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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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X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政综〔X〕533号)精神,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动就业转型,扎实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工作,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就业质量持续提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支持新经济发展扩大就业

(一)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促进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协同联动,创新宏观调控方式,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拉动能力。

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

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围绕X北特色风貌,做大做强现代绿色农业、旅游、健康养生、生物、数字信息、先进制造、文化创意等七大产业, 不断强化绿色发展战略支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责任单位:

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新局、区税务局 

(二)支持新兴业态发展。

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

探索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

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

责任单位:

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实行收费清单常态化公示。

围绕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生产要素成本、企业税负、涉企收费、融资成本、物流成本等方面,继续实施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政策举措,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建设一批省、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引导认定一批“专精特新”企业。

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以创新券的形式,对小微企业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企业投入进行补助。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支持区属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按有关规定到小微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服务科技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

责任单位:

区经信局、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四)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政策。

支持劳动者在新兴业态领域实现多元化就业,指导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

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署,积极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

责任单位:

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二、强化精准帮扶,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首位,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一系列政策举措。

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等政策,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

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

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关政策。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健全涵盖校内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促进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

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

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对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6个月内就业见习的企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助,补助期限为6个月,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见习时间计算。

就业见习补贴可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生活补贴。

职业(技工)院校实习生在企业实习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3个月,每个实习生只能享受一次实习补贴。

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

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

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符合条件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

大力吸引台、港、澳地区人才来X北就业创业。

责任单位:

区人社局、区台办、区教育局、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区经信局、X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区残联,团区委

(六)做好精准就业扶贫工作。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

对有培训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女性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

凡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各类企业(机构),按每人300元给予补贴,2年以上的再给予600元补贴,3年以上的再给予1000元补贴。

组织实施“雨露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培训”等项目,加强农村贫困人口职业培训。

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有组织开发一批乡镇(街道)、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保洁、公路养护等公益服务岗位,对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转移就业的贫困劳动力进行托底安置,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加大对自愿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农户转移就业的扶持力度,帮助易地搬迁贫困户流转自有土地,确保他们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对去产能任务重、待岗职工多、失业风险大的困难地区,实施就业援助行动。

责任单位:

区人社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

(七)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

对自主就业的,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

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提供完善的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免征增值税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

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税务局

(八)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

适应户籍制度改革,适时调整我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

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城乡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

责任单位:

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

三、优化创业环境,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九)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部署推动“多证合一”。

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放宽社会民生领域市场准入,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社会服务行业。

继续清理精简证照年检和证明办理事项,推进“减证便民”,最大限度为企业减负松绑。

结合我区实际,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

责任单位:

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支持创业平台建设。

加快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省级示范创业创新中心、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等建设,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旧工业区、旧厂房、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

鼓励个人、单位购置商业办公地产用于创业经营,作为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

依托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及其它各类产业园区,对现有孵化器进行改造,拓展孵化功能,支持培育与上市公司、创投机构相结合的新型孵化器。

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和农村创业园等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和带动就业效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10—100万元的奖补。

责任单位:

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城乡建设和旅游局

(十一)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审批流程,推动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大学生最高额度为30万元。

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部署,改进风险防控,健全代偿机制。

创业担保基金管理机构要本着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新创业的原则,适当降低贷款人的反担保门槛。

鼓励银行业机构根据创业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经营特征,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创新贷款还款方式,持续改进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技术和体系,完善落实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加大创业型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支小再贷款等一系列货币政策工具,引导法人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优先支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的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

继续加大无还本续贷业务推广力度,拓宽业务覆盖面,提高无还本续贷占比,降低创业型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满足创业早期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促进其规范发展。

责任单位:

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局、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十二)加大创业政策支持。

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将创业资助调整为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在X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吸纳毕业5年内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经营单位每人每年1000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吸纳其他人员的按每人每年5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最高3万元,期限最长3年。

将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象放宽到个体工商户,大学生补助放宽到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可按规定给予奖补。

责任单位: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区人社局、区税务局

四、夯实服务体系,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

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依托现代农业示范区、X农民创业园及示范基地、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各类园区以及农民合作社、农业规模种养基地等,建立一批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园区(基地)、孵化园(基地)、实训基地。

适应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创业特点,推进职业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多渠道、广领域拓宽就业创业渠道。

有序组织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动力在我市就业,并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帮助劳动者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促进就业服务补贴。

责任单位:

区人社局、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X国土分局、区农业局

(十四)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

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大国工匠培训支持计划,统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和技工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和技工教育招生比例,加快培育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

实施技工教育发展计划(X—X年),构建与X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

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

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团区委

(十五)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

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

创新培训模式,探索职业培训包模式,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技工(职业)院校、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

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可根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

实施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根据证书等级申请1000—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责任单位:

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十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统筹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有效整合,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系统的要求,提升服务水平。

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

探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

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

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探索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避免手续过于繁琐、重复体检。

责任单位:

区人社局、区卫计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妇联、区残联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着力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业化,完善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

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

充分依托现有条件和政府综合服务场所,X年底前全区完成21个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

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开展定期培训。

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向社会购买政策宣传培训、就业用工服务、创业服务等服务成果。

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功能,在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基础上,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

责任单位:

区人社局、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区财政局

五、完善保障机制,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十八)强化政府责任。

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

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

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

要加强舆论引导,树立新的就业观,帮助各类劳动者合理调整就业预期,鼓励到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就业;引导各类单位转变用人观念,合理设置招聘条件,促进人岗匹配。

责任单位:

区人社局、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区监察委、区财政局

(十九)加强统计监测和风险防范。

落实国家统计监测制度,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

发挥工商、社保数据分析作用,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提高数据分析深度和广度。

探索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

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

责任单位:

区人社局、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农业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环境,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X北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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