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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类题库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消保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类业务考核试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类)

一、填空题

1、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1

3、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1

4、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1

5、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1

6、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

7、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1

8、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1

9、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1

10、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

11、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1

12、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1

13、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1

14、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1

15、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

16、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1

17、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1

18、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1

19、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1

20、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

21、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

22、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1

23、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

24、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1

25、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1

26、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1

27、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1

28、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1

29、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1

30、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1

31、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1

3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1

33、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1

34、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1

35、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1

36、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1

37、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1

38、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1

39、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1

40、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1

41、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1

42、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1

43、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

1

44、《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1

45、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2

46、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1

47、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1

48、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2

49、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

50、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

51、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1

52、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1

53、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2

5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

5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

2

56、抽样检验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

1

57、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

1

58、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3

59、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相关票证、货源、数量、存货量、销售量等。

3

60、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3

61、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五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并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

3

62、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1

63、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

1

64、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1

65、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1

66、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

1

67、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1

68、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在此期限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

69、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1

70、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1

71、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1

72、《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

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73、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1

7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1

75、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1

76、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

1

77、食品退市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

78、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2

79、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原因是由其他环节引起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3

80、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有效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其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1

8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1

82、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1

83、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

84、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1

85、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1

86、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

87、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1

88、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1

89、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1

90、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1

91、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1

92、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93、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2

9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1

95、国家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自售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修理。

1

96、承担“三包”商品修理责任的修理者,应当在三十日内修复,并在“三包”凭证上如实纪录接受修理的日期、修理所占时间、修理部位、故障原因等情况。

1

97、承担“三包”商品更换责任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更换同规格、同型号的商品。

2

98、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在“三包”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或者退货责任的,经营者应当免费上门服务。

经营者不能上门服务的,应当承担消费者的交通、运输、装卸、误工等合理费用。

2

99、“三包”以外的商品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期限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又没有约定,经营者也没有以明示方式作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承诺以及商品未标注有效期的情况下,以三个月为限,对存在质量等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及重作、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其他责任,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

100、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计量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1

 

二、判断题

1、对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也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1

2、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1

3、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

4、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

5、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1

6、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具体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1

7、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1

8、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还可以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1

9、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1

1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1

11、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1

12、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

(×)1

1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1

14、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1

15、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1

16、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1

17、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

18、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1

19、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1

20、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

21、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价格和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1

22、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是预包装食品包装的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

(√)1

2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1

24、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监测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1

25、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

26、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1

27、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1

28、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包括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1

2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1

30、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

31、集中交易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负有责任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独立承担责任。

(×)2

32、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2

33、县级消费者协会可以通过消费者评比的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1

34、明星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

35、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1

36、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1

37、经主管部门严格监管认定质量安全的食品可以实施免检。

(×)1

38、食品检验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和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共同进行。

(×)2

39、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计划对食品进行定期的抽样检验。

(×)1

40、进行抽样检验,可以购买抽取的样品,也可以在被抽样人自愿的情况下由其无偿提供。

(×)1

41、抽样检验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抽检费用由抽样检验的部门承担;抽样检验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抽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1

42、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2

4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1

4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本机人民政府通报。

(×)1

45、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

46、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的记录应当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1

47、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1

48、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以电话、电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2

4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2

50、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1

51、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1

52、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1

53、《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1

54、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1

55、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保持品质的期限。

(×)2

56、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后自然失效,经营者应及时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1

57、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食品安全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

58、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1

59、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办理工商登记,然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1

60、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2

61、食品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1

62、申请人申请复检的,应当向抽样检验的部门提出,并说明理由。

(×)2

63、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可以为同一机构。

(×)1

64、食品经营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的,不承担任何复检费用。

(×)1

6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

(√)1

6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依照进行检验。

(×)2

6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另行制定。

(×)1

68、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1

69、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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