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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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X〕58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X〕78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改革,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实现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互联网+”行动计划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树立法治思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行业稳定,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乘客为本。

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2.坚持改革创新。

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逐步实现两种业态融合。

3.坚持统筹兼顾。

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4.坚持依法规范。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5、坚持属地管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出租汽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

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出租汽车

的发展应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相协调。

根据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自动调节。

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巡游车车辆技术性能和服务设施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具体以出租汽车经营权授予方案为准)。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四)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

巡游车坚持期限制管理、经营权无偿使用的基本监管原则。

具体期限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市城区巡游车自201X年6月1日起停止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

一次性缴纳有偿使用费获得经营权且经营期限尚未到期的,按照投入资金、剩余时间折算出相应的余额,予以退还。

有偿使用费退还后,原核定经营期限不变。

市巡游车经营权每轮期限为5年,经营权期届满后,由政府依法收回。

鼓励市城区现有巡游出租车企业进行整合,实行企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本轮巡游车经营权届满后,由政府无偿收回,采取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主要条件进行重新授予,鼓励现有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整合、重组形成一定规模。

具体收回和授予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县市人民政府对现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已实行有偿使用的,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已在2017年1月1日前取消有偿使用,停止收取有偿使用费;对已预收的有偿使用费按期予以清退。

出租车经营权期满后收回和授予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拿出具体实施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五)健全利益分配制度。

1.规范经营承包方式。

巡游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

采取承包(租赁)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办理服务监督卡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2.建立集体协商和动态调整机制。

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租赁)费标准。

3.利用互联网技术改革利益分配方式。

鼓励巡游车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积极探索“按单提成”或“按班费制”结算的新型利益分配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六)理顺价格形成机制。

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并逐步推行政府指导价。

发改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应在2018年1月31日前建立出租车运价协调机制,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同时,应在2018年1月31日前建立并实施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七)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加快巡游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引导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路面扬召、站点候客与电召预约相结合的运营新模式,减少车辆空驶。

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

支持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

个体经营者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

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八)健全退出机制。

依法开展以乘客投诉、第三方测评、安全营运为主要内容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巡游车经营者,按规定收回经营权。

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不稳定责任事件、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对应车辆的经营权。

加强对驾驶员运营服务的监管,对劣质服务的驾驶员,依法吊销其《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九)规范网约车发展。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

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有关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

制定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细化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网约车驾驶员的准入要求和程序。

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通过建立政府管理的出租汽车运营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网约车运营信息的有效监管。

网约车平台公司设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必须纳入政府监管平台,所属网约车的车辆、人员数据,车辆运营轨迹,接单记录等有关运营信息,必须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行业管理部门应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根据乘客的评价反馈、对平台数据的分析、第三方机构测评、执法稽查等手段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考核评价,定期公布并实施奖惩。

严禁网约车从事巡游和非预约经营活动。

网约车不得从事固定班线运营。

网约车不享受巡游车享有的油补政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建立协商机制,健全收入分配制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好网约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网约车平台公司或相关信息平台的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应当遵循免费互助或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不盈利原则。

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二)完善服务设施。

城市规划、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要统筹考虑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

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规范外地(含本市各县市)巡游车进出市中心城区,具体线路走向及停靠点由公安交警部门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等部门确定后再向社会公布实施。

(十三)完善法制建设。

加快研究制订《XX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和《XX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XX市城市出租汽车营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修订完善《XX市城市出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日常管理提供法制保障。

(十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

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

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五)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运营。

建立和完善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打击非法运营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加大非法运营惩处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交通、公安、发改、经信、网信、财政、人社、税务、商务、维稳、法制、工商、质检、行政执法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深化出租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工作的统筹指挥和重大决策,推进网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的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履行牵头协调和指导服务职责,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和网约车管理细则的实施,防范和化解各类矛盾,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十七)强化舆论宣传。

充分利用政务网站、报刊杂志、电视电台以及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体平台,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形成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构建全方位公众监督体系,强化舆论宣传和监督。

重点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有关行业改革政策的宣传和答疑,争取出租汽车驾驶员对行业改革的支持和理解,打好行业改革基础。

(十八)维护行业稳定。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全面落实维稳主体责任,加强社会沟通,强化社会监督,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听取各方意见,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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