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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借款保证合同

最高额借款保证合同

  篇一: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

  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出借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手机: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手机:

  保证人(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保证人(丁方):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开户行及账户:

  保证人(戊方):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及账户:

  鉴于乙方因使用资金需要,欲在本合同期限内向甲方不定期不定额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分次出借借款,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自愿为对乙方向甲方借款行为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

在本最高额保证协议期间和额度内,一致同意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

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五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与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之间就乙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在此最高额度内对乙方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

该最高额度是指乙方在甲方处的各项债务的总余额。

  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借款期限和借款最高余额

  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自愿为甲方与乙方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月__日期间因乙方向甲方的借款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借款余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小写¥XX0000元)。

  在前述合同期间内,在甲方资金量许可的范围内,乙方随时可以向甲方借款,丙方、丁方、戊方承诺对乙方向甲方的借款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前述合同期间内,每次乙方向甲方的借款时,除非单次借款时特别约定,否则每次借款的借款期限最短为一天,最长为三个月,单次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的,以10天为借款期限。

  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欠条、对帐函、银行转账(包括上银行转帐〉凭证、乙方本人出具的收条或收款确认书、乙方指定人(身份证号码:

)所出具的收条或收款确认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借款金额及用途

  甲、乙、丙、丁、戊各方一致确认:

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双方有单独签订协议或乙方出具收条和收款确认书(包括乙方授权的人员签订的协议或出具的收条和收款确认书)的,借款金额以乙方本人(或乙方指定的人员)出具的收据或收款确认书为准;借款期限以协议书、收条或收款确认书为准。

乙方均予以确认并按收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丁方、戊方同意担保。

  甲、乙、丙、丁、戊各方一致确认:

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甲乙(含乙方指定的)双方未单独签订协议或未出具收条和收款确认书的,借款金额以甲方当次的银行转账(含上银行转账)凭据为准。

借款期限按第二条第条执行,乙方均予以确认并以甲方当次的银行转账金额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丁方、戊方同意担保。

  乙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甲方每次的出借款汇入以下指定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借款时,甲方将款项汇入乙方上述指定的帐户,视为款项借出,款项汇出当日视为借款日。

  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向甲方的借款均合法使用。

  第四条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借款利率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双方有单独签订协议或乙方出具收条和收款确认书(包括乙方授权的人员签订的协议或出具的收条和收款确认书)的,利率以协议书或收条、收款确认书为准。

  乙方每次向甲方借款时,双方未单独签订协议或乙方未出具收条、收款确认书的,利率为日利率为%。

  第五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只要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承担保证责任。

  当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丙方、丁方、戊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单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第七条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包括本同项下的债务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等)。

  第八条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自愿为乙方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为签订本合同,已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会一致通过同意为乙方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第九条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丙方、丁方、戊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甲方。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丙方、丁方、戊方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甲方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债权之费用;

(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主债权之逾期罚息;(5)主债权之利息;(6)主债权之本金。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丙方、丁方、戊方。

  甲方与乙方在保证期间内签订的借款合同时无须再通知丙方、丁方、戊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均有权宣布所有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到期并直接要求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合同项下任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甲方未受清偿的;

  按本合同约定单笔借款提前到期的。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丙方、丁方、戊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如因保证人丙方、丁方、戊方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等原因造成成本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丙方、丁方、戊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本金的.乙方除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外,还应按逾期未还金额每日%向甲方支付利息,直至乙方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

  因乙方逾期还款造成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二条特别约定

  甲、乙、丙、丁、戊各方均认可乙方特别授权(身份证号码)代表乙方行使乙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的下列行为,甲、乙、丙、丁、戊各方均认可:

  代表乙方在借款协议书签字。

  代表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条、收款确认书。

  代表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各种文书签字。

  甲、乙、丙、丁、戊各方均认可:

甲方的每次出借款除了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乙方外,部分出借款(万元以内)可以以现金的方式向乙方支付。

乙方及其特别授权人向甲方出具的现金收条视为已经支付该款项。

  本条款视为乙方对的特别授权。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乙方提早还款需提前5日告知甲方,借款利息按实际用款时间计算。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订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永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一式五份,各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保证人(丙方):

保证人(丁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保证人(戊方):

保证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合同签订地点:

永安市巴溪大道1599号合同签订日期:

XX年11月1日

  篇二:

最高额保证公司借款合同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企业)

  编号:

  借款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贷款人(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借款协议(编号_______)、最高额保证合同(编

  号: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

  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限:

自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注: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

  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借款利率

  

(1)借款利率执行固定月利率‰。

  

(2)在贷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或下调,仍按本合

  同约定的利率执行。

  第二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情况,

  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借款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三条列示的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

  行为或情形,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3、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

  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4、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时,贷款人有权

  向人民银行、其主管部门或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借款人认可此种公告催收

  方式。

  5、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第三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按时归还借款本息。

如遇特殊情况,借款人不能在借款到期日归还借款

  而需展期的,应在借款期限届满10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

  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3、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挤占、挪用借款。

  4、按月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相

  关资料、信息,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

  使用情况的检查。

  5、借款人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

  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

  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

  并经贷款人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上述

  行为。

  6、借款人发生除前项所述行为之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形,如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

  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

  保全措施。

  7、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

  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能力的,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8、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

  贷款人的债务。

  9、借款期间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10、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

  照、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

  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质押权利价值减损,借款人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或按贷款人要求提

  前偿还借款。

  11、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但不限于律师服务、

  保险、运输、评估、拍卖、登记、保管、鉴定、公证、诉讼等费用。

  12、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时,贷款人可以单

  方面凭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自愿接受法

  院的强制执行。

  13、借款人委托其他自然人或公司支付贷款人的利息或本金,不视为债务

  的转移。

  第四条还款

  双方协商同意采取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借款期限一个月以内的(含一个月),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所有本金

  及利息。

  

(2)借款期限一个月以上的,借款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______日,

  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本金。

如借款本金到期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

  利息应利随本清。

  第五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贷款人

  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

  注:

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

  之日起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外,另按该利息的百分之(大

  写)计收违约金。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

  使用之日起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外,另按该利息的百分之

  3、对借款人贷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月/季)

  计收复利,贷款逾期除按贷款合同利率计收复利外,另按欠息的万分之五/日收取违约金。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贷款人均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5、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义务,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6、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取证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7、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时,贷款人可以单方面凭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自愿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七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其他事项

  第十条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篇三: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

  合同号:

()保借字第号

  贷款人:

  借款人:

  保证人:

  监管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大写),借款种类为,借款用途为。

  第二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在上述期间和借款额度内,借款人申请用款,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以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准,借款凭证、借款凭证传真或双方银行汇款单往来实际发生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利率:

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每天利率℅,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本合同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调整方式为,且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

  第四条划款方式:

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下列账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

  其一、其二、其三、。

  第五条还款、付息方式:

本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按(月、季或年)付息,每(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也可在借款期限、额度内,可循环往复使用,整贷零还或整还,零贷整还或零还,按借据及银行对账单的实际发生额,点对点、日对日计收利息,到期本息全清。

  第六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若贷款人依约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则视同借款期限届满。

如贷款展期,保证人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八条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九条特别约定:

一、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保证条款仍有效,且保证人对贷款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若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高了利

  率,保证人同意对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本合同贷款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和/或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当贷款人主张债权时,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本合同保证人同意对本合同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承诺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等状况。

若借款人进行破产清算,则推定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破产清算行为,保证人应预先行使追偿权。

六、各保证人无论同时或是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

七、贷款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视同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第十条监管方式:

借款人自愿接受本合同监管人的监管,委托监管合同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

经贷款人、保证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另行签订贷款展期还款协议。

贷款展期后,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其利率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确定。

  第十二条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一、未按期偿还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二、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三、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四、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五、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六、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七、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八、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九、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十、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十一、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委托经营、托管、租赁、合资、兼并、合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十二、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面告知贷款人的;十三、发生偷(逃)税、破产、解散、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十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债务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第十三条保证人如发生第十二条四至十四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1)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3)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4)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按违约金额、逾期罚息利率和违约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合同的履行:

一、借款人应在本公司指定银行开设账户,贷款人将贷款划入该账户时或给付现金,即视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

二、贷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借款人、保证人账户中扣划。

  第十六条信息使用:

借款人、保证人同意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借款人、保证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争议的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其他:

  一、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若发生的公证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或保证人承担。

  三、本合同被担保债务已经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关法律文书确认为无效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按借款人、保证人的要求对各条款予以充分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分磋商;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的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六、本合同一式份,贷款人执二份,借款人、保证人、监管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签约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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