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石油发展集团合同管理制度建议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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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石油发展集团合同管理制度建议稿
大庆石油发展集团
合同管理制度(建议稿)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二零零二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1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1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2
第四章合同的审批与权限划分5
第五章合同的登记与备案6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与监控6
第七章合同纠纷的处理与诉讼管理7
第八章附则7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合同管理,规范集团的经营行为、降低风险,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不包括职工与集团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集团法人与其他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签订的除劳动合同以外的各类合同。
第四条集团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授权签订"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
第五条集团公司办公室为集团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设立法律事务主管负责集团合同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事业部、子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事务主管或兼职人员。
第六条法律事务主管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熟练掌握并宣传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及其他法规。
2、为集团各业务部门签订合同提供法律咨询。
3、参加集团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工作;
4、对集团各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合同纠纷,应协助企业查明情况,根据解决方案,参与纠纷的处理;
6、负责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的处理;
7、对企业签订的各类合同统一登记、编号并分类保管,并造册记录已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已履行的合同装订成册,分别整理归档;
8、及时向集团领导或本单位领导如实汇报合同管理、签订、履行中的问题,遇有紧急情况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问题扩大;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集团对外经济交往(包括投资活动、业务经营活动),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事前签订书面合同,并采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
第八条集团合同的签订流程规定如下:
1、相关业务部门确定的经办人负责起草合同(草案);
2、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合同的业务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法律条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在完成以上审查修改后,报送本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批准;重大合同应上报集团总部批准;
5、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批准后(重大合同通过集团总部批准后),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
对涉及金额大的合同,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参与合同谈判,并与业务部门共同起草合同文本。
第九条集团根据重大权限划分,在合同管理中采取分类管理的制度。
将合同划分为投资类合同、业务经营类合同、其他类合同,分类加以管理;
1、投资类合同包括:
(一)合资、合作、联营等产权类投资合同;
(二)下属企业的合并(兼并)、分立等涉及股权重组的合同;
(三)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上的企业、设备承包、租赁合同;
(四)其他投资类合同;
2、业务经营类合同包括:
(一)产品、劳务销售类合同;
(二)原料产品购买、营销广告代理等采购类合同;
(三)建设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劳务购买合同;
(四)其他属于业务经营范畴的合同;
3、其他类合同包括:
担保类合同(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
第十条投资类合同的签订程序:
1、由集团规划发展部负责调研、论证、谈判与合同的起草,集团法律事务部门参与合同的谈判和合同的起草,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支持;
2、合同签订的业务审查由规划发展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并签署审查意见;合同的法律审查由集团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并签署审查意见;
3、在完成合同的审查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并签署意见;
4、以上2、3项如有修改意见,则直接返回第1项,由合同起草人修改并按照程序重新审查;
5、所有审查和审批程序完成后,由相关法律事务部门加盖本单位合同专用章。
第十一条业务经营类合同的签订程序:
1、业务经营类合同由具体业务部门负责合同的谈判,并根据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的提供的合同范本,起草合同;
2、合同签订的业务审查由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并签署意见;合同的法律审查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并签署意见;
3、根据本制度中第四章的权限划分,合同分别由相应负责人审批并签署意见;
4、以上2、3项如有修改意见,则直接返回第1项,由合同起草人修改并按照程序重新审查;
5、所有审查和审批程序完成后,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加盖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或由子公司加盖子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十二条集团合同签订的法律审查、业务审查的具体内容,集团法律事务部门根据需要可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集团及其下属事业部、子公司原则不得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对于确需担保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指定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办理。
第四章合同的审批与权限划分
第十四条根据集团的管理权限划分,集团重大对外投资权限属于集团总部,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做出,规划发展部为具体承办部门。
(当前建议集团所有投资类合同的审批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作出,其他人员无权做出)
第十五条集团及其下属事业部、子公司的业务经营类合同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1、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业务经营类合同,审批权属于集团公司业务分管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2、以下属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业务经营类合同,根据合同涉及金额,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合同涉及金额在人民币――万元以上的,由分管的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合同涉及金额在人民币?
-?
万元的,由事业部总经理审批;
(三)合同涉及金额在人民币――万元以下的,由子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五章合同的登记与备案
第十六条集团所有合同应至少一式六份,其中三份交对方签约人,其余二份分送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财务部登记备案。
合同履行部门留存一份。
第十七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应对所有合同文本及与合同相关的往返法律文件进行编号登记,并制作月度合同一览表,反映集团或本单位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由合同引起的诉讼情况。
第十八条集团内部人员查阅合同,须先到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办理查阅手续,并应在查阅后及时归还。
集团备案合同一律不得借出本单位。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与监控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事业部或子公司已经签订的合同由签订合同的业务部门(或单位总经理指定的部门)负责履行,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形成书面报告由法律事务部门登记。
第二十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解除时,应提请合同订立的原审查、审批部门同意或备案。
并与合同订立方依法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已经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随时向合同履行部门指出并协助防范;对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重大风险随时书面报告本单位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以及上级法律事务部门。
第七章合同纠纷的处理与诉讼管理
第二十二条已经签订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合同履行部门应根据合同中有关纠纷处理的条款与合同订立方协商进行解决,并书面报告集团法律事务部门。
第二十三条当由于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不能协商解决、产生法律诉
讼时,由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法律诉讼事宜;合同履行部门应该提供合同履行中所有相关文书、信函、传真、凭证、电子文件等,配合集团法律事务部门起诉或应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事业部、集团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集团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