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行政法部分.docx
《第一篇 行政法部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一篇 行政法部分.docx(9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一篇行政法部分
前言
一、2014年教材重点变化
2014年的教材总体架构与2013年相比,没有变动,依然维持四篇17章。
整体变动不大,部分章节进行了微调。
篇目
章目
变化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1、删除“行政相对人”、“行政立法的分类”等;
2、新增“协调议事机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行政奖励”、“行政事实行为”等。
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1、37页,增加“此外,于2012年9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下放管理层级”。
2、38页,增加“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发票的审批两个项目”。
3、41页,删除了“受理许可申请的期限分两种:
。
。
。
。
”
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56页,新增“3.听证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没有新增内容,删除一些内容及例题。
第五章 公司法律制度
没有新增内容,删除一些例题。
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
增加了《破产法解释
(一)》的规定。
第三篇
第三章涉税犯罪法律规定
279页,1、新增“认定逃税罪应当注意的问题”、“虚开发票罪处罚中罚金数额”、“对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中的“发票”的界定”等。
2、新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规定。
第四篇诉讼法律制度
第一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新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
基本无变化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法律制度
新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
二、现阶段的重点事项
1、以冲刺班讲义为纲,串知识点、记知识点。
记不住怎么办?
(1)宏观掌控,微观把握,优先记重点章节。
(2)重点记忆关键词和数字
(3)多读多练,边读边练
2、新增内容重点把握
3、本阶段不要再搞题海战术了,结合习题班,掌握重点考点,检出自己掌握知识的漏洞,查漏补缺。
4、重点提示:
做往年的真题时,遇到法律法规有变化时,必须注意旧题新做。
三、各章节出题特点
1、行政法部分多为案例性题目,题干部分会很长,重在考查理解力;民商法、刑法题干较短,读题难度不大,重在考查记忆的准确。
2、重点章节,重点把握。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
四、2014年综合题出题预测:
1、行政处罚法(或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
2、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3、公司法(主要考核司法解释三+有限责任公司)
4、债权法(主要考核合同法总则+买卖合同+担保与违约责任)
5、刑罚+刑事诉讼法(必要时+行政处罚中的刑事案件的移送程序)
五、考试注意事项
题型题量:
单选1×40=40分,多选2×30=60分,综合2×20=40分
1、单选题:
有把握的,直奔正确选项,相信第一感觉,杜绝过度思虑,犹豫不决。
无把握的,采取排除法,必要时,也要蒙一下,绝对不留空白。
2、多选、综合都是至少选择一个选项,在此基础上,宁少毋多,宁缺毋滥。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部分包括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复议五章内容。
从近五年考试情况来看,本部分所占分值比重平均约为20-25%之间。
为了学习的方便,将第四篇诉讼法中的行政诉讼法内容也调至本篇.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综合题
合计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比例
2010
8
8
8
16
4
8
20
32
22.9%
2011
9
9
7
14
4
8
20
31
22.1%
2012
8
8
8
16
7
14
23
38
27.14%
2013
7
7
5
10
1
2
13
19
13.57%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本章共包括行政法与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三节内容。
从2011年的命题规律看,尽管题量不大,但更侧重各知识点的综合运用。
本章近五年考试分数统计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综合分析题
合计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2009
2
2
2
4
1
2
5
8
2010
3
3
2
4
5
7
2011
3
3
1
2
2
4
6
9
2012
1
1
0
0
0
0
1
1
2013
2
2
2
4
0
0
4
6
第一节行政法与行政法律关系
【考情分析】
该节在历年考试中均不作为重点,2008年2分、2009年4分,其余年份均为1分。
考点体现在行政法的渊源(2006-2009年)和行政法的原则(2010、2011、2013年),行政相对人的权利(2009年)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了解)
形式上的特征
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数量多、具有多种法律渊源
内容上的特征
内容广泛
易于变动
包含实体与程序两种规范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渊源(掌握)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
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既要符合实体法,义要符合程序法。
★行政合理性原则
(2010、2011、2013均有命题)
也叫做实质合法性原则,包括目的、相关、平等、比例、社会道德
行政应急性原则
【链接】全书基本原则对比
法律制度
基本原则
1
行政法
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应急性原则。
2
行政程序法
公开、公正、参与、效率原则
3
行政许可
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效率;救济;信赖保护;行政许可不得转让;监督
4
行政处罚
处罚法定原则;公开、公正、过罚相当(2011年多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相对人权益;监督制约、职能分离;一事不二罚(款)原则(2010年多选47)。
5
行政强制
合法性;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6
行政复议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违法则撤销)
7
行政诉讼
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行政复议也审查合理性)、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司法变更有限原则(仅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才可变更)
8
民法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公序良俗原则
9
物权法
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10
合同法
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
11
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自愿与合法的调解原则、处分原则、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诉讼原则
12
刑法
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当原则
13
刑事诉讼法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审判公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无罪推定),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司法主权,法律监督
(二)行政法的渊源——制定主体特别重要,对于冲突的解决结合P8-9中央行政机关,P19行政立法的主体掌握
1、行政法渊源的名称、制定机关、效力层级
名称
制定机关
例举(或备注)
效力层级
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
《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企业所得税法》
效力层级仅次于宪法,不得与宪法相冲突
一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税收征收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
效力层级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地方规章
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链接】行政立法的主体★
①国务院;——行政法规
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部门规章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方性规章
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地方性规章
⑤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地方性规章
⑥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地方性规章
注意:
对于③④⑤⑥而言人民政府制定的是地方性规章;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是地方性法规。
2.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难点,2006年考过)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谁制定谁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3)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谁制定的谁裁决
★(4)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制定)与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它们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四、行政法律关系(熟悉)
(一)概念及特征
(1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内容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权力即职责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通过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程序解决。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权利义务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
有权(立法、司法、党务不是)、名(以自己的名义)、责的“组织”。
——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职权:
公益性;优益性(可处分性;优益性包括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支配性;不可自由处分性
【链接】第二节
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在法定范围内对一定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进行裁判处理的权力,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等。
相对人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一方当事人。
权利包括行政参与权(直接参与管理权;了解权;听证权);、行政受益权(就业权;享受社会福利;获得许可、奖励、减免税等其他利益;接受义务教育)和行政请求权。
(2009年多选)
义务包括遵守行政法律法规、服从行政管理和执行行政决定等。
第二节行政主体
2009、2010、2013年均没有直接命题,2011年在一个单选题中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赔偿主体综合构成了一个考题。
2012年在此节考了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特征及行政职权(熟悉)
行政主体:
◆有权(立法、司法、党务不是)
◆名(以自己的名义)
◆责的“组织”。
——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链接1】行政主体的种类
1、行政机关——绝大部分是行政主体,但国务院办事机构不是
名称
组成或例举
是否是行政主体
备注
国务院
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行政主体
具有行政立法权
国务院组成部门
如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司法部、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
行政主体
国务院直属机构
如:
海关总属、税务总局、环保总局、技术监督局等
行政主体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如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化部管理的国家文物局、人事部管理的国家外国专家局等
行政主体
国务院办事机构
外事办、侨务办、港澳办、法制办、国务院研究室等
不是行政主体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2010新增)
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新华社、国家行政学院、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等
一般不是行政主体,但法律法规授权时是行政主体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行政主体
(1)内部机构;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税务稽查大队是行政主体。
(2)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区别:
设立机关不同;职权不同;主体资格不同。
【链接2】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
区别
派出机关
派出机构
设立机关不同
某级政府设立
政府的工作部门设立
行使职权不同
行使一般行政职权
只行使某方面的行政职权
种类多少不一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科技开发区管委会
审计署派驻各地的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财政所等
法律地位不同
行政主体(职权行政主体)
一般情况下不是行政主体,只有法律、法规授权时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授权行政主体)
注意:
派出机构行使所在机关职权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只能以所在机关的名义行使。
此时,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
同时注意:
税务所由于取得了《税收征管法》的授权,因此是行政主体。
3、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
【链接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权力来源不同
行政机关的委托
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
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
基于委托取得行政权,不能独立行使,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的行使行政权
法律地位和行为后果不同
不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不可以作为被告和被申请人
属于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可以作为被告和被申请人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掌握)
1、公务员的法律地位(06、08考试)
(1)公务员与国家之间形成公务关系
(2)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
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是一方当事人。
公务员与国家的关系其实就是一种职务代理关系。
国家行政机关——相对人
注意:
在行政诉讼中,公务员既不能当原告,也不能当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地位。
(3)公务员的职务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失时,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即行政赔偿)之后,国家行政机关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享有追偿权。
(2011单选题中有涉及)
第三节行政行为
本节在本章中最重要的内容,2009年-2013年的分值在4-7分之间。
一、行政行为基本理论(熟悉)
1.能判断出行政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2010年单选):
区分主要是否以实现特定行政效果为目的。
2.行政行为的特征:
从属法律性、自由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3.行政行为的效力:
确定力、拘束力(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公定力、执行力(不等于强制执行,不等于立即执行)
4、行政行为的分类(2009年、2011年均有考试,多选,综合)
划分标准
分类
例举
2
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
抽象行政行为
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征收等
3
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
羁束行政行为
如税务机关征税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如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
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行政处罚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复议
6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
要式行政行为
绝大多数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
公安机关对酗酒的人采取强制约束的行为、行政机关紧急封锁、戒严、交通管制等
8
以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
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
损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
【注意】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只能由“法律”规定。
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5、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2011年多选)
情形
时间
处理
损失
无效
具有重大瑕疵
自始不发生效力
赔偿
撤销
要件有瑕疵;行为不适当
撤销时失效
追溯
赔偿
废止(撤回)(2011年单选)
法条已变;情况已变;结果实现
废止时失效
可追溯
补偿
注意:
撤销与废止(撤回)的根本区别是:
撤销时行政行为成立时即有瑕疵;而行政行为的废止(撤回)则是行政行为成立时本无瑕疵。
【链接】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吊销和注销
撤销
1.可以撤销
行政主体违法
2.应当撤销:
申请人错(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
3.不予撤销:
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撤回
本就未错,但是依据变化、考虑公共利益,所以撤回才合适——信赖保护原则
吊销
属于行政处罚,即获得行政许可时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相对人均无过错,行政许可无瑕疵,但由于取得许可的当事人事后违法,而遭受的行政处罚。
注销
程序性行为,此时权力已经不存在
①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②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
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⑤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抽象行政行为(了解)
1.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立法性;不可诉性
2、立法主体
制定主体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
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
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地方性规章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注意】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不包括人大制定的法律。
三、具体行政行为(掌握)
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前者强制无偿取得所有权;后者会给予适当的补偿。
2、行政确认:
要式、羁束行政行为;依申请或依职权;不一定是损益或授益。
3、行政监督:
行政主体监督行政相对人,依职权、单方行为。
4、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
行政给付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对象是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行政奖励更多在说精神鼓励,对象是有特殊贡献的人。
5、行政裁决(2011年多选)与行政调解:
行政裁决有强制力(对平等主体间权利归属的裁断,如赔偿纠纷、产权纠纷),对其不服,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调解没有强制力,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复议。
四、行政行为程序与行政程序法(掌握)
该部分作为2010年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考核,2个单选1个多选。
1、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四项原则
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则;效率原则
与”告知”有关的制度
1.催告制度:
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前置程序,告诉你不执行就要强制执行了。
2.告知制度:
作出某项行政行为之前,告诉你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享有的权利。
——结合《XX告知书》理解
3.说明理由制度:
作出不利决定,告诉你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理由。
4.教示制度:
正式作出某种不利决定时,告诉你法律救济权利事项。
——结合《XX决定书》理解
行政调查制度
1.不得少于2人,出示证件;
2.先行登记保存:
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中的其他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中常考
行政案卷制度
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
1.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处罚中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证据之一。
3.税务行政复议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
【链接】教示制度与告知制度
教示制度
告知制度
适用的事项不同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正式作出某种不利决定时适用
作出任何行为时,对行为性质没有特殊要求
告知的内容不同
告知相对人如何获得法律救济相关事项
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2010年考了1单1多,(2011年单选)
情形
时间
限制
收费
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信息形成或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例外】权利人同意公开;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其余不行
依申请公开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2.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1.能当场,应当场答复;
2.不能当场答复:
15+15
【补充】按要求形式,无法提供可安排查阅复制
五.行政事实行为(2014年新增)
(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1、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
所谓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非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仅产生事实上的效果的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发布信息、公开情报、工商行政机关在报纸发布某些产品不合格的警示、环保行政机关给公共道路边的树木打虫药、物价行政机关对某商店进行物价检查、工作人员在执法公务时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殴打等。
2.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
(1)是一种公法行为。
(2)是一种实施行政职权的行为。
(3)行政事实行为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即不会导致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但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会产生影响。
这是其最主要的特征。
3.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1)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
例如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进行的没收物品行为;根据行政给付决定发放特定人生活补助金的行为等。
(2)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提出的意见、劝告、提供的咨询服务(气象报告等)等。
(3)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问题
1.行政事实行为的合法性
(1)行政主体合法。
(2)行政权限合法。
(3)程序合法。
2.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救济
(1)行政事实行为作为行政活动的一种,同样要受依法行政理念的制约。
(2)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作出的行政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正在进行的行政事实行为
相对人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对于应做的行政事实行为
相对人不能提起给付之诉
对已经做出的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行政事实行为
相对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如,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
(三)行政指导
1.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指导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