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统计制度.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544719 上传时间:2022-11-23 格式:DOCX 页数:32 大小:34.2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自然灾害统计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自然灾害统计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自然灾害统计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自然灾害统计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自然灾害统计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自然灾害统计制度.docx

《自然灾害统计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然灾害统计制度.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自然灾害统计制度.docx

自然灾害统计制度

2020自然灾害统计制度

民发〔2020〕168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及时、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损失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民政部对原《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20年9月

一、总说明

(一)总则

(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灾害信息的统计报送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

(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三)《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年报表》

(四)《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

(五)《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六)《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七)《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

(八)《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

(九)《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

四、指标解释

五、附录

(一)灾害种类术语解释

(二)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程

(三)附则

一、总说明

(一)总则

1.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情况,为救灾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2.自然灾害情况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

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民政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发布等管理工作。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中有关的自然灾害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统计口径等规定。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提高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1.本制度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上报单位。

2.本制度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3.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范围包括农垦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的受灾人员。

(三)灾害信息的统计报送

1.自然灾害快报

主要反映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等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需填写《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并逐级上报;造成房屋倒塌损坏的,需填写《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并在核报阶段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备。

同时,还应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包括灾害发生过程情况、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灾情内容和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救灾工作内容。

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须附反映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的照片(不少于5张)。

(1)初报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含分乡镇数据)。

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2)续报

灾情稳定前,省、地(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日9时之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日10时之前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日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

(3)核报

灾情稳定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2.旱灾情况报告

主要反映旱灾灾情的发生、发展情况。

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初报(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逐级将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至民政部。

在旱灾灾情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同时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

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过程情况、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

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须附反映受旱情况和旱灾救助工作的照片(不少于5张)。

3.自然灾害情况年报

主要反映全年(1月1日—12月31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

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分别在当年11月份和次年1月份上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年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并对已有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和《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进行相应核定。

(1)年报初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当年10月初开始,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11月5日前上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含分乡镇数据)。

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1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上报年报初报之前应与本级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

(2)年报核报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当年12月下旬开始,组织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含分乡镇数据)。

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于1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4.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报告

统计春荒冬令期间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情况,春荒救助时段为当年的3-5月(一季作物区为每年的3-7月),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12月至下一年的2月。

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受灾困难人员的自救能力及困难等。

(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

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且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报民政部。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附表3),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

在当年12月份至次年5月份(一季作物区为7月份)期间,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于每月中下旬对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汇总,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于每月20日前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于每月23日前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于每月25日前报民政部。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附表3),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送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日期及方式

报送单位

民统表1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

快报(初报、续报、核报)

乡、镇、街道

见填报

说明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民统表2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民统表3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

年报(初报、核报)

民统表4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

民统表5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冬春救助

民统表6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

附表1

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

快报(初报、续报、核报)

附表2

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

快报(核报)

附表3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

冬春救助

三、调查表式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

表号:

民统表1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20〕90号

有效期至:

2020-9-18

填报单位(盖章):

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地(市)_____县(市、区)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灾害种类

A001

——

 

灾害发生时间

A002

年/月/日/时

 

灾害结束时间

A003

 年/月/日

 

受灾乡镇名称

A004

——

 

受灾乡镇数量

A005

 

台风编号

A006

年/号

 

地震震级

A007

里氏级

 

受灾人口

A008

 

因灾死亡人口

A009

 

因灾失踪人口

A010

 

因灾伤病人口

A011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

A012

 

被困人口

A013

 

饮水困难人口

A014

 

需救助人口

A015

 

其中:

需过渡性救助人口

A016

 

饮水困难大牲畜

A017

头只

 

受淹城区

A018

 

受淹镇区

A019

 

受淹乡村

A020

 

农作物受灾面积

A021

公顷

 

其中:

农作物成灾面积

A022

公顷

 

其中:

农作物绝收面积

A023

公顷

 

草场受灾面积

A024

公顷

 

毁坏耕地面积

A025

公顷

 

倒塌房屋

A026

 

其中:

农房倒塌户数

A027

 

其中:

五保户

A028

低保户

A029

重点优抚对象

A030

其他户

A031

农房倒塌间数

A032

严重损坏房屋

A033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报出日期:

续表

指标名称

代码

单位

数量

1

其中:

农房严重损坏户数

A034

其中:

五保户

A035

 

低保户

A036

 

重点优抚对象

A037

 

其他户

A038

 

农房严重损坏间数

A039

 

一般损坏房屋

A040

其中:

农房一般损坏户数

A041

其中:

五保户

A042

 

低保户

A043

 

重点优抚对象

A044

 

其他户

A045

 

农房一般损坏间数

A046

 

因灾死亡大牲畜

A047

头只

 

因灾死亡羊只

A048

 

直接经济损失

A049

万元

其中:

农业损失

A050

万元

工矿企业损失

A051

万元

基础设施损失

A052

万元

公益设施损失

A053

万元

家庭财产损失

A054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报出日期:

说明:

1.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填报、汇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上报本表时要将分县报表一并上报。

2.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

A008≥A009;A008≥A010;A008≥A011;A008≥A012;A008≥A013;A008≥A014;A008≥A015≥A016;A021≥A022≥A023;A026≥A032;A027≤A028+A029+A030+A031;A033≥A039;A034≤A035+A036+A037+A038;A040≥A046;A041≤A042+A043+A044+A045;A049≥A050+A051+A052+A053+A054。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

表号:

民统表2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20〕90号

有效期至:

2020-9-18

填报单位(盖章):

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地(市)_____县(市、区)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已救助人口

B001

启动响应时间

B002

年/月/日/时/分

启动响应级别

B003

集中安置点数量

B004

集中安置人口

B005

分散安置人口

B006

本地区已支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总数

B007

万元

其中:

已支出应急生活救助资金

B008

万元

已支出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

B009

万元

已支出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

B010

万元

已支出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B011

万元

已支出旱灾救助资金

B012

万元

本级财政拨付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B013

万元

上级财政拨付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B014

万元

本级接受的捐赠资金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支出

B015

万元

本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投入折款

B016

万元

其中:

衣被

B017

套/床

帐篷

B018

其他生活类物资投入折款

B019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报出日期:

说明:

1.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填报、汇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上报本表时要将分县报表一并上报。

2.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

B007=B008+B009+B010+B011+B012;B016≥B019。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

表号:

民统表3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20〕90号

有效期至:

2020-9-18

填报单位(盖章):

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地(市)_____县(市、区)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灾害种类

C001

——

受灾乡镇数量

C002

受灾人口

C003

因灾死亡人口

C004

因灾失踪人口

C005

因灾伤病人口

C006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

C007

饮水困难人口

C008

农作物受灾面积

C009

公顷

其中:

成灾面积

C010

公顷

其中:

绝收面积

C011

公顷

草场受灾面积

C012

公顷

倒塌房屋

C013

其中:

农房倒塌户数

C014

其中:

五保户

C015

低保户

C016

重点优抚对象

C017

其他户

C018

农房倒塌间数

C019

严重损坏房屋

C020

其中:

农房严重损坏户数

C021

其中:

五保户

C022

低保户

C023

重点优抚对象

C024

其他户

C025

农房严重损坏间数

C026

一般损坏房屋

C027

其中:

农房一般损坏户数

C028

其中:

五保户

C029

低保户

C030

重点优抚对象

C031

其他户

C032

农房一般损坏间数

C033

因灾死亡大牲畜

C034

头只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续表

指标名称

代码

单位

数量

1

因灾死亡羊只

C035

直接经济损失

C036

万元

其中:

农业损失

C037

万元

工矿企业损失

C038

万元

基础设施损失

C039

万元

公益设施损失

C040

万元

家庭财产损失

C041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说明:

1.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灾种组织填报、汇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上报时要将分县报表一并上报。

统计时须剔除重复受灾情况。

2.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

C003≥C004;C003≥C005;C003≥C006;C003≥C007;C003≥C008;C009≥C010≥C011;C013≥C019;C014≤C015+C016+C017+C018;C020≥C026;C021≤C022+C023+C024+C025;C027≥C033;C028≤C029+C030+C031+C032;C036≥C037+C038+C039+C040+C041。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

表号:

民统表4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20〕90号

有效期至:

2020-9-18

填报单位(盖章):

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地(市)_____县(市、区)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灾害种类

D001

——

启动响应次数

D002

已救助人口

D003

其中:

已救助口粮人口

D004

已救助衣被人口

D005

已救助饮水人口

D006

其他已救助人口

D007

需重建住房户数

D008

需重建住房间数

D009

已重建住房户数

D010

已重建住房间数

D011

需维修住房户数

D012

需维修住房间数

D013

已维修住房户数

D014

已维修住房间数

D015

本地区支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总数

D016

万元

其中:

已支出口粮救助款

D017

万元

已支出衣被救助款

D018

万元

已支出饮水救助款

D019

万元

已支出维修住房款

D020

万元

已支出重建住房款

D021

万元

其他已支出救助款

D022

万元

本级财政拨付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D023

万元

上级财政拨付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D024

万元

本级接受的捐赠资金自然灾害生活补助支出

D025

万元

本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投入折款

D026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说明:

1.本表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灾种组织填报汇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上报时要将分县报表一并上报。

2.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

D003≥D004;D003≥D005;D003≥D006;D003≥D007;D003≤D004+D005+D006+D007;D008≥D010;D009≥D011;D012≥D014;D013≥D015;D016=D017+D018+D019+D020+D021+D022。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

表号:

民统表5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20〕90号

有效期至:

2020-9-18

填报单位(盖章):

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地(市)_____县(市、区)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1

乡村人口

E001

受灾人口

E002

 

需救助人口

E003

 

其中:

需口粮救助人口

E004

 

需衣被救助人口

E005

 

需取暖救助人口

E006

 

需其他生活救助人口

E007

本级政府计划安排资金

E008

万元

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资金

E009

万元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报出日期:

说明:

1.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填报、汇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数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