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场及物业管理制度(天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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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丰2018
甲方:
乌鲁木齐新联天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市场管理单位)
乙方:
(商户或租赁自然人)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新联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市场及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一、商铺基本情况
1、甲方同意将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绍兴中街3400号“新联农副产品综合市场”临街区区号商铺,建筑面积约72.9平方米,租赁给乙方做经营 餐饮 商品使用。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经营项目(业态)。
2、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核实了解过该商铺,并且同意新联农副产品综合市场相关管理文件,了解该商铺的使用情况。
同时也同意按相关内容执行,无其他异议。
二、租赁期限、费用及付款方式
1、租赁期限为7年。
即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2、市场及物业管理费
该商铺市场及物业管理服务费(以下简称市场及物业管理费)包括:
市场管理费、安全管理费、公共设施维护费、卫生费、冬季积雪清运费及广告宣传费(非广告费)等。
租赁期内该商铺市场及物业管理费用收费标准为\元/(平方米·月)。
该商铺租赁费用合计为147000元(大写:
壹拾肆万柒仟\佰\拾\元)。
3、水电、暖气费用
按乌鲁木齐市供水供电部门核定的水、电、暖气费价格收取。
其中,水电费按乙方实际使用量自行负担;暖气费按年另行收取,收费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逾期未缴费的,每天加收暖气费总费用 3 %的滞纳金。
4、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以下第
(1)种付款方式:
⑴乙方一次性全款付清所有费用;
⑵乙方首付\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剩余款项由乙方向商业银行提出租赁贷款,贷款金额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整),贷款期限\年,还款本金、及利息均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接待业主与消费者投诉。
处理日常经营事务,检查监督乙方的经营行为。
制止市场内外的乱摆乱卖,积极维护商户的正常营业。
2、有权处理乙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严重影响市场声誉的商户采取停业整顿措施及其他措施。
3、依照《新联农副产品综合市场经营管理协议》、《新联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值班安全守则》、《新联农副产品综合市场防火、防暴、防盗治安管理守则》、《新联农副产品综合市场计量价格管理守则》的有关条款,对违规商户及人员进行清理出场,坚决维护市场的正常营业。
4、甲方配合相关部门对市场内商品安全检测工作,各类食品若发生卫生安全问题,乙方必须配合销毁。
如造成纠纷,经有关部门证实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建立健全治安、消防、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的监督管理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6、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农副产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7、定期对乙方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在经营户中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8、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加强对场内销售农副产品的检测。
查验农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检测不合格产品禁止入场交易。
9、对市场内以“总代理”、“总经销”、“特权经销”、“厂家直销”、“专营专卖”等名义进行经营的,有权查验经营者取得的权利人授权证书等相关证件。
10、与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管理,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11、成立市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与乙方签订《新联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书》。
12、组织开展市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市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3、发生火灾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组织抢救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并及时报警,保护火灾现场。
14、组织安保人员每天对市场巡逻,对经营户、责任区域内进行安全检查。
15、杜绝市场内各经营户使用明火、电炉、电炊餐具、石英炉等大功率用电器具作取暖或生活用,不准乱拉乱接电线。
16、消防安全检查中经营户存在火灾隐患、不符合消防有关规定的,当即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有重大隐患的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自主经营,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
2、乙方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悬挂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如健康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烟草证等。
3、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文明经商。
4、按照合同规定的地点或者区域经营,禁止零摊、边摊和占道经营。
5、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6、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7、乙方有履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权利保护、保证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因所售农副产品质量或者提供服务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不制造、销售下列法律、法规禁止的农副产品:
⑴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⑵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⑶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⑷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⑸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⑹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
9、日常经营活动中,自觉禁止下列行为:
⑴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⑵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⑶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⑷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⑸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0、乙方进场须装修的,必须向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
1、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改动经营设施和经营范围,否则视作违约,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供应政策,不得参与串通哄抬商品价格等恶性竞争行为,否则视作违约,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单方面退租、转租、分租或变相转让经营商铺,不得将经营商铺设定信用担保、贷款抵押。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以各种方式将商铺转租他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每月市场及物业管理费50%的违约金;因乙方过错造成商铺严重(商铺主体或设备)毁损的,乙方承担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的责任。
4、如乙方原因需停(歇)业超过3天的,需书面报甲方市场管理处审批,并获得许可。
否则视作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乙方承租的商铺。
5、乙方在营业期间,如发生严重损害甲方声誉和合法利益的行为或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有关管理部门处以吊销证照,或拒不执行甲方正当管理要求的,给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并保留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与赔偿责任。
6、乙方因经营不善,合同期内经甲方同意停(歇)业之时,乙方必须自行申报有关工商、税务部门并且结算付清各项税费和甲方的费用,才能解除合同。
7、乙方如未按相关规定对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经查证属实发现三次以上的,应向甲方支付每月市场及物业管理费50%的违约金。
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灾害或国家政策或政府部门规划要求改变市场使用功能等因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
损失各自承担,双方结清款项后,甲方在一个月内将剩余款项无息退回乙方。
六、租赁期满及优先承租
1、租赁期满,甲方商铺如不继续租给乙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如不续租甲方商铺,也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甲方。
2、租赁期满,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双方约定,乙方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每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交清下一期费用,视为乙方自愿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仍未缴费的,视为乙方放弃该商铺的优先承租权,甲方有权收回商铺,安排其他商户进驻。
3、若乙方继续租赁该商铺,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每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交清下一期费用并重新签署管理合同;租赁期满未缴清费用的,每天加收未缴清费用_0.3_%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仍未缴清费用的,视为乙方放弃经营权,甲方有权收回商铺,安排新商户择优进驻。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
双方可协商后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及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补充条款与本合同相抵触,则按补充条款约定执行。
九、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
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征用、规划等原因,需收回商铺时,甲方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交还商铺,乙方缴纳的费用在扣清乙方应缴的费用后,将余额退换乙方(不计利息),如所缴费用不足抵缴乙方应缴的费用,由乙方补足差额。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指模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
乌鲁木齐新联天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绍兴中街3400号
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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