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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道路

 

雇佣劳动协议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签订协议的前提条件

1.乙方应聘到甲方入职前,必须保证身体健康,且能够胜任应聘的岗位,再办理入职。

2.乙方已经不具有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龄条件。

不得隐瞒自身病历,必须身体健康,无重大生理性疾病和突发性疾病隐患(如高血压、心脏病等病历者),自愿与甲方建立雇佣劳动关系,且没有家庭干扰并征得家属同意;认同、遵守、执行甲方制定的相关制度和管理规定。

自乙方在本协议书签字之日起,说明乙方已经完全认可了上述说明,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二、雇佣期限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内容及地点

1、甲方聘用乙方在从事市政环卫工作;乙方应严格按照岗位责任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2、具体作业内容:

(1)人工清扫保洁和人工清洗保洁。

(路段名称:

(2)果皮箱的管理和户外垃圾箱的清洗保洁。

(3)“牛皮癣”治理。

(4)绿化带清扫保洁。

(5)部分路段夜间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收运。

(6)站牌、站亭棚、公共张贴栏、通讯设施等人行道附属设施的清洗保洁。

在合同期内,因市政建设(或新区体制调整)增加或减少管理面积时,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四、工作要求和质量标准

1、工作要求

(1)按本职岗位开展工作。

(2)作息时间:

实行晨前普扫,白天保洁、全天巡回保洁。

①晨前普扫时间:

五月至九月早上7:

00时前完成;十月至次年四月早上7:

30前完成。

②白天保洁时间:

8:

00时至18:

00时;繁华地段(以指定为准)延至21:

00时。

③休息时间:

中午12:

00时至14:

00时。

(3)按公司劳动纪律和人事制度上下班,服从工作安排和薪酬制度的管理。

(4)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5)服从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2、质量标准

乙方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管理规定》(附2)对道路进行清扫保洁作业。

五、薪酬标准

1、双方约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甲方根据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工资管理制度,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工资发放期为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后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最多延长不超过30天)。

3、乙方月工资标准为(含五险补助、加班补助)元,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并执行。

2、甲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反光背心、工作服),乙方应提供真实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3、乙方必须保证在工作期间内身体健康,如在工作期间内感觉自己身体不适必须立即就医,甲方应主动积极协调乙方的工作,方便乙方及时入院治疗;乙方决不能带病坚持工作,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或乙方家属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4、乙方必须增强风险控制意识,严格遵守甲方的风险管理和安全操作要求。

禁止违章操作。

5、鉴于乙方已另行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因此甲乙双方系雇佣劳动关系,本协议期内,乙方因病和非因工伤产生的伤害,所需治疗费用,由乙方自理。

七、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1、甲方按《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附1)、《重庆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管理规定》(附2)、《环卫作业考核标准》(附3)对乙方清扫保洁质量进行考评,当月考评累计扣分达到10分,予以辞退并解除协议。

同时,若被园林公司抽查考评不合格,予以辞退并解除协议。

2、本协议期满即行终止。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

3、甲乙双方均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30天告知对方。

4.乙方若因身体不适,可随时离开工作岗位就医或休息。

如乙方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此工作,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5、甲乙双方解除本协议和本协议期满终止,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6、若乙方违犯公司管理制度,甲方有权给予辞退并解除协议,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八、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表示乙方已经完全了解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补充,其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的纠纷,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依法诉讼。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配偶<或近亲属>(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1: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997年2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21号发布)

1、总则

1.0.1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道路清扫和保洁

3.1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3.1.1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

(1)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

(1)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

(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2)居住区街巷道路;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3.2道路清扫和保洁

3.2.1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

3.2.1.1一至四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

但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表3.2.1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

果皮(片/1000m2)

纸屑、塑膜(/1000m2)

烟蒂(个/1000m2)

痰迹(处/1000m2)

污水(m2/1000m2)

其它(处/1000m2)

一级

≤4

≤4

≤4

≤4

二级

≤6

≤6

≤8

≤8

≤0.5

≤2

三级

≤8

≤10

≤10

≤10

≤1.5

≤6

四级

≤10

≤12

≤15

≤15

≤2.0

≤8

3.2.1.2道路融雪后,路面煤渣、灰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扫干净。

3.2.1.3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信号;冲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应堵塞。

没有下水口的道

路可不冲洗。

结冰期不宜冲洗。

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3.2.1.4每日的清扫作业应在清晨前结束,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

3.2.2一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2.1对人流量大的繁华路段,应全天巡回保洁,路面应见本色。

3.2.2.2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日应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每周可冲洗3~5次。

3.2.2.3气温30℃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

3.2.3二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3.1主要路段应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

3.2.3.2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周应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每周应不少于1次。

3.2.3.3气温30℃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2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

3.2.4三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4.1应定时保洁,各地可按实际情况决定路面是否需要冲洗以及冲洗次数。

3.2.4.2气温30℃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每天洒水应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2.5四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5.1每天应清扫1~2次。

3.2.5.2部分路段应实行定时保洁。

3.2.6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桥栏杆应整洁,无乱贴、乱画。

3.2.7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应与一级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

3.2.8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隧道两壁应无明显污物;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应

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3.2.9人行地道的地面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

面应无乱贴、乱画。

3.2.10地铁站台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0.1站台应清洁,无痰迹,无瓜皮、果壳、纸屑、烟蒂等散落垃圾。

地面应每天擦洗,无积尘。

3.2.10.2过道、阶梯、扶手、墙面、天花板应干净,无污物。

3.2.10.3站台的列车运行路段应干净,无散落、存留垃圾。

3.2.10.4站台应无陈旧、破损的广告或其它张贴。

3.2.10.5保洁时间应与地铁营运时间一致。

3.3其他设施的保洁

3.3.1废物箱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应不低于98%;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垃圾。

3.3.2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应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3.3.3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应无明显污迹,无乱贴、乱挂和过时破损标语。

3.3.4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污迹、积尘。

3.3.5雕塑应无明显污迹。

3.3.6公交候车站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附2

重庆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管理,提高清扫保洁作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

市、区、县(自治县、市)建成城区的道路。

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梯道、便道及城市道路边坡。

   第三条   本市各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管理。

   第四条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责任分工,按照《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实行承包责任制管理,并逐步实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

   第六条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实行晨前普扫,白天保洁。

其中城市主、次干道、繁华窗口地区道路实行全天巡回保洁制度。

   晨前普扫时间:

五月至九月早上6:

00时前完成;

   十月至次年四月早上6:

30前完成。

   白天保洁时间:

8:

00时至18:

00时;繁华窗口地区延至21:

00时。

   第七条   城市主次干道、繁华窗口地区的道路冲洗(洒)应当做到每天至少1次,雨后及时冲洗。

   第八条   城市道路清扫作业逐步实行机械化。

人工清扫,巡回保洁,使用美观小型的作业工具。

   第九条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要求:

   

(一)清扫保洁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工作服上岗;

   

(二)每班清扫作业必须清除果皮箱内垃圾;

   (三)不得将垃圾、泥沙扫入下水道进水篦;

   (四)清扫保洁作业中不得坐岗,不得擅离作业岗位;

   (五)清扫保洁作业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六)严格执行上、下班交接制度。

   第十条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质量标准:

   

(一)道路上无果皮、纸屑、烟头、痰迹、各种包装物等裸露垃圾;

   

(二)城市道路上无积存污水、泥沙;

   (三)下水道进水篦无泥沙淤塞;

   (四)行道树圈无垃圾杂物、陈旧落叶;

   (五)果皮箱清洁无污迹,箱内无积存垃圾,周围地面清洁。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应当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

实行环卫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检查考评办法。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及其两侧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树枝(叶)等废弃物,由施工作业者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3

重庆市环卫作业考核评分标准

1、未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完成普扫任务,每次扣2分。

2、白天使用大扫把保洁,造成路面扬尘,每人每次扣0.5分(工地施工或车辆带泥污染路面除外)。

3、使用竹筐收集垃圾,每发现一个扣0.2分;使用滚珠车收运垃圾,每发现一起扣0.5分;清扫工具摆放影响观瞻的每处扣0.5分。

4、在环卫作业时间内,坚持巡回作业,严禁坐岗、打堆或提前离岗,每发现一次每人扣0.5分。

5、未执行交接班制度、脱岗、断档的每次扣0.5分。

6、要求当班作业人员及时将垃圾清(运)入垃圾站(点),清扫时严禁向道路两侧排水沟和绿地扫渣和倾倒垃圾,发现违规现象一次扣3分。

7、道路、繁华地段定时清洗,路面见本色,无泥迹、无污水横流、无油渍等污染;无垃圾及废弃物洒漏;进水篦亮桥亮角;路沿石无泥迹;护栏等道路附属设施无积尘。

暴露垃圾发现一处扣1分,废弃物洒漏、有污迹、污水横流发现一处各扣0.5分;零星垃圾发现一处扣0.2分。

8、下水道进水篦干净,严禁将废弃物往下水篦清扫,发现泥土堵塞应及时疏通,发现工人往下水篦清扫废弃物泥沙等,每次扣1分;下水篦堵塞不能及时疏通,造成路面污染、积水,每处扣1分。

9、果皮箱箱体外未及时清除牛皮癣及污物的每个扣0.5分,果皮箱在规定时间未及时清掏的每个扣0.5分,果皮箱消杀不彻底,有蚊蝇滋生的每个扣0.5分;果皮箱周边未保持干净整洁的每处扣0.5分。

10、路面、设施、及建(构)筑物上牛皮癣未清除干净的,每处扣0.2分。

11、如因其他人员、单位、门点乱丢弃和车辆漏撒,带泥上路,造成视线范围卫生死角,暴露垃圾、弃土、竹筐(滚珠车)收集垃圾等,作业人员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同时应立即组织清除,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解决,每次扣2分。

12、发现保洁地段市政设施损毁或者市政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向上次报告,未及时报告的每次扣2分。

13、由于工作不到位,引起市民或单位投诉、媒体曝光的并经查属实的,被市民或单位投诉每次扣5分,被媒体曝光,予以辞退,并承担相关责任。

本标准自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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