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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规定

 

维修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规定

 

(试行版)

 

 

第一章施工供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地安全用电,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结合施工现场和施工暂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大庆中蓝石化有限公司施工临时供电线路用电的任何单位,如本规定与上级文件精神发生冲突,以上级指示精神为准。

第二节,现场施工用电的管理

第三条,凡使用大庆中蓝石化有限公司施工临时供电线路供电的单位,必须在施工项目开工前,把施工平面布置、用电负荷登记清楚,到相关部办理用电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提供电源。

并按计量处要求加设电表。

否则不予办理。

不允许施工单位擅自接线,一经发现,停止供电,并处500—1000元罚款。

第四条,施工单位横穿正式路面的电缆(线)需加保护套管,以免造成漏电伤人情况。

第五条,施工单位电源箱必须由专人负责,并悬挂明显指示牌,在施工中如发现与基础和管架交叉时,及时报告施工管理部门妥善解决,严禁擅自挖杆基础及拉线基础。

第六条,现场临时电管理:

供电方负责变电所内管理、巡视和维护;施工方负责所施工的部分(变电所外至临时变压器之间的电缆、变压器和盘柜等设施)管理、巡视和维护;低压柜以外由用电方负责。

第三节施工暂设区用电

第七条,施工暂设区的电源是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生活电源,在管理上与正式电源管理一样,坚决杜绝私拉乱接现象,严禁使用电炉子和150瓦以上的灯泡,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无偿地向其他与工程无关的单位及个人用户供电,发现一处罚款5000——10000元,并停止供电。

第四节临时线路的施工与维护

第八条,临时线路施工,需严格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施工前施工单位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并到现场与施工人员进行交底,按照总体平面图认坐标点后方可放线施工,线路完工后必须经施工管理部门和供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搭送电。

第九条,停用电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各用电设备作好接地防雷保护,界面符合要求,移动、手持式用电设备加装漏电保护器;现场起重机等较高的设备应安装防雷装置,雷雨期间禁止施工。

第十条,施工线路停送电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并派专人看管刀闸,否则出现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条各个线路实行编号制,以便于管理,线路每天巡检两次。

做好记录,有隐患私接乱接的及时报告,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二条,工程结束,施工单位在确认解开供用电设备情况下,将施工电源及时收回。

附:

电力法有关条款

电力法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能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第六十五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或拒绝改正的,可终止供电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现场施工用水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维修施工用水管理,贯彻公司节约用水指示精神,结合施工现场和暂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公司供水系统的任何施工单位。

如本规定与上级指示精神发生冲突,以上级精神为主。

第三条,凡使用我公司供水系统做施工用水的单位,必须写出申请(包括用途、时间、小时用水量)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后报施工管理部门,经管理人员和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否则不予办理。

第四条,施工用水必须自费安装水表、管道与阀门,并且水表已标定过,并在有效期内,施工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计量表的维护,并且每月由公司计量处抄表记录,由公司计量处对各家水表的精确度进行监控。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对施工单位予以经济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度适当调整。

(一)冲洗河流石没有容器的罚款1000元,浇砖和砼养护用水无人看管造成长流水的,每次罚款1000元。

(二)施工用水管线或阀门滴漏严重的(滴水成线)罚款100-500元;跑、冒严重或阀门没有及时关闭造成水浪费的罚款1000元;施工用水管破损或阀门失控造成长流水的,4分管罚款500元;6分管罚款1000元;1寸管线以上罚款1500元。

(三)无计量水表的施工单位按用水管线0.2MPa,24小时流量交费,且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

(四)无用水审批手续的施工单位如擅自从厂区供水系统,尤其是消防栓井接水,一经发现停止供水,并处以3000元罚款。

(五)对于个别施工单位不能按期支付罚款的,每逾期一日加罚百分之五,对态度不好的单位,施工管理部门有权停止供水,并对施工的年终水费用增加10%—20%的调整,从工程款中扣回。

第三节施工暂设区用水管理

第六条,施工暂设区的水源是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生活水源,在管理上与施工现场水源管理一样,坚决杜绝私接现象,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无偿地向其他与本厂维修施工工程无关的单位及个人用户供水,发现一处罚款1000—3000元,并停止供水。

第四节临时线路的施工与维护

第七条,维修施工用的临时水线,需严格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施工前须到现场与施工人员进行交底,按照总体平面图确认坐标点后方可放线施工,管线铺完后必须经施工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送水。

第八条,施工线路停送水维护单位严格执行施工管理部门审批制,并派专人看管阀门,否则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第九条,现场临时水线路由维护单位派人每天巡检两次,做好记录,有隐患和私接现象的及时报告,进行处理和罚款。

第十条,施工结束后,维护单位对临时水管进行防冻吹扫和局部保温。

如因吹扫不干净和保温不好等原因导致管线和阀门冻裂情况发生,由维护单位自负责任。

管线恢复(拆除)工作由使用与维护单位负责。

 

第三章动土证审批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动土证的审批程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杜绝野蛮施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动土证审批程序

第二条,施工单位动土地前,必须向施工管理部门提出办理动土证申请,由公司科持处明确标明地下隐蔽工程情况和允许动土的范围、方式,并经机动处、安全处、计量处、给排水厂、电议分公司等有关部门会签,报施工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动土。

第三条,凡与铁路、公共交通、电力、通讯等单位有关的动土,必须由施工单位携带上述有关部门会签的施工图纸及动土方案,办理动土许可审批手续。

第四条,对未办理动土证施工的单位,一次罚款500—2000元。

 

第四章施工方案审批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施工方案审查是施工前对施工方法和组织的最终确认。

把好这一关,对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等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二节管理程序

第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三天形成施工方案。

要求施工方法先进合理,费用低、工期短、安全可靠。

并经本单位技术人员、现场经理、安全部门和技术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施工管理部门审核。

第三条,专业工程师对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做进一步确认,提出修改意见。

报施工管理部门领导审批,重点对施工费用和进度、质量等宏观问题进行审核并签字。

第四条,审核后的施工方案,施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施工单位按照方案立即进行准备和组织施工。

第三节管理要求

第六条,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方案,是必须经充分研讨后确定的切合实际的最佳施工方案。

方案要周密,方法要得当,措施工齐全,人员要落实。

申报的方案必须具血如下主要内容:

(1)编制说明;

(2)编制依据;

(3)工程概况及现场情况

(4)施工准备情况:

包括技术准备、人员准备、机具准备、场地准备等;

(5)施工程序及方法;

(6)施工技术组织及措施计划,主要包括:

质量要求及保证措施,安全要求及保证措施,质量检验计划、安全消防预案及措施。

(7)资源需求计划,主要包括劳动力、工机具、措施、材料、消耗材料等;

(8)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9)现场平面布置图;

(10)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施工单位审查人要对整个方案的实施的各项指标负全责。

第八条,施工方案上报要及时,不得出现先干后报的现象,审批后的施工方案要认真执行,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增加、质量下降、工期延误等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

第九条,施工管理部门对施工方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未按方案实施的必须及时提出警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解决。

要及时准确进行工程计量,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工序质量报验检查及签认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工序质量报验检查及签认的有关程序和要求。

第二节程序和制度

第二条,工序质量检验是工程质量检验的基础,必须严格实行关键施工工序质量签证制度。

第三条,关键施工工序质量控制点的控制级别分为见证点(W点)和停止点(H点)。

第四条,凡列为见证点(W点)的关键工序,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专业施工员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见证和监督确认,如果专业施工员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见证,则施工单位有权进行W点的施工和操作。

第五条,凡列为停止点(H点)的“特殊过程”和“特殊工序”,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控制点到来之前通知专业施工员实施监控,如果专业施工员未在约定的时间到场,施工单位应停止进行该H点相应的工序,未经专业施工人员认可不能越过该控制点。

第六条,施工管理部门专业工程师根据规范、标准要求结合各单位工程工序质量控制重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确定各单位工程的关键施工工序质量控制点和控制级别,并通知有关单位。

第七条,施工中到达关键施工工序质量控制点时,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应在确认上道施工工序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表格要求填报《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报验单》,报请专业施工员确定检查时间。

第八条,专业施工员按约定时间,对关键施工工序进行质量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和汇总,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

第九条,施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并自检合格后重新报验,经专业施工员复检确认后,施工单位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条,若专业施工员对于已隐蔽的隐蔽工程的质量有异议,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剥露检验。

第十一条,关键施工工序质量控制点一次报验合格率,是考核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根据一次报验合格率情况,施工管理部门将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处罚。

 

第六章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搞好安全施工,保护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施工是维修项目施工管理对大庆中蓝石化有限公司实现经济效益的基本保障,各级主管领导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把安全施工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落实“管施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安全施工管理体系,加强安全施工监督检查,紧密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条,安全施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制定有关安全施工管理办法、监督落实安全施工责任制,开展安全施工宣传教育、提高所有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做好安全监督与检查,采取有效监控和预防措施,督促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节装置维修施工安全规定

第四条,凡参加装置维修施工的队伍,必须严格执行大庆中蓝石化有限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接受装置现场有关安全负责人员的检查监督,并对其维修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条,凡是装置维修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与生产单位负责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变接,交接内容包括:

维修施工作业内容,包括维修部位处理情况,处理时间,分析时间和分析结果,折、加育板的部位和采取的措施,维修施工作业环境及注意事项等。

第六条,装置维修施工现场动火,必须经过分厂技术负责人和用火负责人制定防火措施,填写火票,再经分厂主管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落实动火措施审批签字后,方准许动火。

第七条,进入塔、储罐、容器等密闭设备内施工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容器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经分厂领导检查确认签字,经检测确认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和含氧量等达到要求,监护人到现场后,方可进入容器作业。

第八条,进入有毒部位(包括进入设备内,进入下水井内)施工作业,必须经专业技术负责人选配适用的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防化服等特殊保护用品,并注意检查确认防毒面具等的有效使用时间,作业者要按规定认真配戴,禁止违章指挥,冒险、蛮于,切实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第十条,进入厂区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戴符合规范的防火帽,并严格遵守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车辆安全十大禁令》,严禁在下水井盖、电缆沟上行驶,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凡焊接(切割)动火,必须按大庆中蓝石化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焊接(切割)作业必须设看火人。

看火人由施工单位所属单位(岗位)指派。

潮湿的地沟内,金属柜架及天车上焊(割)作业,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

第十三条,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质应清除干净,附近的井、沟其他设施可能漏出可燃气体时,在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禁止动火。

第十四条,维修工程动土作业安全规定:

1、厂内动土前找安全负责人领取《动土许可证》填写作业内容,画上工程平面位置及坐标图,并有安全施工措施。

先经大庆中蓝石化有限公司生产处、科技处、电仪分公司、通讯部门联合批准动土许可证后,方可按措施动土。

2、动土中,施工人员必须按《动土许可证》上规定的安全措施人员指出的补充要求。

不准擅自撤消或改变安全措施。

3、《动土许可证》只限在批准的地点和有效时间内使用,过期作废。

4、动土中,若发现有末预料到的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需立即停止动土,并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

5、动土临近电缆、电线时,应小心谨慎,轻轻控掘,严禁使用铁镐、铁棒和抓斗等强行深挖。

6、建筑物旁控掘基坑的时候,应该视挖掘深度,作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7、动土中被暴露的电缆、管线等,应及时妥姜保护。

搬迁移动电缆和悬吊接头时,必须停电,经验证无电后可进行。

8、挖掘土方应该从上而下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并且应该做好排水措施。

9、《动土许可证》审批后,应交动土人随身携带,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全及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动土,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五条,维修施工动火作业的安全规定

1、凡是参加大庆中蓝石化有限公司内维修动火,必须找维修装置安全负责人履行正常的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后,方可动火。

2、凡在公司内预留地内独立施工,施工项目不与其他装置系统相连,经施工管理部门指定,施工单位可以自行制定动火措施实施用火管理。

3、在厂区预留地承揽单独施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五级以上(含5级)禁止用火规定,否则,因此而导致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全部责任。

4、在厂区预留地单独施工时,凡涉及与其它装置或公用工程装置碰头连接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向施工管理部门申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后,经生产处批准,方可进行施工。

5、在厂区内预留地单独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管理部门制定的施工区域,如果施工单位超出指定的施工区域动火而引起下水井连爆等一切后果,其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6、在厂区预留地单独施工中,施工单位不得将施工材料存放到指定施工区域以外,因乱放材料堵塞防火通道,影响生产事故的处理和救护,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7、在厂区内预留地单独施工单位,必须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用火用电安全措施以及消防器材等,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

8、在厂区内预留地单独承揽施工项目的单位,必须接受施工管理部门和生产职能部门及附近生产单位的监督,遇有紧急事故状态,听从生产单位的指挥,按要求停止动火,机动车辆及行人按指定路线行驶或停放。

9、在厂区内预留地单独施工单位,在有较大施工作业对公用工程及周围装置有影响时,必须告知生产部门及周围车间主要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维修施工用电、用水的安全规定

1、因厂内施工及维修使用生产电时,必须到电器分公司审批,办理《临时用电票》后按规定接线用电。

2、严禁在厂内随意乱接电源,因乱接电源发生装置停工事故的,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3、在厂内生产接水,必须经附近生产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或给排水厂的主管领导批准,以防接错水源导致事故发生。

4、厂内的消防水,只允许救火专用。

严禁各施工单位在消防管线乱接,违者罚款。

第三节,维修工程一般区域高空作业的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凡坠落高度在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位置进行的作业,称为高空作业。

第十八条,高空作业人员必须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

第十九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体检合格,凡不适应高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二十条,高处作业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棚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准作业。

第二十一条,高处作业的各处现场支架、网架、脚手架、安全网等必须有足够的强度,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二条,高处拆除工作,事先做好安全施工方案,并落实到每个职工。

第二十三条,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层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采取保证施工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登高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带、安全帽,安全带必须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件上,不得系挂有尖锐棱角部位。

第二十五条,高处作业人员,遇有6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时,应停止高空作业。

第二十六条,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照明。

第二十七条,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线路上下,不得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等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不得打闹,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工具、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采取可靠的起吊设备。

第二十八条,工作前应检查脚手架、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道,并应随时清扫杂物,如有水、泥、冰等,需要采取有效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时、停止高处作业。

第二十九条,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施工时,应有专人监护。

第三十条,高处作业人员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要防止运送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第三十一条,高处作业必须设有专人监护。

第四节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第三十二条,大、中型设备或构件的吊装,应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技术措施。

报请有关领导部门审批。

施工中未经主管人员许可,不得改变方案。

吊装前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票》,经有关人员全面检查方案实施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

第三十三条,大、中型设备吊装前应事先与当地气象部门取得联系。

当风速大于10.8米/秒时,不得进行室外起吊作业。

当环境温度低于-20℃时,不得吊装,否则,吊装机械、索具以及被吊设备、构件必须具备良好耐低温性能。

第三十四条,大、中型设备正式吊装前进行试吊。

应将重物吊离地面100—200毫米,检查各部情况合格后方可正式吊装。

第三十五条,起重吊装工程,必须分工明确,统一指挥作业。

起重作业人员应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

第三十六条,起吊前必须对所有安全设施全面检查,确认齐全良好后方可起吊。

第三十七条,使用吊车或升降机必须设专人负责指挥。

操作和指挥人员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者担任,并有国家安全生产部门、劳动部门发放的整件,严禁无证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装机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起用,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

2、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禁止超载使用;

3、吊装机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4、严禁随意利用厂区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生产建筑等做重锚点;

5、起吊物场地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物件下方禁止行人和站人,起吊物件不得长时间停留在空中。

第五节施工现场工业射线探伤安全规定

第三十九条,放射防护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44号令《放射线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线条例》和黑龙江省《放射性同性同位素与放射装置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从事射线检测的单位应在当地卫生防疫站办理放射卫生防护许可证,否则不准进行放射线检测工作。

第四十一条,外省、市施工企业携带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在化工厂施工的,必须办理放射装置入市申请手续,并经大庆中蓝石化有限公司安全处、保卫处、施工管理部门、局NDT管理委员会、市卫生防疫站审查许可后方可进入大庆中蓝石化有限公司进行放射性检测,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射线检测防护区域及要求和防护用品配置标准执行庆局基发[1994]21号文件。

第四十三条,凡是进入施工现场及厂区装置从事射线探伤施工队伍,必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放的《射线装置许可证》副本及探伤作业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一份交大庆中蓝石化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存档备案,同时施工前把探伤地点、时间、天数报施工管理部门后及时交公司保卫、安全部门配合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探伤时,必须把警绳、警灯拉到安全区域5米以外,要害部位在安全区域以内,外设专人监护。

第四十五条,探伤时,当与厂内上、下班工人(夜班)发生冲突时,可调整探伤时间或上、下、班人员行走路线,严禁冒险蛮干,违章作业。

(及时报公司调度、安全、保卫等部门以便调整)。

 

第七章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施工管理水平,使施工管理更加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节平面布置及暂设工程管理

第二条,施工现场必须有平面布置图,质量有标准,工期有计划,安全有措施,做到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图物相符,对号入座。

第三条,施工现场场区须有施工单位标牌和工程布告,总平面布置图,质保体系,技术管理体系标志牌,字迹工整,位置明显。

第四条,临时设施搭设齐整规格,工地进出口标志明显,文明整洁、实用。

第五条,水、气、风等管线按设计走向摆放合理,使用方便、安全,严禁跑、冒、滴、漏。

严格按《现场施工用水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施工用电按施工图架设,符合标准,杆正线直箱闸上锁、不乱挂线,不乱接线,不超负荷,专人负责,挂牌定人。

严格按《现场施工用电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施工现场暂设场地要达平整后再搬迁,搭活动板房及露营房,摆放要严格整齐,间距一致,内外清洁。

第八条,现场办公室必须设有:

1、组织机构图;

2、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3、施工工程进度统筹运行图;

4、标准化现场责任区分工图;

5、质量标准、安全措施;

6、主要材料、预制构件,设备一览表。

第九条,生活区暂设严格按经审批后的布置及图纸实施,符合环卫、安全、保卫要求。

按《施工临时设施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节施工过程中的文明管理

第十条,施工现场必须平整,及时清除积土杂物,道路排水畅通,文明整洁。

第十一条,岗位工人必须穿工作服、工鞋、戴安全帽。

第十二条,脚手架、横板配件等物品用后及时回收成垛,严禁用钢、木模板垫道铺路。

第十三条,搅拌站有棚,配合比有牌,闸箱有锁,操作手有名,计量器具齐全,责任到人,道路平整清洁无积水,活完料净,工完场清。

第十四条,砂浆,砼在运输过程中,做到不漏、不洒、不剩、不随地乱倒,砌筑砂浆一律使用灰槽,落到灰筛过后再用,料底拣净。

第十五条,施工机械按平面布置定点停放,整齐合理,保持清洁,标记编号明显,安全装置可靠,操作方便,各种车辆用完后分类排放整齐,不能乱停乱放。

第十六条,各工种工序同时施工时按统一规划管理,分清职责,注意安全,保证忙而不乱,秩序井然。

第十七条,砼等构件按平面图堆放,成行上线,垫木位置合适,不刮不碰,方便使用,不准超高堆放。

第十八条,各种施工管线甩头处,要采取相应的封堵措施,临时的管帽和塑料布包好,长时间不用的采取相应的钢板肓死。

地下管线施工完毕时回填,并达到标准要求,井子干多少挖多少,不准出现多挖,施工跟不上的现象。

第十九条,安装各种设备在配管前要将管口肓好,设备就位后对其外表面防护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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