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和普遍服务标准》综合练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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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和普遍服务标准》综合练习题
《邮政法和普遍服务标准》
一填空题
1(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2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3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5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6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7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名词解释
1邮政普遍服务
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2通信自由
是指公民可以自由地、不受限制地决定与什么人、以什么样的频次、以何种内容与他人交换信息,沟通思想。
3通信秘密
是指公民有权不让他人知晓其通信的具体内容
4邮政设施
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各种设施,包括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件箱等。
5邮政网络
是指邮政设施通过邮路连接组成的邮件传递系统。
邮政网络主要由收寄端(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中心、邮路和投递端(邮件投递处理场所)组成。
6邮政特殊服务
即邮政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的政策性业务,包括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的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业务。
7邮政企业
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8寄递
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9包裹
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10邮件处理场所
是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活动的场所。
11邮政汇兑业务
是指邮政企业接受汇款人的委托将汇款人交付的汇款兑付给制定收款人的业务。
12邮政寄递业务
是指邮政企业将信件、印刷品、包裹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
邮政寄递业务是邮政企业的传统业务,也是邮政企业的核心业务。
13邮政储蓄业务
是指邮政企业开办的个人储蓄存款业务。
14邮政发行业务
是指邮政企业从事的邮票的图稿设计、信息公告、印刷、销售等活动。
15集邮票品
根据现行《集邮市场管理方法》的规定,是指邮资凭证和集邮品。
邮资凭证包括:
我国发行的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和邮资信卡等。
集邮品包括:
我国和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首日封、纪念封、实寄封片、邮折、邮卡、极限明信片、票册(折)、邮票盖销票、风景纪念戳集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邮票等。
16全程时限
邮政企业从收寄邮件到投递邮件的时间间隔,以邮件上日戳时间计算为准。
包裹等投递通知单的邮件,以通知单上日戳时间计算为准。
17信件
是指信函、明信片。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
18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上的概念。
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简答题
1邮政普遍服务包含哪三个方面的基本要素?
一是由政府便服务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由国家规定。
二是邮政普遍服务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户,即包括单位用户,也包括个人用户,每个用户都有获得邮政普遍服务的权利。
三是邮政普遍服务需要持续提供,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间断。
2简述邮政企业经营的业务范围?
(14条)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3简述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的赔偿的规定?
47条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4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52条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邮政企业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时候,可以采取哪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6简述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设置应该满足的条件?
──北京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1km服务半径或1~2万服务人口;
──其他直辖市、省会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1~1.5km服务半径或3~5万服务人口;
──其他地级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1.5~2km服务半径或1.5~3万服务人口;
──县级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2~5km服务半径或2万服务人口;
──农村地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5~10km服务半径或1~2万服务人口;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7简述邮筒(箱)的设置要求
普遍服务标准5.3.1
邮筒(箱)设置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
──直辖市、省会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0.5~1km服务半径;
──其他地级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1~2km服务半径;
──县级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2~2.5km服务半径;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5km服务半径;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5.3.2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门前应设置邮筒(箱)。
5.3.3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等人口密集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增加邮筒(箱)的设置数量。
8简述信件的全程时限?
普遍服务标准6.3.1
信件全程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直辖市、省会城市间3~6天,不超过6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
──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5~9天,不超过9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
──省际其他地区之间8~15天,不超过15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
9简述印刷品、包裹(包括用户领取邮件的通知单)的全程时限?
印刷品、包裹全程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直辖市、省会城市间5~10天,不超过10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
──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8~15天,不超过15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
──省际其他地区之间10~20天,不超过20天送达的比例不应低于95%。
10简述邮政汇兑时限?
按址汇兑的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邮政汇兑全国联网网点,在收汇3天内应将取款通知单投递用户;
──邮政汇兑非全国联网网点,在收汇10天内应将取款通知单投递用户;
──邮政企业应在收款人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60天内,为用户兑领汇款。
11哪些情况下,邮政企业可以通知用户到指定地点领取?
7.2.1.4
对于下列情况,邮政企业可通知用户到指定地点领取:
──普通包裹;
──邮政汇款;
──保价邮件;
──存局候领邮件;
──投递到用户租赁的邮政专用信箱的邮件;
──无法投入信报箱的印刷品;
──单包不符、封皮或内件破损,重量短少或有拆动嫌疑,需要收件人会同拆验的邮件;
──有补收资费等其他原因需要收件人办理手续的邮件;
──其他无法按址投递的邮件。
12邮政企业应该如何处理无法投递的邮件?
7.4
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应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论述题
1结合实际谈谈为什么2009年邮政法没有规定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具体范围?
(参考:
争议大,利益冲突,快递企业和邮政企业的争论等等)
2为什么要在法律上明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
(参考:
不在法律上保障,就可能受到削弱)
3为什么邮政要实行政企分开的体制改革?
(参考:
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
4为什么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
(参考:
普遍服务属于基本公共服务,享受便利,但是混业会有弊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邮政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1986年邮政法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
第二条
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包含三个方面的基本要素:
一是由政府便服务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由国家规定。
二是邮政普遍服务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户,即包括单位用户,也包括个人用户,每个用户都有获得邮政普遍服务的权利。
三是邮政普遍服务需要持续提供,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间断。
)
第三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通信自由:
是指公民可以自由地、不受限制地决定与什么人、以什么样的频次、以何种内容与他人交换信息,沟通思想。
通信秘密:
是指公民有权不让他人知晓其通信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本条是关于邮政监管体制及监管原则的规定
在邮政体制改革前,邮政实行的是政企合一的体制。
按照《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政企分开的要求,国家邮政局重新组建,同事组建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
第五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本次邮政法的修改最终没有规定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具体范围)
第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八条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第九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
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二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本条是关于邮政企业经营业务范围的规定。
邮政寄递业务,是指邮政企业将信件、印刷品、包裹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
邮政寄递业务是邮政企业的传统业务,也是邮政企业的核心业务。
邮政汇兑业务,是指邮政企业接受汇款人的委托将汇款人交付的汇款兑付给制定收款人的业务。
邮政储蓄业务,是指邮政企业开办的个人储蓄存款业务。
邮票发行业务,是指邮政企业从事的邮票的图稿设计、信息公告、印刷、销售等活动。
集邮票品,根据现行《集邮市场管理方法》的规定,是指邮资凭证和集邮品。
邮资凭证包括:
我国发行的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和邮资信卡等。
集邮品包括:
我国和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首日封、纪念封、实寄封片、邮折、邮卡、极限明信片、票册(折)、邮票盖销票、风景纪念戳集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邮票等。
)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本条是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范围、办理要求以及有关标准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的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
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
(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为什么要分开经营?
:
原来的混合经营和核算已经不适应邮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邮政普遍服务属于基本公共服务,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享受财政补贴、免税、邮车通行便利、邮政基础设施用地划拨、对邮件损失实行限额赔偿等一系列优惠待遇和支持措施,如果邮政企业的普遍服务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员混业经营,难以清晰、合理地测算邮政普遍服务的亏损,确定合理的免税和财政补贴数额,会导致对邮政普遍服务的财力支持措施难以及时有效地落实,从而直接影响到邮政普遍服务能力的提高。
二是用邮政企业的其他竞争性业务交叉补贴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不利于邮政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做强做大。
实行分业经营,是邮政快递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可以使邮政快递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图生存、求发展,发挥国有企业的影响力和带动力。
三是混业经营使邮政企业的竞争性业务和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一起享受扶持措施和优惠待遇,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因此,修订后的邮政法明确规定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
)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
邮政企业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乡、镇其他地区每周的营业时间以及投递邮件的频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寄递邮件,应当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格式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
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
邮政编码由邮政企业根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编制规则编制。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编码的编制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邮政企业和用户应遵守禁寄、限寄物品规格的规定。
涉及到很多相关法律)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
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
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第二十六条
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进出境邮件中夹带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交运的邮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安排运输,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安排装卸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八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
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
第二十九条 邮件通过海上运输时,不参与分摊共同海损。
第三十条 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对进出境的国际邮袋、邮件集装箱和国际邮递物品实施监管。
第三十一条 进出境邮件的检疫,由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
第三十二条 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
单位用户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邮政汇款的收款人应当自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邮政企业兑领汇款。
收款人逾期未兑领的汇款,由邮政企业退回汇款人。
自兑领汇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无法退回汇款人,或者汇款人自收到退汇通知之日起一年内未领取的汇款,由邮政企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邮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六)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邮政营业场所正常秩序;
(二)阻碍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递邮件;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四)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
(五)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