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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施工管理办法

第三方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第三方施工管理,防止第三方施工给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造成影响和破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方施工是指在管线周边进行的,可能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造成影响或破坏的工程施工行为。

包括: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的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三)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的采石、采矿、爆破;

(四)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五)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条场站应将第三方施工列入重点监控区进行重点监控,并建立《第三方施工管理台帐》进行有效管理。

第四条第三方施工分为周边工程、交叉工程和爆破工程。

第二章周边工程施工管理

第五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以外的非爆破第三方施工工程称为周边工程。

第六条距离管线中心线两侧5至20米地域为警戒范围,周边工程在警戒范围内施工,场站应派人进行现场全程监护。

第七条警戒范围外的周边工程管理程序

(一)属地巡线员在巡线过程中,如发现有距离管线大于50米、小于100米的工程,要向工程现场负责人或雇主、机械操作手、现场工人了解到工程建设规划是否会进入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施工。

如工程建设规划会进入50米范围,应立即电话汇报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或巡线管理员并现场留守监护,防止施工进入20米警戒范围;

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或巡线管理员要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处理(距离40公里以内2小时;距离40公里~80公里3小时;距离80~120公里4小时);

(二)属地巡线员在巡线过程中,如发现有距离管线大于20米、小于50米的周边工程,应立即电话汇报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或巡线管理员并现场留守监护,防止施工单位进入20米警戒范围施工;

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或巡线管理员要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处理(距离20公里以内1小时;距离20~40公里1.5小时;距离40公里~60公里2小时;60~80公里3小时;80~120公里4小时);

(三)管道保护值班站长或巡线管理员到达现场后要与建设单位(雇主)、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深入沟通,了解工程建设规划和施工进度安排;

(四)周边工程如可能进入20米警戒范围内施工,管道保护值班站长或巡线管理员应向建设单位负责人(雇主)、施工单位负责人、机械操作手和现场工人说明管道走向、位置、埋深等基本情况,宣传《管道保护法》、发放宣传资料和互留联系方式(需拍摄现场递交资料的相片),说明管道遭受破坏的严重后果,要求对方进入管线两侧各20米范围内施工前必须通知场站人员到场监护;

(五)场站巡线管理员应在周边工程附近区域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拉好警戒带、标示管道位置;

(六)如工程需进入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施工,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还必须向对方发放《安全告知书》,告知对方在施工前必须在我公司先办理交叉施工手续;

(七)场站从即日起应将该工程所在区域列入重点监控区,安排巡线管理员每天上午、下午至少各进行一次巡查,现场了解工程进度、查看施工是否进入20米警戒范围直至工程完工。

第八条警戒范围内的周边工程管理程序

(一)属地巡线员在巡线过程中,如发现有距离管线大于5米、小于20米的处于警戒范围内的周边工程,应立即阻止施工、向施工人员说明天然气管道遭受破坏的严重后果,同时电话汇报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和巡线管理员并等待场站人员到场;

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要带领巡线管理员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距离20公里以内30分钟;距离20~40公里1小时;距离40公里~60公里1.5小时;60~80公里2小时;80~120公里3小时)。

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因特殊原因不能赶到现场的必须汇报站长,由站长或站长委派其它副站长赶到现场;

(二)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和巡线管理员到达现场后要与建设单位(雇主)、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深入沟通,了解工程建设规划和施工进度安排,并向建设单位负责人(雇主)、施工单位负责人、机械操作手和现场工人说明管道走向、位置、埋深等基本情况,宣传《管道保护法》、发放宣传资料和互留联系方式(需拍摄现场递交资料的相片),说明管道遭受破坏的严重后果,要求对方每天施工前必须通知场站人员到场监护;

(三)场站巡线管理员应在周边工程附近区域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拉好警戒带、标示管道位置;

(四)如工程需进入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施工,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还必须向对方发放《安全告知书》,告知对方在施工前必须在我公司先办理交叉施工手续;

(五)场站从即日起应将该工程所在区域列入重点监控区,安排人员每天进行现场监护,对方工程未完工前不得脱离监护。

如工程需进一步进入5米控制范围施工,必须要求对方先办理交叉施工手续;

(六)监护人员在监护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每日监护情况写入巡线日报中。

第三章交叉工程施工管理

第九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以内的非爆破第三方施工工程称为交叉工程。

第十条场站对交叉工程要严格控制,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先办理交叉施工手续后再进行施工,施工过程应进行全程监护。

第十一条交叉工程管理程序

(一)场站分管管道保护的副站长是交叉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属地巡线员发现有交叉工程应立即阻止施工、向施工人员说明天然气管道遭受破坏的严重后果,同时电话汇报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和巡线管理员并等待场站人员到场;

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要带领巡线管理员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距离20公里以内30分钟;距离20~40公里1小时;距离40公里~60公里1.5小时;60~80公里2小时;80~120公里3小时)。

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因特殊原因不能赶到现场的必须汇报站长,由站长或站长委派其它副站长赶到现场;

(三)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和巡线管理员到达现场后要与建设单位(雇主)、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深入沟通,了解工程建设规划和施工进度安排,并向建设单位负责人(雇主)、施工单位负责人、机械操作手和现场工人说明管道走向、位置、埋深等基本情况,宣传《管道保护法》、发放宣传资料和《安全告知书》、互留联系方式(需拍摄现场递交资料的相片),说明管道遭受破坏的严重后果,要求对方在我公司先行办理交叉施工手续后再施工。

同时在管道两侧各5米范围拉好警戒带,标示管道位置,并留下监护人员现场监护。

如对方不听劝阻,应向当地政府、公安派出所或其它相关部门汇报寻求帮助;

(四)场站从即日起应将该工程所在区域列入重点监控区,安排人员在每天施工时段进行现场监护,对方工程未完工前不得脱离监护;

(五)现场监护人员在监护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每日监护情况写入巡线日报中。

第十二条交叉施工手续办理程序

(一)工程施工方向公司提交《穿越管道申请书》或《管道近距离施工申请书》(附《工程简介》、《工程施工方案》、《管道保护方案》等);

(二)公司审核批准《穿越管道申请书》或《管道近距离施工申请书》、《管道保护方案》后,与施工方签订《安全防护协议》;

(三)施工方按照协议要求进场施工,并在每天开工前通知场站派出监护人员到场监护;场站监护人员不在现场,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三条场站应监督施工方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协议》和批复的《天然气管道保护方案》要求采取管道保护措施,在确定保护措施到位后方可允许施工。

第十四条交叉施工中如发生意外情况,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和管道保护部。

如发生管道泄漏等应急预案内情况,监护人员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履行第一响应人职责。

第四章爆破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的爆破、地震法勘探称为爆破工程。

第十六条场站对爆破工程要严格控制,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先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许可手续,然后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与我公司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后再进行爆破施工。

第十七条爆破工程管理程序

(一)属地巡线员发现有爆破工程施工,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找到施工现场负责人要求停止爆破并说明原因,同时电话向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和巡线管理员汇报;

(二)场站管道保护值班站长或巡线管理员应立即找到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爆破施工进行制止,同时向其介绍《管道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并发放《安全告知书》。

如工程确有爆破需要,则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先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许可手续,然后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与我公司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后再进行爆破施工。

如对方不听劝阻,应向当地政府、公安派出所或其它相关部门汇报寻求帮助;

(三)接到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的配合爆破施工申请要求后,由管道保护部组织人员严格按照《管道保护法》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相关要求,提出我方意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履行审核手续;

(四)施工单位的爆破施工申请及《爆破施工方案》通过公安机关及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审核后,公司与施工方签订《安全防护协议》;

(五)场站从即日起应将该工程所在区域列入重点监控区,安排人员在每天施工时段进行现场监护,对方工程未完工前不得脱离监护;

(六)现场监护人员在监护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每日监护情况写入巡线日报中。

第十八条场站应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严格按照《爆破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协议》的要求控制装药量和爆破方向,确保管道安全。

第十九条爆破施工中如发生意外情况,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管道保护值班站长和管道保护部。

如发生管道泄漏等应急预案内情况,监护人员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履行第一响应人职责。

第五章河塘清淤管理

第二十条场站应定期调查统计所辖区域内管道穿越河塘、沟渠的位置、深度,掌握乡镇水管站负责人及鱼塘业主的联系电话,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穿(跨)越台帐》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每年冬季清淤季节来临之前,场站应派遣巡线管理员走访乡镇水管站、各村村干部和鱼塘业主了解河流、沟渠、鱼塘清淤时间及深度计划,同时,张贴宣传告示告知清淤损坏管道可能造成的灾害性后果,请村干部和鱼塘业主清淤前与场站巡线人员联系,由业主制定《清淤作业方案》报场站。

第二十二条《清淤作业方案》由场站交管道保护部审核。

清淤时场站须安排专人在现场监控,防止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米范围内的清淤作业。

第二十三条清淤结束后,如条件允许场站应用仪器对管道埋深及管位进行重新测定并在岸边做好永久性标记,相关记录报管道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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