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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公司规范运行操作实务

企业上市小兵企业上市发表于2016-07-0514:

210

一、企业上市必须具备的条件--公司规范运行

公司已经依法建立了股尔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机构,并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能够按照制度规范运行。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过严重的行政处罚,也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公司自身在上市前的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受到过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没有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没有未经合法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变相发行证券的情形等。

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由谁审批,以及具体的审批程序等,公司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不能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

1.主体资格:

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

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二、证监会最新发行审核权力运行规范出台——IPO颠覆性改革!

申报到上市最快75天完成审核!

证监会主席肖钢颇有深意地说“有些同志不愿意放权”后,那些同志去了中纪委喝茶了,如今的证监会大刀阔斧革自己的命,现在IPO再迎颠覆性改革——11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

在正常审核状态下(因政策原因停发或调整的除外),从受理到召开反馈会不超过45天,从发行人落实完毕反馈意见到召开初审会不超过20天,从发出发审会告知函到召开发审会不超过10天。

即是说,如果项目组准备充分,收到反馈当天马上“神回复”,初审后马上发出发审会告知函,发审会通过后马上领批文并且发行(以后绝不会有控制发行批文这种事了,别问我怎么知道的),那么理论上从审核到发行最快只要75天!

而不是工作日。

意味着:

IPO的审核周期已经趋同与新三板的审核周期,而新三板是公认的注册制试点,换言之,经过这次改革,IPO发行已经无限接近于注册制。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为在发行审核权力运行过程中有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要求,更好地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在健全现有制度基础上,直面市场关切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了“条件明确、标准清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全程留痕、监督有效”的发行审核权力运行机制。

《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贯彻简政放权和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工作要求,针对现行发行条件过多过宽问题,研究取消《证券法》明确规定之外的首发和再融资发行条件,调整为通过信息披露方式落实监管要求,压缩审核权力项目和内容,从源头上减少寻租空间。

二是针对市场反映的审核标准不透明、不同审核人员把握的审核标准不一致问题,对过往的审核标准和典型案例及时归纳整理,成熟一批公布一批,成熟一项公布一项,以切实提高审核标准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防止出现“同事不同办”问题。

三是针对市场反映的审核进度不透明问题,建立限时办理和督办制度,对各审核环节提出明确时限要求,在正常审核状态下(因政策原因停发或调整的除外),从受理到召开反馈会不超过45天,从发行人落实完毕反馈意见到召开初审会不超过20天,从发出发审会告知函到召开发审会不超过10天。

四是对发行审核中遇到的复杂疑难和重大无先例问题,明确提请专题会议决策的程序要求,有效杜绝个人因素对问题定性和审核进程的影响。

五是针对部分发行人反映的见面难、沟通难问题,建立预约接待制度,及时满足发行人正常业务沟通需求。

对于当事人按规定提出接待预约的,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见面。

同时,严禁发行审核人员在发行审核期间与发行人及相关利害当事人进行任何正常工作沟通之外的私下接触。

六是全面落实发行审核工作全程留痕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审核过程管理,形成对审核工作的硬约束。

七是加强履职回避管理,在已有公务回避要求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发行审核工作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明确回避事项的操作流程,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及监督问责机制,有效防止利益冲突。

八是强化发审委工作监督,对发审委员是否遵守回避制度、是否利用委员身份开展商业活动、是否滥用表决权、表决理由是否正当合理、表决意见是否与工作底稿一致等进行监督检查。

涉嫌违反工作纪律的,及时进行处理。

九是严格执行违纪问责制度,对违反审核工作纪律的人员,依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上述意见涉及取消《证券法》明确规定之外的首发和再融资发行条件事宜,需经法定程序修订相关规章后实施。

其他意见有的需要制定具体实施规则,有的需要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加以落实。

此次同时公布具体实施规则《关于加强审核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股票发行上市是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

我国股票市场建立20余年来,共有2800家公司通过发行上市融资累计超过7.5万亿元,对于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监管机关承担着《证券法》赋予的核准责任,需要对企业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专业分析和主观判断。

在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环境下,发行审核的体制机制安排如何既能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防范欺诈上市风险,规范拟上市公司行为,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又能有效防范可能产生的寻租空间,切断利益输送的链条,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始终是发行制度改革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实践中产生的腐败案例,教训十分深刻。

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一问题,必须正确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加快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这次出台的意见,是我们对发行审核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权力寻租和腐败风险的事项和环节进行全面梳理排查的基础上,采取的有针对性的完善和改进措施。

相关措施的执行,需要得到市场各方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同时证监会真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共同为企业发行上市融资创造规范、透明、便捷的制度环境和市场条件。

三、“规范运行”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要求为: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董事、高管需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并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4、最近三年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5、发行上市前不得有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

“规范运行”问题主要包括公司内部控制薄弱、财务基础薄弱、资金占用、财务独立性、报告期内未依法纳税、安全生产隐患、环保等问题。

对于上述的问题,本期我们为大家例举两个案例,来帮助大家较为全面地理解。

案例一:

晋城蓝焰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例存在安全隐患和控股股东资金占用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拟收购的寺河矿于2006年2月1日发生死亡人数达23人的重大责任事故,安全管理存在隐患。

2003至2006年间,公司控股股东晋煤集团累计占用申请人资金达21亿元,公司按照2.25%的年利率向控股股东收取资金占用费。

同时,控股股东又通过银行向申请人所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年利率均为7%。

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且有效执行受到质疑。

案例二:

南京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公司治理存在缺陷,在日常运作过程中,发行人并没有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看待,实际控制人可以随意调配发行人的资源,频繁占用发行人资金,且数额巨大。

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氏兄弟控制公司85%以上的股份,除发行人以外,还控有17家子公司。

2004年至2006年9月期间,控股股东未签订相关资金借款或还款协议,通过资金直接拨款形式,发生了对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金中盈较为频繁的资金占用;同期关联方天友诚以及金陵塑胶为发行人提供了资金。

此外发行人与关联方还存在相互担保情形。

案例三: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前身同德有限公司为建设国防科工委批复给其的生产能力为4000吨/年的粉状乳化炸药生产线,通过职工集资的方式筹集资金设立粉乳公司,涉及资金1060万元,年利率10.08%。

这违反了国务院以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虽然同德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与粉乳公司签订收购协议,收购粉乳公司所有资产,粉乳公司按照有关的法律程序予以注销,但这属于最近三年的违法违规行为,且存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可能性,因此首发申请被否。

案例四:

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申报期存在未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即向自然人预付购房款的情形。

截至2011年6月底累计预付购房款12,175.56万元,而公司向自然人所购房产全部处于出租状态,公司尚未取得房产租赁人放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所租房产的书面声明。

公司能否取得该等房产的权属存在不确定性,该等情形将可能导致公司的经营计划调整。

发审委认为,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司和保荐代表人的现场陈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能得到有效执行。

四、上市公司运行规范

(一)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

上市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是确保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保证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是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三是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特别义务。

四是董事会的组成规范、透明。

董事会议事规则科学合理,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五是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是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七是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八是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

(二)对关联交易的要求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上市公司应依照公允原则处理关联交易,具体要求包括:

一是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二是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三是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三)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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