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经验交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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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经验交流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经验交流
交流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刘选如何撰写好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2002年10月,高检院公诉厅下发了《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说明》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对于规范审查报告的制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北京地区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水平,提升案件审查质量,北京市院也出台了《关于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意见(试行)》。
2007年和2008年,北京市院连续两年对全市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进评查,带动了公诉部门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的提高,取得了很多有益的经验。
下面,我按照高检院《制作说明》和《样本》的大致顺序,简要介绍一下北京市公诉部门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不成熟做法,与同仁们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案件审查经过部分此部分主要包括收案、告权和案件退补及延长审限几项内容。
设置这部分的意义在于防止案件审查过程中出现程序性错误,这部分内容的撰写质量,能反映承办人办案的责任心。
撰写这部分内容是,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对告知权利义务要写清楚,说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告权。
(2)对审查报告模板的内容要与本案进行比对,不要照搬。
比如,有的案件根本没有被害人,不存在被害人告权问题,但在审查报告中却叙明对被害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告知;盗窃案等不存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审查报告却叙明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已告知有关权利。
(3)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要对退补侦查是否超期予以说明。
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诉讼过程部分此部分的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前科劣迹、案件侦破过程、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强制措施情况及赃证物移送情况。
设置此部分的意义在于,对案件的程序性问题进行监督,考察承办人对于程序性法律规定的理解、掌握和运用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部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不能只叙明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的身份,还要注意叙明其身份变化情况。
对职务犯罪尤其如此。
有的承办人只是根据预审卷宗中的户籍证明进行描述,实际上这种方式是很不全面。
犯罪嫌疑人和身份情况,特别是职业情况经常发生变化,有些身份对定罪量刑会或多或少地产生影响。
职务犯罪中,不少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的职务与作案时的身份并不一致,而有的承办人只叙明其案发时的职务,没有说明其实施犯罪时的职务,往往会让阅读者根据案发时职务对案件性质和量刑情节作出判断,极易产生歧义。
(2)要把通过讯问、调查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与预审卷宗记载的身份信息进行比对,不能照搬预审卷中的身份信息。
特别是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等对定罪量刑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临界年龄时,更不能掉以轻心。
(3)要对犯罪嫌疑人合理排序。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对于多名犯罪嫌疑人参与的案件,都进行了排序。
承办人对案件审查之后,应当对各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各种影响量刑的情节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判断,应当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排序,不能照搬侦查机关的排序。
审查起诉阶段排序原则一般是:
按照主从关系,主犯在前,从犯在后;按照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由重至轻排列;涉及多个罪名时,先重罪名后轻罪名;涉及单位犯罪时,按照先单位犯罪嫌疑人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的顺序排列。
(二)前科劣迹。
前科劣迹一般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
对于刑事处罚,应叙明受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构成累犯的,还要叙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赦免的时间。
对于行政处罚,应注明受到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被处罚个人或单位;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说明影响。
例如,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遇到这种情况,必须叙明。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并存时,应按照先行政后刑事的顺序叙写。
(三)案件侦破的简要过程。
此部分通过对案件侦破过程的简要描述,重点解决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1)叙明侦查机关的侦查期限是否合法。
(2)侦查过程中采取的留置盘查、传唤、拘传等措施的时间、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为审查法院的判决裁定,核对刑期提供帮助。
因为刑期的计算是从被告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一些承办人认为,审查报告的证据摘录部分有归案经过的内容,没有必要单独设置案件侦破简要经过部分。
实际上这是个认识上的误区,承办人正是通过对案件侦破过程的审查,发现侦查机关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落实诉讼监督。
(四)强制措施部分。
这一部分通过对强制措施的描述,重点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强制措施是否正确。
比如被采用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不适合羁押的情形,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等。
二是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超期。
比如批准或决定逮捕后是否在24小时内宣布逮捕,对于逮捕后超过两个月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是否办理过延期等。
因此,在撰写这一部分内容时要认真核对,注意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五)赃证物的随案移送情况。
在案件审查报告的分析意见、处理情况及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也有对赃证物处理的说明,审查报告所以把赃证物问题单列出来,不仅反映出赃证物的移送、处理对案件处理有重要影响,也有助于发现赃证物灭失、损毁、甚至被挪用,失去证明价值,同时在审查报告的结构上可以前后呼应,互为提示。
三、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与意见部分实际工作中,一些承办人撰写这部分内容时,往往照抄起诉意见书的内容,不注意对起诉意见书表述的内容进行加工和二次创作,或造成过于简略,或拖塌冗长,缺少概括与凝练。
尤其是一些大案,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往往十几起甚至几十起,如果完全照搬起诉意见书的内容,会占用大量篇幅,也反映出承办人工作责任心不强。
正确的撰写方式是,承办人应对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事实作概括性摘录。
四、经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部分这一部分的写作质量,反映承办人对于案件证据的掌握程度和逻辑严密程度。
一般情况下,承办人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应当根据已经采信的证据材料,对整个案件事实经过进行客观、全面、准确地表述,力求做到完整、准确、严谨、清晰。
北京市院公诉处关于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意见,对于此部分的撰写提出了明确要求:
即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中应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行为过程(具体手段)、犯罪情节、数额、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等有关罪与非罪、罪行轻重、从重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以及其他情节要素、犯罪构成条件。
例如一起两人共同盗窃仓库电缆的案件,应该这样表述:
犯罪嫌疑人张三、李四系某省来京务工人员。
某年某月某日上午,在本市某区某村张三暂住地,张三因在京未找到工作,遂提出当晚前往某仓库盗窃电缆线,李四表示同意。
当日中午二人前往某五金店购买钢锯两把。
次日凌晨2时许,二犯罪嫌疑人携带钢锯两把、手电一支,骑三轮车一辆前往某仓库。
趁库房管理人员熟睡之机,二人翻墙进入仓库院中,由张三望风,李四用钢锯锯断存放电缆的库房的门锁,二人进入库房内盗割某型号电缆线20米,价值人民币1100元。
二人携带赃物翻墙出院,将所盗电缆线装车后,欲进行销赃。
行至某路口处,与某派出所联防巡逻队相遇,联防队员对二人进行盘查,二人弃车逃跑,联防队员将张三当场抓获。
后在审查中张三交待其伙同李四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并于某年某月某日13时许带领民警前往本市某区某村李四暂住地将犯罪嫌疑人李四抓获归案。
被盗电缆线均已起获发还被害单位,作案工具钢锯两把、手电一支、三轮车一辆均扣押在案。
这样表述,可以清晰地看出案件的全部过程,包括了犯罪预谋、犯罪实施过程、归案情况、赃证物的处理情况。
这才符合我们对于认定事实部分的要求。
上面我们讲的是单一事实的撰写要求,对于多起事实的案件,对于每一起事实的撰写与单一事实案件的要求是一样的。
同时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按照先单位犯罪后自然人犯罪、先共同犯罪后单独犯罪、先重罪后轻罪或犯罪行为发生时间的先后等合理顺序进行表述,做到层次清晰,突出逻辑性。
撰写经审查认定事实,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认定事实不能过于笼统简略。
一些院,特别是基层院的审查报告中,经审查后依法认定的事实与起诉书中对对犯罪事实的表述非常接近,甚至完全一致,往往对案件的发生、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被害人情况、归案情况没有全面反映,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显得十分笼统简略,让阅读者弄不清案件发生的来龙去脉。
常见情况主要有:
(1)在故意伤害案中,对双方发生争执、互殴的原因仅表述为因琐事发生争执,至于为何发生争执、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没有表述。
(2)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预谋的情节仅表述为犯罪嫌疑人经预谋,至于谁先提起犯意、如何预谋、如何分工等问题没有表述。
(3)在财产型犯罪中,没有表述赃物、赃款损失情况。
(4)在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案件中,没有叙明其自首归案以及立功的详细情况。
司法实务中,有些案件的案情确实很简单,审查报告中的认定事实与起诉书描述的事实虽然是同一事实,但制作要求不一样,审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比起诉书描述的事实更具体、细致,所以,必须按照要求撰写,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
第二,注重与在案证据材料的结合。
审查起诉工作的根本原则就是重证据,所以,审查报告中认定的每个事实,同一事实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不能根据个人理解甚至杜撰来认定。
一些案件审查报告中,承办人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对案件证据没有全面把握,凭着自己的感觉撰写认定的事实,这种情况相对较少。
二是对证据的判断出现错误,没有对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根据自己不正确、不准确的判断认定事实。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相当一部分承办人是在摘录证据之后,开始撰写案件事实,其实这样做是不妥当的。
按照办案和思维规律,只有在排除非法证据,采信合法证据,完成证据分析之后,才能对案件事实有一个全面、综合的认识和判断,完成一个完整的认识过程,这时才能撰写审查后认定的事实。
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还原案件的真实过程,才能撰写出客观、完整准确的案件事实。
第三,加强叙述的逻辑性和严谨性。
对于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的表述不仅要客观、真实,还要具有逻辑性和严谨性。
所谓严谨性,就是对于认定的事实应表述清晰、准确、完整,用语严谨,不能使审阅者产生歧义或不解。
在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中,在叙述案件事实时,对于一些重要背景与环节应当进行必要的说明和交代。
例如,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经常涉及到多家单位,而且它们之间往往存在比较复杂的经济关系,有控股、参股、折抵、委派等,这就要求必须将这些单位之间的关系予以说明,才能把认定的事实表述清楚,否则,审阅者无法理清它们之间盘根错节的关系,也无法弄明白认定的事实。
所谓逻辑性,就是对案件事实的表述要条理清晰,环环相扣,符合逻辑规律的认识规律。
叙写经审查认定的事实时,一般应当按照事实发生的先后顺序撰写,不提倡采用倒叙、插叙、夹叙夹议等修辞方式。
撰写这部分内容时,经常出现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认定的多起犯罪事实没有按照逻辑顺序予以表述。
例如,对于同一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同一类犯罪没有按照时间顺序表述,甚至在第一起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那一起,这种表述方式颠倒了逻辑关系,明显不妥。
二是对同一事实中,对事实的发生、发展过程表述混乱。
这往往是对案件阅卷不细致所造成的。
第四,加强用语的规范性。
案件审查报告虽然不是对外的法律文书,但是在撰写过程中仍应使用法言法语,力求用语规范。
有的审查报告中用语过于随便,口语化现象明显,例如:
把被害人称为事主、把特情人员称为点子、线人等。
另外,有的承办人为了把案件事实叙写的更加完美,大量使用文学化、新闻化的文字。
但是审查报告毕竟不是文学作品或者新闻报道,所以要避免此类语言的出现。
第五,叙写事实要有确定性。
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是承办人通过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梳理、甄别、判断后所作出的总结性概括,其所列明的应该是通过证据证实的、客观上存在的事实。
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承办人对于案件事实往往没有明确的认定,而是将有利于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一一罗列出来,实际上没有认定的事实。
诚然,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尤其是证据不扎实,存在疑问的案件,很难对事实作出准确认定,对案件性质作出结论。
但是,对于认定事实的表述与证据罗列不能混为一谈,对于证据的分析、判断以及是否采信等问题应在审查分析意见部分证据分析一节予以论述,而在审查后认定的事实部分应当采用客观表述的方法来认定事实,将客观存在的事实、结果表明。
五、证据摘录部分这一部分要求案件承办人对于在案证据材料进行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审查并进行摘录,为证据分析奠定基础,考察的是承办人对证据的审查能力和逻辑性。
要完成好这部分的写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注重证据材料的完整性。
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证据,因此摘录证据时应遵循全面、完整、真实的原则。
目前一部分案件中存在着证据摘录不完整的情况,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即结构性不完整和局部性不完整。
所谓局部性不完整,是指除了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摘录之外,没有对案件中必要的相关情况予以记载,包括案件起因、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的下落等。
例如某一故意伤害案中,证据摘抄全部集中在犯罪嫌疑人殴打被害人的过程,而在犯罪嫌疑人供述中没有说明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为何殴打被害人、作案凶器的下落,被害人陈述中亦没有双方产生矛盾的陈述,仅有一名证人证言反映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一天曾产生矛盾。
如果仅靠审查报告中所摘录的证据,很难准确认定此案为故意伤害案件还是寻衅滋事案件。
又如某盗窃案中,在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部分,仅摘录犯罪嫌疑人承认盗窃的情况,对于盗窃数额和赃款下落没有任何摘录。
盗窃数额是认定盗窃罪的关键,证、供是否吻合是认定数额的重要组成部分,供述中必须要包含此项内容。
所谓结构性不完整,是指摘录证据时,对于涉及到事实认定及定性的关键证据未进行摘录。
一些审查报告中,仅对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进行摘录,而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不进行摘录,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无罪或罪轻的辩解、证人证言发生变化等问题,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摘录证据时应遵循全面、完整、真实的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准确认定事实,正确论证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
第二,注重证据材料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
证据摘录部分与证据分析部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证据摘录部分中,在每一项证据之后除说明证据的来源等事项外,都要说明此项证据是否存在问题,确定所摘录的证据是否有效,即对此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说明,为证据分析奠定基础。
这里需要注意:
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特殊关系的应予以注明。
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进行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证据是否真实可信。
言辞证据,尤其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特殊关系的证人证言,因存在着利害关系,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影响其真实性。
例如,故意伤害案件中双方亲友的证言,多是有利于本方。
因此在摘抄此类证人证言时,应在证人身份中注明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关系,以利于我们在证据分析部分正确评价证人证言的可采信度。
第三,注重摘录证据材料的逻辑性。
案件审查报告中证据摘录部分体现的是承办人对在案证据材料的审查、梳理、甄别的过程,逻辑性是十分重要的,摘录的原则是清晰明了。
摘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同一类型的证据要按照证明力,由强到弱或者按照时间的先后排列。
经始终有一个清晰的脉络,各个证据之间层层递进,相互印证,形成证据体系。
(2)对于多起事实的要分事实摘录,要按照一事一证的要求进行摘录。
当前庭审过程中对举证的要求是一事一证,对案件审查也要树立这种意识。
在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中,每一起事实实质上是一个单独的案件,按照一事一证的摘录方式,有利于对每一起犯罪事实的审查,能够清晰地体现出认定该起事实所必需的各项证据材料是否具备,每项证据是否达到提起公诉的要求。
(3)对于同一起事实的多种证据,一般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的排列顺序进行摘录。
第四,在摘录要繁简得当。
摘录是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浓缩提炼的过程,将卷宗中的证据反映在案件审查报告中必须进行必要的取舍。
一些审查报告繁简不当,有些证据尤其是言辞证据的摘录过于细碎,大量的全文摘抄,甚至把笔录中一问一答式的内容直接粘贴到审查报告中,缺少必要的总结,关键证据不突出。
另一方面,有的审查报告过于简单。
特别是对书证、鉴定类证据的摘录,仅摘录结论部分,对其它部分不予摘录。
例如,摘录诊断证明时,没有摘录出具该证明的医院、诊断时间;伤情鉴定中只有轻伤或重伤,但没有具体伤情等。
规范性的方法是,对于言辞证据,在真实反映其原意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凝练和概括,对于书证、物证的摘录应写明书证、物证的来源,对于鉴定结论要写明出具单位、时间、文书编号、鉴定人员,以利于审查。
六、分析意见、处理情况及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对案件的定性分析、证据分析、量刑情节分析是案件审查报告的精华和核心,这一部分的质量如何,能反映承办人对于案件证据、法律规定、立法精神的理解、掌握和运用的能力与水平。
不少承办人反映,这一部分的撰写较为困难,根据北京市的经验,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在证据分析方面,要从证据的来源合法性、内容真实性、相互关联性入手,排除非法证据,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点,说明采信证据的依据。
进一步确定是否有犯罪行为发生,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
二是在定性分析方面,要紧密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结合在案证据材料,从法理和证据两方面,充分论证犯罪嫌疑人主体是否符合要求,主观故意是否明确,客观行为是否达到犯罪标准,所侵害的客体是否准确,进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三是在量刑分析方面,要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全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实、行为的性质、各种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等,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包括刑种、刑幅、数额等。
四是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方面,主要是围绕着法律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撰写。
在撰写这一部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定性分析与证据分析并重。
部分承办人十分重视案件定性,在制作案件审查报告时侧重于对案件定性,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论证,而对证据的分析较为薄弱。
正确定性固然是审查起诉工作的核心,但是正确定性的前提,是证据材料真实有效,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对证据的分析、审查、确认是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只有在对在案证据进行充分分析,排除了非法证据、确定证据能否被采信、所采信的证据对于所证明事项的证明程度之后,方可进行定性分析。
重定性分析轻证据分析,甚至只有定性分析,没有证据分析的现象应当杜绝。
(二)论述犯罪构成既要全面,又要有所侧重。
在对案件定性分析时,不少承办人对犯罪构成的论述存在两种问题。
一是面面俱到,不分主次轻重,把握不住重点;二是不全面,把主要的笔墨集中在论述犯罪构成的个别要件上,对其它要件的论述很少甚至没有。
对此,要抓住案件的重点、难点,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论述既要全面,又要有所侧重。
例如,对职务犯罪,要侧重论证主体;对诈骗类犯罪,要侧重犯罪的故意;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注意法定责任年龄等。
(三)法律规定与分析论述并重。
目前,承办人的法律素养一般比较高,对法律、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入的学习,熟知相关规定,在报告中能准确引用了有关条文和规定。
但更为重要的是把法律规定运用到所办理的案件中,对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论述,而不是将法律条文规定进行罗列,形成一种法律规定和案件证据两张皮,让审阅人自行判断的印象。
(四)分析意见要明确、适当。
案件分析意见是承办人通过对案件的审查,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等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所谓明确,就是承办人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要在充分的分析后提出明确的意见。
对于有争议的案件,要将产生争议的原因、不同观点的法定理由和依据予以说明,并提出个人的倾向性意见。
所谓适当,就是审查报中的分析意见,应围绕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问题要集中、系统,表述要清晰,论述要完整,既不能过于简单,把应当分析的问题忽略了,也不能过于复杂,引经据典,把分析意见做成学术论文。
(五)分析意见用语要严谨、规范。
对案件的分析是一个主观判断的过程,审查报告作为司法工作文书应体现出中立的态度,根据证据、法律规定论述案件,不能把承办人个人的情绪或者倾向体现在文书中。
不能使用煽情的语言。
(六)量刑情节不遗漏。
遗漏量刑情节,主要是遗漏酌定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对于酌定情节如赃款已退赔、初犯、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等问题绝大多数案件审查报告均没有涉及。
另外对于共同犯罪中主、从犯问题也较多被遗漏。
一定要注意。
七、审查结论部分此部分出现的问题较少,不展开论述。
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交流二:
李勇(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审查报告制作之技巧
【内容摘要】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公诉工作的载体,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文书。
实践中,对于审查报告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制作中还存在一些有待提高的地方。
一份优秀的审查报告,关键在于证据列举详略得当、符合逻辑;证据分析深刻;犯罪事实概括精准明确。
【关键词】审查报告证据分析犯罪事实刑法学是最精确的法学?
,因为刑法直接涉及犯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它像一把精确的尺子,用来厘定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界限,精确的刑法学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确的刑法规定就是为社会成员划定精确的自由度。
公诉工作在本质上是适用和执行刑法的过程,因此,公诉工作无疑是最精确的司法工作之一,而公诉工作的全部结晶就在审查报告上。
很难想象,一个不严谨、不精确的思维方式能够产生和支持一份精确的审查报告。
实践中,审查报告的制作呈现证据摘录混乱、分析说理不透、事实表述不规范等不良倾向。
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如何摘录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是指高检院公诉厅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中的第七项1[①],主要内容是证据摘录,它是一篇公诉审查报告的基础性内容,是认定犯罪事实、证据分析、得出审查结论的基础。
(一)证据摘录的基本要求证据摘录的基本要求是:
准确、客观、全面、详略得当?
准确?
就是要求摘录忠于侦查卷宗的真实记载,不得带有承办人个人的主观倾向和先入为主的判断;客观?
就是基于中立的立场,既要摘录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摘录对其有利的证据,这也是检察官客观义务的题中之义。
全面?
就是不能遗漏影响定罪量刑或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证据材料,如实践中容易忽略自首、累犯、主从犯等细节证据的摘录。
下面重点谈谈如何做到?
详略得当。
详略得当需要分以下情况区别对待:
(1)对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且证据清楚稳定的案件,证据摘录要简略,不必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按照原话一问一答式摘录,也无需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供述一一摘录。
只要首先列明犯罪嫌疑人有几次供述,分别注明供述的时间、地点及讯问人、侦查卷宗页码,然后概括其供述的主要内容。
对于多次供述中对案件事实有重要影响的不一致、有矛盾的细节,可以放在证据列完后?
存在的问题?
中记明,并就如何解决这一矛盾进行简单的分析。
列举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时,如果与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内容可以简略写成:
?
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
,然后对不一致的地方单独摘录。
(2)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翻供或口供反复的案件,证据摘录要尽可能详细,甚至有些表面上看来与案件无关的细节也可能对案件有重要影响。
比如有的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