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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我省商业建筑发展状况,制定本规范。

1.0.2各类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本规范适用于全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业建筑。

1.0.4商业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应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1.0.5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商业建筑commercialbuilding

为人们进行商业活动提供空间场所的建筑类型之统称。

通常由营业厅和辅助用房组成。

2.0.2营业厅salesarea

商业建筑中进行商品销售活动的主要使用空间。

2.0.3柜架式营业厅shelf-typesalesarea

营业厅内无固定隔断,采用柜台、货架等展示商品的销售方式。

2.0.4商铺式营业厅mall-typesalesarea

营业厅内采用隔断将其空间分成若干个独立商铺。

2.0.5安全出口safety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至直通室外的各类楼梯的出口和直通其它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6疏散通道passageforevacuation

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通道。

2.0.7避难通道passageforfire-protection

设置有防烟等设施,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的疏散通道。

2.0.8安全疏散通道safetypassageforevacuation

直接连接首层楼梯(间)到室外出口的通道。

2.0.9疏散集散区evacuationbufferzone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缓冲、集散区域。

2.0.10敞开楼梯openstair

楼梯不用建筑构件封闭,敞开在使用空间中的楼梯。

2.0.11敞开楼梯间openstaircase

楼梯的进入端敞开,其它三个面用建筑构件封闭的楼梯间。

2.0.12封闭楼梯间enclosedstaircase

用建筑构配件封闭,能防止烟气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13防烟楼梯间enclosed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如在防火墙上此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0.14防火分区fire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0.15防烟分区smokebay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

2.0.16商住楼business-living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居住建筑组成的多层或高层建筑。

2.0.17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servingcubby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该防火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防火隔间有什么要求应明确。

 

3商业建筑规模分类和耐火等级

3.1商业建筑规模分类

3.1.1商业建筑的规模,按建筑面积应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商业建筑规模分类表3.1.1

规模

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m2)

任一楼层商业建筑面积(m2)

特大型

>30000

>10000

大型

15000~30000

>5000

中型

3000~15000

>1000

小型

<3000

 

3.1.2商业建筑通常由营业和辅助用房(包括临时仓储部分)二部分组成,各自所占比例按其业态和商业建筑所处的地段来决定。

3.2耐火等级

3.2.1特大型、大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耐火等级,单层的大型商业建筑可为二级耐火等级。

3.2.2中型、小型商店和菜市场应为二级耐火等级,当层数不超过二层和设置在多层建筑中的一、二层时可为三级耐火等级。

3.2.3当菜市场为独立建造的单层建筑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小于600m2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3.2.4地下、半地下商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耐火等级。

3.2.5商业建筑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2.5的规定。

表3.2.5商业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燃烧性能和耐

火极限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楼梯间的墙

电梯井的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难燃烧体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50

楼板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疏散楼梯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櫊栅)

不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15

燃烧体

注:

耐火等级为一、二、三级的商业建筑不应采用木柱承重,以木柱承重且以难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商业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2.6高层商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表3.2.5的规定提高0.5h。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总平面布局规定

4.1.1商业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商业建筑的规模、业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商业建筑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地应与城市道路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并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道路应有4米以上的宽度,以满足人员疏散和消防扑救的要求。

2中型及中型以上的商业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6周边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个面的城市道路相邻接。

2大型、特大型商业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应按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留有适当的集散场地,且集散场地应直接临接城市道路,避免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4.1.3商业建筑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和甲、乙、丙类液体和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4.1.4设在商业建筑内的汽车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执行。

4.2防火间距

4.2.1商业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商业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其它民用建筑

高层建筑

耐火等级

高层建筑

裙房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多层商业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6

7

9

9

6

三级

7

8

10

11

7

四级

9

10

12

14

9

高层商业建筑

9

11

14

13

9

高层商业建筑裙房

6

7

9

9

6

注:

当建筑外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2.1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4.2.2,4.2.3,4.2.4条适当减少或贴邻。

4.2.2特大型多层商业建筑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至少应满足13米,与高层建筑的裙房和多层民用建筑的间距至少应满足9米。

4.2.3商业建筑与厂(库)房等其它类建筑、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相关要求执行。

4.3消防车道

4.3.1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

1特大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高层商业建筑和大型多层商业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商业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当未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且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的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4有封闭内院的商业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

5商业建筑的封闭内院,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

6室外步行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宜在每间距小于160m处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4.3.2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车道(包括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距商业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0m和小于10米,且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2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消防车道的最小转弯半径不得小于8M。

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

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3消防车道路面(包括消防扑救场地)以下管道、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4消防车道可与交通运输道路结合设置,为运输需要而设置必要的设施时,首先必须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5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附近应设置消防车道。

4.3.3特大型商业建筑和高层商业建筑应结合消防车道设置建筑的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扑救面,消防扑救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扑救面一侧裙房、门厅和建筑突出物其进深不应大于4m。

2消防扑救面范围内应设有商业建筑的主要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出入口。

3消防扑救面外墙不宜设计大面积的玻璃幕墙。

玻璃幕墙底部出入口处应采取设置雨篷等防止玻璃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3.4消防扑救面一侧应设置室外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扑救场地的长度不得小于15米,进深不应小于8米,离建筑外墙边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

2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3%。

3消防扑救场地不应布置有任何架空线缆、高大树木、室外停车场和妨碍消防扑救的障碍物。

4.4平面布置

4.4.1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隔墙和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应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如因疏散距离过长需要借用除住宅外其它部位的楼梯间时,应在楼梯间设置甲级防火门。

其疏散通道宽度和疏散门宽度不应重复计入商店建筑部分总安全出口宽度。

4.4.2商业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在首层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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