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8000程序文件(社会责任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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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8000程序文件(社会责任文件).doc

SA8000:

2008社会责任标准

社会责任程序文件

文件编号:

YLD-SAP-00-2012

编制:

批准:

版本:

A/0

文件页次:

连封面共29页

发放部门:

发布日期:

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

2012年01月30日

廉江伊莱顿电器有限公司

廉江伊莱顿电器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YLD-SAP-19

版次

A/0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收集更新控制程序

页次

1/1

编制

廖昭平

实施日期

2012年01月30日

修改人

修改日期

批准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收集更新控制程序

1.目的

为了识别、获取并更新适用的社会责任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识别、获取和更新社会责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以及确认其适用性。

3.职责

行政部负责获取社会责任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并确认其适用性,并及时更新。

4.工作程序

4.1获取途径

从专业报纸、杂志及专业咨询机构等渠道获取;

从本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消防管理部门、总工会等部门获取,也可以从社会责任在线获得相关资料。

4.2确认适用性

a行政部根据公司需要,确认社会责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适用性;

b根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确定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各个社会责任标准的适用性;

c行政部将收集到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具体适用内容传达相关部门;

d当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有标准更新时,应重新确认;

e行政部应随时获取并每半年进行一次社会责任法律、法规适用性评审。

4.3社会责任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管理

a行政部获取和确认的社会责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应妥善保管并建立台账,负责跟踪其变化。

b行政部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时转发到公司各有关部门,对过期或作废的社会责任法规文件应及时收回。

c行政部每半年要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工作,同时每半年要监督检查各部门目标、指标、社会责任活动表现与法律、法规及要求的符合性。

5.相关记录

5.1法律法规清单

6.相关文件:

廉江伊莱顿电器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YLD-SAP-01

版次

A/0

员工招聘控制程序

页次

1/1

编制

廖昭平

实施日期

2012年01月30日

修改人

修改日期

批准

员工招聘控制程序

1.目的

为了确保招工过程符合国家法规规定,避免误招童工和发生歧视性事件,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招工过程,特别是非管理层员工。

3.职责

行政部根据“公开招工,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招工原则,根据公司需要招聘员工。

4.工作程序

4.1行政部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定招工要求(职位、工作岗位、技术及工作经验等;该要求应避免任何歧视性条款。

招工广告通过劳动力市场等渠道发布。

4.2招工时必须采取有效方法查验身份证,鉴别员工的真实年龄,确保员工入职时至少达到16周岁,防止因提供虚假年龄文件而误招童工。

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者一律不予录取。

4.3招工时不得因种族、社会等级、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别取向、工会会员资格或政党等方面的原因采取歧视行为。

禁止以任何形式歧视女工,特别是怀孕女工。

4.4招工时不得向员工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或抵押物,也不得通过招工代理机构收取。

4.5招工时必须同时建立并保持完整的人事档案,包括入职日期、出生日期、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家庭地址及紧急联络办法等,至少还应附加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等。

4.6经面试合格后,并经体检身体正常时,应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员工。

4.7根据法规要求,建立未成年工档案,安排上岗前和每年定期检查,办理未成年工登记,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任何可能危害身体健康和安全的工作。

4.8公司建立申诉和投诉机制,发现违反公司政策和法规的行为,可以直接向社会责任管理代表甚至总经理投诉,公司应及时查清事实,采取纠正行动。

5.相关记录

5.1员工花名册

5.2未成年工登记表

5.3员工体检登记表

5.4劳动合同

6.相关文件

6.1《岗位任职条件》

廉江伊莱顿电器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YLD-SAP-02

版次

A/0

救济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控制程序

页次

1/3

编制

廖昭平

实施日期

2012年01月30日

修改人

修改日期

批准

救济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控制程序

1.目的

确保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及未成年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行动。

2.范围

所有曾在本公司的童工及正在本公司的未成年工。

3.主要职责和权限

3.1行政部针对童工采取必要的支持活动。

3.2行政部负责童工及未成年工的识别。

3.3SA8000管理代表确保本公司行为符合本程序规定。

3.4员工代表代表劳动者就本程序执行情况与管理层沟通。

4.定义

4.1童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年龄未满16周岁的工人定义为“童工”。

4.2未成年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年龄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工人。

4.3拯救儿童:

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5.工作程序

5.1行政部在招聘员工时需辨识身份证明,本公司允许雇用童工的行为。

5.2本公司如有童工则给予遣散,被遣散之童工报酬全额发放,并保留必要的记录。

5.3本公司如果有童工则给予遣散,在保证健康安全的同时由本公司护送回原居住地。

5.4本公司在新员工招聘时进行严格的人事资料的审核,并不定期检查是否聘用任何童工。

5.5若发现本公司有任何不满16周岁之雇员时,应立即通知SA8000管理代表或行政部停止童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财务及其它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6.未成年工的保护

6.1对于本公司的未成年工人,必须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行政部在招聘时需辨识身份证明,如果录用则保存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于其档案中,识别未成年工并通知用人部门,各部门未成年工人,与成年工人实行同工同酬。

6.2未成年工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注册管理,安排适当的工作,未成年工不准安排其在重型机器上工作,不准做夜间工作,不准安排进行加班加点。

未成年工每天的上课、工作和交通所有时间

廉江伊莱顿电器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YLD-SAP-02

版次

A/0

救济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控制程序

页次

2/3

编制

廖昭平

实施日期

2012年01月30日

修改人

修改日期

批准

不可以超过10小时,且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

6.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于危险、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环境,不得从事电工、重体力工,不得操作各种危险机器。

不得使用化学药水,以保证未成年工不在危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

6.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及国家规定的4级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6.5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尘、有毒作业,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第三级以上的高低温作业。

6.6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及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作业。

6.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连续负重每小时超过6次以上且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6.8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工作,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小时超过50次的流水线作业。

6.9用人公司应按要求在安排未成年工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和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已超过半年的未成年工,同样需要每年一次规定项目之健康检查。

6.10未成年工健康检查按有关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6.11本公司将按照未成年工体检情况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劳动或安排其它工作。

6.12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保护实行登记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需向当地劳动问好办理相关手续并遵照其有关规定。

6.13未成年工上岗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未成年工的体检和登记由本公司统一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6.14行政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需严格检查应招人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给办理。

7.对童工及未成年工的特别规定

7.1本公司若不慎使用童工应立即将其送回原地,并承担所需费用。

7.2在童工被遣送回原地前若有患病或伤残,本公司应当负责医治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7.3被遣送的童工确实需上学而家中又有困难者,厂方应按当地标准支付学费至16周岁止。

以确保其能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7.4对工作中的未成年工,当其以需离职接受教育时,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办理,并全额发放工资,以支持未成年工继续接受教育。

廉江伊莱顿电器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YLD-SAP-02

版次

A/0

救济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控制程序

页次

3/3

编制

廖昭平

实施日期

2012年01月30日

修改人

修改日期

批准

8.相关文件

8.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8.2《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9.相关记录

9.1员工档案

9.2童工救济报告

9.3体检表

廉江伊莱顿电器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YLD-SAP-03

版次

A/0

禁止强迫性劳工管理控制程序

页次

1/2

编制

廖昭平

实施日期

2012年01月30日

修改人

修改日期

批准

禁止强迫性劳工管理控制程序

1.目的

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本公司所雇用之员工均属自愿受雇。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全体员工。

3.职责

行政部制定此程序,并负责监督执行。

4.工作程序

4.1.所有员工都需自愿被雇用,不得使用囚工、监狱工、抵债工等。

4.2.公司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向进厂员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它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4.3.员工入厂及离职不须缴纳任何押金或培训费用,所有证件交行政部复印留底即可,原件返还给员工。

4.4.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对员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锁闭工作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限制员工人身自由。

4.5.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

4.6.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可自由出入宿舍及厂区外,保安仅为防止未经许可的人或车辆进入厂区范围内并防止有人盗窃工厂财物。

4.7.保安岗位是为维护工厂正常安全生产,生活秩序而设置;工厂不会使用保安对工厂员工进行恐吓,殴打等强迫性劳动;保安的一个重要职责是维护本厂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伤害。

4.8.生产过程中的任一环节均不得派专人进行强制劳动、监禁劳动。

4.9.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有饮水及去洗手间的自由,只需口头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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