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企石镇江南小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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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企石镇江南小学章程

东莞市企石镇江南小学章程

(2015年04月23日经第一届第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5年04月21日经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通过,2015年6月10日经东莞市教育局核准同意,自2015年6月23日起正式生效。

序言

企石镇江南小学是由原铁岗小学、深巷小学、博夏小学联合办学而成的一所全日制公办小学。

学校按照东莞市一级学校的标准和要求设计,由市、镇两级共投入4500万元建设,并于2010年8月落成并投入使用。

学校占地面积91651平方米,其中教学楼占地面积4348平方米,建筑面积16895平方米,宿舍楼占地面积305平方米,建筑面积1105平方米。

学校设有36个教学班、33个功能室、4个标准的篮球场、2个排球场、2个羽毛球场、1条6线200米环形跑道、1条100米直线跑道、1个投掷区,1个600平方米的体育活动场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全称为东莞市企石镇江南小学;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博夏村;机构代码为56257878-7;法定代表人姚志权;政编码523512;官方网址为:

第三条学校为东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由东莞市教育局管理。

学校为实施六年学制的小学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招生对象为学区内户籍适龄少年儿童及符合东莞市相关规定的学生。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办学。

第五条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理念化

第六条办学宗旨:

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办学理念:

以人为本,和谐自主,促进师生双发展。

办学使命:

提高办学效益,培养“四有”人才。

第七条学校发展目标为管理强、队伍精、校风好、质量高、特色鲜明的现代化新型学校。

第八条学生培养目标为:

面向全体学生,发展学生个性,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诚实做人踏实做事”、具有创新精神的一代新人。

第九条教师发展目标为:

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知识广博、教艺精湛、心理健康、体魄强健、勤学尽责;努力使教师具备五种能力:

学习能力、适应现代教学能力、教科研能力、研究学生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以陶行知的“教育思想”引领校园文化建设,深入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教育宗旨,重点突出以“剪纸”教学为主的艺术特色,营造“文明、诚信、好学、创新”的校园文化氛围。

校训:

诚实做人踏实做事;

校风:

文明诚信好学创新; 

教风:

求知求精务实竞优;

学风:

尊师守纪勤奋向上。

第十一条校歌为《扬起理想的风帆》,校徽为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提升质量的要求,定期制订四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村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十五条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成立中国少年先锋队组织,开展适合少年儿童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学校设有校长室、教导处、少先队部、后勤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少先队部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工作制度,努力实现校纪严、校风正、教风实、学风活的目标。

少先队部设大队辅导员1名。

(二)教导处负责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各学科的课程标准,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教导处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

(三)后勤处负责学校食堂、宿舍、卫生室的管理,负责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等工作;认真做好学校各种会议记录,管理好学校的公用车辆,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后勤处设后勤主管1名。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集体讨论表决通过后,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

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学校建立荣誉室,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后勤处具体落实以及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

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

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七条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科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年级教育活动、学生日常行为,课堂纪律,作业布置,个人卫生等管理工作。

科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本科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

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条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建立(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少年先锋队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学校根据上级行政部门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教师志愿者服务队和党员志愿者服务队,并定期开展相应的志愿服务。

第三十一条根据本班学生的特点,建立健全班级管理制度,努力营造事事有人干、人人有事干的班级管理体制,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法纪、安全和行为规范教育,以及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培养学生严明的组织纪律性,形成良好的班风和学风,形成团结、拼搏、向上,有正确集体舆论的班集体。

第三十二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

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三条依据国家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规范学校教育教学和常规管理。

学校按规定选用教材教辅;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班级教学;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台风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暴雨红色预警)必须停课,无须向上级教育局行政部门汇报请示;

学校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不以考试成绩好差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

学校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组织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活动课程及校本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努力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得到发展,逐步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健体,学会审美,学会创造;

学校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教育。

每周晨会定期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国防教育与小学生行为规范教育。

学校坚持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观念,深入进行教育、教学改革,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严格教学常规,教学工作每个环节都有具体要求,有检查、有指导、有措施,特别重视课堂常规实施。

学校依据省市《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精神,健全制度,保障“减负”工作有效落实,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让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十四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通过专业知识培训、校本教研、群众性汇报课、课题研究以及“请进来、走出去”等方法打造高效课堂,积极探索慕课等教育新模式。

在课堂中要落实好“学生自主学习——合作探究——展示提升——精讲点拔——有效训练”五个环节。

从课前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将学习的主动权交还给学生;通过课中“合作探讨”与“展示提升”进行生生互动、表达自我,张扬个性;最后通过“精讲点拨”和“有效训练”达到知识精讲、巩固以达到课堂高效。

在教学中,积极推行小组互助学习制度,充分发挥小组探究活动,让课堂成为学生彰显个性场所,最大限度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积极探索慕课教育新模式。

第三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在校园内实施禁烟。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三十八条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

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三十九条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

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四十条学校贯彻国家《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家“三通两平台”建设要求,加快推进我校教育信息化应用水平,提高全体教职工教育信息化应用能力,使全体师生在信息化中受益。

同时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快速深度融合,加快教学改革步伐。

促进信息技术化环境下的课堂改革,并且通过资源共享,实现高效课堂。

同时依托教育管理体系的信息化应用平台,将信息技术应用于教务管理,探索提高教育管理效率和科学性的方式方法。

第四十一条学校于每学年度第一学期末举行艺术节或体育节(文艺汇报表演、剪纸艺术展示、书画比赛等)。

第四十二条为加强和完善学校科研课题的管理,使课题研究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校级以上课题研究的水平和质量,较好地发挥教科研对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学校大力营造“科研兴校、科研兴教”的研究氛围,建立以“学校教育科研领导小组(校长负责)——教科室——教科研组”为组织网络。

实行分层管理、分层指导,逐步形成完整的学校教科研管理网络,使教科研工作分层有序地开展。

教科研组定期组织教师开展教育研讨活动,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课题研究,通过教育科研活动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

第四十三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收服务区域内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转入学生。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四十五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八条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

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门,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复学。

第四十九条学校取消留级制度。

对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学校可准其跳一级,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三条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五十五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

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

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

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

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

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教职员工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七条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六十一条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

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六十二条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

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学校资产管理

第六十四条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核拨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五条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体育运动场所、科学探究实验室、综合实践实验室、图书馆、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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