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排污收费制度研究毕业设计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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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排污收费制度研究毕业设计论文

优秀论文归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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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排污收费制度研究

摘要

近几年来,我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也日益严重。

每个国家在寻求最有利的环境保护制度,使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的发展能够相互协调。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对污染的治理和环境的改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的环境排污收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导致排污征收情况不容乐观,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从我国环境排污收费制度的现状出发,分析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不足,如1、排污收费范围较窄2、排污收费标准偏低3、排污费无法足额征收4、排污费使用的不合理等,进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排污收费制度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

环境;排污收费制度;污染者负担;不足;完善

 

ResearchonEnvironmentalPollutionChargesSysteminChina

Abstract

Inrecentyears,ourcountryinthedevelopmentofeconomyatthesametime,theenvironmentalpollutionanddamageisbecomingmoreandmoreserious.Everycountryislookingforthemostadvantagesenvironmentprotectionsystem,whichmakesthedevelopmentoftheenvironment,economy,societytocoordinate.PollutionchargessystemisabasicsystemofenvironmentallawsysteminChina,whichplayedanimportantroleinimprovingandrunningtheenvironment.However,therearealotofshortcomingsintheimplementationprocessofcurrentenvironmentalpollutionchargesysteminChina,leadingtodrainasituationisnotoptimistic,restrictingthesustainabledevelopmentoftheeconomyseriously.Inthispaper,startingfromthepresentsituationofourcountryenvironmentpollutionchargesystem,analysisofthedeficiencyofthepollutionchargesysteminChinasuchasthepollutionchargesrangeisrelativelynarrow,thestandardislow,dischargecannotbefullycollectedandirrationallyused,Andthen,basedontheexperienceofthedevelopedcountriespollutionchargesystemandcombinedwiththerealityofourcountry,puttingforwardimprovementSuggestions.

KeyWords:

Theenvironment;Pollutionchargessystem;Polluterburden;shortage;perfect

 

 

目录

摘要I

AbstractII

目录1

1绪论1

2环境排污收费制度的概述2

2.1环境排污收费制度的相关概念2

2.2环境排污收费制度的产生与历史发展2

2.2.1国外发达国家排污收费制度的形成和发展2

2.2.2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2

2.3国外部分国家排污税费制度的情况3

2.3.1德国排污税费制度3

2.3.2荷兰排污税费制度3

2.3.3瑞典排污税费制度3

2.4国外环境排污收费制度的特点4

3我国环境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5

3.1排污收费范围较窄5

3.2.排污收费标准偏低5

3.3排污费无法足额征收6

3.4排污费使用的不合理6

4完善我国环境排污收费制度的建议7

4.1逐步扩大环境排污收费范围,提高排污收费效率7

4.2逐步提高环境排污收费标准,提高企业治污积极性7

4.3健全排污费征收制度,使排污费能够足额征收7

4.4加强排污费管理制度,使排污费能够合理使用8

5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毕业论文知识产权声明12

毕业论文独创性声明13

1绪论

近几年来,我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也日益严重。

市场经济发展中,环境作为一种公共的自然资源,占有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决定了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利益的占有和使用。

环境的公共性和无偿使用性,使得市场主体往往在从中获取的时候,不愿支付相应的环境利用成本,也不愿承担因此所带来的各种后果和责任。

市场主体能从环境中无偿受益并且不需要承担后果这一特点,促使人们无限的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漠视对环境的破坏。

面对这一问题,如果只是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

因而,必须要通过依靠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来控制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各国政府在执行这种宏观调控职能时所采取的方法通常有:

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宣传教育的等等,其中排污收费制度各国环境保护的一项主要经济手段,即通过对污染物的排放者征收排污费用,来达到尽量减少及抑止污染物的排放量,从而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这一制度自实施以来对抑制污染物的排放量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不足之处,导致排污征收情况不容乐观,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而,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与我国不同的是,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欧美一些发达国家除了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收取排污费之外,还根据本国的国情,对其他污染因子如超额粪便税和旧轮胎税等也征收排污税费;除此,发达国家的排污税征收程序和监督制度相对合理,征收力度大,排污费能够按时足额征收,并且对于征收来的资金,也能够合理使用;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不断成熟完善,在美国、丹麦、瑞典等一些国家,通过对征收形式的转变,即将排污费转变为排污税,使污染物的排放能够受到法律的调整,以法律的形式使环境污染物的排放量得到较好的控制极大促进了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

他们环境治理的成功经验为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依据。

2环境排污收费制度的概述

2.1环境排污收费制度的相关概念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的现象[1]。

排污收费是指根据排污者(即对向环境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个体工商户和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数量、种类,由国家环境保护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标准向排污者征收相应的费用。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一定的费用的一套管理制度。

它是运用经济手段有效地促进污染治理和新技术的发展,使污染者承担一定污染防治费用的法律制度[2]。

2.2环境排污收费制度的产生与历史发展

排污收费制度源于工业发达国家,大约始于1970年初。

当时,许多发达国家为了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在环境政策领域中逐步引入和实行了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的制度(简称“排污收费制度”)。

2.2.1国外发达国家排污收费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污染者负担原则”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环境委员会于1972年提出。

1985年OECD发表了《未来环境资源的宣言》,提出将PPP原则与管制手段相结合,更有效地使用经济手段,使污染控制具有更强的灵活性、更高的效率。

排污收费的雏形其实早在PPP原则提出之前就出现了,只是在PPP原则指导下,排污收费才在世界各国普遍得以推行。

德国的鲁尔河流域在1904年实施了废水排污收费,后来逐渐形成“鲁尔模式”,波兰部长会议于1976年发布了《对烟尘超过许可量的企业罚款》的命令,确立了以排尘为主的大气超标排污收费,1979年,荷兰政府发布了《新噪声危害法》,规定对飞机、机动车、工厂和机械设备等噪声源收费[3]。

2.2.2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

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始于改革开放之初。

在1973年8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后,国务院设立了临时的环境保护领导和办事机构,意味着中

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开始起步。

由于当时环保工作刚刚起步,又处于计划经济时期,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很多困难,一方面由于国家经济十分落后,解决环境问题面临很大的资金困难;另一方面由于当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治理环境,未免有点单一,因此须在使用行政管理手段的同时,运用其他的可以刺激排污单位积极治理污染的补充手段,基于这种现实的需要,结合国外的经验,逐步形成了在中国实行排污收费的设想。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79年9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的排污收费制度。

国务院于2003年1月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该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污染控制实现了从浓度控制向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转变和从点源治理向流域、区域综合整治的转变。

2.3国外部分国家排污税费制度的情况

2.3.1德国排污税费制度

德国是欧洲国家中最早关心环境问题的国家之一,早在1976年,德国在部分州开始征收排污费,并于1981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当年每吨污水收费费率为1.5德国马克,1999年增长到每吨4.85德国马克。

在1973年,原东德政府开始对113种大气污染物实行超标收费。

相关规定如:

“大型排放源排放一吨二氧化硫要课征2000马克的重税”。

除此之外,在德国还对机场的噪声按照飞机的类型实施收费。

2.3.2荷兰排污税费制度

荷兰的水污染收费始于1983年,收费包括取水收费和污染物排放收费,企业的取水收费标准为0.34荷兰盾m3,对个人的收费标准为0.17荷兰盾m3,1995年的收费总额为31000万荷兰盾。

另外荷兰也是开征垃圾税较为成功的一个国家,起初的垃圾税是按照家庭收入来征收,人口少的可以获得一定的减免,然而由于每个家庭生产的垃圾数量不同,单纯按家庭征收则会产生不公平的现象。

因此后来荷兰又开征了垃圾收集税,即根据家庭产生的垃圾数量来征收,具体的垃圾数量可以用小型垃圾箱来衡量,政府可以再按家庭征收垃圾税和垃圾收集税之间进行选择。

目前世界上还有美国、英国、意大利等国家征收垃圾税。

2.3.3瑞典排污税费制度

瑞典的大气排污收费包括氮氧化物、硫和碳。

为了控制氮氧化物的排放,瑞典专门制定了《对能源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氮氧化物征收费用的法案》。

本法案于1992年1月1日实施,本法案规定大于10万kW的电厂和热能厂要按照氮氧化物的排放量缴纳排污费,费率为40000克朗t。

瑞典实施氮氧化物收费后,其排放量降低了35%。

瑞典的碳税法规定,对煤炭中的硫分征收30克朗kg的硫税。

油料中的碳按其含量的权重征收,每立方米油料每1%的含硫量征收27克朗的碳税,含硫量低于1%的免征硫税。

为引入碳税刺激减少能源的消耗,降低对环境的影响,瑞典专门制定了碳税法案。

此法案规定了不同燃料的税率,如煤炭每吨征收620克朗;高速柴油发动机用的燃料、柴油和民用供热燃料每立方米征收720克朗;天然气征收535克朗103m3,汽车用燃料每吨征收750克朗。

2.4国外环境排污收费制度的特点

与我国相比,西方发达国家环境排污收费制度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排污税费项目较齐全

依据我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我国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进行收费。

而在国外,排污税费项目相对来说比较齐全,不仅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

还根据本国的特殊国情,对其他污染因子也征收排污税费如超额粪便税、旧轮胎税等。

第二,排污税费范围较广

如上面荷兰排污税费制度中所陈述的,垃圾税也被纳入排污费征缴的范围之内,并且垃圾税的缴费主体具体到家庭和个人,而我国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包括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个体工商户,并未将家庭和个人纳入至排污费的缴费主体这一范围。

第三,排污费能够按时的足额征缴和合理使用

我们都知道,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经济实力雄厚,科技技术水平高,从而为排污税的实施提供了可靠而又稳定的经济物质基础,另外其排污税征收程序和监督制度较合理,征收力度较大,相比较我国来讲,排污费较能够按时足额的征收。

总的来说,发达国家高额的税费能够筹集到治理环境污染所需的资金。

然而在我国,排污收费力度较弱,所征收的排污费与应收的排污费的差距较大,征收的排污费远远低于治理污染所需要的成本费。

第四,实现了税费改革

单从理论上讲,排污税相对于排污费而言更具有优越性:

首先在立法和执法方面,税收具有更高的透明度,覆盖的范围更广,影响更广泛,因此排污税比费更规范、更透明、调节功能更强;其次从形式上来讲,排污税是以法律形式确定的,法律强制性更强,有利于确保排污资金征收入库;最后从执法程序方面来说,税收的征收程序和征收方法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的,而行政收费通常由行政部门自定程序进行收取,因而排污税比排污费执法程序更为严格和规范。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不断成熟完善,在美国、丹麦、瑞典等一些国家,通过对征收形式的转变,即将排污费转变为排污税,使污染物的排放能够受到法律的调整,以法律的形式使环境污染物的排放量得到较好的控制极大促进了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

3我国环境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以来,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在环境污染治理上取得显著效果,对促使排污者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加强污染防治、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对它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使其在征收、使用和管理等方面更加法制化和规范化。

但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排污收费范围较窄、标准偏低、排污费不能按时足额征收以及不能合理使用等问题:

3.1排污收费范围较窄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也规定: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4]。

”由此规定可知,我国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实际上包括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个体工商户。

显然的,虽然缴费单位增加了,但条例中并没有将居民消费和家庭纳入到排污管理中去。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排污收费的范围,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和噪声超标排污费。

现有的排污收费范围和1982年7月1日起实施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相比已经有所扩大并且规范化,但征收项目依然不全,对环境的保护构成极大的威胁,如《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

“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引发的直接后果是许多湖泊、河流的富营养化;第三条第二项规定: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这样就导致空气的质量不断降低,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第三条第三项规定:

“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对人的身体健康等造成极大伤害。

3.2.排污收费标准偏低

从经济学角度看,对排污者征收的排污费应该等于他给社会其他成员造成的损失,从而使其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消除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差异。

如果排污者治理污染成本低于或等于收费标准,且其行为符合费用最小化或利润最大化原则,他就会设法减少污染物排放以节省费用而增加利润,排污者在排放标准内,选择排放污染物还是缴纳排污费,很大程度取决于收费标准的高低。

由下表可知,我国的部分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远远低于其治理成本,导致大多数企

业宁愿交纳超标排污费也不愿实施治理,尤其是在各种环保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管理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的今天,容易导致排污者排污行为的随意性,不利于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下表是部分污染物的治理成本和排污收费标准的比较:

表1部分污染物治理成本与排污收费标准比较表

污染物

污染成本(元吨)

排污收费标准(元吨)

备注

二氧化硫

1260

630

电力行业

氨氮

4375

875

工业企业

化学需氧量

3500

700

工业企业

3.3排污费无法足额征收

2009年国家审计署发布了过去5年渤海污染治理情况的审计报告,数据显示沿渤海地区13个城市少征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5.78亿元,占应征额的15%。

其中,主管部门和代收单位违规减免2.95亿元,缴费单位欠款2.83亿元。

10月底,“三湖三河”治理的审计报告也提及,相关9省区市少征、欠缴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21.43亿元[5]。

由上面的数据可看出,排污费存在无法足额征收的情况,从而严重影响了环境治理资金的筹措。

另外,以厦门市为例,2012年,厦门市征收排污费4300多万元,征收企业仅2000多家,远远低于应缴排污费的企业数,环保部门进行检查时发现,排污申报工作存在瞒报、漏报、少报等现象,致使排污费无法收取或不能按时足额征收。

3.4排污费使用的不合理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由此可知,排污收费主要应用于防治环境污染。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资金短缺、政府工作不透明,环保部门把用于治理污染的资金拿来作为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经费、工资,甚至用作顶替单位的账务、转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等。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审计局从2004年4月到2005年2月在对肃南县某局环保专项资金审计中查出该环保审计工作中存有隐瞒、截留、挪用预算排污费等严重问题,其将收到的排污费款项以借款名义挂“暂存款”周转使用,另外有2万元排污费没有入帐而是放置帐外以供单位支付相关开销费用,有1.5万元直接用来顶替账务,还有1万元借给其他单位以供周转使用,合计隐瞒、截留排污费共17.632万元。

4完善我国环境排污收费制度的建议

针对以上第三部分所陈述的不足之处,通过借鉴发达国家排污收费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4.1逐步扩大环境排污收费范围,提高排污收费效率

排污收费制度首要的问题是要向谁征收排污费,对何种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针对某一特定的污染物,排污费的范围应从生产领域扩展到消费领域,对不同性质的生产主体应当公平对待[6]。

我国现有的排污收费制度规定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实际上包括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个体工商户,虽然缴费单位增加了,但显然的,条例没有将居民消费和家庭纳入至缴费单位。

而在荷兰在对水污染税的征收中,纳税对象包括企业、公司以及家庭和个人,这样就有利于排污收费工作的公平公正。

近几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氨氮、总磷、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对环境也造成了不可忽视的污染和破坏,因此本人认为,应该将氨氮、总磷也纳入到排污费污染物范围之内,同时考虑机动车、飞机、船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办法。

4.2逐步提高环境排污收费标准,提高企业治污积极性

尽管我国2003年实施的新的排污管理办法实行排污总量收费和多因子收费并且提高了收费标准,排污费从2004年起大幅度增长,但是其收费标准依然远远低于治理污染的成本,因此,我们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顺应其提倡的污染物总量控制、限制排放以及配额交易制度的大趋势,要科学地调查、测算污染治理成本,同时结合国家的实际情况,根据排污收费标准略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考虑经济技术条件、环境保护的目标等因素来科学的制定排污收费标准。

另外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形复杂多样,资源禀赋差异巨大,产业结构也有很大差别,经济发展水平也各不相同,因而在对排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时,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些,以实现排污标准的动态化。

此外还应当加强污染物排放征收标准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只有加重排污者的责任,排污者才会在利益的驱使下再三衡量,进而做出有利于企业和社会的双赢选择。

4.3健全排污费征收制度,使排污费能够足额征收

环保部门承担着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污染、保护环境等重要责任,与排污企业是明确对立的存在。

在任何情况下,环保部门都应该对排污

企业严肃处理,坚决制止排污现象。

但由于现在的环保部门高度依赖“排污费”,对于一些即使存在排污行为的企业,环保部门力度不够,无法采取措施,最后还不如拿排污费减轻自身“负担”,以致形成了环保部门与排污企业之间的利益链接,造成应缴排污费大量流失,影响了排污费治理环境污染作用的正常发挥。

对此,一方面,有必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制定地区性的管理规则,加强监督,要改变地方保护主义倾向,避免排污费征收的随意性,坚决打击不足额征收、逾期征收的行为,制止协商收费、人情收费的现象;另一方面,环境保护部门还要加强对环保队伍的建设,加强改善超编严重这一情况,环保部门严格执行考试择优录用制度,严把资格审查关,并对录用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此外,成立专门的监督工作组对环保事项进行监督,依法行政,因执法不严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对于排污申报工作中存在瞒报、漏报、少报的现象,有学者提出用反证法解决。

所谓反证法,即由排污者举证经过单位自身的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所减少的排污量。

目前,我国以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数据作为排污收费的主要依据,排污者的自数据为辅助依据,排污者没有举证责任。

实施反证法排污申报首先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上确定排污者的举证责任。

排污者无法举证自己回收了多少污染物或者综合利用了多少污染物,即视为承认物料衡算法和排污系数法所得出的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结论[7]。

4.4加强排污费管理制度,使排污费能够合理使用

对现实生活中排污费的滥用这一情况,环保部门应加强排污费资金使用的管理,对于财政预算安排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及时拨付用款单位用于污染治理;对逾期的环保贷款组织人员要进行全面清理以加大催收力度,对确实难以回收的资金,要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清理核销[8],对历年积累结存在环保部门的环保贷款回收款和贷款利息等资金,也应报财环保政批准后用于企业污染治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9]。

5结论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依法实施环境管理的一项有效经济措施。

排污收费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于提高全民环境意识,筹集污染治理资金,促进企业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加强环境保护队伍的自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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