用全市闲置资金(超额支用本局可用建设资金)追加投资计划的局,由市局确定投资项目回收期,考核投资回报率(资金成本按5%×投资金额计算),分年追加该局收支差额计划。

二是对当年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局,凡以后年度有超额支用建设资金的可先核减以前年度资金结余部分,剔除后再考虑收支差额计划追加与否。

二、应收帐款

为加强对用户欠费的管理,市局设置各县(市)局用户欠费二级科目(包括市局本级),核算用户欠费的发生和收回,各县(市)局应建立用户欠费的明细备查帐,于每月10日前核对冲销上月欠费(包括其他往来账项),三个月以上的用户欠费原则上应全部收回,未收回部分在工资总额中扣除。

用户欠费及其他往来账由市局按月打印装订归档。

三、营业款结算

市局按各县(市)局(包括市局本级)设置营业款结算二级科目,并按所属营业部门或分支机构设立营业款结算明细科目,进行营收款缴纳和结转的明细核算。

营业款结算科目月末一般无余额(农村支局所的收入必须于月度收入核算截止期后五天内到帐)。

四、其他应收款项

市局根据核算内容,分县(市)局进行明细核算。

各县(市)局应按其他应收款项的类别、性质及时与债务人进行核对,催收、减少其他应收款项的余额。

五、通信票品

市局负责全市通信票品的账务核算和结算,对各县(市)局实行按定额预付票底、月底结算制度,各县(市)局定期按规定向市局请领所需票品。

市局对各县(市)局请领单进行审核后,及时发放,作出库管理。

各县(市)局要按通信票品的品种、数量和面值建立辅助帐,对预付票底进行进、销、存台帐管理,按月核对预付票底和当月贴票收入。

市局负责按月编报邮资票品会计报表,各县(市)局按照会计核算办法规定,正确结转各自成本费用。

六、存货(含低值易耗品)

各县(市)局生产经营中所需的存货由市局统一采购、统一供应。

市局以县(市)局为单位,设置二级分屯进行核算,以明确县(市)局在实物管理中的职责。

各县(市)局按需计划领用,并负责材料的日常管理和支用报账。

各县(市)局应建立健全领取发放手续,按月根据领发料单编制月报表,连同收发料单上报市局供应部门,经供应审核后,财务据此列帐。

各县(市)局应指定专人加强存货进出明细管理,保证财务帐、材料帐、实物的数量、金额相一致。

全市报刊图书业务原则上由市局报刊零售公司根据相关业务管理办法集中管理、统一采购。

集邮票品的管理从现阶段的按个别进销差价进行核算。

集邮票品的明细帐与实物由各县(市)局集邮业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帐物分管制。

各计财部门负责集邮票品总帐的进、销、存财务核算,业务部门按月与计财部门核对库存,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集邮品购置和开发由市局统一负责实施,在报账制初期,为调动县(市)局的积极性,经市局审批同意后可以独立购置和开发集邮品。

市局统一考核各县(市)局的集邮票品销售实现率、毛利率和库存。

七、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

(一)固定资产的新增、调拨、报废、毁损、盘盈、盘亏、出售、折旧计提、折旧资金的上缴和使用等,由市局统一核算和管理。

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由市局各归口管理部门总体负责。

各县(市)局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建立固定资产辅助帐,在固定资产发生变化,如盘盈、盘亏、毁损、报废时,于发生当月及时上报,以便市局责任部门按规定程序做出处理,保证账、卡、物三相符。

(二)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出售、报废、毁损的报批由各县(市)局提出申请,经市局实物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由市局报送省局审批。

凡需在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损失项目,经省局审批同意后,市局再报送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批,统一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集中负债核算和管理

所有负债(除特别规定外)由市局统一核算和管理。

一、应付工资

(一)市局制定工效挂钩办法,各县(市)局人员工资、奖金的分配办法及具体发放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市局备案。

各县(市)局将工资发放清单报市局统一审核,各局根据工效挂钩办法在“应付工资”科目下按归属设置分户科目进行计提、支付的明细核算。

同时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由各局自行分配。

为体现利益前后一致的原则,对实行报账制之前福利费红字的县(市)局,除职工医疗费及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支出外,原则上不得使用,使用时要经市局审批,当年红字不得增加,直至产生结余。

工会经费由市局按规定分配比例,分别拨交各县(市)局工会、市局工委会和省局工会。

教育经费由各局在年度计提限额内,按《***市邮政企业职工教育管理办法》,自行使用。

(二)工资扣款项目中的个人养老金由市局连同统一计提的企业养老金统一上缴省社保办公室,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由市局根据各县(市)局扣缴数额下拨,连同企业负担部分,就地缴纳。

二、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

由市局根据核算内容,为各县(市)局单独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各县(市)局负责核对、冲销。

三、应交税金及其他应交款

地方营业税金及附加由市局按各县(市)局月度收入计提,市局提供各县(市)局月度经营收入表,作为纳税依据,税金下拨各县(市)局纳税专户,各县(市)局填制纳税申报表,连同个人所得税就地缴纳。

四、一体化实施前各局原有应付企业外部款项(包括省资调中心借款),由市局审核确认后统一偿还。

债权单位向企业结算时,有关县(市)局应提供书面证明。

五、市局与各县(市)局之间的内部往来款项,合理拼销。

第三章投资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成立***市邮政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设在市局计划财务部),统一负责全市投资计划审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预概算、上报省局立项、进度管理、项目审计及竣工验收等。

具体日常事务及项目报批手续由市局计划财务部负责,统一向省局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市局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各县(市)局应根据《***市邮政企业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年度投资项目需求表,由市局统一论证,审核后上报省局立项。

并做好辖区内工程现场管理及市局委托项目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十三条市局、各县(市)局未经省局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投资和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章供应物资集中统一采购

第十四条全市供应物资采购权归口市局供应部门。

市局制定《***市邮政企业物资统一采购管理办法》,加强计划管理,规定统一采购供应物资的种类,明确采购、入库、领用、管理等具体事项。

第五章会计档案集中管理

第十五条市局将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工程决算及其他应保存的会计核算资料等集中管理。

各县(市)局应在每月核算截止日期后,将会计凭证和其他会计档案资料送市局,由市局统一进行审核、编号、归档,全市建立一套会计档案系统。

各县(市)局对自身需要查阅的资料(如纳税申报、协议等)进行复印留存,原件报市局归档。

第六章集中对外事项管理

第十六条市局集中报批(坏帐、盘亏、毁损、报废、贷款等)、集中对外提供数据、总体协调税务、财政等检查和政策处理。

第十七条市局已制订《***市邮政部门合同管理规定》,明确经济合同签订的责任部门和参与审核部门,明确授权各县(市)局签订经济合同的种类、额度和审批程序,加强对经济合同的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对各县(市)局出租的主业资产,市局将本着客观、公平的原则,参照省局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资产租用标准,并由市局统一签订资产租用合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原《***市邮政企业市县财务管理一体化实施办法》同时作废。

第二十条由于时间仓促,本办法不尽完善之处,请各县(市)局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将具体问题及时反馈市局计财部,以便逐步修改完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市邮政局计划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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