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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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

潍坊市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幼儿园保育教育的科学管理,规范保教行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保教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应认真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切实纠正和防止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

第三条幼儿园应加强对教职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第四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预防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疾病;建立健全安全防护与安全教育制度,防止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育教育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六条幼儿园应自觉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督导评估和检查。

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相互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编制标准,结合办园规模,合理配备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八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

品德良好,爱护幼儿;忠于职责,为人师表;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体健康。

患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家庭成员患有上述疾病的,不得开办家庭托幼机构。

第九条 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有3年及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

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关心和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条 幼儿园教师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接受过累计半年以上的学前教育专业培训;获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

(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五)定期向园长或主管汇报工作,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 幼儿园保育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3个月以上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获得幼儿园保育员任职资格证书。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十二条 幼儿园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等。

第十三条幼儿园财会人员、炊事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三章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四条幼儿园教职员工应自觉遵守《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幼儿园和幼儿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教职员工应认真履行职责,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建立民主和谐的师幼关系,关心、尊重、爱护每一名幼儿,平等地对待和评价每一名幼儿。

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十六条教职员工应准时到岗,服装简洁,便于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仪表要端庄、大方、整洁、得体,不着奇装异服,不浓妆艳抹。

上课时,禁止做私事、闲聊和使用通讯工具;保健员、炊事员需着工作服、工作帽。

第十七条教职员工应密切与家长的联系,举止文明,态度和蔼,尊重、平等、真诚地对待每一位家长。

第四章幼儿园的安全和卫生保健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园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建立园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园长负责制;应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应健全门卫制度,建立园外人员入园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园外机动车入内。

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定期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教师和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后,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园内禁止吸烟。

第二十四条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半。

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

加强冬季锻炼。

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五章幼儿园的教育教学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定额编班,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组织教学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

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

寄宿制幼儿园班额酌减。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教学用书应按规定从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幼儿园教师用书目录中选用,不得征订目录以外的教材和幼儿读物。

不得搬用小学教材,严禁使用盗版教材、劣质教材和读物。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根据幼儿的发展水平、经验和需要确定课程目标,拟定课程实施计划;课程内容的选择要贴近幼儿的生活,充分考虑幼儿的学习特点和认知规律。

坚决防止幼儿园教育内容、形式和教学方法“小学化”、“学科化”的倾向。

幼儿园不得随意增加英语、珠心算、拼音、写字、大量的识字背诵、20以外加减法等课程和教学内容,不要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不允许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

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幼儿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实验需要开办实验班、兴趣班和特色班,须经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应树立和强化“幼儿一日生活皆课程”的观念。

重视幼儿从入园到离园的每一个生活、学习环节,将幼儿每日的入园、离园、盥洗、进餐、就寝、早操、游戏等活动均纳入幼儿园的课程范畴之内,有计划、有目的地运用符合幼儿年龄阶段特点的方式方法,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良好个性品质和基本能力。

应将幼儿一日活动常规与保教人员的工作职责有机结合,实现一日活动规范化。

第二十九条教师应熟悉本年龄段幼儿的发展目标,了解本班幼儿的实际,挖掘教材内容的教育价值,在教育教学活动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设计幼儿一日活动方案。

在观察、分析幼儿和研究教材的基础上,撰写幼儿一日活动方案,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1、入园、离园及区域活动安排。

列出活动区名称、所需基本材料、幼儿参与方式等;2、集体或小组教学活动。

活动设计内容包括:

活动名称、保教目标、活动主要环节、开展方式方法、教具学具准备、教师指导要点;3、生活活动要点。

应包括:

盥洗、餐饮、就寝、散步等环节;4、家园联系安排。

(二)准备教具学具。

教师应制作、搜集足够幼儿当日活动所需的各种玩具材料。

(三)创设教育环境。

应配置安全、美观、教育内涵丰富,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可随教育活动主题及时变换的墙饰、自然角、活动区等物质环境,体现并发挥环境的育人功能。

(四)教师应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准备教学,制作多媒体课件;注重发挥网络支持功能,充分利用网上资源,加强教师间、园际间的合作,最大限度的实现教育资源共享。

第三十条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应成为幼儿活动的引导者、启发者、帮助者、参与者,为每个幼儿提供展示自我的机会,及时肯定、赏识幼儿的正确行为,培养他们游戏、学习兴趣及自主发现问题、探究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师应恰当处理预设课程与生成性课程的关系,抓住教育契机,创造性地使用预设方案。

教学方案执行之后,应及时对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材料的配备、教学环节的安排、教师指导策略等方面进行回顾与反思。

第三十一条教师应关注幼儿的个体差异,承认并善于发现不同幼儿在不同发展领域的差异性,重视学前教育的启蒙作用。

教师要重视幼儿多元智能的开发,发现和培养幼儿在语言、数理逻辑、视觉空间、音乐、身体运动、人际关系、自我认识、自然等不同方面的智力潜能,不在某一方面培养目标上整齐划一的苛求每一个幼儿,满足不同幼儿的兴趣要求,注重他们有益兴趣的培养,使每个幼儿在原有基础上都获得提高。

教师应及时展出每个幼儿的作品,同其他幼儿、家长共同分享创作的快乐。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应建立科学的、符合本园实际的、有利于调动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并促进幼儿健康发展的教育教学评价体系。

应实行以教师自我评价为主,园长及园内其他管理人员、教师和家长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

幼儿园应为每个幼儿建立成长档案,积极构建多元化的幼儿发展评价模式。

幼儿成长档案可包括幼儿影像、幼儿生活片段的文字描述、幼儿作品、发展评价手册等,以便比较全面地反映每个幼儿健康成长发展的基本状况。

第六章教师培训与教科研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应制定教师培训计划,每年有针对性地通过集中培训、参与式培训、教师外派、继续教育等方式,对教师进行教育理论、教学技能、教学艺术等方面的培训,特别是要积极参加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以促进教师不断充实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应重视园本培训和教研,建立健全教研活动制度、教研成果交流汇报制度等。

要结合工作实际,以行动研究为主,准确把握教研方向,运用科学的幼儿教育理论指导教学实践。

教学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学习国家、省、市有关的教育政策法规和文件;学习现代教育理论;研究课程及教法、学法;构建园本课程;研究幼儿年龄特征和学习规律;发现、研究和解决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各种问题等。

第三十五条教师是园本教研的主体,是课程改革的实践者和研究者。

应加强案例研究,以新的课程理念为导向,在案例研究中研究幼儿、反思自我,借鉴、分享他人的经验,及时调整自己的教学行为,互相切磋,共同提高。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应加强保育、教育常规管理资料的归档工作,建立、健全保育教育业务档案和资料库等,为教职员工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和开展教科研提供服务。

市级示范以上的幼儿园应积极承担或参与国家、省、市学前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实验与研究工作,并积极完成实验计划和任务。

第七章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一)幼儿园应通过开办家长学校、家长园地,有目的、有计划地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长做好不同季节的疾病预防、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和家庭教育。

(二)定期举办家长开放日(周)活动,吸纳家长参与教育活动,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教育工作。

(三)定期召开家长会。

新生入园后应及时家访;幼儿在园期间,教师应采取不同形式与家长交流、沟通;幼儿一天未来园,教师需电话询问原因。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应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学前教育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潍坊市各级各类幼儿园。

托儿所、亲子园、学前班等其他学前教育机构参照执行。

(一)幼儿园在保育教育活动中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在此基础上,可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三)本管理暂行办法由潍坊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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