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银行票据业务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359607 上传时间:2022-10-09 格式:DOCX 页数:67 大小:104.9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xxx银行票据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7页
xxx银行票据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7页
xxx银行票据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7页
xxx银行票据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7页
xxx银行票据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xxx银行票据业务管理办法.docx

《xxx银行票据业务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x银行票据业务管理办法.docx(6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xxx银行票据业务管理办法.docx

XXX银行票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业务,是指纸质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和代理贴现业务。

第三条商业汇票的承兑业务,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一)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并承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收款人签发,付款人作为承兑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

第四条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商业汇票的贴现分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第五条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在出现资金需求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以取得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

第六条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在出现资金需求时,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取得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

第七条票据代理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委托其代理人在银行代为办理票据贴现手续,银行审核无误办理贴现后,直接将贴现款项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XXX银行营业部、各分(支)行,营销一部、营销二部、营销三部及总行各相关部室,以下统称“经办机构”。

第九条各经办机构开办本办法所述业务时,除总行相关部室外,须经总行公司银行部核准后,报风险管理部统一授权,未经核准和授权,任何经办机构均不得开办本办法所述的票据业务;同时,对于经核准和授权开办本办法所述票据业务的经办机构须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业务,并报总行公司银行部备案。

第二部分组织与职责

第十条总行公司银行部职责:

(一)负责全行票据业务的规划管理、制度建设和票据业务产品的研发推广与培训;

(二)负责票据业务的统计和检查,督导各经办机构开展全行不良票据的管理和清收工作;

(三)根据本行营运目标,制定票据业务发展计划,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四)负责各经办机构开办票据业务资格的审核,并报风险管理部审批授权。

第十一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审核票据业务的合同范文,提出审查意见规避法律风险,并统一印制合同文本;

(二)负责对各经办机构票据业务授权管理;

(三)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全行票据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及牵头全行票据业务的风险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总行同业金融部负责职责:

(一)参与对各经办机构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二)根据本行日常运营状况,运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工具调度本行资金、调整信贷规模结构,同时进行盈利;

(三)根据票据市场总体情况,结合我行流动性管理要求,定期发布贴现、系统内转贴现指导利率。

第十三条总行授信评审部职责:

(一)负责我行商业汇票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

(二)负责我行商业汇票授信限额及额度管理。

第十四条总行审计部负责对票据业务全过程进行独立的内部审查和评价。

第十五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票据业务的会计核算制度及相关操作规程,并监督会计核算流程。

第十六条总行科技信息部负责票据业务操作系统的研发、维护,保障业务的发展和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各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票据业务的营销、客户关系的维护及日常客户的管理工作;

(二)作为商业汇票综合管理系统的使用机构,主要负责系统柜员的权限设置、同业机构、企业客户信息的维护,以及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操作;

(三)负责对票据业务企业的相关贸易背景进行调查审核。

负责对授信权限内票据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

(四)负责票据业务的统计工作,收集和反映客户需求,对业务办理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交至总行公司银行部;

(五)负责贴现票据的相关会计处理工作,包括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记账、以及票据的保管、托收、对账工作等。

(六)负责本机构不良票据业务的管理和清收工作。

第三部分商业汇票的承兑

第一章概述

第十八条本部分商业汇票的承兑仅指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九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

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从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金额与费用

(一)每张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费用

1、手续费:

按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一次性收取承兑手续费。

2、逾期利息:

出票人如到期未能兑付汇票款项,致使我行垫款的,自垫付之日起转成出票人的逾期贷款,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

3、风险敞口承诺费(风险负担费),各经办机构可视客户的风险情况、担保情况及偿还能力等情况,按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金额的0—2‰一次性收取,并计入承诺手续费(5111000010)科目。

(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风险敞口承诺费亦称为风险负担费)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出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

(三)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

(四)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票人严禁办理承兑业务:

(一)逃避银行债务的;

(二)有承兑垫款余额的;

(三)曾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的;

(四)法律法规及我行规定的其他严禁办理承兑业务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客户向我行提出承兑业务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一)基础资料

1、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有权部门批准的公司章程、验资证明;

4、人民银行颁发的经年检的有效贷款卡,开户许可证;

5、提供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办理该业务的决议;

6、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该业务的,需由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留存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留存原件);

7、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8、有行业资质分类的企业需提供资质等级证书;

9、近三年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交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表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经办机构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且我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10、尚未在我行办理过任何业务的新客户还需提供已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留存复印件)。

(二)客户除了提供上述基础资料之外,还须提交以下资料:

1.《XXX银行业务申请书》(留存原件);

2.交易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

3.经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对不以信用方式办理的承兑业务,应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并完善担保手续。

对于提供担保的,需提交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具体资料需依照我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提交资料包括:

1、保证担保:

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签字样本留存原件;

(3)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卡,企业章程;

(4)保证人有权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证明;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应提供法人书面授权;

(5)近两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两年的保证人,提交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

(6)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7)经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抵押担保:

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比照上款第

(1)至

(2)项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2)记载抵押物的名称、类型、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

(3)经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质押担保:

比照抵押担保所需提供的资料。

(四)上述客户资料如已具备并仍然有效的,可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但应由经办机构对已具备并仍有效的资料复印存档。

第二十四条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业务,客户经理对业务进行调查,并出具详实的调查报告;对不符合我行要求的,及时告知客户,将材料及时返还客户,并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第三章业务初审

第二十五条客户经理对符合条件的业务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完成后提交授信评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基本情况调查

对出票人提供的主体资格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需年检的应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出资应到位,应通过查验营业执照上的年检记录、工商管理部门公共信息系统或其他途径确定营业执照无被吊销、注销等情况;

(二)税务登记证应由税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记载的姓名应与营业执照上的记载相符;

(四)公司章程应真实、有效。

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文件。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应包括:

申请信贷业务用途、期限、金额、担保方式及委托代理人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签字,同时决议应达到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签字人数,并注明召开日期,加盖公章;

(五)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理人的签章、签字应真实、有效;

(六)从事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且有关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七)贷款卡:

调查贷款卡应在有效期内并经年审合格;

(八)账户开立:

出票人应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第二十七条信用状况调查

(一)调查出票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信用记录情况,应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其资信情况;

(二)调查出票人的银行信用状况。

经办机构应当查询我行信贷管理系统、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了解出票人开户、销户、在各金融机构授信和用信情况、还本付息情况、存款及结算往来情况、对外担保、诉讼情况,判断出票人整体银行信用状况;

(三)调查出票人的商业信用状况。

1、调查出票人与商业合作伙伴的合作状况及稳定性,着重调查其履约情况以及商业诉讼情况;

2、调查出票人税务登记证及年审记录,确认其是否按章纳税,及有无偷漏税记录。

第二十八条经营和财务状况调查

(一)生产经营状况分析:

1、出票人到期交付汇票资金的来源应明确、可靠。

具体调查中,调查人员应调查出票人既往出票情况,是否存在滚动申请承兑商业汇票的情况;

是否界定为滚动承兑应结合客户资金流向、流量进行具体分析,如客户没有兑付到期票款的能力,在到期前通过申请办理新的承兑,然后用新的承兑贴现,再用贴现资金兑付即将到期的承兑汇票,则视为滚动承兑;利用拆借资金兑付到期票款后,再办理新的承兑,然后用新的承兑贴现,贴现资金用来偿还拆借资金的,也视同滚动承兑;

2、出票人与交易对象之间交易的商品应适销对路;

3、出票人的货款回笼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财会金融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