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热容器监督检验细则.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3546909 上传时间:2022-11-23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1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换热容器监督检验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换热容器监督检验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换热容器监督检验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换热容器监督检验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换热容器监督检验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换热容器监督检验细则.docx

《换热容器监督检验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换热容器监督检验细则.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换热容器监督检验细则.docx

换热容器监督检验细则

换热容器监督检验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适用范围的逐台出厂的管壳式换热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

2.引用规范性文件

2.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2.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2.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2.5《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2.6《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7《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

2.8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

2.9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

2.10现行的其它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3.人员资格条件

3.1监检员应当持有省级或总局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员(师)资格证书,经本所考核达到检验检测能力要求,所长授权的检验人员。

3.2从事专业重要仪器操作,经过规定的培训,经本所考核达到操作能力要求,所长授权的人员。

4.监督检验程序及要求

4.1总则

4.1.1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且不免除受检企业的质量责任。

4.1.2监检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本所有关质量文件和本作业指导书。

4.1.3监检人员应妥善保管受检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并予以保密。

4.1.4监检工作在管壳式换热器(以下简称换热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

4.2监检工作准备

4.2.1受检企业应按《监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应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

a.换热器制造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体系文件;

b.专职质量检验工作人员名单一览表;

c.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一览表;

d.锅炉压力容器焊工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一览表;

e.换热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出厂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f.产品的月生产计划。

4.2.2配备监检所需的工具、仪器及办公设备。

4.2.3配备监检所需的法规、规程、标准等。

4.2.4配备必要的符合规定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4.3监督检验内容

4.3.1对制造过程中涉及换热器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

4.3.2对换热器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4.4监检项目、方法及要求

4.4.1监检人员通过审查有关见证资料现场监检或与有关人员进行座谈了解等方式对受检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4.4.2监检员应经常审查下列文件、资料,确认其与相关法规标准的符合性和制造质量保证的有效性。

4.4.2.1换热器制造质量管理手册及其支持性文件;

4.4.2.2持证焊工、无损检测人员及专职检验员明细表;

4.4.2.3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4.4.2.4上述文件、资料的变更通知。

4.4.3设计与制造工艺审查

4.4.3.1监检员应在换热器产品投产前审查设计图样、计算书、使用说明书,确认设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在制造厂存档的总图标题栏上方适当位置签字(章)确认,填写监检项目表。

a.设计总图上须加盖有效的设计单位资格印章,设计、校核、审核(定)、批准人员签字应齐全。

b.换热器类别划分应符合《容规》规定。

c.选用的设计、制造标准应为现行标准,制造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探伤方法、检测比例和合格级别应符合《容规》和相应标准规定。

d.计算书签字应齐全,计算参数选择应准确。

4.4.3.2审查工艺文件,确定其制订、审批、变更和传递程序符合质量手册的规定。

4.4.4材料检查

4.4.4.1换热器受压元件用材料(含焊材)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入库或投料制造。

4.4.4.2监检员审查受检企业提供的受压元件材料或焊材的原始质量证明书或其有效复印件(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必要时还应审查复验报告(包括超声波探伤报告)。

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经受检企业质检部门盖章确认,有关数据应符合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实物上的标记与质量证明书上的炉批号应一致,复验报告的各项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

4.4.4.3现场抽查材料标记移植、保管、发放、确认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外协外购件)用材是否正确;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切割(或加工)前应进行标记移植,确保材质标记的可追踪性。

4.4.4.4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换热管及不锈钢板的存放,应有有效的防护措施。

4.4.4.5主要受压元件材料代用手续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审批手续齐全(见《容规》第27条)。

4.4.4.6焊材的存放、保管、烘干、发放应符合相应规定。

4.4.4.7监检员确认材料合格后,应在有材料责任工程师签字的验收单或入库单上签字(章)确认,填写监检项目表。

4.4.5焊接检查

4.4.5.1监检员在产品投料制造前,应确认焊接采用的工艺已经评定合格。

监检员现场抽查焊接工艺评定试板的焊接过程,并审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符合要求时,在评定报告上盖监检员印章。

4.4.5.2现场确认产品焊接试板(包括工艺纪律检查试板)的制备过程,符合规定并在试板上打监检钢印。

否则,必须审查产品焊接试板与筒节纵焊缝连接部位的射线探伤底片。

对以批代台的产品焊接试板,应确认审批手续规范有效且所代表的钢号、焊接工艺、批量及焊接产品的间隔时间等符合《容规》的规定。

4.4.5.3审查产品试板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试验报告,其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

4.4.5.4现场抽查焊工钢印及施焊焊工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见《容规》第68、70条)。

4.4.5.5审查焊缝超次返修工艺,现场抽查返修工艺的实施。

4.4.5.6监检员确认焊接质量符合要求,应在相应的见证资料上签字(章)确认。

4.4.6外观及几何尺寸检查

4.4.6.1产品组焊完工,经自检合格后,监检员应到现场进行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检查。

a.筒体成型、组对、焊缝布置、对口错边量、封头成型、管口方位等应符合相应标准和设计要求。

b.母材表面应无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

c.焊接接头的形状、尺寸、表面质量应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

d.换热管束的装配质量、换热管与管板连接质量应符合工艺和设计要求。

4.4.6.2审查受检企业自检记录,确认合格后在相应的见证资料上签字(章)确认,并填写监检项目表。

4.4.7无损检测检查

4.4.7.1产品无损检测结束后,受检单位应及时将检测报告、布片(排版)图和底片送交监检人员审查。

监检人员应及时审查,并在产品热处理或耐压试验前(换热器壳程在穿管前),提出无损检测监检结果。

4.4.7.2监检人员进行无损检测检查的主要内容:

a.审查从事无损检测工作人员的资格,应符合规定。

b.检查射线照相底片的质量和评定结果的准确性。

抽查数量应大于该台产品射线照相底片总数的30%,抽查的底片应包括T型接头处底片,返修片及可疑部位底片。

发现评片有误时,应适当增加抽查比例。

c.检查超声波检测报告和表面检测报告,不定期地对检测操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d.检查确认探伤比例、探伤部位、扩探率是否符合法规标准或设计要求,探伤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且审签手续齐全。

4.4.7.3监检员确认无损检测符合规定要求后,应及时填写监检项目表,在探伤报告上签字(章)确认。

射线底片抽查结果记入监检项目表记事栏。

4.4.8热处理检查

4.4.8.1热处理前审查所有工序质量的检验结果,确认其合格;审查热处理工艺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

4.4.8.2确认产品试板与产品同炉进行热处理。

4.4.8.3抽查热处理工艺执行情况,检查热处理记录和报告,确认其内容符合标准规范规定。

4.4.8.4经监检确认热处理符合要求后,监检员应在热处理报告上加盖监检员印章,填写监项目表。

4.4.9耐压试验检查

4.4.9.1检查确认耐压试验前的监检项目均监检合格,受检企业应完成的各项工作均有见证。

4.4.9.2对耐压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确认试压装置、试验程序、环境条件、试验压力、试验结果等符合相应标准和设计要求。

不同类型换热器试验程序不同,监检员应按照GB151-1999的要求现场确认试验程序是否正确,对每一次耐压试验均应亲临现场进行监检。

4.4.9.3经监检确认耐压试验符合要求后,监检员应在耐压试验报告上签字(章)确认,填写监检项目表。

4.4.10气密试验检查

4.4.10.1监检员应不定期抽查气密试验过程,审查气密试验报告,确认试验压力和结果符合法规标准和设计规定。

4.4.10.2监检员确认气密试验合格,应及时填写监检项目表。

4.4.11出厂资料审查:

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内容(《容规》附件三)齐全正确;竣工图能反应产品实际情况,加盖竣工图章;设计修改,材料代用审批手续完备。

4.4.12产品铭牌检查:

产品铭牌格式与项目符合有关规定(《容规》附件六),铭牌上各项参数与设计一致。

4.4.13出厂许可证复印件真实性审查。

5记录与报告

5.1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员应及时汇总该台容器的“监检项目表”和见证资料,填写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检台帐,出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签发。

经监检的项目,符合规范、标准的,在“监检项目表”的“检验结果”栏内填“合格”,并在“工作见证”栏内填有监检员签字(或“监检确认”)的见证件名称或见证件编号。

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应在“检验结果”栏内填写实测数据或存在问题,并在记事栏中用文字记述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以及受检企业处理情况。

5.2受检企业的各有关部门与监检员有许多文件和资料的往来,为了明确责任,便于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必要时进行文件和资料的交接登记。

5.3进出口监检交接登记记录由监检员规定。

(1)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SDTJ/JLJ-RQ-001-01;

(2)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SDTJ/JLJ-RQ-001-02;

(3)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SDTJ/JLJ-RQ-001-03

(4)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意见书SDTJ/JLJ-RQ-001-04;

(5)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检台帐SDTJ-JLJ-RQ-001-05

(6)设计图样审查登记表;SDTJ/JLJ-RQ-001-06

(7)锅炉压力容器产品(以批代台)试板登记台帐;SDTJ/JLJ-RQ-001-07

(8)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射线检测底片抽查记录表;SDTJ-JLJ-RQ-001-08

(9)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材料监检登记表;SDTJ/JLJ-RQ-001-09

(10)焊接工艺评定明细表;SDTJ/JLJ-RQ-001-10

(11)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射线检测底片抽查登记台帐;SDTJ/JLJ-RQ-001-11

(12)监检中有关的来往文件、信函;

(13)监检工作日记;

6后处理

6.1受检企业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

6.2受检企业发生质量体系或产品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意见通知书”)。

6.3“监检意见通知书”由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存档。

对境内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境外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院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报告总局安全监察机构。

受检企业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反映。

受检企业整改不合格不予出具监督检验报告证书。

6.4监检员在监检过程中,发现受检企业(或受检设备)存在影响安全性能的技术问题,又无法现场解决时,应当及时填写“重大技术问题请示报告”报院(分院)技术管理部门。

6.5监检员对监检的设备,凡符合填报检验案例条件的,应当及时填写“检验案例”报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上报。

起草:

审核:

批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