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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医学临床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

湖南省口腔医学临床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

为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口腔医学临床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口腔临床医疗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经过有关专家反复分析讨论,特制定湖南省口腔医学临床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

第一部分口腔医学临床质量控制基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

口腔专科医疗机构及医疗机构中口腔科的设置均需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方可设立。

一、二、三级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自身的功能任务、医疗机构的发展和当地人民群众的需要来决定是否设置口腔科以及其设置的规模。

二、科室设置

医疗机构根据不同等级,设置口腔专业科室,开展口腔医疗业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设立口腔专业科室同时,应当有化验、药房、注射等辅助科室。

口腔专科医院、口腔病防治院/所的设置,参照二、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民营医院、口腔门诊部、私立口腔诊所参照一级医疗机构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口腔不设分科,开展口腔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工作。

二级医疗机构口腔不设分科,开展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科诊疗工作,可设立正畸、种植、根管治疗组(室)。

二级口腔病防治所设立口腔预防科。

三级医疗机构设立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科,并设立正畸、种植、根管治疗分支学科及儿童牙科或口腔预防科。

三、建筑要求

根据医疗机构承担的功能、任务、科室建立时间不同有所区别。

对于新建、改建的口腔科室,每个治疗单元面积不低于8M2,采用半隔断或全隔断,以利于四手操作、医教、科研,保护病人隐私。

一级医疗机构每张椅位净面积不低于6M2。

二级医疗机构每张椅位净面积达8~12M2。

三级医疗机构每张椅位净面积达8~12M2。

四、设备配备

(一)特殊设备配备:

开展牙种植的,必须配备独立的椅位、种植机等;开展根管治疗的,必须配备X线牙片机;开展正畸治疗的,必须配备X线全景机;X线室有相应防护装置,机房分开。

口腔医疗器械消毒应当采用三次抽预真空式高压灭菌器,口腔医疗机构至少有高压灭菌器一台。

有污水处理池和较为完完善的污水处理装置。

(二)基本设备

一级医疗机构配置高压灭菌器、塑封机、X线牙片机、光敏固化机、超声波洁牙机、紫外线灯、污水处理器;乡村卫生院配置高压灭菌器、塑封机、紫外线灯、污水处理器。

二级医疗机构配置高压灭菌器、塑封机、超声波清洗机、紫外线灯、牙片机、口腔全景机、根管测定仪、光敏固化机、超声波洁牙机、污水处理器。

三级医疗机构配置高压灭菌器、塑封机、超声波清洗机、紫外线灯、牙片机、口腔全景机、种植机、根管测定仪、光敏固化机、超声波洁牙机、污水处理池。

五、牙椅数量

公立医疗机构的牙椅数量,可以按医院性质、规模、等级不同而不同。

民营医院、口腔门诊部、口腔诊所参照公立医院标准。

一级专科医疗机构不少于4台,综合性医院口腔治疗机在城镇为2~4台;乡村为牙科治疗机1台。

二级专科医疗机构不少于15台,二级综合性医院口腔治疗机应当有5~12台。

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不少于60台;三级综合性医院口腔治疗机不少于12台。

四、治疗单元设备配置

以每一台牙科治疗机或口腔综合治疗机为治疗单元,配置相应的口腔医疗器械。

其中:

手机、三用枪头的配置,按照《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操作规范》,必须做到每个病人一套器械,按门诊量不同而增加配置,不得低于本标准最低数。

口腔综合治疗机包括:

治疗椅、手术灯、痰盂、器械盘、电动吸引器、医生坐椅等。

一级医疗机构口腔综合治疗台,配置4只高速手机、2只低速手机、4支三用枪头、医生坐椅;乡村卫生院牙科治疗椅配置手术灯、痰盂、器械盘、4只高速手机、2只低速手机、医生坐椅。

二级医疗机构口腔综合治疗台配置4只高速手机、2只低速手机、4支三用枪头、病历书写台、医生坐椅。

三级医疗机构口腔综合治疗台配置4只高速手机、2只低速手机、4支三用枪头、口腔医疗综合柜、医生坐椅。

五、消毒灭菌要求

医疗机构从事口腔临床医疗,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2005]73号文件,设置独立的口腔器械消毒室。

新建的医疗机构,消毒室必须从污染区-->清洁区-->消毒区,分门进出,全隔断式;原有的医疗机构,至少要有醒目的三区划分。

深入社区、学校担任口腔预防保健任务的科、组、室,口腔医疗器械必须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灭菌。

一级医疗机构设立口腔消毒室,分为:

污染、清洁、消毒三个区,标志清晰、流程合理。

二级医疗机构必须有独立的口腔消毒室,分为:

污染、清洁、消毒三个区,标志清晰、流程合理;进出通道分离;

三级医疗机构必须有独立的口腔消毒室,分为:

污染、清洁、消毒三个区,标志清晰、流程合理;进出通道分离。

六、从业人员配备

从事口腔诊疗工作的医师必须是取得执业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在编或正式聘用人员。

(一)医师要求:

具有口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考试,达到口腔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水平,定期接受专业培训、参加口腔继续教育学习等。

(二)护士要求:

正规卫校毕业,具备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通过国家执业护士考试,达到执业护士水平,接受口腔专业知识培训,掌握口腔消毒的要求和方法,熟悉口腔材料的特点。

七、手术项目权限

根据《湖南省各级综合医院手术分类及批准权限规范》,按照上述口腔医院、门诊及诊所划分标准,结合口腔颌面外科具体情况,现将不同级别医院允许开展的手术项目界定如下:

一级医院可开展如下一类和二类手术,以一类手术为主;二级医院可开展一、二、三类手术,以二、三类手术为主;三级医院可开展一、二、三、四类手术,以三、四类手术为主。

各级人员参加手术范围参照《湖南省各级综合医院手术分类及批准权限规范》执行。

八、管理制度

(一)一般管理制度:

医院管理要求建立的有关管理制度完善,如病案管理、质量控制、院内感染控制、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

(二)专科管理制度

1、相关医务人员分工与职责;

2、制定并严格执行口腔科疾病诊治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3、建立口腔器械消毒隔离制度;

4、从事较大难度的专科治疗,需具有专科医师证书或经过系统的专科医师培训;

5、建立质量控制制度,成立质控小组,并在质量检查记录。

第一部分口腔医学临床质量评价基本标准

一、口腔内科常用治疗技术质量评价标准

(一)龋洞充填术

1、恢复患牙的形态与功能。

2、充填后患牙无自发痛、激发痛和咬合痛。

3、充填后无悬突、不与牙龈接触引起牙龈发炎。

4、充填后与邻牙邻接关系正常,无食物嵌塞现象。

5、充填后充填物无折断、松动、脱落现象。

6、充填后无牙折裂现象。

7、充填后无继发龋。

8、前牙充填后充填材料颜色应与患牙本色相似。

9、充填材料不会引起口腔粘膜病变。

(二)盖髓术

1、患牙术后无自发痛,激发痛消失。

2、恢复患牙的形态、功能。

3、定期复查,半年一次,牙髓活力正常。

4、x线检查,穿髓孔封闭,无牙随钙化或牙内吸收现象。

(三)根管治疗术

1、患牙术后无自觉症状、无自发痛、咬合痛、咀嚼痛。

2、患牙咀嚼功能良好、无叩痛。

3、牙冠形态修复合适,有完整的咬合关系。

4、牙龈及粘膜无红肿,原有窦道消失,牙无松动。

5、x线片显示根充严密合适,根充物恰填,根管内无间隙,尖周透射区消失或缩小,牙周膜间隙正常,硬板完整。

6、根管内无器械折断,无侧穿。

(四)根尖手术

1、患牙术后无自发痛、咀嚼痛、叩痛。

2、患牙咀嚼功能完好。

3、患牙无松动。

4、术后6个月至一年复查,x线片示:

根尖透射区消失或缩小,根管充填严密。

5、原根管充填材料超充部分或根管器械折断超出根尖部分消除。

(五)牙周治疗

1、牙龈出血消失。

2、牙龈炎症消退,牙龈组织的颜色、形态和质地恢复正常。

3、牙周袋消失或变浅。

4、牙齿的松动度降低或牙稳固。

5、x线片示骨质的吸收静止,硬骨板恢复或骨密度及高度略有增加。

6、菌斑得到控制,具有良好的口腔卫生环境。

(口腔内科常用修复技术质量评价方法采用百分制评价)

二、口腔病房手术质量评价标准

(一)唇腭裂

1、单侧唇裂:

每侧唇高基本相等,唇红口嘴距相等,患侧鼻孔与健侧等大或略大,鼻翼无明显移位。

2、双侧唇裂:

唇红口嘴距相等,行肌功能修复,无前庭沟过浅。

3、腭裂:

无穿孔、裂开,尽量关闭前分裂隙,语言有改善。

4、唇裂Ⅱ期:

纠正唇部软组织畸形,复位鼻软骨,纠正鼻畸形。

5、腭裂Ⅱ期:

改善腭咽闭合(腭咽肌瓣、咽后壁瓣),修复穿孔。

(二)整形手术、正颌手术

手术切口符颌面部手术切口原则,建立正确的面型及咬合关系,正确手术设计,正确的术前术后准备、处理,术前术后充分与患者沟通,无牙损伤,无颌骨坏死。

(三)良性肿瘤

1、软组织囊肿(瘘):

甲状管切除瘘管及中分舌骨,不产生副损伤,术后无复发。

2、颌骨囊肿:

完整摘除囊肿,保留下牙槽神经和眶下神经,妥善处理与囊肿相关的牙齿(包括残根及在囊肿内牙齿),建立正确的囊肿引流,除非必要,不产生口腔瘘。

3、上颌骨良性肿块:

根据肿瘤位置及范围作切除,保留无相关或关系不大的结构(如无关的牙、眶下板、眶下神经等等),无复发,正确处理颌骨创面,防止面部因疤痕收缩塌陷。

4、下颌骨良性肿瘤:

完整摘除肿瘤,即刻行下颌骨重建,咬合关系良好,植物及骨质无坏死排出,骨源选择正确。

5、颈部良性肿瘤的摘除:

切口隐蔽符合美容原则,保留重要结构(颈动脉、迷走神经、副神经),尽可能保留耳大神经。

(四)恶性肿瘤

1、舌癌:

应在肿块1.5cm处行扩大切除,行颈淋巴清扫,行舌口底-颈部肿块联合切除,残余舌应有较好功能。

2、颊癌:

应行颊部扩大切除,颊前份癌位于颊肌以上行扩大切除,在颊肌以下浸入脂肪间隙应洞穿切除,颊后分癌应行升枝前份切除,同时应行重建,应切除腮腺下极和颈淋巴清扫,建议行腮腺切除。

3、口底癌:

应行颌颈联合根治,在下颌骨未破坏时可保留下颌骨下缘,作内侧皮质切除,如破坏应行下颌骨部分切除,如行双侧颈淋巴清扫,应保留相对较轻病变侧胸乳肌,颈内静脉和副神经。

4、腭癌:

粘膜癌应行方块切除,侵入牙槽突应行次全切除,侵入上乳窦应行扩大切除,破坏眶顶应行扩大切除,中分癌应洞穿切除,软腭癌切除后应行功能重建。

5、唇癌:

应行手术切除,切除应在肿块外0.5-1cm,应行唇部重建(根据缺损情况具体决定),一般不作选择性颈清。

6、口咽癌:

应行扩大切除+颈淋巴清扫,无口底瘘和咽瘘,术后行放疗。

7、皮肤癌:

扩大切除,及时修复创面。

8、上颌窦癌:

上颌骨全切,必要时行扩大切除,破坏上颌窦后壁应翼板切除,破坏内上份应行筛窦切除。

9、中央性颌骨癌:

应行下颌骨扩大切除,孔一孔,一侧或双侧下颌骨,应行颈淋巴清扫。

10、肉瘤:

颌面部肉瘤应行扩大切除,一般可作选择性颈清

11、恶性淋巴瘤:

该病系全身病变,但对于局限病变可行切除+局部放疗化疗。

12、浆细胞肉瘤:

应以化疗为主,局限性可行手术后放疗、化疗。

13、中性死坏肉芽肿;以放疗化疗为主

14、恶黑:

广泛切除,颈淋巴清扫,综合治疗。

(五)颈清标准

清扫范围之抗Ⅰ、Ⅱ、Ⅲ(Ⅳ)Ⅴ区,尽量保留副神经,对于年轻患者,应尽量保留胸乳肌,应解剖保留面神经下颌缘支,保留膈神经、迷走神经,无乳糜漏,无皮瓣坏死,无颈清后颈部发生肿瘤转移。

(六)植骨标准

选用合适的骨源,无植骨坏死、移位,植骨应有足够的高度和宽度,无术后植入物暴露。

(七)皮瓣、肌皮瓣、骨肌皮瓣

较低坏死发生率,外形良好,尽可能恢复功能,恢复正常

骨关系。

(八)唾液腺疾病

1、腮腺损伤:

吻合断裂面神经,结扎腮腺,重建导管或改道。

2、舌下腺囊肿:

摘除舌下腺体,尽量摘除囊肿,无舌神经损伤,无大出血;

3、腮腺肿瘤:

低度恶性肿瘤应保留未受累的神经,良性肿瘤应保留的神经,如损伤应吻合,鳞癌,低分化粘表、未分化癌、乳突状囊腺癌,腺癌应同时行颈清。

(九)三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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